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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相關知識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相關知識

出租人的權利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相關知識

一、按照合同的規定收取租金。

二、有權決定在租賃期滿後是否繼續出租。

三、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

四、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有權責成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知識:承租人違反規定的行為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租賃物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租賃物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結構有可能造成租賃物損壞,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為);

3、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租賃物;

6、法律、法規規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其他行為。

相關法規: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佔有、使用租賃物;

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有

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使用細則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瑕疵通知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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