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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局需申報材料

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局需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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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局需申報材料

1、審批合資、合作企業需要申報材料(市直屬企業一式四套,市、縣、區企業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設立合營企業申請報告(一式三份);

(2)企業名稱預登記核准通知書;

(3)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協議、合同、章程(包括實物投資清單、企業進口物資清單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協議、合同、章程正本);

(4)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註明在原單位所在職務,合作企業不設董事會,僅設立聯合管委會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名單);

(5)投資各方對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委託書(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派);

(6)投資各方有效的營業執照(執業登記證明)複印件,外方合法的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外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關身份和資信情況(或個人存款)的有效證明;

(7)計委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

(8)計委項目建議書及批覆;

(9)合作雙方簽定的意向書;

(10)特殊項目所需的其他批覆文件或意見[前置審批;國家限制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業(如食品、醫藥、運輸等)中央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權委託書、公證書等);

上述各項材料均用中文書寫,並裝訂成冊,其中(4)、(5)、(6)、(11)、項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須附中文譯本。

2、審批外資企業需申報材料(市直屬企業一式四套,市、縣、區企業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附生產、經營條件落實證明);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註明在原單位所任職務),外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委派書;

(5)擬進口設備、物資清單;

(6)企業名稱預登記核准通知書;

(7)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託部門(外經貿部門)的書面答覆函;

(8)外國投資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證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記註冊證明或執業登記證明,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境外公司資信證明文件或個人投資者存款證明);

(9)特殊項目所需的其他批覆文件(前置審批);

(10)其他有關材料(授權委託書,公證書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書寫,並裝訂成冊,(2)、(4)、(8)、(10)項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須附中文譯本。

3、轉報審批需申報材料

(1)各縣(市、區)外經貿局、市經濟開發區經發局轉報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項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書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費。

(1)審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2)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各縣(市)、區、開發區提供批文一式八份];

(3)技術監督局預賦碼通知書;

(4)證書工本費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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