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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申請書(通用6篇)

複查申請書(通用6篇)

複查申請書 篇1

齊分局信訪辦:

複查申請書(通用6篇)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8202413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 聯繫方式: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複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1號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籤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後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複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於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__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並打工,在20__年我倆離婚,離婚後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1*年9月份回來後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並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後,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並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覆”,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1號文件《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覆》處理意見。對此答覆我不服,現提出複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説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傑隊長證言)

3、20__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於我,因為文件是20__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於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户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覆”撤消。 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於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複查理由執行。

申請複查人:

複查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康弘,女,漢族,20xx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區建設路2815號33棟1門1102號

康非,女,漢族,20xx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花店經理,住: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201信箱6084號

康也非,男,漢族,20xx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緣建材有限公司幹部,住:上海市徐彙區衡山路233號

委託代理人:康建燦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

要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120192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調取了(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才知道父親康非於20xx年1月24日把房屋贈與給了受贈人康燕,並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後申請人以康小燕為被告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贈與合同部分無效,被告將房屋折價款補償給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贈人康燕出示了公證處接談筆錄、公證程序錄音錄像。但極為關鍵的贈與人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受贈人康小燕沒有出示,當法官要求受贈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診斷證明時,受贈人康燕只拿出了復興醫院的出院診斷書。

作為年近90高齡,大腦受過嚴重損傷(曾經腦淤血、呼吸衰竭導致大腦嚴重缺氧)患有多發腔隙性腦梗塞的贈與人,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進行公證時,應要求贈與人提供適合做公證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之後附在(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只看了受贈人康燕提供的贈與人的出院診斷證明,並且沒有附卷,就為贈與人和受贈人進行了贈與公證。申請人認為該贈與公證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公證。特此申請!

此致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複查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浙江省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地址,仙居縣城區原穿城北路大泉頭。

法定代表人:張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仙居縣城區機建路1一8號,系廠長。身份證號:332624531208002電話: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以下簡稱申請人﹚,對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20xx年2月9日作出“關於穿城北路為民醬菜廠拆遷事項要求補償的回覆”和20xx年4月6日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的認定和補償標準不服,特此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事項:

一、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是申請人通過合法手續轉讓來的。指揮部認為是徵用的劃撥土地,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二、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應按集體性質轉讓的土地標準補償。指揮部認為按徵用的劃撥土地標準補償,於法無據,應予糾正。

申請複查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申請人自籌資金籌建醬菜廠項目,向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申報,該委於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計經固(20xx)53號文件同意批覆。20xx年4月4日,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同意申請人的項目結轉至20xx年度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明”的規定,20xx年10月7日,申請人在徵得仙居縣原城關鎮市橋村十隊全體社員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縣城北大泉頭地方1.15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安置補償費13000元和青苗補償費500元,合計人民幣23500元,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後,向市橋村、城關鎮、仙居縣土地管理局遞交建設用地呈報表。10月7日由市橋村、10月8日由原城關鎮、10月15日由縣土管局分別批准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證字﹙20xx﹚第45號浙江省建設用地許可證,准予城關為民醬菜廠在城關穿城北路大泉頭,土地性質集體,用地面積為壹畝壹分伍釐的耕地上建設廠房。

20xx年10月9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2﹚浙規徵,編號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設廠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2﹚浙規證,編號1141020准予建設。

醬菜廠建成後,投入了生產。20xx年,因仙居縣城區穿城北路建設需要,拆除了申請人286平方米廠房,至今未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

20xx年8月23日,申請人向指揮部遞交“房屋拆遷安置申請書”一份。經過165天等待和電話、走訪18次艱難請求後,該部於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於是為民醬菜廠徵用的劃撥土地,根據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收回時徵用非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按縣政府徵地區片綜合價給予補償”的回覆。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指揮部至今沒有向申請人支付過徵用土地補償費,也沒有向申請人核發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指揮部認為申請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徵用的劃撥土地”無事實依據,與《行政複議法》“土地劃撥,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將土地交給某個單位無償無期限使用的行為”釋義不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申請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是依法取得,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指揮部對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至今沒有給予補償,就認為申請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徵用的劃撥土地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按徵用劃撥土地的標準補償,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複查,撤銷指揮部“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於是為民醬菜廠徵用的劃撥土地”的錯誤認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縣人民政府福應街道辦事處,福街辦發﹙20xx﹚64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每平方米600元標準”規定予以作價補償,呈請支持。

此致

仙居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複查申請書 篇4

申請人:雲麗(又名雲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嶺裏C棟103號。

申請事項:

1.申請文昌市公證處複查(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2.申請對申請辦理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20xx.6.14)複查;

3.申請對辦理公證的依據《詢問筆錄》(20xx.6.14上午8時)複查;

4.申請對《遺囑書》(手寫體)、《遺囑書》(打印體)的效力進行復查;

5.申請文昌市公證處依法撤銷(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事實和理由:

貴處公證員黃良勇辦理(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為無效《遺囑書》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應依法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貴處稱20xx年6月14日為“鄺淑媚”補辦被大水沖走的20xx年1月的《公證書》,沒有事實依據

貴處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1月鄺淑媚曾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貴處僅憑沒有鄺淑媚簽名的“國內民事公證案件登記表”這一孤證,證明20xx年6月14日辦理的公證系補辦20xx年1月被大水沖走的公證,單憑上述孤證不能證明貴處主張的事實。

貴處作為法定公證機構妥善保管檔案是法定義務,《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證檔案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要購置必要的檔案櫃、消防器材、去濕機、空調機等設備,並逐步採用先進技術,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貴處至少應提供氣象局出具的當時氣象災害證明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檔案被大水沖走的相關證據,難道存放檔案的檔案櫃被大水沖走?貴處提出所謂的當時的卷宗檔案被大水沖走這一藉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二、《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理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申請日期卻在五年之後的20xx年6月14日,時間前後顛倒,且沒有鄺淑媚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該份《申請表》明顯系事後偽造的(見證據一)

貴處接受“鄺淑媚”申請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案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登記的申請日期卻是在五年之後的20xx年6月14日,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及後來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公證先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處受理後方能辦理公證,而根據貴處提供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記載,鄺淑媚於20xx年6月14日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書面申請,公證處卻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預先受理,這顯然是違反邏輯的。

根據當時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的規定,貴處亦未能依法提供鄺淑媚申請公證的受理通知單回執。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的規定,即便《遺囑公證申請表》系公證員黃良勇代為填寫,也應依法由申請人鄺淑媚本人簽名,而事實上《遺囑公證申請表》既沒有鄺淑媚簽名、蓋章,也沒有其按手印,因此,《遺囑公證申請表》明顯系偽造的,不能證明20xx年6月14日鄺淑媚向貴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

三、鄺淑媚的兒子云興吉與公證員黃良勇惡意串通,在《詢問筆錄》中假冒鄺淑媚簽名、按手印,該《詢問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據二)

(一)《詢問筆錄》中被問人“鄺淑媚”的簽名系雲興吉偽造的,該《詢問筆錄》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鄺淑媚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亦不能證明代書遺囑內容是鄺淑媚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20xx]鑑字第0105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見證據三),《詢問筆錄》上被問人處“鄺淑媚”署名字跡是雲興吉所寫,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閲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等有關規定,該《詢問筆錄》不僅沒有遺囑人“鄺淑媚”本人簽名,公證員黃良勇竟然違反法律規定允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雲興吉假冒遺囑人鄺淑媚簽名,貴處解釋稱“當時應鄺淑媚的要求,將雲興吉從外面叫進來手握鄺淑媚的手簽名”,這樣缺乏事實依據的解釋根本無法令人信服。

(二)申辦遺囑公證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雲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簽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公證員黃良勇擅自持鄺淑媚私章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除外。”,因此,申辦遺囑公證必須由鄺淑媚本人實施,不得由他人代理,雲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的行為,以及公證員黃良勇代鄺淑媚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均沒有鄺淑媚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即便有授權委託書,該代簽名的行為也屬無效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詢問筆錄》中墨跡指紋無法辨認,且無其他佐證能夠證明系鄺淑媚指紋,依法應推定為不是鄺淑媚本人的指紋。

《詢問筆錄》中被問人處所按手印墨跡模糊無法辨認,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的規定,貴處應當對鄺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紋存檔,而貴處既未在筆錄中註明鄺淑媚不會書寫以指紋代替簽名這一重要事實,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鄺淑媚指紋存檔,就《詢問筆錄》中黑色墨跡指紋無法辨認這一事實,公證員黃良勇作為直接承辦人應承擔過錯責任。既然墨跡指紋無法辨識是否為鄺淑媚指紋,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法應推定為該墨跡指紋不是鄺淑媚的指紋。

四、手寫體及打印體的兩份《遺囑書》(見證據四、五)均屬代書遺囑,《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該兩份代書遺囑均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因此,該兩份代書遺囑為無效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兩份《遺囑書》屬代書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兩份《遺囑書》均不是鄺淑媚本人親筆書寫,依法應屬代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系要式法律行為,兩份代書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十二條“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的規定,以及《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兩份代書遺囑應分別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方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寫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跡,打印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遺囑人“鄺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證員黃良勇將鄺淑媚私章帶回辦公室後私自加蓋的,貴處據此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書》“茲證明鄺淑媚於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蓋章(見證據六)”,試問:公證員將“鄺淑媚”的私章私自帶回辦公室加蓋,怎能稱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上蓋章”,該公證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和公證紀律,不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公證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手寫體《遺囑書》存在多處修改,且無鄺淑媚本人簽名或按指紋更正確認,僅憑這點該《遺囑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時鄺淑媚81歲高齡,年老體弱,公證員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對遺囑人談話錄音或錄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鄺淑媚即屬於“年老體弱”的情形,貴處公證員依法應當對現場談話進行錄像或錄音,因黃良勇等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六、關於本案的複查時效問題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請人才向貴處調取本案的兩份關鍵證據——手寫體《遺囑書》及《公證書》(見證據八),貴處在申請人調取的上述兩份檔案中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貴處公章。上述兩份證據尤其是手寫體《遺囑書》是認定代書遺囑及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證據,依法屬於新的證據,根據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的法律原則,以及《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貴處出具的手寫體《遺囑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複查。

綜上所述,貴處出具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公證員黃良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辦理公證,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書遺囑《遺囑書》出具公證書。為了維護公證的嚴肅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處依法複查,依法撤銷錯誤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此致

文昌市公證處

申請人:雲麗

代理人:宋振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複查申請書 篇5

複查申請書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問題 , 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請複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請 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複查申請書 篇6

申 請 人:,女,XX歲(身份證號碼),

住X街道XX村組號,電話: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後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衞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關於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説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xx)253,關於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xx—20xx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於政府各項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權益,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範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於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稜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於20xx年5月6日向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答覆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脱,説關於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於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裏,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説的是村民自治不等於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於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於不要批評教育,更不等於可以凌駕於黨紀國法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政府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進行復查並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人;

20xx年6月29日

標籤: 申請書 複查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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