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郵輪旅遊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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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郵輪旅遊合同 篇1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遊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郵輪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郵輪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岸上用餐次數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岸上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遊意外保險。經乙方推薦,甲方已經閲讀並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為準。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遊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遊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註費;□乙方統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等,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遊的,須徵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及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並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規定及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煙規定,除指定的吸煙區域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煙。
6.在郵輪旅遊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閲讀並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遊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遊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遊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遊的,不得擅自分團、脱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遊產品説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甲方,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説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遵守郵輪旅遊產品説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佈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遊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專科醫師及醫療設施,郵輪離岸後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為防止途中發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遊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遊,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旅遊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遊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況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的情況下,啟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所佔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遊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旅遊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1)、《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遊行程單、郵輪旅遊產品説明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等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的約定;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具體購物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5.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6.購物活動具體約定如下: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
名稱主要商品
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説明甲方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甲方簽名: 乙方(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約定;
3.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5.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6.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如下: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
説明甲方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甲方簽名: 乙方(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郵輪旅遊合同 篇2
_____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____元,交割月份____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
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
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
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
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
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
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
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
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
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郵輪旅遊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照《民法典》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標的及租期
1.乙方自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向甲方租用品牌型座車一輛,顏色:,車牌號:,詳細內容見《車輛交接單》。合同起始日期以具體的發車日為準。
2.車輛產權為甲方所有,乙方擁有承租期內的使用權。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租金人民幣元(含税率%),大寫為元。
2.每基本行駛里程為公里,超出基本里程的,乙方應按元/公里向甲方支付超公里費,每月日結算一次。
3.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元。該保證金於乙方返還車輛並結清費用後的個工作日內退還給乙方。
4.每月日至次月日為一個結算月,甲方應在每月日開出當月租金的發票交乙方,乙方在收到發票後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
5.合同期內,如遇國家相關的税費制度調整致使車輛運營成本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對租金予以相應調整。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具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資質和符合要求的證照。
2.甲方應保證所提供車輛車況完好,設備齊全且性能符合使用標準,證件齊全有效。
3.甲方負責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和年度檢驗,對非人為造成的故障予以維修,負責上海市境內車輛拋錨處理和急修。協助乙方處理行車事故,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4.如遇車輛年度檢驗、發生非人為引起的故障及無責交通事故,甲方應提供同等級或以上的替代車輛,確保乙方用車。
5.甲方對乙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6.甲方委派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和駕駛證等證件,加蓋的公章或合同章必須真實有效。名稱和地址等基本情況變更的,乙方須在該變更情況發生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乙方提供無效證件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將車輛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等,不得利用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3.乙方應保持車輛機件設備和相關標誌完好,不得擅自拆換設備、車輛零部件,不得私配車輛鑰匙。
4.乙方配備的駕駛員必須具有與所租車型相符的有效駕駛證,駕駛證複印件和聯繫方式須在甲方留存。
5.乙方每月日至日之間須將車輛里程錶讀數告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將車輛送到指定地點進行保養、檢測。
6.車輛證件有效期屆滿前,乙方須配合甲方更換證件。租賃期內乙方遺失車牌或其它證件的,應承擔補辦證件所產生的費用。
7.承租車輛發生機件故障或交通事故的,雙方約定的維修地點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維修地點的,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8.乙方承租的車輛必須加註廠方規定的油品,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9.乙方委派駕駛員的,須承擔租賃期間因交通違法行為而被記分、罰款的責任。
10.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由乙方承擔。返還車輛時,存油少於車輛交付時數量的,乙方需按燃油市價折算費用支付給甲方。乙方委託甲方代購燃油的,油價為元/升,如油價調整幅度超過±%,燃油費應作相應調整,調整後的計算公式為:.
五、車輛保險及理賠
1.租賃期間,甲方為車輛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萬元)和車輛損失險。
2.租賃期間,甲方提供的替代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因替代車輛保險與乙方租賃車輛投保額差異造成的理賠差額由甲方承擔。
3.發生交通事故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和公安部門報告,配合甲方辦理保險理賠事宜,逾期不能提供相關材料造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乙方應承擔相應損失。
4.雙方約定,交通事故涉及的費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5.租賃期滿,乙方無法返還車輛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須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賃費的%作為違約金。
2.甲方的違約責任
(1)賠償因提供的車輛、證照等不符合約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未按約定提供車輛拋錨處理和急修服務的,應向乙方支付元違約金。
(3)未按約定提供替代車車輛的,每日應向乙方支付元違約金。
3.乙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部分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賠償因偽造證件或將車輛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以及擅自拆換設備、車輛零部件,私配車輛鑰匙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賠償未配合甲方進行車輛保養、修理、檢測和更換有效證件而造成的損失。
七、其他約定
1.乙方委託甲方提供第三方駕駛員的應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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