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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共建合資合作企業函

復共建合資合作企業函

先生: 感謝你方11月2日來函,隨函寄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的副本也已收悉。細讀了法律文本後,我們對如何在中國建立合資企業有了進一步的瞭解,但有一處我們覺得還不夠清楚。該法律的第4款中規定,在合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方投資份額一般不得少於25%,然而對於外方在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上限沒有任何規定。我們以前也曾告知過你方,我們打算雙方各投資50%,不知此計劃是否可行。我方將採取部分現金、部分機器設備的形式進行投資,投資份額佔擬建合資企業資本50%。至於現金部分,則按合約生效日的當天兑換率以美元進行折算。我們與此地的機器生產廠家關係密切,因此我們能提供企業生產中所需的最先進的機器設備。當然這些機器設備將由雙方共同進行估價。同時我們想得知你方將採取何種形式進行投資。我們在收到你方迴音後,將進一步研究此事,或提議派遣代表來訪進行當天談判。這樣一些問題可很快地搞清解決。 盼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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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共建 合資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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