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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格式(通用10篇)

再審申請書格式(通用10篇)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1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__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再審申請書格式(通用10篇)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__)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於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雲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係。其中任趙雲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雲成人後娶妻元雲芹。後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雲不是父母親生,任趙雲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雲二弟任保雲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雲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雲及其妻元雲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後,由於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雲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雲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__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為擺脱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佔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於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於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後,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並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__年的一次執行中,元雲芹就曾當着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着整倒任保雲、任法雲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説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衝。

二、關於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於20__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着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慄園嶺時碰到了任法雲。元伏金和任法雲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也正好騎着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雲,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後,接着便是破口大罵。之後,元雲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雲芹先用自帶的钁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後元伏金、任法雲和任趙雲的揪打過程中,元雲芹逃離了現場。隨後,元伏金跑到任法雲家報了警。緊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並將任趙雲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雲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於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雲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雲如何到的現場?為什麼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雲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雲芹、任趙雲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雲芹、任趙雲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捱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麼,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雲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並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雲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雲。”但事實上,任富雲當時並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雲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雲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後,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並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於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後,關於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雲、元雲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__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__年2月3日之後。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麼,無論是元雲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於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1、如果元雲芹當時真的受傷,並經法醫學鑑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後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__年2月3日案件發生後,才予一併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雲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鑑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並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隻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説,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雲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雲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於20__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於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雲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於鑑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於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雲芹、任趙雲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採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__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七年級,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着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後有點氣憤,説要見到他們夫妻後笑話笑話他們。酒後宋氏二弟兄走後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説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後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説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__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九年級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九年級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説,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九年級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於元雲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雲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雲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雲芹,所打部位只是元雲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雲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雲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後,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後,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隻言片語提到其妻元雲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雲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雲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雲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麼長時間,如果元雲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雲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雲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雲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雲説一聲?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雲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雲芹的同村人證實:20__年春節前後至元現中被捕,元雲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在20__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雲芹在20__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雲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於本事件的法醫學鑑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鑑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雲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雲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並再三強烈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鑑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於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鑑定,並要求在鑑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鑑定,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

三、關於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雲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__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__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雲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__年9月22日攔住任趙雲、元雲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並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雲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雲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採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__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着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雲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__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鑑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雲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__年9月22日和20__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雲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於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__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__)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雲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2

申請人: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__縣__x鎮__街__x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__x年2月16日出生,漢族,__市東興區人,經商,户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__省__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地址:__市__區__路永平苑x幢3單元__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x)內民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x)內民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鑑定,判決高某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__市__區人民法院以(__x)內東民初字第__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户,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__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這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後,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於資金的用途中“用於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__x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_x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__省x縣介紹人羅某説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築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__x年12月14日,張某向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雲__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註冊,__x年2月22日分公司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__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__x)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雲__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並論,也就是説,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某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係,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貿有限公司賬户匯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户,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雲__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__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麼,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裏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麼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__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並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5、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_x)內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鑑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説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瞭在__x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__x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__x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鑑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籤。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3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路號。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

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組織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4

申請人:曾國明,男,生於1947年11月25日,個體工商户,住萬州區分水鎮三正場國興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僱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後的認為中“至於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後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僱請關係,只能是“運輸合同關係”。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後,方才履行完畢。雖説卸貨屬於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於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雲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於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5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佈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註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註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註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註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註銷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註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審核批准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XX年 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6

申請再審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職業,住所(户籍地,現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縣)____區(鄉)____街(鎮)__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__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號;二審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終字第__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因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於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__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説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__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____

(簽名、捺印、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7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對被申請人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9

申請人:楊,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請人楊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縣法院在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XX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於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XX大貝X煤礦的開採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xx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xx)11號抗訴書,20xx年1月5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xx)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

判決宣判後,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xx、4、22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xx)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XX縣人民法院(20xx)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xx)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xx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xx年9月15日為止,王文X補償楊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持有,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楊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xx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xx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後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並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為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合辦礦協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xx)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錯誤,《聯合辦礦協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並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議有效即《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xx)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20xx年7月4日X木縣XX鄉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XX鄉興達煤礦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

20xx年7月4日(在楊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籤訂了《聯合辦礦協議》,該非法協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合法權益的行為。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麼法院認定在楊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為楊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全面履行的關鍵。《聯合辦礦協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無法繼續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為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後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楊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據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於該煤礦是經政府批准的煤礦,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並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故楊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並,楊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xx年7月初審並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並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並經X林市政府上報XX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兩礦聯並,X林市政府只是為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20xx年10月25日批准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範圍、在20xx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zhèng fǔ 部門並據此給大貝茆煤礦換髮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座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辦後,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後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着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及根據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數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於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xx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XX鄉大貝茆聯辦煤礦協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定,錯誤判決楊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xx年9月15日為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並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xx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XX大貝茆煤礦聯辦協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後,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xx年9月15日為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楊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楊數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XX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的調整規範,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於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xx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XX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託代理人:戴濤

申請人:____________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審、再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再審申請書格式 篇10

申請人:吳,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因家境貧寒,於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為妻。婚後數年生一女孩名,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蠻橫,行為粗野,婚後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婚後第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通姦,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藉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後來,李託親鄰出面調解,並痛哭流涕,表示今後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家將吳打傷。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我於19xx年X月X日,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求作深入調查,且輕信李口頭所作出的徹底改悔的保證,判決不準離婚。李回家後,繼續對我進行打罵,並無任何願意和好的表現,因此,我向XX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再次離家出走,住在同村楊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楊家,逼我回家,我拒絕

,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袁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並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脱險。如此種種,説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係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後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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