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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通用3篇)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通用3篇)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 篇1

企業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通用3篇)

注 冊 號:

登記機關:

填報日期:

負責人簽字:

企業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填 寫 説 明

一、本報告書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

二、本報告書需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晰工整。

三、年檢材料報送時間為當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如實填寫年檢報告書,並按期報送年檢部門。報告書中基本情況按年檢時的實際情況填寫,生產經營情況按報告年度情況填寫。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填寫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基本情況表;其他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填寫其他企業基本情況表。

五、表中所有填寫的數據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寫的,如與原始幣種不同,則一律按實際發生時或合同規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成“美元”,其餘涉及金額的數據以人民幣為單位。

六、指標説明:

1、年度:指填報時間的上一年度,即年檢報告書的報告期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填報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年度應填寫“_________年”。

2、國別(地區)一欄填寫外國公司或境外投資者所屬國別(地區)。

3、資金數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額、承包或受委託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在管理期限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從事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和生產費,外國銀行分行等企業的營運資金。

4、企業類型:企業類型應相應填寫“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或者“承包工程”、“銀行”、“_____”、“證券”、“承包經營管理”、“受託經營管理”、“從事其他生產經營管理”等。

5、淨利潤: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税後的金額,虧損用“-”表示。按企業當年審計報告中“損益表”所披露的淨利潤科目發生額填寫。

6、營業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服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主要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按企業當年審計報告中“損益表”所披露的主要業務收入科目發生額填寫。

7、納税額:指企業根據税收法律法規、關税税則規定向税務機關和海關繳納的各種税款的總和。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表

名 稱

營業場所

編碼

負 責 人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經營範圍

隸 屬 企 業 情 況

企業名稱

住 所

注 冊 號

聯繫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生 產 經 營 情 況

本年度營業收入

元人民幣

淨利潤

元人民幣

本年度納税額

元人民幣

本表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基本情況表

名 稱

國別(地區)

地 址

編碼

負 責 人

資金數額

萬美元

企業類型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營範圍

生 產 經 營 情 況

本年度營業收入

元人民幣

淨利潤

元人民幣

本年度納税額

元人民幣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外國銀行分行、_____公司分公司等企業。

其他企業基本情況表

企業名稱

營業場所

編碼

中方1

中方2

中方3

外方1

國別(地區)

外方2

國別(地區)

外方3

國別(地區)

負 責 人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生 產 經 營 情 況

本年度營業收入

元人民幣

淨利潤

元人民幣

本年度納税額

元人民幣

本表適用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及其他企業。

年檢機關審查表

簽字: 年 月 日

報送日期

報送人

電 話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執照副本

領照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

工 商 登 記 聯 絡 員 信 息

姓 名

部 門

聯繫電話

固定:

移動:

電子郵箱

聯繫地址

編碼

境外股東(發起人)的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名稱(姓名)

地 址

編碼

聯 系 人

聯繫電話

固定:

移動:

電子郵箱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 篇2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讓協議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所有的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有關事宜,經雙方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基本情況

甲方陳述: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位於    省    市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        ,所有制形式:        ,註冊資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編號:        ,為甲方全額出資設立,依法享有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享有全部所有者權益。

第二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標的物

2.1 為甲方所有的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100%的所有者權益轉讓給乙方,乙方完全收購該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

同時,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現有全部資產,包括現有設施、設備、醫療器械、藥品、針劑疫苗、傢俱、電腦等(詳見附件《盤點確認清單》)及轉讓交割後的醫保刷卡收益、公衞撥款的歸屬權。

2.2 雙方約定:

(1)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營業收益歸甲方所有,之後歸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醫保刷卡收益歸甲方所有,之後歸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公衞撥款歸甲方所有,之後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披露與核實

3.1 甲方於本協議簽訂    日內向乙方披露並提供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以下信息資料(查檔或複印件),以供乙方核實:

(1)文書證照及檔案資料,包括:設立批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正副本、《開户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驗資報告及檔案(查檔件)。

(2)原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產權證明及租金、押金、相關費用支付憑據,水、電、氣、通訊網絡業務憑據及費用單據,醫療廢棄物處理合同及費用單據。

(3)員工名冊及員工職業資格證書、履歷資料。

(4)未完結的採購、銷售業務資料。

(5)        。

3.2 乙方接收資料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有義務進行配合。

第四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        社區衞生服務站的全部轉讓價格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該價格已包含:

(1)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即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

(2)場地使用權(承租權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使用權)、資產、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傢俱電腦等;

(3)站內全部藥品、針劑、疫苗等;

(4)其它一切與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經營有關的實物、權益等。

甲方確認:以上“轉讓價格”已經完全涵蓋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費用。

第五條 乙方款項支付

5.1 轉讓價款的支付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的3個工作日內,由乙方對甲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等及其他可能有的證照先行審驗通過,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2)甲方辦理取得該站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後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3)        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4)        支付轉讓價格的    %即¥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5.2 其他費用的結算支付

(1)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營業收益由甲方自行提取。

(2)因醫保刷卡和公衞撥款為預撥款項,年終劃撥機關將根據考核進行多退少補結算。為雙方公平劃分應得款項,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年    月    日(含當日)前的醫保刷卡收益、公衞撥款於社保、衞生機構撥付至        社區衞生服務站賬户後7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80%,預留20%。待考核機關確認    年度最終撥款金額後按照實際所得甲方與乙方進行結算(即:甲方取得按照    年度最終撥款÷365×    天計算的款項)。

5.3 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應當支付於甲方指定銀行賬户。

甲方指定賬户為:

名稱:        

開户行:        

銀行賬號:        

如甲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註銷該帳户等,導致乙方無法將款項匯入該帳户,所導致的一起後果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假如甲方希望變更該帳户,甲方必須向乙方提出書面變更收款帳户的申請。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筆款項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款確認文件。

第六條 移交準備

移交前甲方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乙方進行協助:

(1)做好員工解釋疏導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後的人事、用工安排。

(2)與經營場地出租人協商辦理更換承租人為 ,並簽訂《承租人變更協議書》。

(3)清除許可經範圍外的自營業務、掛靠經營、承包經營等存在違規風險的經營事項,完成當年度證照年檢、校驗、備案並承擔產生的費用,對已發生的債務及法律責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費則結清經營場地租金、押金、水、電、煤氣、物管、網絡等費用。

第七條 移交與驗收

7.1 移交

(1)甲方於    年    月    日將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印章證照(包括:        )及對公銀行賬户、U盾、水、電、氣、網絡、物管合同、單據移交乙方。

(2)甲方於    年    月    日將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經營場所(含設施、設備)移交乙方進行經營管理(原名稱、門頭、標識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於    年    月    日將其餘以下物品        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對醫療設備移交的,甲方應當將醫療設備的採購時的採購合同、出售方經營資質、醫療器械的註冊證或者備案證以及設備的保養、維修、校驗等記錄一併向乙方提交。

7.2 驗收

移交事宜辦理同時,乙方對甲方移交標的進行驗收,雙方共同製作交接確認文件。

第八條 變更登記

登記變更事宜由乙方負責,甲方有義務進行配合:

(1)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將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變更前,甲方應當簽署一份長期有效授權乙方指定人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的授權文件,且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義務及時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後該授權自動作廢。

(2)配合乙方修改相應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權乙方指定人員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權利。

(3)根據國家政策、登記機關受理要求,辦理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全部舉辦者(出資)權益(即所有者權益)變更登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雙方另行簽署合同、文件的,雙方應當及時簽署確保順利變更。變更登記產生的税費由        承擔。

第九條 甲方瑕疵擔保

9.1 保證對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享有全部的舉辦者(出資)權益,且無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出資瑕疵、質押、抵押、擔保、保證及其他造成權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諾自本協議簽訂時至移交結束期間,除日常經營業務外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設立債權債權關係,不以任何形式進行保證、擔保。

如出現上述情況,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並追究違約責任。

9.2 承諾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移交前原因產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後)的一切糾紛(包括:醫療、勞動、經濟糾紛等,表現形式為訴訟、仲裁、協商、人民調解等均不論)及其他法律責任(包括:所欠債務及税款、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擔。如致使乙方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向甲方進行追償。

移交後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9.3 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所有相關數據及文件、資料,並保證披露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如出現虛假、失實情況,自願賠償造成的乙方損失。

9.4 …

第十條 保密

本協議乙方收購受讓事宜為:不為公眾知悉且經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經營信息,屬於乙方的商業祕密。甲方必須對乙方收購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的價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內容保密,除國家執法機關依法調取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披露。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11.1 一般性違約

(1)甲方違反第七條第1項約定,逾期移交超過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應當按照每日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應照價賠償。

(2)乙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未按期足額付款超過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上述事項或其他違約事項造成對方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2 根本性違約

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或因違約導致本協議全部或部分事項無法履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不低於¥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的違約金,如造成的實際損失高於上述金額的守約方仍有權進一步進行追索。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12.1 乙方接收        社區衞生服務站(中心)後承諾在尊重現有員工就業選擇權的前提下,優先錄用現有員工並依法建立勞動用工關係,辦理合法用工手續。

12.2                 

第十三條 聯繫方式

雙方確認以下為有效聯繫方式:

(1)甲方

地址:        

電話:        

聯繫人:        

電子郵箱:        

(2)乙方

地址:        

電話:        

聯繫人:        

電子郵箱: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事項,應當按以上聯繫方式進行通知。一方聯繫方式變更應當書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聯繫方式所作通知仍為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履行過程中發現存在本協議未約定但需處理的事務,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辦理。

15.2 發生國家法律、政策調整,雙方應當及時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依法對雙方交易進行調整。

15.3 本協議一式    份,經雙方簽署及生效執行,各執    份為據。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經辦人(簽名):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 篇3

甲方(養老機構)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監護人

(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須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姓名: 與乙方關係:

居民身份號碼: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丙方

丙方作為入住老人的:

□付款義務人 □連帶責任保證人 □聯繫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為個人的:

姓名: 與乙方關係:

居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經常居住地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 電子郵箱:

丙方為單位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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