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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精選17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精選17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

原告趙小妹是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親王某現今已82歲。20xx年,因贍養糾紛,王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經調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趙大剛贍養,今後的醫療費、喪葬費則由四兄妹平均分攤。兩月後,四人又因贍養問題發生糾紛。在派出所調處中,四人簽訂贍養協議,約定:“兄妹四人尊重母親的意願,她可以選擇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母親不論居住在誰家,從達成協議之日起,關於母親的一切費用都由母親所居住家負責,與其他三人沒有任何關係。”“母親過世後,必須徵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則由此原因所引發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後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協議者承擔。”協議簽訂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達了其願意居住趙大剛家的意願。之後,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協議上簽字確認。20xx年1月29日,趙小妹以該協議是自己為讓母親早日過安穩日子,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向江陰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精選17篇)

法院判決,上述贍養協議約定“母親過世後,必須徵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於善良風俗,應認定為無效,協議的其他部分有效。

點評

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要內容,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些法定義務,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時,都有祭祀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曾經有人對祭祀權提出過質疑,認為沒有這個權利。我認為,祭祀權是身份權的內容,是特定的親屬之間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權的內容,這個權利內容也是不得剝奪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於贍養問題發生爭執,曾經達成協議,但後來又簽訂了一方贍養其他各方無權戴孝送終的協議。這實際上是剝奪沒有贍養母親的一方祭祀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社會公德,違背善良風俗,而且違背身份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違反法律的約定。法院判決確認這樣的約定內容無效,是完全正確的,正確體現了民法關於親屬關係平等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2

電視連續劇《西安事變》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台文藝中心影視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視電視劇頻道播出。在該劇中描寫的真實人物國民黨將領馮欽哉,有炸燬煤礦、行賄錢大鈞、隨手槍殺少將江天正等情節。馮欽哉原為國民黨陸軍上將,早年加入同盟會,追隨孫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參加護國討袁、北伐戰爭和八年抗戰,1949年任華北“剿總”副總司令,後隨傅作義總司令在北平和平起義。馮欽哉的孫子馮寄寧看到該劇後,認為《西安事變》惡意編造的這些情節,對馮欽哉的名譽造成嚴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經過調查證據,認為《西安事變》中三段有關馮欽哉的描寫均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歷史史實,其中關於馮欽哉向錢大鈞行賄一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犯了馮欽哉的名譽,故判決西影廠停播《西安事變》中有關馮欽哉行賄情節,並要求西影廠就行賄情節在全國性報刊為馮欽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向馮寄寧賠禮道歉。

點評

文學作品侵害名譽權,包括侵害死者名譽,能構成侵權責任,已經早有定論。但在電影《霍元甲》是否構成侵權的訴訟,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後,有些人對此有所懷疑,因此,對本案是否構成侵權也有懷疑。在歷史文學作品中,對於歷史人物進行描寫,並非必須完全拘泥於歷史真實,絕對不可以為表現主題而進行適當的虛構描寫。電影《霍元甲》描寫的一些情節確實不是歷史事實,是編劇和導演為了表現作品的主題而進行的適當虛構,但只要這些描寫沒有對被描寫的人物進行人格醜化,對其名譽沒有進行貶損,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寫的事實不真實而認定為構成侵權。因此,認定電影《霍元甲》沒有構成霍元甲的名譽,是有根據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變》在描寫馮欽哉的情節中,編造了有損於馮欽哉名譽的情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譽,因此,構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權責任。馮寄寧作為馮欽哉的孫子,是馮欽哉名譽利益的法定保護人,因此他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追究作品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電視劇的作者承擔侵權責任,還了死者一個公正,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和正義原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3

周龍20xx年廣西大學畢業。20xx年1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並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龍患有“乙肝小三陽”而通知其“不予錄用”。周龍家業貧寒,靠父母資助和助學貸款才完成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不僅使其喪失了工作機會,並且致使其錯過了選擇就業的最佳時機。20xx年4月,周龍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後,憤而將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陽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點評

平等就業權,就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這是一個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反映在人格權法上,就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權法》專家建議稿時,就寫過這個權利,其性質是人格權。侵害平等就業權,就是侵害人格權,就構成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個“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為此而喪失就業機會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熱戀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親屬強制干預,喪失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無數生活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使他喪失了就業的機會,而且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籲。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因此,本案判決值得稱道。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4

20xx年,常亮經朋友介紹從宋平手中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手續時,發現該房產已經轉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產證上登記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夠找到的兩位前任房主間的轉讓、買賣也沒有規範的手續。

因無法辦理過户手續,常亮訴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協助自己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查明,涉訴房屋系光的私有財產,1990年以公證的形式無償贈與秦霞,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將房屋轉讓給宋平,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將房屋賣給常亮。

以上轉讓手續均未辦理過户。

法院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取得、轉讓,須依房管部門登記為準,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物權不發生轉移,但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為有效合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辦理過户手續,20xx年12月,判決該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協助常亮辦理過户手續。

點評

我選擇本案進行點評,意圖讓讀者明確不動產買賣的過户登記手續的重要性。

買賣房屋,是在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有辦理權屬過户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權屬轉移的法律後果,否則,即使佔有房屋等不動產,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3次,但都沒有辦理物權變動的登記,因此,常亮即使佔有了該房屋,也沒有享有其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常亮是聰明的,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怎樣依法取得這個權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前兩任買主是糊塗的,不知道應當怎樣才能夠保障自己取得權利。

須知,僅僅對不動產權屬轉移的合同進行公證,是不能取得不動產的權利的,只有依法登記,才能夠取得不動產權利。法院的判決是對的,前任房主作為不動產產權出讓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的登記手續,以保證買受人能夠買到交易的不動產權利。

北京 欺詐性撫養應當賠償費用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5

原告趙小妹是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親王某現今已82歲。20xx年,因贍養糾紛,王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經調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趙大剛贍養,今後的醫療費、喪葬費則由四兄妹平均分攤。兩月後,四人又因贍養問題發生糾紛。在派出所調處中,四人簽訂贍養協議,約定:“兄妹四人尊重母親的意願,她可以選擇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母親不論居住在誰家,從達成協議之日起,關於母親的一切費用都由母親所居住家負責,與其他三人沒有任何關係。”“母親過世後,必須徵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則由此原因所引發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後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協議者承擔。”協議簽訂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達了其願意居住趙大剛家的意願。之後,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協議上簽字確認。20xx年1月29日,趙小妹以該協議是自己為讓母親早日過安穩日子,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向江陰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上述贍養協議約定“母親過世後,必須徵求母親居住家的同意,否則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於善良風俗,應認定為無效,協議的其他部分有效。

點評

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要內容,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些法定義務,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時,都有祭祀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曾經有人對祭祀權提出過質疑,認為沒有這個權利。我認為,祭祀權是身份權的內容,是特定的親屬之間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權的內容,這個權利內容也是不得剝奪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於贍養問題發生爭執,曾經達成協議,但後來又簽訂了一方贍養其他各方無權戴孝送終的協議。這實際上是剝奪沒有贍養母親的一方祭祀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社會公德,違背善良風俗,而且違背身份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違反法律的約定。法院判決確認這樣的約定內容無效,是完全正確的,正確體現了民法關於親屬關係平等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6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轎車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駛。當行至23公里處時,被從高速路立交橋上落下的一塊鵝卵石擊穿擋風玻璃,擊中王某左側胸部,致左胸大片挫傷伴表皮剝脱、主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查,事發高速路上的天橋兩側設有實心水泥護欄,緊靠兩側護欄外側安置有防拋網。

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當天黃某等三名國小生攀爬事發天橋西側中段水泥護欄,趴在防護網和廣告牌上,比賽看誰扔的石塊能擊中通行的車輛,往高速路拋擲石塊擊打往成都方向行駛的車輛,其中一塊鵝卵石擊中王某致死。

公安機關以黃某等三人未滿14週歲,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撤銷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認為,事發天橋不存在質量瑕疵,成南公司也盡到了相應管理義務,對其要求不能過苛,不構成侵權責任。黃某等三小孩在橫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駛的車輛投擲石塊,造成王某在乘車過程中被石塊擊打而死的嚴重後果。雖然三人中究竟是誰投擲的石塊造成此後果無法確認,但確係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基本特徵,故認定黃某等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判決該三人的六名監護人對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46979.40元。

點評

本案爭執的焦點在於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否應當與共同危險行為人一起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確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必備的條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於損害的發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失,否則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管理高速公路過程中,沒有疏於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失,如果責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違反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個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險行為。是由於三個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們攀爬高速公路防護網投擲石塊取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這一後果儘管不是三個未成年人全體行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對此,法院判決三個未成年加害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訴不同被告,案例比較複雜的情況下,抽絲剝繭,確定真正的侵權原因,準確確定侵權責任,適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慶 天降叉棍致害無法查清加害人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7

20xx年3月6日,郝某、張某在網站論壇上發貼,約定於3月10日組織一次由網友自願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公佈了活動路線、集合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並聲明“本次活動為非營利自助活動。户外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和不可預知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負完全責任。領隊組除接受大家監督、有責任控制費用和公開賬目外,不對任何由户外運動本身具有的風險以及往返路途中發生的危險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賠償責任領隊組不承擔,由受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孫某自願報名參加。在活動中,原定路線有所變更,行走時間大大超出了原計劃,一直持續到當天午夜,不間斷行走超過12小時。孫某突然出現虛脱症狀,後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鑑定為系由於寒冷環境引起體温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孫某的父母起訴,以郝、張組織行為導致孫某死亡,具有明顯過錯為由,要求郝、張及網絡公司連帶賠償各種損失40餘萬元。

海淀區法院認為,組織者郝、張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不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出現意外後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父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11月,一中院判決認為,孫某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於自助式户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受害人自身的身體狀況,組織者郝、張對此並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點評

“驢頭”、“驢友”索賠案,我在20xx年曾經點評過廣西法院判決的一個案件。在那個案件中,法院判決“驢頭”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其他“驢友”承擔適當責任。我認為那個案件的判決是不正確的,因為它不符合侵權法“自冒風險”規則的要求。什麼叫做“自冒風險”規則?就是行為人明知所要參加的活動存在風險,仍然冒險參加,造成損害,無權就其損害請求其他相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在美國的棒球比賽中,經常將球擊到觀眾席甚至場外,造成觀眾或者場外其他人人身損害。這是好球!受害人因此而索賠,均被法院駁回,理由就是“自冒風險”。“驢頭”、“驢友”自助冒險或者自助探險活動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可能受到損害,本案的發起人甚至公開了免責聲明。孫某自願參加自助風險遊,應視為接受免責聲明,這就是“自冒風險”。其間發生危險,造成損害後果,應當根據“自冒風險”規則,免除其他組織者及參與者的責任。當然,如果組織者或者其他參與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失,則另當別論。如果沒有過失,不得責令其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否則,“自冒風險”,卻在危險發生之時責令無過失者承擔侵權責任,與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原則相悖,顯然不妥。因此,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理由充分,是一個經得起考驗的判決。

北海 鱷魚吞小孩飼養者構成侵權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8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親李玉從鄉下到新餘市區打工,認識了王峯,相互愛慕並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後,由於雙方性格存在差異不歡而散,但此時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峯要求與其結婚,或者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費,但都被王峯拒絕。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小,辦理了出生證明,繼續找王峯討要女兒的撫養費,王峯卻以李小不是自己親生為由拒不支付費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義起訴,要求王峯支付撫養費,並申請進行親子鑑定。江西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受案後,多次找到王峯,希望他能配合做親子鑑定,以查明事實,卻屢遭王峯拒絕。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係,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負有舉證義務,即做親子鑑定義務。原告已提供了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要求做親子鑑定,其舉證責任轉換,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鑑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證據。儘管法院不得強迫其所為,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峯是孩子的父親,每月向李小支付撫養費2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再次證明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項,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係上,《婚姻法》還缺少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這些親子關係制度《婚姻法》都沒有規定,是必須進行補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與王峯同居,分手後發現懷孕並生下李小。李玉認為李小與王峯具有親子關係,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王峯予以否認,但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則,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峯承擔對自己舉證不能的後果,推定為親子關係,確認其撫養義務,是公平的,伸張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決完全正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在親屬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關係,需要經過認領程序。子女認領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任意認領是“尋親”,找到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係。強制認領就是針對王峯之類的人,他們否認親子關係,但有事實證明他就是被認領人的生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令其承擔生父責任。本案判決推定王峯是李小的生父,並且負擔撫養費給付義務,其實就是適用強制認領規則,但我國《婚姻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制定《民法典•親屬法編》時,必須予以補充,以應司法急需。

北京 "驢友"自冒風險索賠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9

20xx年秋天,新鄭市民趙玉明與李灝中賭博,欠了李灝中4萬元賭債。20xx年12月1日,李灝中逼趙玉明清償賭債,趙玉明被迫還了1.5萬元,又寫了一張2.5萬元的借條交給李。嗣後,李灝中拿着借條找趙玉明要錢,趙不還。20xx年1月16日,李灝中將趙玉明起訴到新鄭市法院,要求趙玉明償還欠款2.5萬元及其利息。   新鄭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灝中和趙玉明之間的債務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李灝中不服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趙玉明欠李灝中現金2.5萬元是賭債,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李灝中的上訴。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論是:無知!

賭債,儘管也是“債”,但它是違法之債,並不是合法之債。如果李灝中稍有一點法律常識,就應當知道賭博是違法的!既然賭博是違法的,那麼賭債不也是違法的嗎?當然,李灝中也沒有這樣愚蠢,也做了一些“手腳”,即讓被告出具貌似合法的“借條”,確認這個債務。

審理本案的法官李明黎解釋得非常好:第一,因賭博產生的債務關係,違反《合同法》第52條,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規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當然賭債就無效;第二,賭債雖經借條賦予其合法的外衣,但掩蓋的是其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受法律支持和保護。所以,“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雖然都是自古以來的理兒,可是並不完全正確。賭債雖然是債,卻是違法之債,因此不能“欠債還錢”。正當防衞,如果確有必要,即使造成死亡的後果,也勿須“償命”。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0

周龍20xx年廣西大學畢業。20xx年1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並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龍患有“乙肝小三陽”而通知其“不予錄用”。周龍家業貧寒,靠父母資助和助學貸款才完成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不僅使其喪失了工作機會,並且致使其錯過了選擇就業的最佳時機。20xx年4月,周龍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後,憤而將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陽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點評

平等就業權,就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這是一個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反映在人格權法上,就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權法》專家建議稿時,就寫過這個權利,其性質是人格權。侵害平等就業權,就是侵害人格權,就構成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個“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為此而喪失就業機會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熱戀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親屬強制干預,喪失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無數生活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使他喪失了就業的機會,而且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籲。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因此,本案判決值得稱道。

西安電視劇情節虛假侵害死者名譽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1

原告潘某與被告賈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傷,賈某傷勢輕微,恢復較好,潘某傷勢嚴重,一直昏迷,處於植物人狀態,經鑑定構成一級傷殘。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賈某卻生異心,在代替丈夫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35萬元以及潘某的同學捐款1萬元後,沒有用來支付潘某的醫療費及生活費用,竟佔為已有,於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後又撤訴。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親作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賈某返還潘某的賠償金和受贈款。   法院認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為原告領取的賠償款35萬元為原告交納醫療費,被告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合交通事故後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被告代領的35萬元事故賠償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剩餘的27萬餘元應返還原告,另在被告處的原告同學捐款1萬元也應一併予以返還。

點評

點評這個案件,我的感覺是:無理、虧心。

最近幾年,我特別注意研究對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植物人的法律保護是其中之一。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沒作特別規定,也就是説,按照現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並沒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個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因此,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國都開始修訂監護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以保護好植物人、喪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必須建立這個制度。

要保護好植物人的合法權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與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違法行為。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受傷害成為植物人,接受的賠償款和捐贈款是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佔有。

有人認為,這種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是受害人繼續生存的財產保障,必須歸屬於個人。捐贈款明確歸屬於個人,《婚姻法》有明確規定。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離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賠償金和捐贈款,將會使植物人喪失生存的物質基礎,何以忍心!?

本案判決還了社會一個公平,給了植物人一份關愛。好!

鄭州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2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點,重慶市高新區某建材市場對面馬路上,21歲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貨攤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從臨街樓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頭部。叉輥長約半米,整個“Y”字形鐵叉已經陷入頭顱內。醫院急救車趕到現場後,醫生將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鐵叉留在頭中,將袁正敏送至醫院。經搶救,袁正敏脱離生命危險,但傷害嚴重,正在康復之中。事發後,派出所民警趕到事發地,封鎖現場並提取證據,刑偵技術部門經過多次比對,無法找到破案線索,無法確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後,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將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號樓97户共計126名業主集體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所有被告無不惶恐,召集“應急維權大會”,奉勸肇事者主動投案,其他業主相互支招尋求證明自身無責的證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點評

這是典型的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爭執的焦點是究竟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這類案件也是發生在重慶,一座高層建築物上拋下一個煙灰缸,致傷樓下過路人,法院判決該棟建築物有可能造成損害的20餘户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稍後,濟南市一婦女被樓上拋下的菜板擊中致死,向法院起訴該樓56户居民請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兩種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對,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強調的是公平,但立場卻不同。

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對於該不該規定這種侵權行為,如何規定具體規則,也是兩種立場態度鮮明。如果基於受害人得到救濟的公平,則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人共同承擔;如果基於承擔責任人的公平,則沒有證據證明大多數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擔責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斷的討論中,意見比較集中,傾向於在侵權法中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平責任,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確認為侵權責任,更不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則,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救濟。我選擇這個案件進行點評,正是為了説明這個立法中的意見。

我在德國、荷蘭等國家考察這個侵權行為時,他們的法官和學者都表示驚訝,理由是住在高樓上的居民怎麼可以如此不負責任?相比之下,我們的國民是否素質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呢?應當特別告誡的是,肇事者應當勇於承擔責任,不要把自己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推脱給他人為你負擔!

新餘 親屬法亟需規定強制認領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3

趙先生和牛女士於20xx年登記結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紅。20xx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先生帶小紅做了親子關係鑑定,證明趙先生並非小紅的生父。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於20xx年9月向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係鑑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鑑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但願意負擔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後,趙先生撫養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費用3.6萬元及鑑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係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係。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於這樣的關係,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並且延續了6年,直至離婚後進行親子鑑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係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係的鑑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義務,這種行為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為是欺詐性撫養關係,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費用等,採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 共同危險行為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4

電視連續劇《西安事變》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台文藝中心影視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視電視劇頻道播出。在該劇中描寫的真實人物國民黨將領馮欽哉,有炸燬煤礦、行賄錢大鈞、隨手槍殺少將江天正等情節。馮欽哉原為國民黨陸軍上將,早年加入同盟會,追隨孫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參加護國討袁、北伐戰爭和八年抗戰,1949年任華北“剿總”副總司令,後隨傅作義總司令在北平和平起義。馮欽哉的孫子馮寄寧看到該劇後,認為《西安事變》惡意編造的這些情節,對馮欽哉的名譽造成嚴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經過調查證據,認為《西安事變》中三段有關馮欽哉的描寫均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歷史史實,其中關於馮欽哉向錢大鈞行賄一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犯了馮欽哉的名譽,故判決西影廠停播《西安事變》中有關馮欽哉行賄情節,並要求西影廠就行賄情節在全國性報刊為馮欽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向馮寄寧賠禮道歉。

點評

文學作品侵害名譽權,包括侵害死者名譽,能構成侵權責任,已經早有定論。但在電影《霍元甲》是否構成侵權的訴訟,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後,有些人對此有所懷疑,因此,對本案是否構成侵權也有懷疑。在歷史文學作品中,對於歷史人物進行描寫,並非必須完全拘泥於歷史真實,絕對不可以為表現主題而進行適當的虛構描寫。電影《霍元甲》描寫的一些情節確實不是歷史事實,是編劇和導演為了表現作品的主題而進行的適當虛構,但只要這些描寫沒有對被描寫的人物進行人格醜化,對其名譽沒有進行貶損,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寫的事實不真實而認定為構成侵權。因此,認定電影《霍元甲》沒有構成霍元甲的名譽,是有根據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變》在描寫馮欽哉的情節中,編造了有損於馮欽哉名譽的情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譽,因此,構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權責任。馮寄寧作為馮欽哉的孫子,是馮欽哉名譽利益的法定保護人,因此他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追究作品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電視劇的作者承擔侵權責任,還了死者一個公正,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和正義原則。

寧明 愚昧驅"鬼"的侵權行為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5

20xx年11月27日,瀋陽某銀行委託瀋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到齊濤家所在地,沈北新區蒲河鎮發送緊急通知即催賬單。

賬單內容是:“齊濤:您所持有的銀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經超過3個月,且數額較大,經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脱,仍未還款,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您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我單位將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瀋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濤否認其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催賬單在齊濤的家人、朋友及周圍羣眾中引起不良反響。

20xx年6月,齊濤經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信用卡透支的齊濤另有其人,此齊濤並非彼齊濤。齊濤到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瀋陽市沈北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在催收賬款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依據真偽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發送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範圍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齊濤的名譽權,判決銀行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點評

典型的張冠李戴啊!天下的齊濤多了去了,銀行再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銀行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給一個與此毫無關聯的此齊濤發出欠款並且有涉嫌信用卡詐騙將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催賬單呢?須知,這樣的催賬單,涉及到被催賬的人的信用、名譽以及人格尊嚴,造成名譽權損害是必然的後果。

根據民法的規則,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以謹慎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違反注意義務就有過失,銀行對於自己過失造成的後果,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本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除非法律規定的是無過失責任適用的範圍。

什麼是過錯呢?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為的後果;而過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當一個主體負有注意義務,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銀行對自己的客户負有注意義務,對他人也負有注意義務,卻未經核實,就對沒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齊濤,認定為彼齊濤,對其發出錯誤的催賬單,造成了損害後果。有過失,有損害,被告當然就有侵權責任。

鎮江 妻子侵佔植物人丈夫的賠償款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6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二年級國小生劉某放學後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鱷魚湖玩耍。劉某爬牆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一條鱷魚突然撲上來,咬住他的腳並將其拖入湖中,被鱷魚羣活活吞噬。事發後,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餘鱷魚轉移到了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劉某父母認為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0萬餘元。兩被告辯稱受害人擅自進入鱷魚池,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並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層防護牆牆體坍塌,內牆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進入,因此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父母對孩子監管不力,應承擔20%責任;孩子葬身鱷魚池給原告夫婦造成巨大精神傷害,兩被告應賠償一定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劉家振不服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中,進行調解,最終在20xx年9月5日雙方達成協議,鱷魚管理人與小孩父母達成了賠償16萬元損失的協議。

點評

這個案件可以用“觸目驚心”來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這個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有一個類型就是對未成年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説的是,在一個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經營或者活動中,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對防範兒童受到損害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起碼要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一是消除這個危險,二是使兒童與該危險隔離,三是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不能發生。沒有做到,造成兒童損害,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飼養鱷魚顯然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且對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同時經營者在鱷魚池周圍的防護牆坍塌,兒童很容易爬進來。因此,可以判斷經營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侵權責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對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問題。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應當予以保護,應當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更多才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在這類案件中,並不是增加對未成年受害人的賠償,而是認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監護過失,按照過失相抵規則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就是這樣判的。這樣判對嗎?我認為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當然是一般過失,因而不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就能夠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

另外應當説明的是,在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一章,分別規定了飼養的動物致害責任、飼養烈性犬致人損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本案屬於類似於烈性犬之類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據此,鱷魚飼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瀋陽 發錯催賬單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篇17

20xx年,廣西寧明縣老翁農懷森(20xx年75歲)搬入位於寧明縣某村作蘭山山腳下的新家,此後即厄運不斷:20xx年,農懷森跌斷了腳,孫子去世;20xx年,農懷森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5000元;20xx年,農懷森家族連續死亡3人。農懷森認為自己的厄運來源於300米外作蘭山上的兩座墳墓,是它壓了自己的氣運,要求墳主羅建熊、樑燕東兩家將祖墳遷走,羅、樑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農懷森自己動手將羅、樑兩家的祖墳各挖了一個洞口以“驅鬼”。羅、樑兩家十分惱怒,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墳掘墓行為違法,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農懷森挖掘羅、樑已故親人墳墓的行為,既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樑要求農懷森賠償補修墳墓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各賠償羅、樑費用損失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語是:愚昧。

其實,近年來,挖掘他人祖墳的案件常見,但多是基於建築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驅鬼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墳的,並不常見。大概是老人年齡大了的緣故。

應當研究的是,挖掘祖墳究竟侵害的是什麼權利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墳的行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親屬的祭祀權之外,還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點,就是侵害了祖墳的物權。祖墳在民法上,屬於不動產,是構築物。在祖墳之上,既有構築物的所有權,也有所佔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就是非法侵害不動產,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如果全面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為,是在非法侵害不動產的同時,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是一個多重的權利損害事實。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這些都應當考慮到。

鄭州 買房未登記出賣人有協助辦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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