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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的;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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