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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通用4篇)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通用4篇)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通用4篇)

第一條:志願者協會是由團委批准成立,醫療服務部帶頭以醫院青年職工為主的羣眾性組織。

第二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我院青年志願者服務工作,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積極配合醫院開展的素質教育,弘揚新風正氣,改善人際關係,幫助青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五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六條:為學校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七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八條:規劃組織青年志願者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院青年志願者開展工作。

第九條:培養青年志願者,提高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技能。

第十條:開展與其他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凡熱心公益事業、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加入本協會的青年職工,在校醫學生,可以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個體會員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審查通過,並進行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4、向本協會推薦成員。

5、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3、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在協會的組織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會員也可單獨向社會提供志願服務,並報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對於模範履行會員義務,在青年志願者行動中取得一定成績的會員,協會應根據其從事志願工作的時間、表現和成就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主任一名、負責人兩名,主任由團委提名,負責人由主任推薦。

第十八條:本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管理協會日常工作,主任視情況指定一名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主任不在時,經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職權。

第十九條:協會負責人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和安排,協調各志願小組工作,落實志願活動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條:各活動組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為醫院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醫院團委。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xx市xx區志願者協會。簡稱:xx區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者組成的,是開展地方公益性活動的專業性和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區廣大志願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為重點,堅持“面向羣眾、面向基層,服務他人、奉獻社會”的基本方針,廣泛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大力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積極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努力為提高全區公民道德素質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共xx區委宣傳部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中共xx區委宣傳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為社區管理和建設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

2、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弱勢羣體提供生活服務、物質支持和精神慰籍。

3、開展環保、衞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識、惠民政策等各種宣傳教育活動。

4、為各種公益事業和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5、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志願者服務部、服務隊工作。

6、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組織交辦的志願服務工作。

7、開展與區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條件:年滿14週歲、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無償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願為本協會無償提供資金、物質支持,對本協會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本人自願,可聘請為本協會名譽會長和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向住所或單位所在地的服務部或服務隊提出申請,並進行註冊登記,通過協會審查後,由協會統一頒發志願者會員證。協會、服務部和服務隊可根據需要舉行志願者入會宣誓承諾儀式。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3、根據本協會章程和決議的精神,依法參加本協會活動。

4、根據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5、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按照服務協議,無償為他人或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3、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4、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維護協會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參加協會或所屬服務部、服務隊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會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因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其中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負責如期召集和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落實情況;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等。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下設志願者服務部和志願者服務隊。 志願者達100人以上的街道、鄉鎮、院校、大型企業、單位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部;100人以下的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須報協會批准成立,並接受協會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負責所屬志願者的審報、日常管理、檔案登記、培訓工作和組織服務活動等。每年年終向協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五章 協會標誌

第二十五條 為便於志願者的統一管理,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協會設會旗、會徽、會帽和會員證。協會和各服務部在開展集體服務活動時應攜帶會旗, 會員應佩帶會徽、會帽。

第二十六條 會員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全區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會員證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註銷其註冊號,被註銷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註冊號由協會統一確定編制。

第六章、志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要堅持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以自願參與為基礎,突出公益至上,體現無償、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志願者要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除參加服務隊、服務部、協會組織的集體服務活動外,志願者可自行聯繫服務崗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每次服務後,需認真填寫志願服務表,並在服務證中註明。每名志願者一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至少累計需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

第三十條 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項目,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要求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大型集體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吸納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登記的其他志願者參加。

第三十一條 各服務部開展50人以上參加的大型志願服務活動需書面向協會報告;協會組織大型志願服務活動各服務部需按要求派員參與。

第七章 激勵和表彰

第三十二條 協會每年2-3月份召開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

工作進行總結,對下年度工作進行部署,並對優秀志願者進行表彰。

第三十三條 對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定工作。志願服務時間一年內累計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評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4個工作日192小時,評為二星級志願者;累計達40個工作日320小時,評為三星級志願者;累計達80個工作日,640個小時,可評為四星級志願者;累計達120個工作日,960個小時,可評為五星級志願意者;評為三星級以上志願者可推薦為優秀志願者。對榮獲優秀志願者的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對特別優秀的志願者,協會將聯繫媒體予以大力宣傳推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申請專門賬户,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接受個人和單位的捐贈。所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每年定期公佈收支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xx市愛心社區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關心、熱愛、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間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成立的、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務,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中華傳統文明風範,構建互助、互愛、樂觀、感恩,伸張正義的社會團體。致力於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組織社會力量,為鰥、寡、孤、獨、殘疾者等社會弱勢羣體提供救助,勇於擔當社會責任,努力推進公益、慈善社會化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公平、文明、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xx市商州區長坪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熱心於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願者隊伍,根據本會宗旨開展公益、慈善項目。

(二)組織會員依法開展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各類公益、慈善活動。

(三)招募志願者、提供信息和諮詢等服務,宣傳現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會公益、慈善意識。

(四)通過舉辦各種公益、慈善文化活動,接受社會捐贈、募集會員捐贈,公開、透明、合理的用於各項公益慈善活動。

(五)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公益、慈善機構就民間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發展進行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編寫、編譯、出版有關公益、慈善文化事業方面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

(七)向政府提出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提供資訊和服務,協助政府發展社會公益、慈善文化事業。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xx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會長(副會長)級會員、常務理事會員、普通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熱心公益、關注慈善文化事業;

(三) 敢於擔當社會責任,遵紀守法,並能切實履行會員義務,願意並能及時繳納會費;

(四)個人會員年滿18週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主動提交書面申請。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內設會員管理部門討論通過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副會長)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2、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理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4、普通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6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6個月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會議確定並頒佈。

第十四條贊助會員根據自願贊助原則,對贊助本會經費的會員可以根據金額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其他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部門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財務制度和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致力於公益、慈善事業並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有社會責任感,有願景並具備帶領團隊朝既定的方向前進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由會長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擔任。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對外交往,出席有關活動。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在各縣設立臨時工作站和分會,在以外設立辦事處負責聯絡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贊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所得和有關部門的資助、獎勵;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諮詢、培訓、展覽、義賣等服務活動的收入;

(六)開展為服務對象募捐活動形成的愛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費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變更由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愛心人士監督,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三十五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xx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社區志願者協會章程示本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區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是xx市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xx市xx區右安門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xx市xx區右安門街道辦事處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體系。

(三)培養社區工作者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社區工作者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有理事會發給會員證件。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x年x月x日經第x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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