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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黨費收繳標準

軍人黨費收繳標準

軍隊中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措施應如何執行?

軍人黨費收繳標準

由於軍隊中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士兵的工資及津貼補貼構成與地方各類人員的收入構成不同,因此,《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提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軍人幾種情況如何交納黨費?

待安置的復轉軍人和自謀職業的複員軍人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復轉軍人黨員待安置期間,組織關係仍在部隊的,按照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相關規定交納黨費;組織關係轉到地方,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在新到單位黨組織按《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並補交待安置期間應交的黨費。

自謀職業的複員軍人黨員,被選聘到黨政機關工作,或被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後領取工資收入的,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從事個體經營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個人申報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每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役金。這部分人員中的黨員在沒有擇業前,以每月實際領取的退役金為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被黨政機關幹部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後停發退役金領取工資的,按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被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後領取工資但仍然領取退役金的,以領取的工資與退役金之和為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對從事個體經營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員,以領取的退役金和個人申報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認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卡號,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擴展閲讀】

【黨費繳納標準比例】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繳納標準為: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二、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三、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相關閲讀: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沒有經濟收入或生活困難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卹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交納黨費問題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本人在工資收入增加時,要及時向黨組織申報,具體説明增資的項目和金額。黨組織要及時與本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溝通,以便準確計算和及時收繳黨費。

黨員因調整工資或升級補發的工資,是否要補交黨費

黨員調整工資或升級後,應從補發工資的月份起,以補發後當月實際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補交黨費差額。例如,原月工資在100元以下已按0.5%的比例交納了黨費,工資調整後工資超100元,就要按1%的比例補交黨費差額。

黨員臨時性收入交不交納黨費

黨員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交納黨費外,其他臨時性的收入,如津貼費、補助費、稿費、版税、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納黨費,但自願交納者不限。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問題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方法

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必須增強組織觀念,自覺交納黨費,按照外出流動後的實際收入,根據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主動及時地將黨費上交黨組織。黨組織應根據流動黨員流動性大、活動範圍廣、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崗位、收入等經常發生變化等特點,健全有關制度,規範收繳手續,加強對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監督與檢查。

新入黨的黨員從何時開始交納黨費

新入黨的黨員應從上級黨委批准為預備黨員的那個月開始交納黨費。

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有了工資收入之後,應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不能再按原來沒有工資收入交納黨費的規定交納黨費。

農村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鄉鎮機關幹部、村幹部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有固定收入時的比例規定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職工、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學校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應按固定工資收入(即退休金)的比例交納黨費。

農村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如每月有固定工資收入,應按工資收入的比例交納黨費。如無固定收入,則應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交不交納黨費

目前發放的津貼費,大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臨時性收入的津貼費(如施工補貼費、野餐費、副食品補貼費等);另一種是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如地區津貼費)。臨時性津貼費可不交納黨費;實際上已經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應交納黨費。

受聘退休職工黨員怎樣交納黨費問題

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受聘職工要由原單位照發退休費,聘用單位發給聘用工資。這樣,他們每月的固定工資收入就是退休費加聘用工資,因此受聘退休職工應按實際固定工資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休退休的黨員按規定領取的生活補貼要不要交納黨費

國務院規定,按不同情況,分別給抗日戰爭結束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本人離休前的標準工資,這部分工資屬於生活補貼,可不交納黨費。如果本人自願交納黨費,黨組織不要限制。

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其黨費不應再按原固定工資交納,而應按每月實際收入(不包括副食補貼)交納。將來這些黨員的工資形式如果又恢復為固定工資時,其黨費則仍按固定工資交納。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第×××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收入一般不夠穩定,且相互之間也不平衡,作為黨員本人在交納黨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申報收入數額,自覺做到按時足額交納。同時,黨組織要加強與工商、税務部門的溝通,認真負責地做好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黨費收繳工作。

受收容審查的黨員交不交納黨費

按中央的有關規定,共產黨員觸犯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而收容審查不是刑事處分,受到收容審查的黨員,不一定都要開除黨籍,因此黨費應該照常交納。交納的形式,可以親屬、同事代交(受審查對象委託)。也可在審查結束後由本人補交。

持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

持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組織關係仍在原單位,黨費仍應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

黨員“停薪留職”期間黨費交納問題

“停薪留職”的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的,黨費仍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如果外出做工或從事其他工作,已將黨組織關係轉出的,黨費應交到轉往單位的黨組織。黨費交納標準,暫按“停薪留職”前本人的基本工資數計算,自願多交黨費的不限。

病休後減發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應從減發工資的月份起,按實際工資收入交納黨費。交納黨費的比例也應按減發工資後的實際上工資收入來計算。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要不要交黨費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其餘的權利和義務同其他黨員一樣,應按期交納黨費。

黨費可否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一般情況下,黨費應由黨員親自交納,這是黨員向組織履行自己義務的表現。在特殊情況下,如外出或生病,本人不能直接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時,可以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黨費可否預交或補交

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按期交納黨費有困難的可以提前交,也可以回來補交。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覆以前,是否還交黨費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覆以前,仍要繼續交納黨費。

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的黨費是否退還給本人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交納黨費,是預備黨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有的預備黨員由於某種原因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黨費不能退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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