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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錦集(精選3篇)

再審申請書錦集(精選3篇)

再審申請書錦集 篇1

申請人(原審被告):x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聯繫電話:

再審申請書錦集(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於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縣別口鄉飛鳳村9組158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xx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並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託代理人為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僱於明全,與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鑽勞務,不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小碧。而與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鑽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並非碩豐公司,更非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鑽勞務以包乾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明全是表親,受僱於明全。被申請人妻子元翠還代表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鑽部份承攬人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元翠承諾"。 顯然,《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係,既非受僱於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 因本申請人並非《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僱於明全,與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鑽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後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於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後,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餘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餘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餘元。 無論是承攬關係,還是僱用關係,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後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10月6日

再審申請書錦集 篇2

尊敬的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xx省x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性別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路號。聯繫電話。郵寄xx省xx市路號。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x月xx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x項;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錦集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xx區路號(x之女,x於xx年xx月xx日死亡)。

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xx區路號,系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後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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