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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彙報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彙報

自治區人民政府: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彙報

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國土資源部的領導下,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始終把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工作目標,積極轉變觀念,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夯實工作基礎,加大工作力度,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實效。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

伴隨着礦業開發的迅速發展,全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逐步顯現。主要表現為:一是治理區域點多、面廣。調查顯示,全區需要治理的集中區域達88處,佔用破壞土地79108.14公頃,涉及耕地7552.11公頃、林地3048.91公頃、草地34539.44公頃,面積龐大。二是危害嚴重,治理形勢緊迫。全區礦業開發形成的採空區地面塌(沉)陷總面積達到226.21km2;形成的塌陷坑、塌陷羣323處,已發生礦山地質災害541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5575億元,傷亡人數共計62人。三是污染嚴重,危及民生。全區礦山年產固體廢棄物2.86456億噸,綜合利用率僅為10.7%,累計積存量高達29.7774億噸;全區礦山年產廢水廢液3.1185億噸,綜合利用率僅為55.5%。礦山廢棄物引起的淋濾、揚塵、自燃和滲漏,嚴重影響了周邊的生態環境和居民的生產生活。隨着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制度、措施的完善,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效果,不僅解決了部分重點區域歷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佔用破壞土地和地質災害等問題,而且使新出現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體遏制、局部好轉的局面。

二、全區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基本情況

近年來,自治區高度重視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特別是XX年以後,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同時督促礦山企業履行恢復治理地質環境的責任,治理取得明顯效果。

(一)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重點,實施民生工程。

XX年以來,自治區把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作為實現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性工程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民生工程,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優先治理自治區確定的8個採煤沉陷區、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問題突出區域、影響城市周邊景觀的區域和以利於解決恢復成為建設用地與耕地及改善生態環境效果明顯的區域。項目資金由XX年的0.013億元增加到XX年的4.63億元,9年增加356倍。

XX年至XX年,全區共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186個,下達項目資金11.57億元。其中,國家項目54個,投資3.19億元;自治區項目132個,投資8.38億元。XX年至XX年,全區使用項目資金2.53億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91個,竣工驗收73個,治理面積約75平方公里,其餘項目於XX年全部完成;XX年使用項目資金4.41億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54個,由於項目週期一般為兩年的原因,所有項目正在實施中,預計XX年完成21個;XX年下達項目資金4.63億元,安排項目41個,於XX年3月份下達任務書,設計審查工作已基本結束。

在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同時,我們還把地質遺蹟保護與地質公園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重點推進。XX年至XX年,全區共實施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公園建設項目95個,下達項目資金2.49億元。其中,國家項目23個,投資0.85億元;自治區項目72個,投資1.64億元。目前,竣工驗收項目44個,建成17個地質遺蹟保護區、2個世界地質公園、3個國家地質公園和3個自治區地質公園。

為切實把自治區人民政府XX年確定的十項民生工程中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任務落到實處,我們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礦山地質環境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最終確定項目39個,項目資金2.71億元,治理面積將突破25平方公里。

(二)以解決新出現問題為突破口,落實礦山企業履行恢復治理地質環境義務。

為避免因礦業開發力度加大而加劇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我們按照“誰開發、誰治理”的原則,堅持制度建設與監督並重,約束礦山企業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一是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把保護與治理地質環境列為開採企業的法定義務,落實了責任主體,明確了管理權限,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二是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制度,礦山建設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外,還要求採礦權人必須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與開採活動同步進行,把防治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避免重走先破壞後治理的老路。三是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通過強制企業存儲保證金的措施,約束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四是建立了礦產資源開發准入制度,以規劃、規模、環境准入和資質准入為重點,實行規模集約開發,避免了亂採濫挖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全區關閉地方煤礦825處,淘汰落後產能4200多萬噸;非煤礦山完成整合區域47個,關閉非煤礦山1000多個。使一批真正有實力的企業進入到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為開展保護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工作奠定了基礎。

目前,全區已有335家礦山主動投入治理資金4.255億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全區礦山企業治理地面塌陷面積30.34平方公里、固體廢棄物堆放面積52.45平方公里、露天採坑面積65.99平方公里、尾礦庫面積1.7平方公里;恢復耕地178.3公頃、林地3063公頃、草地3950公頃、建設用地118公頃。全區5338家礦山企業有2925家存儲了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佔全區礦山總數的54.8%,累計存儲保證金7.2556億元。全區已有3050家礦山編制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佔全區礦山總數的57.1%,為礦山企業開展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奠定了基礎。

(三)以規劃為指導、制度創新為保障,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礦山地質環境逐步好轉。全區累計治理礦山面積約165平方公里。

二是綜合效益明顯。全區已恢復林地面積4600公頃、草地5600公頃、耕地214公頃、建設用地284公頃,不僅改善了治理區生態環境,而且補充了耕地和建設用地。通過土地置換,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已累計提供建設用地2033公頃,即使按照每公頃150萬元出讓,實現出讓收益約30億元。由於地質公園的建設,成功地將地質旅遊、科普旅遊與草原和人文景觀旅遊有機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別具一格的特色旅遊,特別是通過世界和國家地質公園的建設,打造了旅遊品牌,擴大了影響,推動了地區經濟發展。XX年,全區地質公園旅遊人數達660萬人次,旅遊收入24.9億元,同比分別增長94%和76%。

三是規劃目標更加明確。先後開展了全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地質災害調查等4個專項調查工作,編制了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基本查清了全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查明瞭全區因礦業開發對土地資源、地質地貌景觀、植被和水資源的破壞程度,礦山地質災害的類型、分佈、規模及危害,礦山環境污染等問題,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確定了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重點區域。計劃從XX年到2015年用7年時間,實施80項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工程,全面解決長期礦業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問題,實現全區礦山地質環境基本好轉,形成開發、治理、恢復的良性循環。

四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從制度與措施等方面,明確了政府與企業的責任目標和治理任務。歷史形成的無責任主體的礦山地質環境由政府負責恢復治理,國有礦山遺留的地質環境問題由政府與企業共同解決;其他生產和新建礦山由企業負責恢復治理,實現邊開採、邊治理,確保新出現的地質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通過實施保證金制度和停止辦理採礦登記手續等措施,落實礦山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目前,已形成了政府與企業分工負責的工作保障新機制。

五是認識程度進一步提高。通過對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項目實施效果的瞭解,各地區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有了全新認識,普遍認為做好項目實施是惠及子孫後代的民生工程,是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特別是在全區土地管理和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暨煤田滅火工作會的推動下,有力地調動了各地區的工作積極性,項目推進速度明顯加快,一些地區已開始主動投入,為紮實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順利完成規劃目標奠定了基礎。

三、存在的問題

經過幾年的運行和努力,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比較好的成績和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提高和規範。一是重項目申報,輕項目管理。有的地區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有的項目批准後遲遲不能組織實施,有的項目資金被挪用,有的不按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有的項目招標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有的項目設計工作量和治理內容與實際工作差距較大,嚴重影響了項目的實施與管理。二是礦山企業履行保護和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缺乏主動性。目前,仍然較多企業未按規定提取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調動礦山企業自覺投入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別是部分國有重點礦山企業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缺乏自覺性,不配合自治區治理項目實施,導致無法達到預期的治理目標。三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來源單一。目前,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要依靠國家和自治區投入,還沒有形成分級負責的投入機制。四是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和規範。雖然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有一系列從立項到竣工驗收的規定和辦法,但不系統,需要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針對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XX年6月10日,自治區副主席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就今後的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在聽取國土資源部門的彙報、各相關部門的發言後,副主席指出:經過近年來的努力,自治區開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地質環境治理的明顯成效。

今後將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

地質環境治理是實施民生工程、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也是自治區繼深入推進地勘隊伍內部企業化改革後又一工作重點。各地區和各部門要認識到地質環境治理的持久性和長期性,保證礦山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同步投入、同步見效。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把土地整理、地質找礦、地質環境治理並列為三大重要項目,高度重視,整體推進。

(二)做好XX年項目安排工作。

XX年,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安排的重點是:優先治理自治區確定的8個採煤沉陷區、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問題突出區域、影響城市周邊景觀的區域和以利於解決恢復成為建設用地與耕地及改善生態環境效果明顯的區域,以大型露天煤礦、火區和歷史沉陷區三大工程為主。藉助國家實施“百礦換新顏”的有利時機,積極爭取國家對重大治理項目的支持。要對盟市項目申報工作加強指導,對重點項目的立項進行現場踏勘,確保批准項目的真實性和實施效果。組織專家提前介入重大治理項目,與盟市、旗縣共同研究,科學確定治理區域,做到大礦區、大治理,保證治理效果。全區地質遺蹟保護優先安排近期能夠有重大發現的保護項目和自治區級地質公園晉升國家級公園的前期準備工作。XX年計劃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地質遺蹟保護專項經費3.6億元,治理面積約20平方公里。在推進地質環境治理中,要結合自治區後開發的實際,做到邊開發邊治理,既要積極組織,又要量力而行,保證地質環境治理持續開展。

(三)做好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

認真編制全區“xx”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每年投入15億元(包括國家、自治區、盟市和企業投入),確定工作目標,落實工作任務、工作責任,明確治理的工程量、完成期限和資金,完善保證措施。要嚴把盟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審查關,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下半年,全面啟動重點礦區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力爭年底前基本完成編制任務。儘快完成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數據庫設計工作,並將相關信息分期分批錄入數據庫,實現從立項到驗收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四)健全完善投入機制。

建立國家、省市、企業投入的地質環境治理機制。凡國家、自治區確定的項目原則上屬無業主礦山治理,責任主體是盟市人民政府;凡有業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業主進行礦山開發前要簽訂環境治理責任書、繳納保證金,由企業列入年度計劃,承擔治理主體責任,履行治理義務。編制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爭取國家專項資金的長期支持,特別是要高質量地完成已經實施的國家項目,力爭成為示範項目和樣板工程,為爭取國家支持奠定基礎。自治區專項資金重點安排自治區確定的重點區域的治理工程,鼓勵盟市、旗縣共同投入,合作治理。對於盟市、旗縣主動治理的項目,自治區在項目安排能夠優先予以支持,逐步形成分級負責的投入機制。

(五)加速推進項目實施,保證“民生”工程按時完成。

計劃XX年底前全部完成XX年度以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21個XX年度項目和XX年項目完成治理工程量的30%,竣工驗收的治理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地質遺蹟保護項目基本按設計時間完成。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監督整改情況,保證項目進度和質量。要強化盟市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管,落實盟市監管責任。自治區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區重大工程進行督查,指導、檢查項目施工和管理,評估項目實施情況,並就共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保證項目有序推進。XX年6月和10月組織2次檢查驗收,並適時召開項目實施成果彙報會,總結以往全區礦山地質環境項目實施成果和經驗,現場考察典型治理工程,全面推進項目實施與管理。

(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儘快印發《內蒙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資金管理辦法》,並結合實際,健全礦山治理管理模式,制定和完善項目招標、監理、審計、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項目管理和運行。要嚴格執行資質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可研報告和設計編制單位的監管,對資料不實、質量不高有誤導行為的,要暫停其從事相關工作,必要時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要建立通報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宣傳好的經驗和典型,通報存在的問題與教訓,確保項目管理和實施的公開性和公正性。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廣泛宣傳,正面引導,發揮典型示範作用;要分期分批組織承擔任務的盟市分管祕書長、國土資源分管局長、重點企業分管領導進行培訓,分配任務,落實責任。

(七)落實項目管理責任制。

盟市和旗縣要確定專人負責項目管理,建立項目申報、招標、監管、資金管理與使用和驗收責任制度和科學有效嚴謹的驗收體系,組織監理、審計,實施整體驗收。凡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招標、不落實監督檢查責任、不按設計施工和拖延完工期限的地區,要採取強有力的處罰措施,並與下一年度的項目安排相掛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生項目資金挪用的地區,今後不予立項審批。

(八)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監管。

要督促礦山企業按規定提取存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履行治理義務,年底前存儲保證金的礦山佔礦山總數的70%以上。要在主動幫助國有重點礦山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地質環境問題的基礎上,督促他們按要求進行恢復治理和提取保證金。通過簽訂責任狀,明確礦山企業的責任義務,並根據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提出治理計劃,監督落實,做到年初有佈置、年中有檢查、年底有驗收。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礦山,要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必要時與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和抵押相掛鈎。對在治理週期不能夠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開採企業,依法暫時收回採礦許可證,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後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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