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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出賣人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儘管出賣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但這並不能改變出租人的當事人地位。因此,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行使索賠的權利。但是,由於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並不在於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他一般也並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於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另外,在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後,出租人還負有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包括提供相應資料等等。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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