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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精選3篇)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精選3篇)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經營範圍為:______

3、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願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4、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乙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甲方同意將其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3、證券形式:

4、預計交割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6、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1)簽署股權投資框架協議於本協議簽署日。

(2)盡職調查於本協議簽署後______工作日內。

(3)具體事項協商談判於本協議簽署後______工作日內。

(4)簽署正式股權投資協議於排他期內。

(5)資金投入於正式協議簽署後______工作日內。

(6)變更登記於正式協議簽署後______工作日內。

二、交易安排

2、交易細節磋商。在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並爭取在排他期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2)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後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後、總公司掛牌前的後續增資擴股事宜;

(5)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3、正式交易文件。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並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雙方承諾

1、資金用途。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於:________________。

2、新三板掛牌。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後的 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債權債務。甲方承諾並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4、公司治理。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後,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5、網絡平台維護。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後每年至少投入________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 台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台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佔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6、業績要求。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後,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 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佔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7、投資退出。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 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四、其他事宜

1、排他性。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2、保密。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並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 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3、交易費用。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4、協議有效期。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並簽訂正式 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5、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7、爭議解決。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8、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 篇2

注:本協議是由 李*鴿律師 為服務的顧問企業在私募股權基金設立階段所起草的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內容是根據顧問單位所設立私募基金項目的特點及企業基本情況專門起草的協議,敬請閲讀本協議的單位或個人能夠仔細審核相關條款,選擇適用。

股權轉讓協議書

股權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股權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目標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 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截止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丙方的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甲方合法持有丙方 萬元人民幣的股權,佔丙方註冊資本的比例為 %;

2. 甲方願意將其持有的佔丙方 %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轉讓給乙方;

3. 丙方已經依法召開股東會,並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通過對前述股權轉讓的決議;

4. 丙方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將其合法持有的目標股權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 丙方基本情況概述

1.1. 丙方成立於20__年7月12日,是由 、 、

、 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註冊號為 ,法定代表人為 。

1.2. 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各股東出資比例、認繳出資額)。

1.3. (可加入歷年丙方股權變更情況等)。

2. 目標股權的轉讓價款的確定

2.1. 乙方受讓目標股權的轉讓價款總計為人民幣 元。

3. 過渡期間安排

3.1. 甲方在過渡期間不得提議召開丙方的董事會、股東會進行利潤分配,不得提議召開丙方的董事會、股東會進行增資擴股。

3.2. 丙方在過渡期間若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甲方應當就董事會、股東會的議案與乙方進行協商,甲方在丙方董事會、股東會就相關議案進行表決時應當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其相關職權。過渡期間內,甲方董事依乙方書面指示行使董事職權的行為後果由乙方負責。

3.3. 第3.2條約定有關董事、董事會部分甲方的過渡期義務是基於其在過渡期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過渡期之前沒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則不承擔此義務。

3.4. 第3.2條約定的有關股東、股東會部分的義務,自丙方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4. 目標股權權屬轉移

4.1.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自目標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標股權並行使與目標股權相關的權利。

4.2.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確保丙方將乙方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備妥有關文件到相關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有關丙方股東變更登記手續,並辦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4.3. 目標股權轉讓手續,應於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開始辦理;如目標股權依法需報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批或核准,審批或核准期間不計入本款約定的期間內。

5. 風險及債權債務承擔

自丙方工商註冊登記等手續變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債權債務發生轉移,即乙方享有及承擔自該日之後丙方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該日之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享有及承擔。

6. 陳述及保證

6.1. 甲、乙雙方均就轉讓及受讓目標股權依法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本協議的簽署人均獲得合法有效的授權,有權簽署本協議。

6.2. 甲方保證具有簽約和履約能力,其股權轉讓行為已獲得所有(包括但不限於丙方公司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同意其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合法的、必要的決議、授權或同意,並且不會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6.3. 甲方保證其依法享有轉讓股權的處分權,在股權過户手續完成前,其持有目標股權符合有關法律或政策規定。其未在目標股權上設立任何質押或其他擔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權益。

6.4. 甲方保證丙方沒有現實地或可能涉及訴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且無任何偷税、偷税、欠税及其他違法行為,否則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若因上述原因乙方認為己方利益受損或可能受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5. 甲方承諾,及時、全面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丙方的信息和資料,尤其是丙方尚未向公眾公開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利於乙方更全面地瞭解其的真實情況。

6.6. 甲方已經向乙方如實披露滿足本次股權轉讓目的的重要資料,丙方開展經營範圍內活動所需的全部證照、文件或其他資料,且保證各類資料以及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

6.7. 甲方承諾,其向乙方所陳述與保證的有關丙方一切情況是真實的、詳盡的,若其所做的任何陳述與保證被認定為不真實、不正確或者有誤導成份,甲方將承擔乙方為受讓其股權而對丙方進行的調查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審計費等。

6.8. 乙方對丙方資產及當地政府的有關政策有成分的瞭解並願意在受讓股權之後享受其權利、承擔其義務,同時承諾按本協議約定按時向甲方足額支付轉讓價款並辦理相關手續。

6.9. 乙方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具有合法來源,且不超過乙方淨資產的50%;乙方股東會已根據公司章程依法通過受讓甲方股權的決議。

6.10. 乙方將繼續無保留無歧視地支持丙方聘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人員。

6.11. 乙方將支持丙方繼續履行與原有客户之間的協議,繼續進行其原有的特定項目。

6.12. 本協議簽訂後至股東變更登記完成前,本條款6所陳述與保證的內容發生任何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丙方資產或股權的減損/轉讓或擔保、丙方分派股利/紅利或者簽訂新協議)必須事先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7. 與目標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和税收承擔

7.1. 與目標股權轉讓行為有關的税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

8. 違約責任

8.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該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過渡期義務、保密義務等),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以及先期支付的評估費用等。

8.2. 違約情形

8.2.1. 甲、乙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股權變更登記協助義務。申請資料提供方未按規定及時提供申請資料,經登記部門書面提示或登記部門不予書面提示後經相關方書面催告後三日內未提供的,視為拖延履行;

8.2.2. 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8.2.3. 任何一方違反依據本協議或商業習慣形成的通知、保密和協助義務的;

8.3. 任何一方已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本身的義務而由於不可抗力且非自身過錯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

9. 保密

9.1.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各方應盡最大能力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予以保密。但在披露時已成為公眾一般可獲取的資料和信息除外。

9.2. 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書面同意,不得在向除本協議項下雙方及其僱員、律師和專業顧問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雙方應責成其高級管理人員、律師、專業顧問及其他僱員遵守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

9.3.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有義務向有關政府部門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經營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9.4. 如本次股權轉讓未能完成,雙方負有相互返還或銷燬對方提供之信息資料的義務。

9.5. 該條款9所述的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10.協議的變更或者解除

10.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須雙方協商後由雙方簽署書面文件才正式生效,並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以變更後的內容為準。若雙方對協議內容進行兩次以上變更,以最終變更內容為準。

10.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協議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項應當在協議解除後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不包括期間已付款孽生的利息),除此之外雙方均不在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10.2.1.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者自不可抗力時間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恢復履行的;

10.2.2. 非因甲、乙任何一方過錯,在申請提交有關行政部門後30日內仍無法獲得批准、核准或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10.3.協議解除的,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終止。

10.4. 凡在本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況:

11.1.1. 宣佈或未宣佈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直接影響本次股權轉讓的;

11.1.2. 直接影響本次股權轉讓的國內騷亂、丙方員工罷工或暴動;

11.1.3. 直接影響本次股權轉讓的火災、水災、颱風、颶風、海嘯、地震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導致的事件;

11.1.4. 各方同意的其他能夠直接影響本次股權轉讓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協議受阻的一方應以最便捷的方式毫無延誤地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三天內向對方提供該事件的詳細書面報告,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採取所有合理行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及減少不可抗力對對方造成的損失,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決定是否終止或推遲本協議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

12.爭議解決

12.1.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任何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原則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應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強制性規定(香港、中國台灣、澳門除外)。

13.其他條款

13.1. 本協議期限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丙方工商註冊登記等手續變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協議相應的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

13.2. 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協議一方對對方的任何違約及延誤行為給予任何寬限或延緩,不能視為該方對其權利和權力的放棄,亦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該方依據本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權力。

13.4. 如果本協議的某個或多個條款依我國法律、法規被認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該無效條款的無效、失效和不可執行不影響亦不損害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執行性。本協議各方應停止履行該無效、失效和不可執行之條款,並在最接近該條款原意的範圍內誠信協商進行修正。

13.5. 本協議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衝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多份補充協議存在衝突的,以最後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為準。

13.6. 本協議規定一方向他方發出的通知或書面函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項下所有要約、書面文件或通知)均應通過書面遞交、專遞信函、傳真等方式送交相應一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

13.6.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13.6.2. 由傳真傳送,收到回覆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後的下一個工作日;

13.6.3. 由特快專遞發送,以收件人簽收日為送達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簽收的,以寄出日後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

甲方指定送達地址為: 。

乙方指定送達地址為: 。

13.7. 本協議各方均確認其充分知曉並理解本協議中全部條款的實質含義及其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基於此種理解,簽署本協議。

13.8.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一份,提交工商登記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丙方的資產及其構成(附件一)

2. 丙方股東出資情況及持股比例(附件二)

3. 甲、乙雙方及丙方有效營業執照(附件三)

4. 甲方股東會決議(附件四)

5. 乙方股東會決議(附件五)

6. 丙方股東會決議(附件六)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 篇3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

甲方(投資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第1條 前言和釋義

1.1 前言

鑑於:

(1)為規範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保護本合同簽署各方的利益;

(2)為便於投資管理人統一集中管理各投資人的出資,獨立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力進行投資行為,增進各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本合同簽署各方達成一致條款如下文所述。

1.2 釋義

1.2.1 基金:       。

1.2.2 投資人:       。

1.2.3 投資管理人:       。

1.2.4 投資行為:       。

1.2.5 結算年度:       。

第2條 基金的基本情況

2.1 基金性質本基金為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以契約的方式將自有資金交由投資管理人,由投資管理人將所有資金集合管理、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基金。

2.2 類別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2.3 投資領域包括股票投資與其他投資。以股票投資為主。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也可進行其他投資。其他投資的相關協議在條件滿足時另行簽訂。

2.4 存續期限本基金存續期間為        年,自收到第一筆投資資金開始,到第        年的12月31日為止。

第3條 基金的管理

3.1 投資人的出資

3.1.1 投資人均需以現金的形式出資。出資包括:(1)投資人初次投資或再投資時的出資;(2)在每一結算年度結束後以分得的利潤的再投資。

3.1.2 人民幣   萬元構成一份出資。每個投資人最低出資份。

3.2 基金的開户所有投資人的出資均放入投資管理人的專項資金賬户,該賬户的具體信息為:       户名:        賬號:       本資金賬户僅供本基金項下募集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資金均不得存放或暫時存放於本資金賬户。

3.3 管理權限投資管理人對賬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對於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投資人僅有知情權與監督權。投資人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妨礙投資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第4條 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4.1 投資管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生年月:       聯繫電話:       。

4.2 投資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4.2.1 投資管理人對賬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4.2.2 為擴大基金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管理人有權批准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資人不得阻撓。

4.2.3 投資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任一投資人的協議。

4.2.4 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決定每個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為基金的利益,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法為基金融資。

4.2.6 投資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正常運轉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4.2.7 投資管理人能夠作為投資人,將自有資金投入基金。

4.2.8 投資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3 投資人: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生年月:       聯繫電話:       。

4.4 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4.4.1 投資人有權分享基金的財產收益,並在基金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4.2 投資人有權在本合同第十條的情況下退出基金。

4.4.3 投資人有權向投資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體報告。

4.4.4 投資人並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4.4.5 投資人應保證,其對於向基金投入的資金,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分,且該等資金的投入不會導致任何違法事由。

第5條 對外投資

5.1 投資範圍

5.1.1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即將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的高成長型、創新型的中小微企業股權。

5.2 投資目標、理念、策略和限制等。

第6條 融資

基金的融資投資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需要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方法由投資管理人確定。包括吸收新投資人、借款。

第7條 基金的費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費用

7.1.1 基金費用的各類包括:

(1)與基金相關的聘請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士之費用;

(2)基金的銀行轉賬費用;

(3)投資管理人因履行投資行為而發生之其他費用。

7.1.2 費用的承擔:基金費用均由本基金項下的整體資產承擔。以基金項下資產淨值的   年費率計提。每    個月支付一次,由投資管理人自動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税義務。

第8條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以結算年度為單位時間計算,每個結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個結算年度自首次開始對外投資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後的十日內,投資管理人應當將決定本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個結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為投資管理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資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第9條 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資管理人應定期披露賬户信息,向投資人彙報投資情況。每   個月應編制一次賬户的具體報告。

第10條 基金退回

退出機制投資人出資後,在基金存續期限界滿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資。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11條 終止與清算

11.1 基金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況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投資管理人決定終止;

(2)全體投資人一致要求終止;

(3)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本基金難以正常運營。

11.2 基金財產的清算

11.2.1 基金財產的清算人由投資管理人擔任。

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以後,出具清算報告,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第12條 違約責任

12.1 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2 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行為時,應當盡到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投資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

13.1 本合同適用合同簽訂地法律

13.2 因本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4條 其他事項

14.1 本合同自合同簽訂簽字後生效。

14.2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署於       市區。

14.3 本合同一式 兩 份,各方各執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投資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投資管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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