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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理想的庭審

如何實現理想的庭審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如何實現理想的庭審,希望大家會喜歡,同時也希望給你們帶來一些參考的作用!

如何實現理想的庭審

一、安檢

所有人員進法院都需接受安檢,包括律師。旁聽人員通過安檢後可隨意選擇法庭,並不需要換旁聽證。安檢最嚴格的是著名的Old Bailey大街上的刑事法庭,連揹包、水杯、手機都不能帶入,進入法庭需有人引領,旁聽時不能記錄,嚴格得有點過分。

二、法庭佈局

進入法庭,可以看到法庭的佈局通常是這樣的。法官席在台子上,台下第一張桌子是書記員席。房間中央有幾排長桌凳,是供律師和當事人坐的,為工作區。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同向而坐,面向法官。

上海的兩個中院和高院的法庭,當事人也是朝向法官坐,與英國法庭不同的是,桌子是分開的,離得比較遠。上海區法院的座次是“兩軍對陣”式,即當事方相對而坐。我想,並排坐可以減少對立,暗示雙方的義務是協助法官查清案件,釐清是非。

法庭第一排座位為Barrister QC(Queen’s Counsel,譯為女王冊封律師)的專有位置,不是QC的Barrister(出庭律師)坐在第二排,再後面是Solicitor(事務律師)和當事人的位置。Barrister的桌上通常會放一個斜面小桌,以供律師發言時方便翻看卷宗以及支撐胳膊,法庭還給律師提供飲用水和杯子。工作區的後面或側面是旁聽席,通常沒有桌子。

環顧四周,法庭兩側的牆上嵌有書架,擺放了很多法律書籍,多為厚厚的判例集。

三、法官到庭

待各方到庭後,書記員通知法官。法官到庭前,書記員與法官一道,站在法庭的一個角門後。隨後書記員敲門走入並高喊“全體起立”,而後立於門旁迎候法官。

接着看到一位年長的法官緩步走向法官台,此時另一書記員已經扶好了座位。法官走到桌前,向台下點頭示意,然後就坐,之後其他人就坐。一些中國的法院也是這麼做的,但並不是非常普遍,可能跟法院案件量大、法庭莊嚴感欠缺有關。

還有一點在中國法院是看不到的,就是庭審中如有人離開,需在離開法庭前向法官點頭致意。我想這些禮儀的目的在於表現對法官的尊重,彰顯法官的尊貴地位。

四、着裝

出庭律師戴假髮套、着律師袍,與影視劇裏演的一樣。如何着裝對出庭律師來説是不可疏忽的,對此律師協會有專門的規範,比如聽證(處理程序問題)穿正裝即可,但正式庭審時要穿律師袍;商事案件出庭穿正裝即可,但刑事案件出庭要穿律師袍;在基層法院開庭可以穿正裝,但到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要穿律師袍。女王冊封律師和一般律師的着裝也不同。

法官一般着法官袍,身份不同樣式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官還要戴假髮套。法官袍多為黑色,但有的高級別法官比如審理刑案的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着紅色的袍子。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袍更為考究,黑色袍子點綴金色的繡紋,很是華貴。但他們只在慶典時穿,審理案件時只穿正裝。

五、開庭資料

律師出庭帶的資料通常是白皮書和文件夾。白皮書就是英國的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硬封面、薄薄的紙張、上下兩卷,一卷與《現代漢語詞典》的厚度相當,裏面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逐條詳解,還包括相關判例、訴訟文書範本等。由英國Sweet & Maxwell公司出版,每年更新,期間還有增訂本。售價昂貴,500多英鎊一套。但由於這套書編得很成功,英國律師幾乎人手一冊。

文件夾是活頁夾,這種文件夾在律師界使用的很普遍,好似中國律師普遍使用的牛皮紙檔案袋。一些案件的案卷之多令人咂舌,若干個厚厚的文件夾在桌上擺成一排,有的案卷還裝在桌下的箱子裏。律師發言當中經常會引用這個那個文件夾中的文件,儘管文件的標識很清楚,還是會發生有人一時跟不上找不到文件的情況。

六、證人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在審理中非常常見,這個環節是庭審中很重要的部分。我看過的幾個庭審,證人作證甚至佔了庭審一半以上的時間。除了案外人以外,爭議當事人經常也作為證人。證人作證前要發誓,有宗教信仰的手按聖經、古蘭經等經書,按照給定的誓詞進行宣讀。宣誓畢,律師開始向證人發問。

一方律師對本方證人的詢問非常簡單,通常讓證人陳述下姓名、身份,以及確認書面的證詞是本人的證詞。然後是另一方律師的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這個詢問非常關鍵,很能體現律師的思辯力,時間可能很長,是證人最難捱的時間。

交叉詢問的目的在於質疑甚至推翻對方的證人證言,涉及的問題非常具有“攻擊性”,目的在於暴露證人證言的矛盾、虛假以及證人本身的污點歷史,使得陪審團或法官懷疑甚至不採信證人的證言。證人會被問得慌亂、難堪甚至發怒。

有時本方律師看不下去了,會出面“幫忙”,對有的問題提出反對,説問題與案件無關或者問題是誘導性的問題。此時法官須馬上作出反應,即是否同意這個發問。交叉詢問結束後本方律師還可以補充詢問,其目的在於改變證人回答的對本方不利的內容。

在英國,無論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一旦接到法庭通知則必須到庭,否則會被處罰,嚴重的課以藐視法庭罪。而在我國,出庭全憑自願,本人不願意的法院也沒辦法,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響下,證人出庭率很低,導致一些案件事實難以查清。法律所規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落實。

七、律師發言

律師發言時站立,有時會將胳膊支在面前的小桌上,但不會像影視上的美國律師可以走來走去。律師的長篇結案陳詞都在最後,首先是原告律師陳詞,然後是被告律師陳詞,隨後雙方可以繼續補充。

律師的陳詞時間不受限制,我看到的有的律師連續説2個小時,而法官任其發揮,一般不會打斷。而在國內的庭審中這種場景比較少見。聽起來律師陳詞的語調比較平和,很少慷慨陳詞。律師之間沒有直接的辯論,都是面向法官陳述意見

八、法官及律師的稱謂

英國法官的稱呼有多種,身份、場合不同稱呼不同。比如在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被稱作“Your honor”,可譯作閣下。在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男法官被稱作“My Lord”,女法官被稱作“My Lady”,而律師在稱呼原審的法官時使用“His learned judge”或者“Her learned judge”,直譯是“博學的法官”。

律師的稱謂也很有意思。法官稱呼律師為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比如Mr Smith或者Ms Julia,國內則稱呼原告代理人或者被告代理人。而一方律師在稱呼對方律師時則採用My learned friend,即為“博學的朋友”。

九、陪審團

陪審團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英美法系刑事審判的一大特色。我觀看的一個刑事審判,庭審中有一個12人的陪審團,成員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端坐在法庭側面的兩排,聆聽整個庭審。

罪與非罪,12名成員須達成一致。而有時達成一致意見是很難的,需要商議很久。有一部美國電影講了一個經典的陪審團合議的故事,最初只有1人認為嫌犯無罪,後來經過多輪討論説服,支持無罪的成員越來越多,最後全部人認為無罪,這部電影的名字是《Twelve Angry Men》(譯為十二怒漢)。

陪審團達成一致後,由其中一名代表宣佈結果,Guilty(有罪)或者Not Guilty(無罪),不需説明理由。有罪,法官依法確定刑罰;無罪,則當庭開釋。

十、宣判

英國的庭審分為聽證(Hearing)和審理(Trial)兩個程序,聽證處理程序性問題,審理處理實體問題。聽證可能進行若干次,而審理是在判決前集中進行一次,短的半天,長的幾天十幾天。

審理之後接着就是宣判,最高法院的案子是擇期宣判,而下級法院只有少量的案子是擇期宣判。這與國內法院的作法大不一樣,國內法院極少有審完當庭判的,基本都是擇期宣判,判決書寫好了再宣判。

英國法官下判決的過程令我大開眼界。雙方律師的陳詞結束後,法官可能會離庭稍事休息,然後返回法庭開始口述判決,即興進行一個演講,演講有的持續數個小時。

法官首先陳述他所認定的事實,然後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爭議焦點可能一個,可能多個,法官列明每一爭議焦點後,分別簡述原告和被告的論點,其後對雙方論點發表意見、評定是非,然後得出對這一爭議焦點的結論。

所有的爭議焦點分析結束後,法官給出總的結論,即對原告的訴請是否支持,支持多少。經過這一過程,在場的人都能清楚知道法官的判決理由。而法官在口述判決結束後,會拿一個有法院抬頭的表格,寫一個簡單的法院指令,寫明判決的最終結果,簽上自己的名字。

法官的全部講話會被錄音,而雙方的律師也會現場速記法官的講話。基層法院不再另行出具書面判決,而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則會出具法官審閲後的書面判決。

沒有書面判決的,一方當事人不服判決,就依據律師記錄的內容提起上訴。這對律師記錄的準確性要求很高,而很多律師已練就了這個功夫。一位年輕的出庭律師告訴我,他的記錄可以做到80%以上與法官講的一致,非常不易。對一些重大的案件,為了保證準確性,當事人甚至請專業的速記人員做記錄。

十一、律師費評估

依據英國的法律,敗訴一方須承擔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因此判決下達後,勝訴方會請求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為此勝訴方將提交一份律師費的計時收費清單,對這份清單法官會要求申請方作出説明,也會聽取敗訴方對此費用的意見,然後由法官作出認定。

認定結束後,法官會寫另外一個書面指令,明確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的金額與時間。英國有專門部門制定律師收費標準,基於律師的辦公地址以及律師執業的資深程度給出相應的收費標準。

十二、法庭氣氛

總體來説法庭上的氣氛是很和諧的。律師對法官很恭敬,法官對律師很客氣。我看到高等法院的一位年長法官間或問些問題,有時作簡短的評論,甚至當場翻看法條或案例,而後與律師進行討論,態度和緩,沒有以勢壓人的意思。國內庭審中有時候會出現法官打斷律師發言的情形,説明我們的法官和律師在庭審中還沒有形成良好的合作關係。

作為對立面的律師之間也比較客氣,甚至在一些小的事情上相互幫助。比如説,一方律師找不到某個文件,另一方會善意的提醒;相互之間會借用小桌等。

這兒需要特別提及的是,英國的法官選自資深的出庭律師,所以都比較年長。這些律師經過多年的訴訟錘鍊,精通訴訟程序和技能,其中一部分人後來成為法官。有些律師在執業的同時兼任法官,每年花一定時間去審理案件。因此,法官羣體與律師羣體之間有強烈的認同感,法官以前是資深的律師,律師是未來的法官人選,彼此知根知底,彼此理解尊重。

十三、法官的形象

多次觀看庭審以後,於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些法官的表現。他們當庭翻出法條判例與律師平心靜氣地討論問題,他們在幾天審理之後連續數小時不停歇地即興發表判決演講,他們下發幾十頁甚至更長的判決書,他們獨立對一些敏感案件作出不利於政府的判決……他們的專業能力、謙和態度和獨立精神令人讚歎。

還有就是法官在人們心目中的廉潔公正形象。敗訴方會失望、不服或者憤怒,但不會指責法官腐敗。我曾經問過幾個律師,歷史上有沒有英國法官因腐敗而受處罰的例子,得到的答覆是“沒聽説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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