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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精選3篇)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精選3篇)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篇1

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又可分為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精選3篇)

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並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於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後果不負責任。一般來説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為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於過錯推定,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別,

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第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麻偵賢律師友情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篇2

“不”與“不能” 保證責任大不同

【案件詳情】

古有一字千金,今有一字十萬。今天給大家講述的是關於擔保的案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話説濟寧的李大爺是個熱心腸,教了一輩子的書,現在過着頤養天年的生活。但最近卻有了煩心事,幫別人貸款惹上了官司。

去年,鄰居家的孩子小馬做生意急着用錢,向銀行貸款需要擔保。小馬找李大爺幫忙,這李大爺二話沒説,就給小馬出具了書面保證書,擔保了該項貸款。這小馬投資生意失敗,血本無歸,小馬無法歸還。貸款逾期不還,銀行就把小馬和李大爺起訴了。銀行要求小馬履行還款義務,並要求擔保人李大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本加息歸還10萬元錢。

在法庭上,李大爺辯解自己提供的保證為一般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書作為證據雙方進行質證,李大爺寫的保證書內容為:“若借款人逾期不還,本人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並按期還借款人所借的本金和利息,並承擔違約金”。經審理,法院認定,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對該筆債務其應與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Q:

那麼本案中濟寧法院是怎樣認定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呢?

A:

《民法典》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規定的是“不能履行債務”,而本案中,保證人李大爺的承諾是借款人逾期“不還”,這一字之差,李大爺的擔保就不是一般保證。因此濟寧法院認定李大爺提供的保證是連帶責任保證。

我國《民法典》第1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方式是保證人僅對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負補充責任,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按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人真的沒有履行能力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真的沒有履行能力。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替債務人清償債務。

在實踐當中,由於人們對法律並不是特別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因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往往沒有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Q:

那麼,對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應如何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呢?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覆》中曾針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情況確立了判斷原則: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李大爺所寫的保證書並沒有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而只約定如果債務人借款人逾期不還,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李大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篇3

致: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我公司願意作為貴公司與“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定的《租賃合同》中出租有限公司”履行與貴公有限公司”的擔保人,當“司的《租賃合同》過程中出現以下狀況時向貴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若因《租賃合同》中租賃房產的所有權、或出租權問題而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地履行,而導致貴公司遭受的損失;

2、若因上述《租賃合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租賃合同登記而致使上述《租賃合同》無法合法正常履行,因此導致貴公司遭受的包括税務、裝修或其他所有的損失;本公司承諾,本《連帶責任擔保書》的有效性獨立於貴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的上述《租賃合同》而單獨存在,本《連帶責任擔保書》自我公司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擔保人全稱)簽署: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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