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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精選3篇)

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精選3篇)

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 篇1

甲方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精選3篇)

乙方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要求,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場所的安全、衞生環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定本施工協議。

二、 施工項目:

三、施工地點:

四、 施工時間:

五、協議內容:

第一條 乙方的資質審查由甲方審查確認,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具有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近兩年安全施工證明;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等具有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及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證書;

5、配備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30人以上的承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6、配備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

7、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第二條 本工程的安全目標是:無重傷、死亡事故;無人身羣傷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無設備重大損壞事故。

第三條 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針和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員行為規範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則。

第四條 甲方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最高機構(該機構成員包括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該管理體系下設安全員,負責日常工作。乙方要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相適應的安全組織機構。

第五條 甲方和乙方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2、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嚴格審查乙方的安全資質。

3、有權參加審查乙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並督促執行。

4、幫助協調承包人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

5、有權督促、檢查乙方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發書面安全不符合項通知,有權視其情況責令其停工整頓。

6、負責組織相關人蔘加的聯合安全施工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7、協助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8、負責合同中規定由甲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七條 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施工現場安全由乙方負責。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標準和規範、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3、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單項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經甲方審查後實施。

4、承包人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的;所有作業人員中沒有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殘人員。否則,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要求上述人員立即停止作業並離開施工現場。

5、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產品,符合檢驗週期。

6、起重設備、壓力容器等設備的報裝、驗收、效驗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協助。

7、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辦理施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

8、乙方在現場設置各種安全標誌及安全保護設施,並要考慮與其它單位整體的協調性。

9、施工現場嚴禁存在“三合一”(辦公、倉庫、生活)場所,夜間現場值班人員應向發包人備案。

10、凡由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凡由乙方責任造成的火災和設備損壞等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並按規定統計上報。

11、嚴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設工程安全工作規程進行施工。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元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合同到期無安全事故後返還。

第九條 甲方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習慣性違章、嚴重違章的,甲方根據情節對乙方進行處罰 元的違約金。違約金應以現金的形式給甲方上交。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 篇2

甲方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乙方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要求,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場所的安全、衞生環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定本施工協議。

二、 施工項目:

三、施工地點:

四、 施工時間:

五、協議內容:

第一條 乙方的資質審查由甲方審查確認,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具有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近兩年安全施工證明;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等具有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及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證書;

5、配備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30人以上的承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

6、配備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

7、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第二條 本工程的安全目標是:無重傷、死亡事故;無人身羣傷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無設備重大損壞事故。

第三條 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針和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員行為規範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則。

第四條 甲方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最高機構(該機構成員包括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該管理體系下設安全員,負責日常工作。乙方要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相適應的安全組織機構。

第五條 甲方和乙方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2、甲方和監理單位有權嚴格審查乙方的安全資質。

3、有權參加審查乙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並督促執行。

4、幫助協調承包人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

5、有權督促、檢查乙方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發書面安全不符合項通知,有權視其情況責令其停工整頓。

6、負責組織相關人蔘加的聯合安全施工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7、協助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8、負責合同中規定由甲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七條 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1、施工現場安全由乙方負責。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標準和規範、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3、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單項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經甲方審查後實施。

4、承包人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的;所有作業人員中沒有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殘人員。否則,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要求上述人員立即停止作業並離開施工現場。

5、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產品,符合檢驗週期。

6、起重設備、壓力容器等設備的報裝、驗收、效驗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協助。

7、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辦理施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

8、乙方在現場設置各種安全標誌及安全保護設施,並要考慮與其它單位整體的協調性。

9、施工現場嚴禁存在“三合一”(辦公、倉庫、生活)場所,夜間現場值班人員應向發包人備案。

10、凡由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凡由乙方責任造成的火災和設備損壞等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並按規定統計上報。

11、嚴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設工程安全工作規程進行施工。 第八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元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合同到期無安全事故後返還。

第九條 甲方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習慣性違章、嚴重違章的,甲方根據情節對乙方進行處罰 元的違約金。違約金應以現金的形式給甲方上交。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注:”三不放過”原則: 指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協議 篇3

甲方:通信段

乙方: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施工地點:

施工項目;

乙方施工地段內,有甲方管道及光纜,為確保光電纜安全,不造成損害,經雙方協商,特定如下協議:

1. 乙方在簽訂施工協議前,應提供施工圖及施工方案。雙方應共同勘察現場,明確施工範圍及甲方既有設備的現狀,經會商後,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2. 乙方在施工前,必須提前48小時以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甲方。

3. 甲方派人配合,探測通信管線徑路。甲方人員到達現場勘察後,做相應的指導,由乙方人工找出通信管線或光電纜,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

4. 在乙方施工範圍內,甲方既有光電纜的土層上,必須動土施工時,需在乙方光電纜切改完成後,方可施工。如暫時無法移設,採取防護方案時,必須徵得甲方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5. 乙方在施工的整個區段內,距離通信光電纜左右各2米範圍內,不得用機械施工。必須是甲方配合人員監護下,方可採用人工開挖的方式施工。

6. 乙方施工過程中,應避開甲方光電纜,不得佔壓光電纜徑路。如威脅通信管線、光電纜安全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施工。

7. 乙方施工時,不得破壞甲方所屬通信管線及附屬設施。施工與通信管線交越時,必須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對通信管線採取防護措施。如因施工影響造成甲方設備切改、移設,其費用由乙方支付。

8. 施工單位確定施工方案後,不得隨意便更施工地點或擴大施工範圍,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便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

9. 施工範圍內,所有因施工需要,造成通信管線外露的,其安全由乙方全權負責。施工結束前,必須在甲方監護人員配合下,由施工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10.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服從甲方配合人員的指揮,甲方配合人員不到場,不得擅自施工。同時,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強化教育,杜絕野蠻施工。

11. 在乙方施工範圍內,發生光電纜故障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搶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

12.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違反協議,造成甲方光電纜中斷或通信管道其它故障,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13. 本協議簽訂後,具有法律效應,因施工造成甲方光電纜損傷中斷,執行該協議發生糾紛,交由鐵路運輸法院裁定。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後,自動失效。

甲方:通信段 乙方: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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