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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陳述書範文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陳述書範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陳述書範文

嚴xx死亡過程病案簡述:

原告的妻子嚴xx,女,就診年齡67歲,因反覆發燒1個月餘,於xx年5月28日到北京醫院急診就診,經急診留觀病房、住院的診斷和治療,於xx年8月2日4點在該院死亡。

在嚴xx的診療過程中,被告違反診療常規存在過錯過失,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與嚴xx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不利益醫療損害的事實陳述如下:

一、被告違反診療常規主要的醫療過錯過失:

1、死亡診斷與事實不符;

2、出院診斷與事實不符;

3、掩蓋誤診真相、主要診斷前後矛盾;

4、誤診誤治貫穿於整個診療過程中;

5、患者病重期間血壓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療;

6、膿毒血癥源於醫源性感染;

7、濫用抗菌素導致患者嚴重的真菌感染;

8、濫用二性黴素b脂質體;

9、違反發熱待查診療常規,未查找發熱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時診斷膿毒血癥,延誤了治療;

11、重症監護(a02)病房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12、多次擅自深靜脈穿刺置管剝奪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

13、急診留觀病房醫護人員明知嚴xx病危卻不進行搶救。

1、死亡診斷與事實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診斷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數小時拍攝的x線片(xx-08-01影像學檢查報告單)影像所見:“兩側胸廓對稱,左肺野透亮度減低,未見明確片狀陰影;......” 顯然,患者並無重症肺炎的客觀事實。這是明顯的誤診過失。

2、出院診斷與事實不符

被告xx年8月1日開出的診斷證明書的主要診斷: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間多次(至少有7次)的x線影像學檢查,均無明確的肺部感染的客觀事實徵象,被告醫院7次的影像學檢查報告單就是有力的證據,見證據目錄中的影像學檢查報告單。

3、掩蓋誤診真相、主要診斷前後矛盾

xx年8月1日嚴xx從急診科監護病房轉到留觀病房的主要診斷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個月即xx年8月30日記載的住院病案首頁的主要診斷改為:膿毒血癥。可見,被告醫院的醫師1個月後認識到對嚴xx的診斷有誤。

4、誤診誤治貫穿於整個診療過程中

由於被告醫師的不負責任和錯誤的固執己見,始終誤診患者發熱的原因主要源於肺部感染,儘管多次的影像學檢查肺部均無明確的感染炎症徵象,被告醫師無視影像學檢查的客觀影像結果,堅持錯誤的診斷、持續地進行了錯誤的治療。7月20 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時患者已經處於膿毒血證的嚴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並未認識膿毒血證的存在,也未進行臨牀檢驗明確診斷。其後果無疑不斷加重了病情、導致患者生命終結。

5、患者病重期間血壓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療

嚴xx死亡前十餘天病情逐漸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徵之一,血壓多次明顯降低,被告醫師並未予以重視。xx年7月23日4點20分,監控血壓:收縮壓69/舒張壓24mmhg,護士通知醫生無處理,見北京醫院護理記錄(ⅰ)第191頁。如此的血壓降低,患者的生命已處於休克狀態,無處理的結果肯定加重病人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使病人的死亡趨勢難以逆轉,被告醫師顯然違反了北京市衞生局編《急診診療常規》xx年7月第一版第一章第二節休克的相關規定。事後被告解釋監控的儀器設備有明顯的誤差,這種解釋難以令人信服,一流的北京醫院不應當使用誤差巨大的不合格的醫療監控儀器設備。

6、膿毒血癥源於醫源性感染

xx年5月31日在急診病人一般情況尚好,沒有需要搶救的情況,護士僅感覺輸液穿刺困難,沒有告知家屬就擅自做了深靜脈穿刺。xx年6月13日9點鎖骨下深靜脈穿刺,原告認為:(1)根據患者當時的病情,完全沒有必要做該項深靜脈穿刺;(2)穿刺以後,院方沒有注意局部的消毒護理,產生局部感染後沒有積極的進行抗感染的治療。據北京醫院護理記錄(ⅰ)第145頁記載,200xx年7月11日8 點記錄:“左側鎖骨下深靜脈固定良好、穿刺點有少量膿性分泌物、通知醫生,......” 有關相同的記載有過多次,在第147頁、149頁、150頁。深靜脈穿刺的部位護士已經發現膿性分泌物,表明已經存在細菌感染,護士多次通知醫生以後,醫生們沒有人採取治療措施以避免膿毒血癥的發生,使得深靜脈穿刺局部的細菌感染擴散至全身的性的膿毒血癥,病情逐漸惡化、逐漸演變為中毒性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終導致嚴xx的死亡。

7、濫用抗菌素導致患者嚴重的真菌感染

xx年6月19日至6月29日連續10天,被告醫師在沒有任何用該藥指徵的情況下,給嚴xx連續靜脈使用萬古黴素,使用該藥前病人的血常規檢查白細胞正常、其他臨牀檢驗也無細菌感染依據。由於抗菌素的濫用,此後病人繼發了較為嚴重的系統性真菌感染,對於病人的病情無疑起到了加重、惡化的作用。

8、濫用二性黴素b脂質體

xx年6月14日至6月19日連續5天,被告醫師在沒有任何用該藥指徵的情況下,給嚴xx連續靜脈使用二性黴素,當時病人並無真菌感染的臨牀表現。

由於抗真菌藥物的濫用,導致了病人機體的菌羣失調和紊亂,也是病人繼發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原因之一。

9、違反發熱待查診療常規,未查找發熱的真正原因

嚴xx是因反覆發燒1個月餘,長時間發熱原因不明才到被告醫院就診,而被告醫師並沒有引起重視,針對發熱原因本應積極檢查、組織相關專家會診,然而被告醫師並沒有採取這些措施,而是嚴重的不負責任,整個診療過程中並沒有積極查找引起病人發熱的根本原因,而是濫用藥物、輕易深靜脈穿刺、病情加重以後則氣管插管等等。因此,嚴xx的死亡結果在所難免。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時診斷膿毒血癥,延誤了治療

病人深靜脈穿刺以後,鎖骨下穿刺局部曾多次發現有膿性分泌物,而且病人的痰培養也發現有金黃色葡萄球菌生長,被告醫師也應當對膿性分泌物進行細菌培養,局部的膿性分泌物應同屬金黃色葡萄球菌菌株。被告醫師還應及時進行血液細菌培養,便於及時做出膿毒血癥或敗血症的診斷,給予患者及早、正確的治療。但是,被告醫師卻沒有采取上述正確的診療措施,延誤了病情,使患者的病情逐漸惡化,最終導致了死亡。

11、重症監護(a02)病房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監護病房的醫護人員對於嚴xx的多次血壓的明顯降低,根本沒有進行及時必要的診治、沒有履行應盡的監護義務,其醫療行為是嚴重不負責任,事後給原告的答覆是,儀器不穩定、病人的體位、測血壓的袖帶鬆緊度等等。試問:不穩定的儀器能夠使用嗎?病人的體位不是一目瞭然嗎?袖帶過鬆或者過緊難道不是負責監護的人員應當注意調整的嗎?能把責任轉移到病人的身上嗎?正是由於監護病房醫護人員這種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原告非常擔心患者嚴xx病情加重、病危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治,所以才要求從監護病房轉出,轉到留觀病房。

12、多次擅自深靜脈穿刺置管剝奪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

xx年5月31日在急診病人一般情況尚好,沒有需要搶救的情況,護士僅感覺輸液穿刺困難,沒有告知家屬,未經家屬簽字,就擅自做了深靜脈穿刺。醫院收費單(原告提交的證據8)載明:動脈、深靜脈穿刺置管4次,深靜脈穿刺3次。院方的護理記錄第134頁、161頁、178頁、222頁,均記載了實施穿刺的內容。原告僅僅簽署過1次深靜脈穿刺的同意書,此外所做的深靜脈穿刺並沒有告知患者家屬,也沒有經過家屬的同意。原告認為院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權,因多次深靜脈置管造成了患者的繼發感染、膿毒血癥,從而導致患者的死亡,院方應當承擔責任。

13、急診留觀病房醫護人員明知嚴xx病危卻不進行搶救

8月1日下午約4點30分,院方的醫師唐大夫在留觀病房給患者嚴xx檢查後,對我們講:病人過不了今晚。沒有采取任何治療措施就離開了病人。2日1點多,患者血壓已經很低,唐大夫和一個護士給病人用了幾針藥以後,並不積極進行救治,只是草率地對我們説,等儀器顯示30再叫我吧。請問,一個病人的心率到了30 還能正常存活嗎!足見院方的醫務人員對於病人的生命漠視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2日4點導致了病人不可挽回的死亡結果。患者整個病危的過程,院方沒有任何搶救治療的記錄,在法院庭審中,院方不能提供搶救過程記錄的任何書面文件

綜上所述,因為被告的醫務人員在為患者嚴xx診療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過錯過失及嚴重不負責任,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後果,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與嚴xx的死亡結果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被告不當的醫療行為侵犯了嚴xx的生命健康權,被告應當承擔嚴xx死亡結果的民事責任。敬請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鑑定。

此致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

原告代理人:賀xx

xx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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