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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4篇)

法律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法律合同代理合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需注意的法律問題租房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

簽訂買賣合同需注意什麼?買賣合同是明確供方和需求方權利和義務的憑證,也是買賣合同糾紛時的法律依據。為了簽訂一份安全保障的買賣合同,需注意的事項有合同主體要審查、買賣標的的基本情況要如實全面、標的數量計量辦法明確等內容。在本文詳細介紹,希望大家瞭解簽訂買賣合同注意事項,避免因合同不全引起合同糾紛。

法律合同(4篇)

一、合同主體

陷阱:故意將供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供貨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或故意將需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付款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

注意:核對供、需雙方。

二、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陷阱1: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以期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注意: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陷阱2: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以圖不免費提供。

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三、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陷阱1: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為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

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陷阱2:供方不寫合理損耗,或將合理損耗寫的較多。

注意:將損耗寫清,寫合理,對正負尾差、合理磅差、自然減(增)量等要根據情況,寫科學。

陷阱3: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

防範: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四、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陷阱1: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注意:寫清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抑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為檢收的標準。

陷阱2:供方故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簽訂苛刻一些,以期達到不負責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將質量負責的期限寫的過短,使需方根本沒有時間提出質量異議。

注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

五、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陷阱: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

注意: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籤的內容等。對包括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清楚。

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併為偷、漏税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

防範:寫清單價,寫清幣種。

七、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1:不寫交貨地點,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為糾紛管轄設下埋伏。

注意: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託運時,還要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

陷阱2:供方不寫交貨時間,或將交貨時間寫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貨,而不寫某日具體交多少貨。

防範:寫清交貨時間,分期交付的,寫清每次交貨的具體數量。

八、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陷阱:不寫或不寫清運輸方式;籠統寫到達站(港);不寫費用負擔。

注意:寫清運輸方式是水路、鐵路、公路運輸,還是聯運。要寫清到達的終點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還是其他站。要寫清運費的負擔,若是分擔,還要寫清分擔的數額或段點。

九、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

注意: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

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運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採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託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按下述原則約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貨時當面點清驗收;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貨到後10天內驗收完畢,特殊情況的雙方在貨到時或者合理的期限內驗收。沒有驗收,不得動用,一旦動用,就視為驗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數量及質量的異議。此外,合同中也應明確規定驗收的地點。

十、結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十一、違約責任

陷阱:有可能違約的一方,不寫違約責任,或將違約責任寫得過輕。

注意:將違約責任寫具體。最好把對方每項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都分別寫清,以鉗制對方,使其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陷阱:不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合同解決方式和管轄機關

注意:寫清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確定糾紛的管轄地。

十三、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

陷阱: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不蓋公章;或蓋的不是公章,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

注意:一定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於判斷。籤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查。

代理合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2019法律合同(2) | 返回目錄

(以下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聘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

 負責本專項法律事務,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甲方指定

為法律顧問的聯繫人。

二、法律事務工作範圍:

1、甲方為乙方的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書,相關制度,員工培訓計劃。

3、為甲方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4、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繳納聘請律師費

 元。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本專項法律事物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期限為

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籤)

  乙方代表(籤)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

地址:

地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中需注意的法律問題2019法律合同(3) | 返回目錄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調劑餘缺、發揮物使用價值的最佳形式。

關於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主要有如下:

1、租賃是轉讓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通過租賃合同,出租人轉讓、承租人取得的均僅為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

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無論承租人事實上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時間有多長,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在買賣合同中,賣方轉讓的是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由於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這一點又使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區別開來。

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是連在-起的,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對租賃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權利,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是一種雙務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對自己使用、收益租賃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

作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這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區別。借用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借用人對物也有使用、收益權,並於使用後將借用物返還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價,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報酬或租金,屬於無償使用。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在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解除?想要;瞭解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見下文。

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並無不當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租房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2019法律合同(4) | 返回目錄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標籤: 法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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