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彙報體會 >工作彙報 >

學校突發事件的防範、責任劃分與處理

學校突發事件的防範、責任劃分與處理

[前面的話]

學校突發事件的防範、責任劃分與處理

當前我國正處於一個社會轉型期,社會經濟與社會關係正發生着有利於社會發展變化與漸進的演變。而在此期間,學校也隨着社會的影響與發展由單一的、封閉的教育機構逐漸轉變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於教育的社會窗口行業。學校直接面向社會,與社會產生各種關係,由此也給學校帶來了諸多前所未有的聯繫與矛盾,這些矛盾演變或突發地形成了各類事件,在這些事件中也存在着種類法律關係,如何依法加強學校管理,如何防止與減少事件的發生與隱患,如何應對突發事件,在這些突發事件中學校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當前公立學校管理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試通過長期為學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體上的案例對這些問題作簡要評析。

一、社會轉型期的學校

我國公立學校原本是一個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單一的、封閉的、由國家事業單位幹部以及其他員工從事教育活動的國家教育事業機構。學校的職能是由國家教育行政機構管理,對適齡未成年人以及接受中高等學歷教育的人提供教育服務。而在過去的近十年內,由於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加之人口增長與進入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中高等教育者的高峯期,原單一的封閉式教育機構已遠遠無法適應國家與社會對教育的需求。於此同時國家對教育方面的投入也落後與教育事業的發展,促使教育服務收費試行了“雙軌制”,並迅速向收費生方向靠攏,在觀點上,社會轉型期突現的各種思潮、觀點影響不少的人認為教育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一項產業,總總浪潮將學校推向了社會,使之教育機構幾乎完全成為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教育消費的服務業。

於此同時,隨着國營企業的經營機制轉換、全員合同制推行與國企改制,並輔以社會救濟保障體制初設的三大步實現與完成,以及相應的成熟經驗,國家人事部逐步開始推行國家事業單位的從事制度改革,首先實行教師社會招聘與原由在編教師的聘用合同制度,成都市自2004年7月1日實行了事業單位進入社保養老保險體系。人事部推行了與企業職工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仲裁相近的人事爭議仲裁,為了配合事業單位改革,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使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審判接軌。近期在部分學校進行人事制度與分配製度改革試點。不少的學校早已國家人事制度正式改革前率先進行了內部機制與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嘗試。

由此以來,學校在教育服務、社會服務領域內、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學校與學校、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學校與社會各企業組織之間產生了廣泛的聯繫,也形成了各類社會關係,學校也在此關係中,在妥善處理這些關係中得以生存與發展。

二、學校與各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1、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

教育行政機構是代表國家投資主體對學校進行管理並行使權利,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與國有資產所有人與經營者的民事法律關係。學校與目前機制改革後的國企業不同之處在於,國家對國企實行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企享有經營自主權與人事權,故國家與國企之間存在的只是財產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國家的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機關,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而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着行政法律與民事法律的雙重法律關係。

2、學校與教師員工之間的法律關係。

學校實行社會招聘的教師與實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編(指原有國家編制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即國家事業單位幹部編制,特別説明的是,編制中包括極少的聘用制幹部編制,人事部門俗稱“合同制幹部”)教師之間因招聘合同與聘用合同分別形成勞動關係與聘用合同關係。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據《勞動法》形成的純勞動關係,而聘用合同是依據人事部改革政策文件所形成的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也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鑑於人事關係沒有法律規範調整,且在編教師與社會招聘與存在享有國家事業單位幹部編制身份與相應福利待遇的,人事部門對在編人員有管理權等方面的重要差別,因此人事部至今尚不承認聘用合同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均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範疇,因此就此角度上講,聘用合同的法律調整尚屬於真空或者法律空白。當然這樣看法也不完全合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確定審理人事爭議案件適用《勞動法》,但人事部並不認同。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法函[2004]30號《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司法文件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這一司法文件得到了人事部認同,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味着法律規定聘用合同與人事爭議屬於《勞動法》調整,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人事部之間達成的一種“一致”,即雙方取得表面一致的必然結果,由於該司法文件上提到的“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根本不存在,至少在形式上未上升成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故實質上講人事爭議的司法解釋也被肢離,在審理與處理人事爭議的實務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難度非常大。

學校除教師行政管理人員外,還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職工與後勤服務的臨時用工,學校與這些人員之間是勞動關係。

3、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

學校與學生未成年人這一“特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係,較學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複雜得多,是多種關係的交織表現。首先,雙方之間存在着平等法律關係,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民事法律規範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在此法律關係中,學校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對作為相對方的學生並無概括支配、命令的權力,學生也無接受、容忍的義務,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學校因收取住宿費、為學生訂購教材、製作校服、收取學費、購買意外保險、體檢、學校食堂就餐等事項而與學生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在行使民事權利過程中,可能並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其主體包括是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共同行使,因為學生無財產,也無獨立的財產支配權,支付費用往往是其家長的行為而不是學生的行為。其次是,非平等因素關係(有人稱之為“特殊權利因素關係”),其產生這種關係的提前是法律法規賦予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職能與責任。學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公法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範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力。這種依據職能的自主管理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學校為保證其教育教學管理目標的實現而對其內部事務進行處置的“自主裁量權”。在享有法律賦予自主管理權的同時,也承擔着相應的同等的管理法律責任,如果學校疏於管理而發生了後果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責任,由於學校不是行政機構,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不產生行政法律關係),因此這一特殊法律關係的法律後果之一仍是承擔民事責任,故在實務中不需特別區分平等與非平等關係,而重要的是看是否承擔由此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而制定的內部規則約束內部成員(學生)時所生產的內部關係,學校為了維護學校秩序、落實對學生指導管理,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而制定的約束學生學習與生活行為的內部規範,正是由於非平等因素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內部規範對主要內部成員的學生具有約束力。

結論: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係,既區別於純粹的教育行政關係,也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係。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係的基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基礎的。在學生傷害案件的實務中,要求學校應當負法定的謹慎義務防止學生受到損害。如果學校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則必須證明該義務是否實際上未履行。只有證明未盡此項義務者,學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般地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採用推定地方式認定學校具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學校性質不同的情況也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而導致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不同,例如,民辦、民營學校與學生之間應當主要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而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係。

4、學校與為學校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户之間的法律關係

學校基本建設、教育設備建設與技術改選更新換代、以及後勤社會化服務都要與諸多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户打交道,如校舍、運動場建設要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合作;學校改造實作室、食堂要與各類供應商、安裝調試單位合作,將食堂、洗衣房、電話超市交給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經營,以及門衞、清潔衞生項目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等等,在這些事項過程中,不論是否進行招標投標都要與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户之間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因此學校與為學校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服務公司、個體工商户之間是因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這些關係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於2002年8月21日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已於2002年9月1日實施了。由於此前我國缺乏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統一規定,該處理辦法的頒佈實施無疑對處理此類事件、紛爭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依據。但由於《處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層次較低不説,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本不能適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司法文件規定:“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國務院制定並公佈的行政法規;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佈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後,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筆者注:《立法法》於2000年7月1日施行)也不能“參照”(注:不少學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僅是可以“參照”適用,其實際作用並不是很大)。對於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處理辦法》第二章關於事故與責任的規定,只能作為學校排除自己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與未履行管理責任的判別標準,至於在訴訟案件中學校是否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法律進行認定,人民法院的認定不取決於學校的行為是否屬於《處理辦法》排除責任的規定,而取決於學校行為是否有民事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

四、學校突發事件的分類

為了便於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較準確的對其認定與處理,這裏有必要對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事故、紛爭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做一個粗略地分類:

(一)、學生傷害事件(事故)

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師事件

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通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本文主要討論因教師行為、教師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學生之間的矛盾、衝突以及傷害事件。

(三)、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學校與校外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户之間因合同履行而生產的糾紛事件。這類事件應當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生了訴訟仲裁的,其責任承擔與劃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校內行政處理由學校決定。

五、突發事件的責任劃分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目前學校所發生的所有事件中,學生傷害事故與食物中毒事件較為突出,影響面也較大,自然對學校聲譽與發展的負面影響也最大。這裏着重討論與學生有關的事件(事故)的責任認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究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責任,法學理論界似乎沒有定論,由於近幾年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從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論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種法律關係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係,既區別於純粹的教育行政關係,也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係。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係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係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國小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國小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

在民辦民營學校中,如果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某些情形下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時,依據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時,應當按照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係。而在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該按照相關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當然,如果學校(或其教師)故意侵害學生的人身權利時,就會出現普通侵權責任與上述兩種責任的競合,此時可以由學生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責任性質來向學校主張。認定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即存在過錯、有損害後果及過錯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

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託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製作單位責任兩類。

對於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對於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衞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於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

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羣架、校周邊打羣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校可能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後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採取儘可能的控制範圍,不得公佈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範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於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於未盡管理責任或疏於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佔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衞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衞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衞、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衞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衞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衞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幹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採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於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採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於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於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並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採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並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後,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總結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並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於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範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對於責任比較複雜的案件,案例,某高中某班兩男女學生因發生了小矛盾,老師在辦公室批評教育解決時,其女生打電話給一校外青年,該青年入校進入正在批評教育的老師辦公室,用刀刺其男生胸部,該男生被學校送至附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此案件中,刑事責任由該校外青年自負,這不須多言。但學校存在着門衞管理不嚴的嚴重安全保衞漏洞、未履行門衞管理職責以及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否則該青年不可能徑直闖入教師辦公室,當然包括學校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如果該案男生家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該校外青年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同時,學校此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極大,那麼,學校可能要先行承擔人民法院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的全部賠償。對於該女生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這由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認定。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各方當事人調解的外,也需要人民法院的裁決方能確認。但學校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以及學生守則給予該女生相應的處分。對於學生的行為,應規章制度與學生守則中加以規定與修訂。

2、對於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採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後處理工作。

在日常學生食物衞生管理與食物中毒事件中,要注意兩個方面:一、食物中毒的引起的原因較多,排除人為因素,從飲食角度上講,細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飲食習慣,都可能發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腸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據個案事實、現象與證據作出準確判斷,以及及時正確的處置。在學校食堂衞生管理上,除嚴格按照衞生防疫部門的要求執行外,必須禁止可能產生食物疾病菜品、製作加工工藝,如豆角、胡豆、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漿、生菜、拌菜、涼菜等禁止在學校食堂出售;供餐時食堂內的食物器具、免費菜湯必須有專人看守,防止意外發生與事故隱患。

二、要密切注意學生利用或假報食物中毒、胃腸疾病逃課或做他事的情形。學生報案後,因由校醫作初步診斷,根據現象與證據及時做出準確綜合判斷,要求學生立即上醫院檢查檢驗,或者要求學生及家長提供學生嘔吐物送防疫部門檢驗,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責任。如果學生拒絕去醫院的要説服與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果學生堅決不到醫院要告知後果自負,或者認定報假案,經確認報假案的,對其依據學生守則以校規給予處分,其相關費用由其監護人全額支付。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徵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於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於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於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案例,某校某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親屬到校謊稱退學並要求學校退費,學校經辦人在未查實確認無誤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即為該生辦理了退學退費手續,一週後該生父親到校,稱不知道女兒退學一事,其女兒也未回家,並要求學校退費及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考慮到該女生下落不明,如果發生生命危險或其他意外其後果比較嚴重,也打算報案,同時分析該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長不同意,與家庭產生矛盾,故退學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應的線索,報案公安機關也無法進行偵查,要求其父親提供線索,後其父親通知學校已找到該學生。該案中,該女生的父親原本就知道女兒的情況,此時其要求學校報案,學校應當要求其父親出具所陳述的事實真實,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維護學校的權益。該案實際上涉嫌詐騙,該女生、其男友與親屬均屬嫌疑人,而學校在未核實查證其男朋友及親屬的身份,未盡其管理職責存在明顯過失,應加強管理力度,在沒有確認親屬親友身份,除學生其法定監護人親自到校外,不得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4、對於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案例,某住校生未到學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衞生間內沖涼,由於地面有水變滑,該學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腳後跟碰牆腳的一塊破損的磁磚,腳後跟被劃傷。在這一事件,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該學生的受傷與相應的醫藥費由其自負。學校應在本次事件中,應吸取教訓,經常檢查學生宿舍以及對需要維修之處進行及時維修。案例,某住校生因身體不適,服用自己從家中帶到學校的某部隊自行研製生產藥物後,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與身體不適。本案中,學校無過錯,事件發生後,學校仍將該生送到醫院救治,解除該生的病痛與藥物副作用,及時通報其家長到該生家中慰問,同時控制了該生服用的該藥及包裝。但該生家長卻以“學生在校發生事故,學校有責任”為由,拒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學校用事實與證據反覆對其家長作了説明與思想工作,使糾紛得以解決。

5、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處理。一般對未成年人的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界定為青少年的不良行為,以往的做法是通過批評、教育、幫助、自我認識等方式來使實現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為。而今社會正處在傳統向現代過渡和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物質財富是大大增加了,社會的物質文明也較以往大大豐富了,人們在物質生活方面已基本獲得了温飽後,除追究更豐富的物質享受外,還追究人類與動物最大的區別點,即精神需要。受國外影響追捧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爾喬亞(Bourgeois)+“波”,波西米亞(Bohemia))、小資族、IF族(International Freeman,國際自由族),這些“族”都具有“追求與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質”的特點,都無疑對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擋的影響,廣泛盲目地、超家庭經濟能力地追究物質的意識正悄然滲入。社會上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的習性,如抽煙喝酒賭博等侵蝕着學生。在校園周邊,出現了“鐘點房”,無數的網吧,學生早戀現象漫延,校園暴力事件上升,少數學生的行為已大大超過“不良行為”的概括界線。對此,學校為了保證學校廣大學生的利益,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履行其法定職責淨化校園,不得不採取了比以往嚴厲的措施。

在處理這類事件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應當引起學校的足夠注意與重視:一是,規範學生校園行為須有相應規定,並告知學生;二是,當學校對平時認為不違法的行為處理時,由於方法不當,可能引起更多、更廣泛的法律糾紛與問題。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發生了“情侶大學生抱吻被開除”事件,該校學生劉力(化名)和女友羅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擁抱,隨後順勢躺在地上。被監控錄像錄下。兩人隨後被學校該校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非法性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兩名學生出於無奈將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處分決定中所稱的“非法性行為”是指違反學校規章,在極不合適的場所,男女雙方基於性的需求,身體密切接觸的行為。因此,學校認為對他們的處理是正確的。這裏暫且不論該校函中的解釋是否正確與適當,而學校應當在規章制度中對涉及學生行為的定義,並告知學生知曉,定義要力盡科學準確,不產生歧義,對於非常規用語的使用、定義或術語解釋更要慎重。就該案而言,學校有權也有責任對“非法性行為”做出定義與做內部規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釋,而是定義與制度中,並告知全體學生,相信兩學生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本案也許就不會發生,自然也不會捲入訴訟。

該案還有一個值得在處理校內突發事件方式中特別注意的問題,兩學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銷學校處分決定的行政訴訟。且成都市武候區人民法院行政庭也於2004年9月9日做出“中止審理”的裁定,該院行政庭庭長張莉説,早在此案之前,該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訴訟案,但因公辦院校作出的學校管理行政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覆,因此才裁定中止審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暫停執行成都某高校對兩學生所作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裁定。學校不論在什麼條件下,它只能是國家事業單位,而不可能成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行政訴訟主體被告不適格,其次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也不是行政行為,因此學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學校在製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注意載明其處分依據以及處分的性質,以避免捲入不必要的訴訟之中。

6、其他類型事件的處理。而今學校已面對社會,學校在日常與社會各界交往時,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許多方面的問題。案例,2004年10月27日新聞媒體報出9月27日《南京師範大學女生停課去陪領導跳舞》事件,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10月28日電(新華社記者 周國洪)發表評述。這一事件中,南京師範大學的行為正如“武漢大學另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學院教授指出,即便這是一次真正的學生領導聯歡活動,學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要求學生必須參加也是違法的”。學校在遇到處理公共關係時應當時刻注意其行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農業大學2000級的大學生,2004年6月19日,他們因在畢業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等級(四級)考試中請“槍手”代考作弊,而被學校勒令退學,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他們即將獲得的學士學位和畢業證書。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語四級考試時請人代考的證據確鑿,但在考試前,學校發給他們的《推薦函》中,已對他們合格大學生的身份作出確認,而且他們也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大學本科教學課程,成績合格,符合校規中定義的合格畢業生的條件。學校《2004屆畢業生畢業前工作安排時間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學校已經在畢業證、學位證上加蓋學校印章。所以,學校扣發畢業證、學位證不具合法性,應予撤消”為由,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芙蓉區法院。2004年10月中旬,芙蓉區法院在湖南農業大學公開審判時,當庭宣判王某等敗訴。

對此案,芙蓉區法院行政庭胡庭長認為,6名原告在全國英語四級考試中請他人代考的事實清楚,學校給予他們的處分嚴格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的相關條例。雖然學校在作出取消6名畢業生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頒發6名學生畢業證和學位證這個行政決定的主要因素。學生狀告母校,並不是一件壞事,通過這一事件,讓我們看到了學生法制觀念在加強,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利。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學生,要努力學習,不要養成考試作弊的壞習慣。同時也使高校認識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規範自己的管理。

總而言之,學校突發事件會涉及到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賠償範圍等很多方面,確定學校各類突發事件的的責任性質對處理此類案件非常重要。在學校突發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與學生食物中毒事件最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質與責任往往相對容易判別,而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與其他類型的事件的性質卻不易分清。對於學校在什麼情形下應當承擔責任,什麼情形下可以免除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只有進行了正確定性才能做好應對與適當的處理。學校應堅持以防範為主的處理方針,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與保全必要的證據,對突發事件,尤其是學生傷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地處理,從而保護學校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uibao/gongzuofanwen/wyx088.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