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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有哪些義務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有哪些義務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有以下義務: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負有哪些義務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合同法)第217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租賃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當及時通知、並妥善保管好租賃物。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撤毀、改變租賃物的現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2)承租人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物轉租他人。同時,(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現實生活中的“二房東”現象有悖於合同法的規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但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當然,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入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向出租人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屆滿或一方違約而致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並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規定,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原狀。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正常使用並盡妥善保管義務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對租賃物合理的老舊和磨損進行賂償。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了改裝或改建,那麼承租人座予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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