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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通用3篇)

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通用3篇)

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篇1

原告某新能源公司訴稱:1.解除《某集團公司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站供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服務合同》);2.某集團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全部投資費用淨值;3.某集團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負荷補償款、違約金。

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通用3篇)

被告某集團公司辯稱:1.《服務合同》未生效,合同義務尚未開始履行,目前雙方處於履行合同的前期準備階段,應按照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雙方互付返還義務;2.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站產權人應為大連某新能源公司,並由其自行負責拆除;3.涉案能源站不能正常發電的責任不在某集團公司。能源站至今未能發電的原因為未正式併網,主要責任在某新能源公司,涉案能源站的正常運行所需成本應由某新能源公司承擔。4.某新能源公司嚴重違約,某集團公司有權解除《服務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集團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某新能源公司投資建設能源站,為某集團公司提供供能服務,能源站包括燃氣發電機組、餘熱鍋爐、燃氣蒸汽鍋爐及相關配套設施設備等的供能設施。某集團公司的權利義務為:有權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供應方案供能(電力、蒸汽);某集團公司需對某新能源公司能源站順利建設提供全力支持,某集團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共同完成能源站的報批、整體驗收等工作,某新能源公司配合某集團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評審、設計、審批用相關文件;某集團公司最低保證負荷為電力負荷日間不低於3400KW,夜間不低於1700KW,園區蒸汽負荷日間不低於9T/h,夜間蒸汽負荷不低於4T/h;某新能源公司的權利義務為: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供能方案要求,向某集團公司提供安全、穩定的供能服務;按合同約定收取供能費用,開具供能服務費發票。對於違約情形,雙方約定:某集團公司逾期交納供能費用時間超過五個月,某新能源公司除每日收取1‰的滯納金外,有權解除供能合同,某集團公司應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截至解除之日全部投資費用的淨值(含資本金和已投資金額12%的財務成本)和本合同期內至解除之日所提供供能服務未結算的全部合同價款;如某集團公司負荷連續兩個月仍低於最低保證負荷,則從第三個月開始某集團公司需按照最低保證負荷支付相關供能費用。合同有效期至二十年供能服務結束為止,供能服務開始時期為能源站併網發電投入商業運行日期,期滿後雙方友好協商合同的延續事宜。

上述協議簽訂後,某新能源公司進行了安裝施工,經濟南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驗為合格。20__年5月4日,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了能源站項目建設,內容包括新建2台燃氣發電機組、2台餘熱蒸汽鍋爐、2台燃氣蒸汽鍋爐等配套設施。20__年6月24日,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某集團公司的環保申請進行了批覆,同意該項目的建設。20__年10月13日,濟南供電部門同意某集團公司的申請,同意某集團公司天然氣發電項目接入電網。20__年1月19日,某新能源公司建設的能源站經竣工驗收為合格,某新能源公司完成了能源站的建設。目前2台燃氣蒸汽鍋爐已運行,2台燃氣發電機組已具備併網發電條件。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集團公司確認,某新能源公司為完成上述2台燃氣發電機組、2台餘熱蒸汽鍋爐、2台燃氣蒸汽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共投資本金5912萬元。

20__年12月25日,某新能源公司出具《關於燃氣輪機發電無法正式投入運行的説明》,內容為:能源站兩台燃氣輪機現在正在調試階段,併網手續也正在積極辦理當中,且發電併網運行需要多系統聯動調試,DCS系統調試需要一段時間,直至平穩安全運行,現階段短時間無法正式投入正常使用。故本次驗收範圍不包括燃氣發電部分,特此説明。某新能源公司在落款處加蓋公章。

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集團公司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某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員王某某作為兩公司在歷城供電公司辦理燃氣發電廠分佈式電源項目供電業務的代理人,具體權限為:1.全權辦理用電業務,包括代表法人對供(購)電方案、併網或者有關協議等重要事項作出決定;2.簽訂供(購)電、併網業務等文書;3.辦理其他關於此項目發電業務的手續等。授權期限為20__年1月2日至20__年3月31日。某新能源公司、某集團公司均在授權委託書上加蓋公章。

經現場勘驗,涉案設備目前處於閒置關閉狀態,雙方均認可涉案設備未經過最終的驗收,必須經過試運行才能整體驗收。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設備啟動需要輸入密碼,密碼由某新能源公司掌握。某集團公司表示,某新能源公司如能將設備開起來,某集團公司可以繼續使用該設備,其本來就需要用電和蒸汽。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設備本身運行沒有問題,併網發電需要雙方都到場,驗收後就可以運行。後又表示,設備閒置時間較長,很久未進行維護,不敢保證啟動後能否繼續使用。

某集團公司現用電系從國家電網購買,經到歷城供電公司核查,某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山東某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__年的用電量分別為8058437KWh、18996000 KWh,20__年用電量分別為18138308 KWh、16296840 KWh,20__年用電量分別為25075425 KWh、5104200 KWh,上述兩公司均位於某科技園南區。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11月4日作出(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一、本案所涉的《服務合同》於20__年4月20日解除;二、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資本金5912萬元及投資財務成本7094400元;三、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供能款、最低負荷補償款5735155.22元及違約金;四、某集團公司履行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判決義務後,本案所涉的能源站屬於某集團公司所有;五、駁回某新能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集團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均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4月22日作出(20__)魯民終340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一、四、五項;三、變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資財務成本7094400元”;四、駁回某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篇2

意見書(離婚案件當事人出具書面意見用)

· 發佈時間:20__-09-28

意見書

提交意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號原告與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人因……(寫明理由),無法出庭參加×年××月××日調解。

書面意見:

……

(以上寫明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處置等意見)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見人(簽名)

×年××月××日

【説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制定,供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用。

2.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綠色原則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篇3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調查收集……(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理由)。你方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可根?據情況以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為依據)的規定,本院決定不予准許。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説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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