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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審申請書(精選18篇)

有關再審申請書(精選18篇)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有關再審申請書(精選18篇)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內法民初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説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乙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事由:

1、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請求事項:

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終第某某號民事判決,判令再審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某某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已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缺乏證據證明,且與相關證據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與再審被申請人簽訂第二份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審判決認為,該保險合同為卡折式,集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單、保險費收據於一體,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該保險合同第四聯(即保險單正本兼保險費收據聯)背面即為保險條款的內容,據此可認定再審申請人已收到該保險合同的相關保險條款。二審判決對此亦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認為上述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首先,據證人李某陳述,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謝某在向乙推銷保險時“沒有出示過保險條款,沒有説過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見,乙及李某在合同訂立當天根本沒見過保險合同條款。

其次,即便是在謝某的證言裏也找不到她將保險合同條款交給乙的內容。考慮到謝某是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她所作的證言應當不會損害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儘管她與再審被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但其陳述中包含的沒有將保險條款交給乙的內容應當是可信的。

再次,再審被申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向再審申請人提供過保險條款,哪怕是第一次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過條款的證據也無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繼而,即使進行推定,現有證據也不必然能夠推定出再審申請人已經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只要仔細查看再審被申請人提供的保險合同原件,就不難發現第四聯與保險合同條款之間有明顯的粘貼與裝訂痕跡,説明第四聯曾經與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審被申請人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也可能不是)裝訂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將這些文件與保險單一起交給再審申請人的結論。由於現有保險公司的運作特點是保險公司聘用保險代理人推銷保險(本案即屬於該模式),考慮到在司法實務中,往往存在着保險代理人並未將完整的條款在銷售時交給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謝某由於業務素質不高或者為了便於推銷保險故意隱瞞合同條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審申請人申請理賠時將第四聯原件交予謝某後,謝某再將第四聯粘貼在保險合同條款上的可能性。

綜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保險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險合同條款,如果連這一物質載體也沒有,憑空何談説明?因此,二審判決的上述推定完全沒有事實基礎,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顯然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相沖突。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主要分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兩層含義。

①提示義務指在對免責條款的設置上,保險人要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這就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顯著標志(如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及對條款的説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附有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

觀本案,保險單“聲明”欄中的文未作任何體加粗、加大等顯著化處理,將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欄的文相比較,在印刷上毫無區別之處,根本不能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免賠額”、“給付比例”、“保險費”欄相關內容的體倒是作了加黑、加大處理。顯然在制訂格式合同文本時,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就是不對等的。再審被申請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壞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視。

而對於免責條款內容的提示,也僅僅是對“責任免除”這四個作了加黑處理,並未對其下列舉的具體免責情形進行加黑處理,也就是説沒有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出顯著提示。況且,在對“保險責任”和“索賠須知”8個也做同樣加黑處理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索賠須知”三者的具體內容從印刷上觀察毫無二致,均未採取任何顯著標示,無法使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突出地顯示出來,一般人根本不會留意,自然也就達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責條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產生效力。再審被申請人自然不能援引該條款拒絕理賠。

②針對免責條款的説明義務,一般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或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上籤確認並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明瞭。

觀本案,再審被申請人從未通過任何方式向乙做出過針對免責條款的任何説明。而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説明義務。在此情況下,不能僅憑乙在“聲明”欄的一個簽名就冒然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説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經對此做了明確的表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__年版,第110頁);尤其考慮簽名具有當事人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賦予其額外的含義。

2、二審判決認定乙平時以肇事的電動三輪車作為交通工具不能對抗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明顯與保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它的靈魂所在。乙與再審被申請人訂立合同的時間分別為__年1月7日和__年2月13日。乙購買涉案電動三輪車的時間是__年2月17日。購買第二份保險時,乙已經使用電動三輪車將近一年時間,根據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實乙和謝某平時聯繫密切,而謝某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和乙很早就認識。結合李某的證言也證實謝某不僅知道乙使用無牌電動三輪車,而且承諾騎車出事故是可以獲得理賠的。這一系列的證據已經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對乙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的事實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長期無證駕駛,且電動三輪車是她必不可少的謀生工具,那麼再審被申請人就應當預見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及時明確告知乙相應後果,並採取相應減損措施,這是再審被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但再審被申請人放棄通過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等措施來控制風險,長期默認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行為,應當視為再審被申請人放棄了合同解除權及免責抗辯權,構成棄權。而再審被申請人向乙承諾騎車發生事故可以獲得理賠,待事故發生後又拒絕理賠,又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構成反言。基於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多種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結果。無證駕駛並不必然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適用比例因果關係進行賠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乙與王某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過錯均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其中乙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大,王晨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小。可見,導致乙死亡是事故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區別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違法過錯行為包括: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2、所駕機動車未經登記;3、上道路時未確認安全;4、操控不當。可見,無證駕駛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無證駕駛免責條款的本意是:無證駕駛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再次,依據交通事故詢問筆錄,可以證實事發當時天氣狀況惡劣、地形複雜、王某疲勞駕駛等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發生的誘因。

依據公平原則,對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應確定承保原因與非承保原因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斷承保原因對損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進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本案看,既有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行為,又有被保險人未確認安全操控不當的行為,期間還有事故另一方過錯行為的介入。三者中,無證駕駛是除外責任,後兩者是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由於多種原因(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再審被申請人應當賠償損失,至少也應當承擔屬於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

4、再審被申請人不能主張適當減輕明確説明義務的標準。

雖然本案因乙兩次簽訂同類保險合同,但不可以適當減輕再審被申請人的説明義務標準。

首先,減輕不等於免除。能否“適當減輕”應當考慮保險人之前是否有過履行説明義務的情節。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在簽訂第一次合同時履行了説明義務。

其次,“適當減輕”不應適用於保險人事先明知被保險人正處於免責條件中的情況。原因是降低説明義務的標準應當適用於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有違反免責條款約定的狀態下,保險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則會助長保險人逃避責任的風氣。

5、通過本案折射出的現實困境並參照類似判例的精神,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是嚴格按照《電動三輪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344-__)生產,可以合法銷售,也未被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該車雖被交管部門定性為機動車,卻未實行牌證照管理且事實上也不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該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為無證駕駛,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賠。出於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護,各地法院作出的類似判決或將無證駕駛行為納入行政管理範疇,或將電動車有實行牌證照管理並事實上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舉證責任交由保險人承擔,均依法判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再審申請人甲父母雙亡,乙系甲外公,年邁體弱,老伴早已過世,且兩人生活條件極其貧困,甚至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司法應當在個案中體現出對人性的關懷。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依法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甲、乙

申請人:年 月 日

申請日期: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台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台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台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記入户),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着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人:胡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農路__號__室 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__ 職務:行長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並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採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於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於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於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於對勞動關係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説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後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裏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説,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説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係,反之亦然。

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國小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裏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於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__

年 月 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户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户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後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__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並於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户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註銷,其後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年7月12日楊__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並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__)蚌山民一初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於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户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請人:________

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號______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_書抄件1份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20_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_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_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_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_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bànzhèng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_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_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

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年X月X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__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説!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説,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

委託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8月1日作出的(20__)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__)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__)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僱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僱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解釋》第九條:……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可見僱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製,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採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製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並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複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複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於20__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__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採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代理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後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於違規承攬工程;其僱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採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僱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僱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並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5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1號

法定代表人:方__,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243號

法定代表人:舒__,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因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撤銷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

三、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確認當事人於__x年9月17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於__x年11月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補充協議》解除;

五、判令被申請人騰退其佔有的南方大廈1-2層房屋;

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70萬元;

六、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訴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孫__等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__天順世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__公司出具的兩份《商榷函》等眾多證據充分之證明:__公司已依約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並履行了協助清退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本案的房產買賣協議已依法解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對孫__等三位證人的證言不予採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佐證的眾多其他證據與不顧,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並據此做出房產買賣協議應繼續履行的錯誤判決,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詳述如下:

一、關於塗__、__X證言的證明效力。

首先,塗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__所聘請,專門負責處理訴爭房屋相關事宜;__X受天順公司之委託參與了其與__公司的《入股協議》洽談。

其次,二人的證言均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塗__的證言,與孫__的證言相互印證,__X的證言,有《入股協議》加以佐證。

總之,塗__、__X二人分屬不同公司、在不同階段參與了訴爭房屋相關事務的辦理,並因此對待證事實“__公司是否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書”有所瞭解,二人之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並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二人與__公司均無利害關係,因此,二人之證言對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以“塗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或行為實施人”,以及“二人證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認定“二人提供的證言依法不能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關於孫__的證言能否採信。

首先,孫__系__公司原股東、原法定代表人,系訴爭房屋買賣交易的主要參與者,與__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孫__的證言,其中關於“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與塗__、__X的證言相吻合,並有客觀證據《入股協議》加以佐證,因此,就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證人孫__提供的證言不僅毫無疑問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其證言系直接證據,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系__公司單方製作,未得到__公司的認可,本質上屬於__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同時,該證據形成於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之後,其中所載“貴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內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發送的兩份《商榷函》中根本沒有任何體現,且與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後實施的行為自相矛盾。該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因此,《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之,原審法院對有眾多證據加以佐證、證明力明顯較強的孫__之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對__公司單方製作、無任何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又與__公司自身行為相矛盾的證據《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予以採信,並以“孫__的證言與《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中所表述的事實明顯不符”為由,否定孫__證言的證明效力,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三、關於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

首先,孫__的證言證明:《房產買賣補充協議》簽訂之後,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銀行__分行與__公司簽署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光大銀行__分行出具的《委託授權書》以及__市中院(20__)武執字第246號、第248號民事裁定書,且雙方均認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塗__的證言證明:__x年3月孫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__X的證言證明:在與天順公司洽談《入股協議》時,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該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相互佐證,且有客觀證據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加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__公司已經依照《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約定,在__公司於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時共付110萬元)之後,__公司即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後,__公司曾於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後兩次向__公司發送《商榷函》,協商履約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謂的“必要的法律文書”,也始終未要求__公司依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書”。假設存在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這一事實,那麼在__公司已經支付110萬元價款的情況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約定文件長達13個月的情況下,__公司在文書往來中始終未提及該事,始終未主張權利,其行為明顯不合常理,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因此,__公司在履約中的行為也反向印證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這一事實。

總之,孫__等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分別來源於不同的法律主體,各自形成於不同的階段,能夠相互佐證,完全可以證明:__公司已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的行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證。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不僅與本案眾多證據相互矛盾,而且無法合理解釋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產買賣協議之前始終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書”這一事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關於__公司是否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享有履行抗辯權。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__公司已經明確自認:其延遲支付第三期付款系違約行為,並非行使履行抗辯權之行為。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確載明:“依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購買房產協議,本應按時足額付款。由於我公司資金被相關企業佔用,為及時支付合同款項,我公司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接近年底,銀行貸款額度使用完畢,但保證元旦後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確載明:“在協議履行期間,由於__合眾調劑市場強行霸佔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約,責任在我方…”該兩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確承認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情形,並且明確承認該延遲付款系自身違約,並非因__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

再次,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均已被其明確放棄。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將第三期付款的時間修改為“__x年12月20日支付20萬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萬元”,__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孫__在“__x年1月20日”註明“20號若未到款自願放棄前面所有權利”。其後,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和80萬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已經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已被__公司明確予以放棄。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後享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該“履行抗辯權”已被__公司明確放棄,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

總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行為,且__公司先前的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違約行為,並非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經享有“履行抗辯權”,該抗辯權也因其明確的放棄權利的承諾而被放棄,因此,__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後期款項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對__公司的違約”,與本案眾多證據相矛盾,與__公司自認的案件事實相矛盾,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五、關於《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內,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萬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400萬元”。第二條約定“…__x年12月20日內,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則前所付款項110萬元,全部轉作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可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後續款項…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並按房款全額的20%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萬元,其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開始記即存在違約行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據《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的約定,__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__公司與__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被依法解除。

綜上所述,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應依法再審。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原判決中存在的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__x年7月30日

附:證據目錄1份,證據 份。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6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於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__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並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於“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於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20__年9月14日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7

申請人:__,女,__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X,住__省__X市__X區__X村X組。電話:____X。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X省__市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__X省__X市__區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__X有限公司訴__買賣合同糾紛一案,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X月X做出(20__)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__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__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__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20__)嶽民初字第__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

有關再審申請書 篇1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X對被申請人__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X與再審被申請人__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標籤: 再審 申請書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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