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書信 >申請書 >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精選19篇)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精選19篇)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精選19篇)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2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 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此處隱藏10173個字……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係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係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於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後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並非自願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鑑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託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於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

申請日期:20xx年7月7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3

申請人:朱黎賓,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66012775

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寶冶公司),註冊地上海寶山區藴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寶山區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副總經理,郵編201900,單位電話36213987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後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 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迴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於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於手術後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並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並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並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範圍之內,並不重複,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籤名時特別註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後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於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於20xx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xx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隻字不提。

(4)寶冶公司於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並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願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脱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範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於法無據”是不對的,那麼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並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脱責任的藉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籤“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註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並不包括在協議範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xx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於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給付的,儘管寶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經宣佈終止勞動關係,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程序,憑空宣佈終止勞動關係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係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係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於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後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並非自願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鑑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託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於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申請再審人:朱黎賓

申請日期:20xx年7月7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乙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浙甬民二終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事由:

1、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請求事項:

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浙甬民二終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判令再審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某某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已收到保險合同條款缺乏證據證明,且與相關證據相矛盾。

XX年2月13日,乙與再審被申請人簽訂第二份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審判決認為,該保險合同為卡折式,集保險合同條款、保險單、保險費收據於一體,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該保險合同第四聯(即保險單正本兼保險費收據聯)背面即為保險條款的內容,據此可認定再審申請人已收到該保險合同的相關保險條款。二審判決對此亦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認為上述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

首先,據證人李某陳述,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謝某在向乙推銷保險時“沒有出示過保險條款,沒有説過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見,乙及李某在合同訂立當天根本沒見過保險合同條款。

其次,即便是在謝某的證言裏也找不到她將保險合同條款交給乙的內容。考慮到謝某是再審被申請人的保險代理人,她所作的證言應當不會損害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儘管她與再審被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但其陳述中包含的.沒有將保險條款交給乙的內容應當是可信的。

再次,再審被申請人無法舉證證明向再審申請人提供過保險條款,哪怕是第一次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過條款的證據也無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繼而,即使進行推定,現有證據也不必然能夠推定出再審申請人已經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只要仔細查看再審被申請人提供的保險合同原件,就不難發現第四聯與保險合同條款之間有明顯的粘貼與裝訂痕跡,説明第四聯曾經與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審被申請人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也可能不是)裝訂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將這些文件與保險單一起交給再審申請人的結論。由於現有保險公司的運作特點是保險公司聘用保險代理人推銷保險(本案即屬於該模式),考慮到在司法實務中,往往存在着保險代理人並未將完整的條款在銷售時交給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謝某由於業務素質不高或者為了便於推銷保險故意隱瞞合同條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審申請人申請理賠時將第四聯原件交予謝某後,謝某再將第四聯粘貼在保險合同條款上的可能性。

綜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保險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險合同條款,如果連這一物質載體也沒有,憑空何談説明?因此,二審判決的上述推定完全沒有事實基礎,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二審判決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顯然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相沖突。《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説明義務主要分提示義務和説明義務兩層含義。

①提示義務指在對免責條款的設置上,保險人要在投保單、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上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這就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及對條款的説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附有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觀本案,保險單“聲明”欄中的文字未作任何字體加粗、加大等顯著化處理,將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欄的文字相比較,在印刷上毫無區別之處,根本不能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免賠額”、“給付比例”、“保險費”欄相關內容的字體倒是作了加黑、加大處理。顯然在制訂格式合同文本時,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利益就是不對等的。再審被申請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壞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再審申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視。而對於免責條款內容的提示,也僅僅是對“責任免除”這四個字作了加黑處理,並未對其下列舉的具體免責情形進行加黑處理,也就是説沒有對免責條款內容本身作出顯著提示。況且,在對“保險責任”和“索賠須知”8個字也做同樣加黑處理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索賠須知”三者的具體內容從印刷上觀察毫無二致,均未採取任何顯著標示,無法使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突出地顯示出來,一般人根本不會留意,自然也就達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責條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產生效力。再審被申請人自然不能援引該條款拒絕理賠。

②針對免責條款的説明義務,一般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或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上簽字確認並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明瞭。觀本案,再審被申請人從未通過任何方式向乙做出過針對免責條款的任何説明。而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説明義務。在此情況下,不能僅憑乙在“聲明”欄的一個簽名就冒然認定再審被申請人已經履行説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經對此做了明確的表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頁);尤其考慮簽名具有當事人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賦予其額外的含義。

2、二審判決認定乙平時以肇事的電動三輪車作為交通工具不能對抗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明顯與保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它的靈魂所在。乙與再審被申請人訂立合同的時間分別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乙購買涉案電動三輪車的時間是XX年2月17日。購買第二份保險時,乙已經使用電動三輪車將近一年時間,根據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實乙和謝某平時聯繫密切,而謝某在庭審中也承認自己和乙很早就認識。結合李某的證言也證實謝某不僅知道乙使用無牌電動三輪車,而且承諾騎車出事故是可以獲得理賠的。這一系列的證據已經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對乙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的事實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長期無證駕駛,且電動三輪車是她必不可少的謀生工具,那麼再審被申請人就應當預見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應及時明確告知乙相應後果,並採取相應減損措施,這是再審被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但再審被申請人放棄通過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等措施來控制風險,長期默認被保險人的無證駕駛行為,應當視為再審被申請人放棄了合同解除權及免責抗辯權,構成棄權。而再審被申請人向乙承諾騎車發生事故可以獲得理賠,待事故發生後又拒絕理賠,又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構成反言。基於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多種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結果。無證駕駛並不必然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適用比例因果關係進行賠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乙與王某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過錯均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其中乙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大,王晨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小。可見,導致乙死亡是事故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區別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違法過錯行為包括: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2、所駕機動車未經登記;3、上道路時未確認安全;4、操控不當。可見,無證駕駛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無證駕駛免責條款的本意是:無證駕駛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再次,依據交通事故詢問筆錄,可以證實事發當時天氣狀況惡劣、地形複雜、王某疲勞駕駛等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發生的誘因。

依據公平原則,對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應確定承保原因與非承保原因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斷承保原因對損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進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本案看,既有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的行為,又有被保險人未確認安全操控不當的行為,期間還有事故另一方過錯行為的介入。三者中,無證駕駛是除外責任,後兩者是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由於多種原因(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再審被申請人應當賠償損失,至少也應當承擔屬於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

4、再審被申請人不能主張適當減輕明確説明義務的標準。

雖然本案因乙兩次簽訂同類保險合同,但不可以適當減輕再審被申請人的説明義務標準。

首先,減輕不等於免除。能否“適當減輕”應當考慮保險人之前是否有過履行説明義務的情節。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在簽訂第一次合同時履行了説明義務。

其次,“適當減輕”不應適用於保險人事先明知被保險人正處於免責條件中的情況。原因是降低説明義務的標準應當適用於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有違反免責條款約定的狀態下,保險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則會助長保險人逃避責任的風氣。

5、通過本案折射出的現實困境並參照類似判例的精神,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是嚴格按照《電動三輪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344-)生產,可以合法銷售,也未被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該車雖被交管部門定性為機動車,卻未實行牌證照管理且事實上也不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該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為無證駕駛,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賠。出於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護,各地法院作出的類似判決或將無證駕駛行為納入行政管理範疇,或將電動車有實行牌證照管理並事實上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舉證責任交由保險人承擔,均依法判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再審申請人甲父母雙亡,乙系甲外公,年邁體弱,老伴早已過世,且兩人生活條件極其貧困,甚至無力繳納訴訟費用。司法應當在個案中體現出對人性的關懷。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依法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再審申請人:甲、乙

申請人:年 月 日

申請日期: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5

申請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年刑滿釋放,現居住於xx市xx區政府宿舍。聯繫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1、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於xx年x月x日給本鄉xx村發放佔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徵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於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幹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污。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存儲,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摺也是他負責保管。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摺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於包工頭修路外,還有部分用於鄉政府幹部的其他公務開支。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摺支取任何款項用於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和會計等人都瞭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麼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元轉存到xx縣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摺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掌管,該存款憑摺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摺,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摺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摺作為證據予以扣押。存摺的户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存摺是從會計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於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摺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3、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行為。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從截留款存摺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於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麼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摺?

4、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摺,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摺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6

申請人:________

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號______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_書抄件1份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7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路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路號 聯繫電話:138

委託代理人:曹x,男,(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86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製藥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大沙路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號。聯繫電話:0532—5

法定代表人:嶽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製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後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一直在正常進行,基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直接矛盾,證明被申請人系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青島製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從事營銷崗位工作。並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後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並就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並於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安排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並已於20xx年8月開始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實際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後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安排,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同意這個待崗安排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安排,被申請人遂於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情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此係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後,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 6號),調整後的崗位在客觀上對於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着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於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並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一直在委託青島唐恆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並正常銷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並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 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一直十分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繼續履行,被申請人並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於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護原則,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承擔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應該屬於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對於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瞭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安排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如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須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申請人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鑑於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繼續主張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於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置之不理,屬於嚴重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情況十分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平正義,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____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__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____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____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9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女,漢族,__出生,__人,住址:__區__鎮__村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開發區____工業區,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

再審申請人____因與被申請____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判決,現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____)______號判決,並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未為再審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申請人按每月____元隨工資發放了社保補貼,不宜認定為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至於社保補貼偏低,再審申請人可以通過請求社保補償的方式維護其權益,但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該認定有誤,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包含了依法繳納社保的期間。本案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被申請人直至____年____月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長達__年未繳納,且每月____元本應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但被申請人未與職工協商,而是單方告知工資中包含____元社保補貼,由勞動者自行繳納。未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認為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如果社保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那社保制度形同虛設,不利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更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社保補貼每月200元,遠遠低於單位應扣的社保費用,且低於最低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數額。

二、法院應同案同判,再審申請人發現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的法院認為部分:____年月,____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等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查,____年__月後,為民服務站才為王祝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民服務站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該案與本案相似,但法院卻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訴求。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主觀判案,有失公平。

綜上,請求貴院予以改判。

此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後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迴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於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於手術後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並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並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並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範圍之內,並不重複,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籤名時特別註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後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於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於20xx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xx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隻字不提。

(4)、寶冶公司於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並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願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脱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報範圍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於法無據”是不對的,那麼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並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脱責任的藉口。“公平”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籤“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註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並不包括在協議範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xx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於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人員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給付的,儘管寶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經宣佈終止勞動關係,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程序,憑空宣佈終止勞動關係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係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係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於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後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並非自願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鑑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係,(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託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於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1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職業 詳細住址 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於 年 月 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此致

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2

再審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其他當事人(若有):

再審申請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幾項或多項(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本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3

1、請求撤銷(20xx)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於的身份。

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資金賬户。

一審中,、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資金來源的申請,並了詳細賬户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了詳細賬户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資金賬户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與借款人、以公證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與月xx日止),借款人、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x個月的時間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汽貿有限公司、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反擔保時,借款人、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反擔保。、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時間: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4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絲XX村屋號。

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路XX街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xx)梅興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xx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於興寧市路XX街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xx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鍾某某(二人於1987年間登記結婚,鍾某某20xx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鍾某某將位於興寧市路XX街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鍾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xx年9月再付30000元,剩餘56××8元應在20xx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鍾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後,雙方去公證處籤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於20xx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xx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xx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鍾某某的女兒鍾某興。房屋已於20xx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xx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於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並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並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xx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xx年××月,此後房租未再交付。

20xx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並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於20xx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税款取得位於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了(20xx)梅興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xx年1月起至20xx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xx)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xx)梅興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xx)梅興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係。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於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xx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xx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xx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xx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鍾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鍾某某的死亡證明、鍾東某、鍾某興、鍾威某、黃某球(鍾某某的母親)的説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鍾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繫,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係。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於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係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麼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係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於法無據,於情於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後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從20xx年6月至20xx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鍾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鍾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鍾某清的證言證明鍾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於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係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及二審法院關於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均為於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於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並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説,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係成立。

事實勝於雄辯。自20xx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xx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係以來,從20xx年6月起至20xx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於20xx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裏,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xx)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鍾某興賬户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鍾某興賬户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鍾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鍾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於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説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麼也是隻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户向鍾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xx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複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現證據中編號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並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複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為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註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並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為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於低保户,其案件性質不屬於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託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託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於援助案件範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户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説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xx年11月11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5

申請再審人:

地址: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X條之第X項、第X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存在長期剋扣工資的情形,並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併起訴。

原審判決採信XX公司單方製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XX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XX公司單方製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XX公司單方製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複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XX公司掌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XX公司單方製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採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XX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註是XX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註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迴應XX公司,因此備註內容不能用於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説,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註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XX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地位、談判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工資單中的備註就是明證。事實上,XX公司僅懷疑申請再審人跳槽便採取主動辭退的方式試圖維護公司的面子,這是何等強勢之舉!我國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內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預、調整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法院沒能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實,如何能夠矯正現實存在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係?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簽字、捺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6

申請人:楊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__省__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請人楊__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__。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__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__縣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__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於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__大貝X煤礦的開採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__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__)11號抗訴書,20__年1月5日__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__。

判決宣判後,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__、4、22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__縣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王文X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持有,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楊__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後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並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為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合辦礦協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錯誤,《聯合辦礦協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並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議有效即《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20__年7月4日X木縣__鄉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__鄉興達煤礦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

20__年7月4日(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__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籤訂了《聯合辦礦協議》,該非法協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__合法權益的行為。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麼法院認定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全面履行的關鍵。《聯合辦礦協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__的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__無法繼續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為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後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楊__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據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於該煤礦是經政府批准的煤礦,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並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故楊__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並,楊__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__年7月初審並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並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並經X林市政府上報__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准兩礦聯並,X林市政府只是為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准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範圍、在20_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zhèngfǔ 部門並據此給大貝茆煤礦換髮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座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並後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並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辦後,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後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着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及根據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__數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__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於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鄉大貝茆聯辦煤礦協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定,錯誤判決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並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大貝茆煤礦聯辦協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後,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夥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楊__數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__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的調整規範,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於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__簽訂的《關於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__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__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__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託代理人:戴濤

申請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審、再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7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周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xx縣房地產管理所於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於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並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法院受理x縣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範文集錦 篇19

再審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其他當事人(若有):

再審申請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幾項或多項(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shuxin/shenqing/pzmpl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