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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辯論技巧的質問

淺析辯論技巧的質問

古希臘的哲學家喜歡用不斷追問的方法來探求事物的真諦,尋求真理。從某種意義上説,論辯的目的也是為了尋求真理,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辯論中的質問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淺析辯論技巧的質問

淺析辯論技巧的質問

先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一次,《非誠勿擾》的舞台上來了一位男嘉賓,他介紹自己的經歷時説,自己是個生意人,以前為了拉攏客户,經常喝酒,因為喝酒過量,差點沒有了命。有嘉賓便説,你可以不喝呀。他反問,不喝酒怎麼能拉攏客户,怎麼做生意?

主持人孟非聽到這裏,説:“為什麼呀,為什麼做生意就必須得喝酒呀?難道非把酒喝得死去活來,才能有業績?真的嘗試拒絕一下。你拒絕喝酒,真的就失業了?本來想和你做生意的人就因為你不喝酒就不和你做了,去找和他喝酒的人做?你為人家提供更好的產品、更好的服務不比喝酒強?退一步講,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麼比生命和健康更重要的呢?如果有人勸我喝酒,我只説一句話:我不喝。如果他説不喝就不做朋友了,我就説不做就不做。他如果説不喝就不讓你當主持人了,我説那你試試看。”説完,台下一陣掌聲。

現在社會上流行一種説法,想要拉攏客户就必須喝酒。彷彿這是一條每個人都應該知道的、不證自明的真理一般。可孟非卻對此提出了異議:為什麼做生意就必須得喝酒,如果你不喝酒,而是給別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產品,人家就不跟你做生意了嗎?而後他又以自身為例,不喝酒你不讓我當主持人,試試看?我是靠實力而不是喝酒才能站在這個舞台上的。經他這麼一追問,原本看來好像是真理一樣的東西,竟然如此站不住腳。有些人在論辯中喜歡拿出一些常識性的或者看似正確的道理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可這些道理真的就是不證自明的嗎?此時不妨追問一個為什麼,有時便能使對方的論點岌岌可危。

胡適先生曾提出,做學問要“大膽質疑”,在論辯中我們尤其需要這種大膽質疑的精神。當對手提出某種論點或者論據時,多問一個為什麼,你便更容易看清對方論點或論據的本質,也會更容易贏得論辯。

給大家分享一下法庭辯論中質問證人的技巧:

一、證人證言

1、如何使證言失去信用

(1)揭示證人自相矛盾的陳述。

(2)揭示證人對所要證實的內容模稜兩可。

(3)揭示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

(4)指出證言中不合邏輯的地方,並且使證人退縮或者是更改證言。

(5)如果證人陳述的不合理性、可疑點被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或駁回,用細節問題控制證人以阻止他做進一步的解釋。

(6)揭示證人觀察力或記憶力等感知能力的缺陷。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a、證人的個性,比如他精神上的敏感或者頑固;b、被陳述事件的突然性以及 它發生的時間;c、事發時同一時間發生事件的數量足以給人的感知和觀察造成混亂;d、在危急關頭證人能夠記住的細節的數量;e、用處於更有利於觀察的位置 上的證人證言所提及的細節來反駁證人陳述的細節的方法。總之,律師應該通過證明證人對客觀事物感知能力上的缺陷(如聽覺、嗅覺、視覺、記憶力等)和精神狀態異常(如酗酒、吸毒等)以證實證人在認知能力上的謬誤,消除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7)揭示證人所述事實的錯誤、不合邏輯和證人是在假設、揣測、推理。

2、如何使證人失去信用

(1)證人作證的能力。

年幼兒童是否有資格作證的問題,我國法律主要考慮該兒童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並以此判斷其有無作證能力。

(2)由於生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原因導致觀察或者記憶能力不足的證人,在與此相關的證明中的作證缺乏有效性。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是否有資格作證的問題,按《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律師並可就案件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作證能力申請法庭 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3)非犯罪行為的錯誤行為,如證人曾經作偽證,它可以説明證人是不可以信任的。

(4)利害關係、偏見、 歧視。當事人的配偶及親屬能否作為本案證人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的配偶、親屬作證,只要他們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人。但對這類證人證言法庭應考慮其與當事人的特定關係,對其真實性、可信性慎重判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a、證人最終可能從本案獲得的金錢利益; b、證人同當事人的關係——親戚、朋友、業務往來、僱主;c、證人是否存在有敵意、偏見、歧視的陳述或者行為(如詢問細節來證明其立場的不合理以及經不住推敲,或顯示幾個證人的證言在某些細枝末節上極其相似來證實他們曾經相互協商)。

(5)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3、如何使用有利的證言

(1)應提醒書記員及時將對方證言中對己方有利的陳述完整記錄,在辯論時加以引用。

(2)記住對方證言中對己方有利的陳述,在己方證人出庭接受詢問時加以印證;

(3)如果已經得到直接對己方有利的證言,就可以不再揭示證人陳述前後矛盾的陳述。

標籤: 淺析 質問 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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