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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精選3篇)

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精選3篇)

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 篇1

用氣方(甲方):

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精選3篇)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家庭電話: 移動電話:

供氣方(乙方):

為了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在天然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 (甲方燃氣具所在地址)供氣證號:

(二)用氣種類:天然氣

(三)用氣性質:居民用氣

第二條 供氣方式

乙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甲方供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四條 供氣價格、計量與結算依據

(一)用氣價格:乙方根據甲方的用氣性質,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居民氣價標準執行。

(二)甲方自願選擇使用的計量器具為G2.5天然氣計量表

(1)使用智能天然氣氣表的,甲方憑存儲IC卡到乙方指定的繳費充值地點預存充值申購下月用氣量,保證卡內有足夠氣費餘額。

(2)使用機械天然氣氣表的,天然氣費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於每月6-20日,到乙方收費處繳費,也可以自願採取預存充值方式支付氣款。為便於核算用户年度階梯用氣計量。

(三)結算依據:供用氣雙方以甲方使用的本合同約定的計量器具讀數為依據進行結算。

第五條 燃氣設施及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的產權以法律法規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為準。用户氣表前的設施的產權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甲方予以配合;用户氣表分界點後的設施(含氣表)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乙方維護管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並初次安裝的用户氣表,如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自安裝之日起一年內由乙方免費維修或更換。

(三)甲方使用的燃氣器具應與天然氣相適配,應具有國家安全規定的檢驗合格證,須由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格的單位和持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上崗證的人員安裝。經乙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擅自安裝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乙方需定期對甲方的燃氣計量表出口後的用氣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

第六條 安全用氣責任

(一)甲方應對室內天然氣設施及天然氣燃燒器具進行日常檢查,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1.操作公用天然氣閥門;

2.將天然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3.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不合格、超過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天然氣熱水器、灶具、壁掛爐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後不應再使用)的天然氣燃燒器具;

4.擅自改動室內的天然氣管線、閥門、計量表等設施,或包封天然氣管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用氣安全的行為。

(二)1.甲方發現室內天然氣設施異常、天然氣泄漏、意外停氣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乙方報修。乙方應提供24小時報修值守服務;接到甲方關於室內天然氣設施異常、天然氣泄漏、意外停氣報修時,乙方應不遲於甲方報修後24小時上門檢查,其中對天然氣泄漏的報修要立即安排人員上門核查、檢修。

2.乙方應採取多種方式開展經常性天然氣安全使用宣傳,指導甲方安全使用天然氣。

3.甲方應瞭解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配合乙方實施安全巡檢作業,並及時整改安全隱患,更換超過使用年限的天然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設施設備。

4.甲方對外出租、出借房屋時,應保證所提供的天然氣設施和天然氣燃燒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天然氣的注意事項、本合同有關內容並應配合乙方的安全巡檢作業。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因上游氣源供應方調控致使乙方供氣不足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監督乙方向甲方提供平穩合格天然氣的權利。

(二)若對計量存在疑議,有權要求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天然氣計量器具進行校檢。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甲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按時足額繳納天然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三)在使用中若發現供氣故障,有權向乙方諮詢。

(四)甲方所屬產權的燃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因此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檢查和維護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乙方進行查詢,乙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六)甲方的天然氣設施、用氣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滿足國家規範要求,並負責其日常自查維護,確保功能完好。

(七)甲方有義務按照實際使用的氣量、範圍和性質按時足額繳納天然氣費,如逾期未繳納氣費應按約定支付氣費並承擔違約金。

(八)甲方變更户主,應在一個月內與變更後的新户主一同到乙方辦理過户手續,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供氣合同;甲方暫停用氣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氣前三日內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

(九)甲方不得采用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當手段用氣、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或轉供天然氣、拒絕乙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户抄表或檢查用氣安全、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天然氣設施或器具及改變天然氣設施原始安裝狀態或損壞天然氣設施、偷盜天然氣、違法拆、修氣表等違反天然氣用氣管理和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十)發現天然氣泄漏或由天然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和消防等相關部門,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一)有義務配合乙方在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接氣等施工作業和經批准的天然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十二)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使用天然氣前應當仔細閲讀天然氣合同、天然氣安全使用宣傳資料和用氣設備使用説明書,加強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氣常識,並按照本合同約定正確使用天然氣,在甲方自有產權範圍內發生的一切燃氣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督甲方用氣的權利和職責。當發現甲方違反天然氣使用及安全管理規定時,乙方可依照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賠償損失、加收違約金,對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暫停供氣。

(二)甲方逾期不繳天然氣費,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按日收取所欠氣費3‰的違約金,每次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當次所欠氣費總額。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繳納天然氣費的,乙方可以對其暫停供氣。

(三)甲方連續三個月未用氣,且未辦理暫停用氣手續,經乙方書面通知五日內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

(四)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的天然氣,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供氣。

(五)乙方需嚴格執行國家天然氣價格政策。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定期對乙方責任範圍內的供氣設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安全平穩供氣。

(七)供氣設施計劃檢修,應提前 24小時告知甲方;因臨時檢修、法定限制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通過當地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乙方應迅速搶修,並及時告知。

(八)因國家政策調控導致上游(氣礦)供氣量不足,乙方有義務協調上游增加供氣量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乙方應在所屬的營業場所公開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

用氣方(甲方):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家庭電話: 移動電話:

供氣方(乙方):

為了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在天然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 (甲方燃氣具所在地址)供氣證號:

(二)用氣種類:天然氣

(三)用氣性質:居民用氣

第二條 供氣方式

乙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甲方供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四條 供氣價格、計量與結算依據

(一)用氣價格:乙方根據甲方的用氣性質,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居民氣價標準執行。

(二)甲方自願選擇使用的計量器具為G2.5天然氣計量表

(1)使用智能天然氣氣表的,甲方憑存儲IC卡到乙方指定的繳費充值地點預存充值申購下月用氣量,保證卡內有足夠氣費餘額。

(2)使用機械天然氣氣表的,天然氣費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於每月6-20日,到乙方收費處繳費,也可以自願採取預存充值方式支付氣款。為便於核算用户年度階梯用氣計量。

(三)結算依據:供用氣雙方以甲方使用的本合同約定的計量器具讀數為依據進行結算。

第五條 燃氣設施及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的產權以法律法規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為準。用户氣表前的設施的產權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甲方予以配合;用户氣表分界點後的設施(含氣表)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乙方維護管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並初次安裝的用户氣表,如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自安裝之日起一年內由乙方免費維修或更換。

(三)甲方使用的燃氣器具應與天然氣相適配,應具有國家安全規定的檢驗合格證,須由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格的單位和持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上崗證的人員安裝。經乙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擅自安裝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乙方需定期對甲方的燃氣計量表出口後的用氣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

第六條 安全用氣責任

(一)甲方應對室內天然氣設施及天然氣燃燒器具進行日常檢查,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1.操作公用天然氣閥門;

2.將天然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3.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不合格、超過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天然氣熱水器、灶具、壁掛爐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後不應再使用)的天然氣燃燒器具;

4.擅自改動室內的天然氣管線、閥門、計量表等設施,或包封天然氣管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用氣安全的行為。

(二)1.甲方發現室內天然氣設施異常、天然氣泄漏、意外停氣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乙方報修。乙方應提供24小時報修值守服務;接到甲方關於室內天然氣設施異常、天然氣泄漏、意外停氣報修時,乙方應不遲於甲方報修後24小時上門檢查,其中對天然氣泄漏的報修要立即安排人員上門核查、檢修。

2.乙方應採取多種方式開展經常性天然氣安全使用宣傳,指導甲方安全使用天然氣。

3.甲方應瞭解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配合乙方實施安全巡檢作業,並及時整改安全隱患,更換超過使用年限的天然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設施設備。

4.甲方對外出租、出借房屋時,應保證所提供的天然氣設施和天然氣燃燒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天然氣的注意事項、本合同有關內容並應配合乙方的安全巡檢作業。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因上游氣源供應方調控致使乙方供氣不足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監督乙方向甲方提供平穩合格天然氣的權利。

(二)若對計量存在疑議,有權要求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天然氣計量器具進行校檢。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甲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按時足額繳納天然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三)在使用中若發現供氣故障,有權向乙方諮詢。

(四)甲方所屬產權的燃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因此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檢查和維護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乙方進行查詢,乙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六)甲方的天然氣設施、用氣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滿足國家規範要求,並負責其日常自查維護,確保功能完好。

(七)甲方有義務按照實際使用的氣量、範圍和性質按時足額繳納天然氣費,如逾期未繳納氣費應按約定支付氣費並承擔違約金。

(八)甲方變更户主,應在一個月內與變更後的新户主一同到乙方辦理過户手續,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供氣合同;甲方暫停用氣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氣前三日內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

(九)甲方不得采用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當手段用氣、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或轉供天然氣、拒絕乙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户抄表或檢查用氣安全、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天然氣設施或器具及改變天然氣設施原始安裝狀態或損壞天然氣設施、偷盜天然氣、違法拆、修氣表等違反天然氣用氣管理和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十)發現天然氣泄漏或由天然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和消防等相關部門,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一)有義務配合乙方在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接氣等施工作業和經批准的天然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十二)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使用天然氣前應當仔細閲讀天然氣合同、天然氣安全使用宣傳資料和用氣設備使用説明書,加強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氣常識,並按照本合同約定正確使用天然氣,在甲方自有產權範圍內發生的一切燃氣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督甲方用氣的權利和職責。當發現甲方違反天然氣使用及安全管理規定時,乙方可依照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賠償損失、加收違約金,對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暫停供氣。

(二)甲方逾期不繳天然氣費,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按日收取所欠氣費3‰的違約金,每次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當次所欠氣費總額。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繳納天然氣費的,乙方可以對其暫停供氣。

(三)甲方連續三個月未用氣,且未辦理暫停用氣手續,經乙方書面通知五日內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

(四)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的天然氣,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供氣。

(五)乙方需嚴格執行國家天然氣價格政策。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定期對乙方責任範圍內的供氣設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安全平穩供氣。

(七)供氣設施計劃檢修,應提前 24小時告知甲方;因臨時檢修、法定限制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通過當地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乙方應迅速搶修,並及時告知。

(八)因國家政策調控導致上游(氣礦)供氣量不足,乙方有義務協調上游增加供氣量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乙方應在所屬的營業場所公開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

(十)應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甲方氣費查詢、諮詢等。並應24小時接受甲方的報修,接到報修後,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應急搶險預案派人到現場處置。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應當持工作證進户安全檢查、抄表,並準確抄驗氣表讀數,如錯抄、漏抄氣量、或氣量計算有誤,應當於發現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甲方對用氣量及氣費有異議時,有權向乙方申請複核。

(十二)應向甲方宣傳安全用氣知識,提供安全用氣諮詢和指導服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內天然氣設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拒絕乙方入户安全檢查、拒絕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經乙方制止無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可暫停對甲方供氣;如導致發生天然氣安全事故,給自身、其他用氣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甲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甲方未按時繳納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氣費3‰的違約金,每次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當次所欠氣費總額;超過繳費日期三十日乙方的,乙方有權對甲方暫停甲方供氣;當甲方繳齊氣費和違約金後,乙方及時恢復供氣。

(三)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天然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拒不賠償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使用天然氣,除補繳氣費差價、拆除違規設施外,甲方須向乙方另行申辦改變用氣性質、範圍使用天然氣入户手續,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並解除合同。

(五)拒絕、阻撓乙方對天然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搶修,拒絕在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告知書上簽字以及拒絕整改的,由此產生的所有後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書面告知甲方安全隱患而甲方未整改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供氣設施發生運行事故,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氣有限公司服務電話

繳費服務(查詢)熱線:

維修搶險電話:

用户投訴電話: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章):

證件類型及號碼: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十)應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甲方氣費查詢、諮詢等。並應24小時接受甲方的報修,接到報修後,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應急搶險預案派人到現場處置。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應當持工作證進户安全檢查、抄表,並準確抄驗氣表讀數,如錯抄、漏抄氣量、或氣量計算有誤,應當於發現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甲方對用氣量及氣費有異議時,有權向乙方申請複核。

(十二)應向甲方宣傳安全用氣知識,提供安全用氣諮詢和指導服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內天然氣設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拒絕乙方入户安全檢查、拒絕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經乙方制止無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可暫停對甲方供氣;如導致發生天然氣安全事故,給自身、其他用氣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甲方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甲方未按時繳納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氣費3‰的違約金,每次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當次所欠氣費總額;超過繳費日期三十日乙方的,乙方有權對甲方暫停甲方供氣;當甲方繳齊氣費和違約金後,乙方及時恢復供氣。

(三)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天然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拒不賠償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使用天然氣,除補繳氣費差價、拆除違規設施外,甲方須向乙方另行申辦改變用氣性質、範圍使用天然氣入户手續,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並解除合同。

(五)拒絕、阻撓乙方對天然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搶修,拒絕在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告知書上簽字以及拒絕整改的,由此產生的所有後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書面告知甲方安全隱患而甲方未整改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供氣設施發生運行事故,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氣有限公司服務電話

繳費服務(查詢)熱線:

維修搶險電話:

用户投訴電話: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章):

證件類型及號碼: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 篇2

用氣人(甲方):

供氣人(乙方): 燃氣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氣申請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氣申請,符合供氣條件的,乙方應當受理,並給予辦理有關用氣手續。甲方的用氣場所具備通氣條件後,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供氣。在乙方確認甲方具備通氣條件並正式通氣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氣。

第二條 用氣地址、方式、性質及用氣設備情況

(一)用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氣方式: 管 道

(三)用氣性質: 居 民 用 氣

(四)用氣設施設備情況:

1.甲方燃氣設施安裝情況:

□未做改動

□甲方自行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安裝,並經乙方驗收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安裝

2.甲方燃氣燃燒器具情況:

灶具:型號______________;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熱水器:型號______________;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熱水爐:型號 ;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裝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户內共用天然氣閥門設置情況:

□有共用閥門 □無共用閥門

第三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乙方採用管道輸送方式向甲方供氣。

(二)供氣質量:乙方向甲方供應的天然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條 天然氣價格、計量及繳費方式

(一)天然氣價格:執行用氣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天然氣 元/立方米;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價文件的規定執行(使用IC卡智能計量表的居民用户中的剩餘金額按調整後的價格執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氣計量表安裝在(□户內、□户外),計量表為(□普通機械計量表;□IC卡智能計量表;□遠傳智能計量表,□ 計量表),表號: 。甲、乙雙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氣計量表的讀數為結算依據,每月結算一次氣費,結算期間按乙方公示時間為準。

甲方使用智能計量表,當基表數據與智能顯示數據不一致時,以計量表基表的計數為準(基表故障除外),進行核實結算。

(三)甲、乙雙方採用抄表方式計量的,在每一結算期間屆滿前 乙方工作人員到甲方處抄表,甲方應當為乙方工作人員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見表抄錄讀數或計量表出現故障不能計量的情況,暫按前3個結算週期的平均用氣量進行估量計量,情況核實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四)乙方應在繳費期前向甲方發送繳費期限、方式和金額或在乙方指定的公眾平台公佈,甲方應按繳費期限、方式和金額進行繳費。

(五)天然氣氣費繳費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

1.甲方應於結算週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氣營業網點、乙方授權的銀行或者乙方開通的移動支付平台繳納氣費,結清上月氣費或者預存下月氣費,若交費地址、交費時間調整,乙方應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能計量表的用户採用預存充值。

3、辦理銀行代扣代繳氣費的,繳款帳户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到甲方指定銀行辦理代扣代繳氣費手續。

4.其他方式: 。

第五條 天然氣計量表的維護及更新

(一)乙方為甲方安裝的計量表應當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甲方正在使用的計量表,乙方委託檢定機構定期進行強制檢定,經檢定誤差超過規定指標的,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甲方應予以配合,甲、乙雙方按本條第(三)、(四)款規定承擔費用。

(二)因乙方信息系統管理需要對計量表進行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三)甲、乙雙方對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可以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經檢定計量表不符合標準的,更換、檢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計量表損害的除外);符合標準的,更換、檢定等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計量表臨時更換由乙方負責實施;計量表校驗、送檢由雙方共同實施。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按前期3個結算週期平均值足額繳納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計量表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及時告知乙方組織更換,甲方承擔相應更換費用,以及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氣費損失,甲方應當在更換後30日內支付更換費用和氣費損失。爭議未解決前,雙方按計量表記錄值結算氣費,爭議解決後,應據實進行結算調整。

(五)如果計量表出現故障不能計量,雙方中任一方均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由乙方負責更換,雙方協商處理計量事宜,暫按故障前正常計量的3個結算週期的平均用氣量計算。協商一致後,按協商結果多退少補。

(六)計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為10年,在該期限內,因甲方原因致使計量表損壞,甲方應當更換計量表並承擔換表費用,使用年限到期後,由乙方按計劃免費更換一次。

第六條 天然氣設施的使用和維護管理

(一)甲方天然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計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含計量表及其與計量表出口前相連的輸氣管道、閥門、調壓器等),由乙方負責維護和更新,甲方應當予以配合;計量表出口後的甲方户內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甲方負責維護、維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氣管道入户牆外側(含牆體)的燃氣設施由乙方維護、更新,天然氣管道入户牆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甲方維護、更新。

乙方每二年對甲方的用户燃氣設施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

乙方實施安全檢查前,應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檢查的日期,並在約定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須主動出示工作證件,甲方應給予配合。

乙方應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實際使用人)應簽字確認。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承擔用户燃氣設施的管理、維修責任,有關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簽訂補充協議並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户內裝修不應妨礙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安全運行和日常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氣房間結構,不得擅自改變(拆除、遷改或覆蓋)天然氣設施(包括計量表及鉛封等)原始安裝狀態。甲方如需改動,應當向乙方申請和諮詢有關安全事項,乙方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按承諾服務時限予以答覆。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標準和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天然氣前用氣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和《天然氣用户安全用氣須知》,熟知安全用氣常識,避免發生漏氣、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按期繳納天然氣氣費。對用氣量及氣費有異議時,有權向乙方申請複核。若甲方對計量數據有異議,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實解決。甲方也可向經國家授權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檢定。

(三)甲方購買或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由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負責安裝與維修,並經乙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驗收自行使用的,由此產生的損害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應當按照產品説明書正確使用燃氣燃燒器具,出現故障及時向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和安裝單位報修。

(四)負責甲方管理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日常自查維護、定期檢查和更換。安裝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附屬安全設施(機械通風裝置、燃氣報警裝置等)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負責其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測、維修及更換,保證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搶險作業工作,若乙方因甲方原因安全檢查時未能入户,甲方應主動聯繫乙方進行安全檢查。甲方不應拒絕在乙方工作人員填寫的《居民用户安全檢查告知》上簽字,並按照要求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六)甲方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用户天然氣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甲方委託非乙方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甲方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

(七)甲方發現天然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乙方或相關部門。

(八)甲方接到乙方按約定的聯繫方式發出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隱患、用氣場所整改通知後,應當簽字確認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若因甲方不整改安全隱患,引發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法律後果。

(九)不得有下列違反天然氣使用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運行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

1.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氣閥門;

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管道和燃氣計量表;

4.擅自改變計量表原始安裝狀態、破壞計量表及由供氣管理單位制作的鉛封或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

5.擅自改動原房屋用氣場所的結構和用途;

6.拒絕、阻撓乙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户抄表或對供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搶修;

7.干涉、阻撓乙方在共用天然氣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業;

8.擅自改變天然氣用途或者轉供天然氣。

9.擅自使用已在乙方辦理暫停手續的天然氣設施或啟用已封堵天然氣設施。

(十)甲方作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如果將房屋交付給非業主使用人,甲方應向其告知:本合同內容、安全用氣常識和使用燃氣設施時注意事項、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檢查並反饋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甲方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天然氣使用安全隱患,對發現隱患或疑似隱患應及時通知乙方予以協助。非業主使用人在整改通知書上簽字,視為甲方知悉。因非業主使用人原因引起漏氣、燃爆或中毒窒息,給非業主使用人或第三人帶來損害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供氣。甲方暫停用氣3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乙方辦理相關停氣手續,由乙方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需繼續使用,經甲方申請,由乙方按規定對天然氣設施進行安全複驗後,恢復供氣。若不辦理暫停用氣手續,經乙方通知後仍不辦理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十二)甲方有權對乙方收費標準、服務項目等事項進行查詢,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規、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乙方的強制交易行為。

(十三)當乙方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實施停止、限制供氣或恢復供氣時,甲方應根據乙方通知的停止、恢復供氣時間預先做好準備,以防止人身或財產損害等事故發生。

(十四)甲方應當遵守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安全使用相關標準。遵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建立用户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手冊,指導甲方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對甲方户內天然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二)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者降低供氣壓力,因工程施工、設施設備檢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告知甲方(包括短信、網絡通知、在小區張貼通知等方式),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供氣。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天然氣設施設備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臨時中斷供氣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不間斷的搶修措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接到報險、搶修通知後,按照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置。

(五)應甲方要求,乙方對甲方燃氣設施安全隱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幫助;對甲方室內燃氣設施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檢,並將複檢結果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限定甲方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服務。

(七)甲方户內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財產、人身安全的,擅自將生活用氣改為生產、經營用氣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維修及整改;拒絕維修、整改的,乙方有權在提前告知(如在甲方住所地附近公共區域、住宅小區公告張貼、協議約定的手機短信等聯繫方式)後,暫停供氣,並有權向甲方追收相關費用。

第九條 特別提醒

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暫停供氣:

(一)甲方危害供用氣安全,擾亂供用氣秩序,拒絕乙方檢查的;

(二)甲方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執行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依法做出停氣指令的;

(四)發生不可抗力或突發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期足額繳納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應繳納氣費的3 ‰的違約金;超過繳費日期30日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未在2日內繳納的,乙方有權中斷對甲方供氣;當甲方結清氣費和違約金後,由乙方恢復供氣。中斷供氣超過90日,甲方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經乙方書面通知,乙方有權終止與甲方的供用氣合同,並拆除供氣設施;甲方申請重新安裝時,須結清欠費並另行辦理相應安裝手續,重新簽訂供用氣合同。

2.私自改變用氣性質(即居民用氣改變為非居民用氣),除補繳氣費差價外,還應當支付應繳氣費差價10%的違約金。

3.有采取破壞計量表或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的,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月用氣量和現行氣價補繳氣費,並應當支付補繳氣費10%的違約金。

4、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內燃氣設施、未按合同約定用氣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章用氣、拒絕甲方入户作業、拒絕甲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造成自身、其它用氣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供氣,應當向甲方支付停氣期間用氣量天然氣氣費(按上月日平均用氣量費用乘以停氣天數)的3 ‰的違約金。

2.乙方因施工、檢修供氣設施設備,中斷供氣或調整供氣量,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除承擔違約責任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天然氣質量發生的事故,造成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氣、限氣,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1.甲方房屋產權關係發生變更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變更後的30日內與變更後的業主一同向乙方申請變更合同,並結清變更前天然氣氣費。新業主與乙方重新簽訂《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後,原合同自行終止。甲方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甲方需要改變用氣類別、用氣負荷或超負荷用氣,擴大用氣範圍,遷移用氣場所,應當向乙方辦理合同內容變更手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變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3. 甲方的電話、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應在變化後5日內通知乙方作調整、更新。如甲方怠於變更或通知,導致乙方不能聯繫和告知,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4.因雙方供用氣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安全檢查、供氣服務等有特殊要求及其他未盡事宜,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證按合同約定的供氣質量和數量向甲方穩定供氣,影響其正常用氣,而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又無法解決。

(2)甲方決定停止使用天然氣。

2.若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拖欠氣費及違約金超過90日,經乙方書面通知,仍不繳納的。解除合同後,甲方仍應當補齊拖欠的氣費及違約金。

(2)嚴重違反天然氣使用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嚴重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運行和社會公共安全,乙方制止無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

(3)若持續半年以上將居民用氣性質更改為非居民用氣性質,則本合同解除,雙方重新簽訂《非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

(4)盜用天然氣超過一年用氣量的。

解除合同後,乙方有權封堵氣源或拆除乙方維護管理範圍內的天然氣設施(包括計量器具)。甲方接受處理或整改完畢,要求拆封通氣或復裝的,應支付前期因此發生的人工和材料費用,並另行辦理恢復用氣的手續。

3.凡發生以上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相對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主張解除合同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相對方的通知及送達地址以本合同所載明為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對合同延續均無書面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通知及送達

本合同所稱通知,包括短信、QQ、網絡、函件、公告等通知,通知送達包括書面直接送達、書面留置送達、短信送達、報刊公告送達、小區公告送達、特快專遞、法律文書等。

2、甲方通知及送達地址(QQ)

乙方通知及送達地址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內容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氣人(簽字): 供氣人(蓋章):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經辦人(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 編: 郵 編:

應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應急聯繫電話: 報險、搶修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慶城鎮天然氣供用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供氣方:燃氣有限公司

用氣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 氣 方: 重慶勝邦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證號:

注 冊 地 址: 用 氣 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 冊 地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按安全、平穩、合理地供應和使用天然氣的原則,在自願、平等互利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氣地址、性質和計劃用氣量

1.1 用氣地址: 。

1.2 用氣性質為: 。

1.3 計劃用氣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氣設備名稱和數量

1.5 在冬春季用氣高峯期間或其它供氣緊急狀況時,根據國家天然氣供應“先安全後生產,先重點後一般,先民用後工業”的原則,供氣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用氣方採取必要的錯峯、避峯或限(減)、停氣措施,用氣方應按照供氣方通知予以積極配合,妥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供氣方採取錯峯、避峯或限(減)、停氣措施,應當通過公告或書面通知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氣方。

2、供氣方式和質量

2.1 供氣方式: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氣方供氣。

2.2 供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3、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3.1 燃氣價格: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燃氣價格執行,天然氣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調價文件的規定執行。

3.2 燃氣計量表(計量交接點)

3.2.1燃氣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表號及生產廠家

名 稱:

型號規格、表號:

生 產 廠 家:

3.2.2 天然氣按標準體積進行計量,根據國家計量法有關規定,燃氣計量器具由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計量準確性進行定期檢測、認定,定期檢測、認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用氣方使用的燃氣計量器具檢定週期為: 首檢 ,使用年限為: 10年 。

3.2.3 燃氣計量器具校驗、送檢以及臨時替換由供氣方負責,用氣方應配合實施。經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認定後,如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誤差超過規定值或因故損壞、超過使用年限等,應當更換該計量器具,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4 任何一方對計量裝置提出異議時,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校驗合格的,校驗費用等由提出異議方承擔,校驗不合格的,校驗等相關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5 雙方約定抄表次數為: / 月 / 次,抄表日期為: / ;以抄表記錄作為用氣量和用氣費用的計算依據。

3.2.6 計量裝置出現異常時,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氣量作為結算依據。

3.2.7 其它約定: 無 。

3.3 氣款支付擔保選擇以下 不選擇 種方式:

3.3.1 用氣方向供氣方提供 / 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為雙方核准的一個月氣費金額 / 元,見索即付。用氣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氣款,供氣方有權請求銀行執行保函,保函期限為 / (期限最短不得低於本合同期限屆滿後6個月)。

3.3.2 用氣方將其房產、車輛等可供擔保財產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作為其履行繳納氣費義務的擔保。該抵押登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後,每月按實際發生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氣費。

已交抵押登記證明: / ,抵押期限為: / 。

3.4 天然氣費結算方式採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費 。

3.4.1 氣費以 / 為結算週期。用氣方於 / 前自行到供氣方營業網點繳納氣費或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3.4.2 氣費以 / 為結算週期,用氣方預先交納一個月氣費 / 元(按月計劃用氣量計),在抄表後按實際用氣量以預付款結算當月氣費,預付款大於實際用氣金額的轉入下期預付款金額,預付款小於實際用氣金額由用氣方補足。若在結算週期結束之日,供氣方未收到用氣方預付的下期氣款,從用氣方預付氣款用完之時起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3.5 在氣費結算中,雙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均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的一方全額支付;檢定結果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則由用氣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氣方應先承付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在下次氣費結算中清算差額。

4、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4.1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 計量表前球閥 。

4.2 位於產權分界點(不含分界點)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供氣方,由供氣方負責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並承擔費用,用氣方應給予配合。

4.3位於產權分界點(含分界點)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用氣方,由用氣方負責維護和管理。

4.4 供氣方、用氣方分別承擔各自產權部分天然氣設施的所有損失、風險和相關責任。

4.5 因用氣方申請、違法用氣、危及安全用氣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氣方天然氣供氣設施的,用氣方承擔天然氣設施拆安費用。

4.6 對於設置在用氣方控制區域內的計量裝置,如因用氣方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計量或有偷竊氣行為的,供氣方發現後,有權中斷向用氣方供氣,並要求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7 其他約定: 無 。

5、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用氣方應當協助並在安全檢查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5.2 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天然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5.3 用氣方逾期不交天然氣氣費,供氣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5.4 發現用氣方管線、用氣設備或安全管理存在違反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隱患時,有權減、停氣,直至用氣方消除安全隱患為止。

5.5 用氣方所有的計量表損壞或不按報廢規定到期更換的,經書面通知而用氣方不予維修更換的,供氣方可以採取中斷供氣直至更換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向用氣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指導用氣方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5.7 在營業網點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搶修電話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5.8 因施工、檢修和合同約定等情形,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用氣方,並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用氣方。

5.9 對用氣方查詢天然氣收費、服務等事項,供氣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6、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天然氣。

6.2有權對供氣方收費標準、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

6.3 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有償服務或者幫助。

6.4 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納天然氣費。

6.5 嚴格遵守各種安全用氣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設置用氣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用氣、設備設施檢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用氣設施、設備履行日常維護管理職責。

6.6 用氣方新(改)建、擴建輸配氣、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燃氣工程標準,必須依法經供氣方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7 嚴禁擅自添裝、遷移和更改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和破壞供氣計量調壓及報警切斷裝置,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用氣方承擔。如確需擴大使用範圍、更換遷移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向供氣方支付有關費用。

6.8 用氣方應配備後備能源設備以保證正常生產經營。

6.9 有義務協助和配合供氣方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接受供氣方對使用範圍的燃氣設施檢查監督。

7、違約責任

7.1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7.1.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當向用氣方支付停氣期間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十 的違約金。

7.1.2 供氣方施工、檢修供氣設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2 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7.2.1 用氣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納氣費,自逾期之日起供氣方每日按應繳氣費 3‰ 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日內用氣方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2 用氣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按實際用氣性質的開始時間補交氣費和 3‰ 違約金;用氣方盜用天然氣,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月用氣量和現行氣價補繳氣費,並承擔補繳氣費 10 %違約金,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 日內用氣方仍不補交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3用氣方天然氣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財產、人身安全的,或用氣方違法用氣的,或用氣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若由此給用氣方自身或供氣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8 、免責條款

8.1 下列情況屬於免責情形:

8.1.1 國家和當地政府部門啟動應急供氣預案、氣源單位發佈“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2由於氣源單位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3 由於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調整、突發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供、用氣或者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他義務的。

9、合同的變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定。

9.2.用氣方需要改變用氣性質、擴大用氣範圍、遷移用氣地點或將天然氣設施權屬轉讓(出售、贈與、繼承)他人等,均應提前向供氣方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供氣方在收到用氣方的變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辦理或答覆。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權人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喪失或有可能喪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時。

10.1.2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和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1.3 用氣方違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條約定,被供氣方停止供氣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追究責任方的違約責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1、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爭議條款採用以下第 (1) 方式解決:(1)提請 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聯絡方式

供用氣雙方必須確定供用氣管理協調部門和人員,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和電話通訊號碼,並接受發出的有關供用氣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氣 方:

通 訊 地 址: ,郵編: 402360

用氣管理協調人: 。

用氣管理聯繫電話: 。

傳真電話: 無

12.2 供 氣 方:

通 訊 地 址:重慶市大足區龍崗街道辦事處北環西路70號,郵編: 402360

供氣管理協調人: 。

供氣管理協調電話號碼: 。

傳 真: 無

13、其它約定

13.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簽訂合同的條件(包括法律、政策、價格、合同主體等)發生變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重新簽訂供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13.2 本合同一式 貳 份,供氣人、用氣人各 壹 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條附生效條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條約定生效條件後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無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氣人(蓋章): 用氣人(蓋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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