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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施工合同範本

河北省施工合同範本

發包人:(全稱)

河北省施工合同範本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准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於 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説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並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 標準與規範: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範,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並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僱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諮詢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諮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諮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託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並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並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合同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8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29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並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4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後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範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5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6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於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註明所採用的書面形式。

1.38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0日為基準日。

1.39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准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變。

1.40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於並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衞生部門發佈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註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

(3)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適用於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 圖紙。

(9) 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2.3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

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範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

規。

3.3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範。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範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範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範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範名稱。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範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説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並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4 通訊聯絡

4.1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准、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後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並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取得發包人批准,但下列情況例外:

(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並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5.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5.5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 發包人提供資料

6.1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並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7.2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後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並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2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並已在合同價款會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併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9 事故處理

9.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並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 專利權

10.1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採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並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範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於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後,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複製、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 聯合的責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並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採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

12.2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 財產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於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並取得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於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僱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週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並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 發包人

1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徵用手續、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可能出現的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場地範圍

內的指定地點,同時保障水、電供給和線路通暢。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約定的施工場地的主要

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

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投標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以書面形式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並進行現場交驗。

(7) 簽定施工合同後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會審和設計交

底。

(8) 協調處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等工作。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具體委託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

14.2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範、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複製,複製費由承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註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僱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4.6 &, nbsp;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 承包人

15.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衞工作,提供和維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誌。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並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7)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衞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並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後的7天內仍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後,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5.3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採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説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徵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5.4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範、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範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

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准並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

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僱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

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應按第60條、第66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

索賠。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16.1

發包人應任命、確認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髮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

發包人任命、確認的現場管理人員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後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7天內予以答覆,否則視為同意。後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3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4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 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

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

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

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

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範圍內的

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 監理工程師

18.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

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

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

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

除屬於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發包人

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准:

(1) 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據第13.1款規定批准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

工場地。

(3) 根據第15.5款規定批准承包人的設計。

(4) 根據第28條規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 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 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 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 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9) 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 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准工程變更。

(11)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項。

1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後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給予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併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

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9 造價工程師

19.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

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造價工程師,並將有關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

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複核、籤

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

除屬於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准:

(1) 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 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3) 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項。

19.4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後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給予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並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繫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於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於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個人不應承攬分包工程。發包人不應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應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1.2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承包人負責,並應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 承包人勞務

22.1

承包人應僱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僱傭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僱員。

22.2

承包人應完善僱傭員工勞務註冊手續,並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僱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 負責為僱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採取合理的衞生和安全生產措施,保護僱員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證僱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 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佈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支付情況、僱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如需在夜間施

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如無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

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

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22.4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僱員支付勞務工資,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承包人拖欠其僱員工資而造成羣體性示w、遊行等一切責任,應由承

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僱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何承包人僱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 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不負責任。

(2) 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 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採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僱員內部發生任何

無序、非法和打鬥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

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

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

各等級的僱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 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後28日止。

23.3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説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對等的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3.5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後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説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

23.7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

23.8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並簽訂擔保合同。

24 發包人風險

24.1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 由於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 由於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 由於發包人提前使用或佔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 壞。

(4) 由於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害。

25 承包人風險

25.1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限於此)的損失或損壞。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戰爭、動亂、武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衞生部門發佈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數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準。

2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並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

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於本工程的週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4

延遲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責任。

27 保險

27.1

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1) 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保險。

(2) 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 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 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

27.2

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如果發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從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

27.4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7.5 &, nbsp;

當合同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提供有關資料。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採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27.6

當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在合同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應由責任人承擔。

27.7

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於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7.8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 期

28 進度計劃和報告

28.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後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單項工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28.2

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取得發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28.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和每季對進度計劃修訂一次,並在每月或季結束後的7天內一式兩份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月進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施工、安裝、試驗以及發包人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説明。

(2) 材料、設備、貨物的採購和製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情況。

(3) 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採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進度計劃即使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9 開工

29.1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並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

29.2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書,並附上表明已做好開工準備的有關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的42天內報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開工令,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令後的7天內開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並説明理由。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書面予以答覆,否則視為同意。在該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9.4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由發包人承擔,開工日期相應順延。

30 暫停施工和復工

30.1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令,並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後的48小時內予以答覆。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未予答覆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後14天內准許復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准許,則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選擇:

(1) 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時,及時提出工程變更或索賠,取消該部分工程,並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2) 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合同工程時,則根據第70.4款規定解除合同。

30.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並賠償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損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暫停施工的,發包人不予補償:

(1) 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暫停施

工。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施工調整部署,或為合同工程安全而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按照第26條規定處理。

30.4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後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此造成的暫停施工,視為是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暫停施工結束後,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設備進行檢查。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因而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應按第30.3款規定處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誤

31.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

合同有單項工程的,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單項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 基準日以後實施的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定。

(2)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4) 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僱用的其他人的人為因素。

(5)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 工程變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週累計停水、停電、停氣超過8小時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發包人風險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 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變更,但修正錯誤除外。

順延工期的天數,應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後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

31.3

當第31.2款所述情況首次發生後,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並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通知後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情況,以備監理工程師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第31.3款規定的14天之內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然後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發生的詳細資料,並在該事件終結後的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資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索賠工期的權利,監理工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後的28天內,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順延工期的理由或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順延工期的天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如果監理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承包人提出的順延工期天數。

32 加快進度

32.1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順延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加快進度。承包人應按第28.4款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後的14天內,未能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後;或承包人雖然採取了一些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發包人,並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規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應承擔由此增加的一切費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2.2

如果發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計劃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麼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在7天內作出書面迴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加快進度擬採取的措施。

(2) 加快進度後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 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該增加額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規定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後的7天內予以答覆。如果發包人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並由造價工程師核實和調整合同價款。

33 竣工日期

33.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協議書約定合同工程計劃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竣工日期遲於計劃竣工日期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3.2

實際竣工日期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未能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4 誤期賠償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計劃竣工日期內竣工,承包人應按第56.2款規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但誤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4.2

誤期(實際延誤竣工天數)按第33.2款規定的實際竣工日期減去計劃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計算:

實際延誤竣工天數=實際竣工日期 — 計劃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關日期,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確定。

五、質量與安全

35 質量的管理

35.1

發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5.2

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35.3

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施工質量負責,並按照工程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範和有關技術要求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36 質量目標

36.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行業、省標準的規定。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

質量評定,應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依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以國家、行業、省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6.2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按第69.4款規定調解,所需的費用及因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應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36.3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 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 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範、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 組織或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

(5) 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 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36.4

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合同工程實施前,監理工

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

任何責任和義務。

37 工程的照管

37.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合同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於和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此後,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發包人負責。

如果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頒發前,發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竣工驗收證書,則從竣工驗收證書頒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責照管,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應繼續負責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於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至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負責工程照管期間,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或臨時工程的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保證工程質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8 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38.1

發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並按第64條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38.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發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進行施工。

(2) 對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發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38.3

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條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自覺接受和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 保持現場道路暢通、排水及排水設施暢通,實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處理和設置必要的綠化帶。

(3) 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築材料應密閉存放或採取覆蓋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應分類存放。

(4) 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器材,合理佈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設施,保證現場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5) 現場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採用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及時從現場清除並運走。

(6) 為了公眾安全和方便或為了保護工程,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並保持必要的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

(7) 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並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8.4

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規定或施工現場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後的48小時內仍未整改的,監理工程師可在報經發包人批准後指派第三方採取措施。該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後,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毗鄰建(構)築物或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實施。

38.6

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達到環境衞生部門的管理要求,為現場所有人員提供並維護有效的、清潔的生活設施,並在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的28天內,清理現場,運走全部施工機械、剩餘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場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潔整齊。否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處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額在扣除因而發生的各種支出之後,餘額應退還給承包人。

39 放線

39.1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令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準點(包括基準線、基準高程)書面資料;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施工定線或放樣進行檢查驗收。

39.2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書面確定的原始基準點對合同工程進行準確的放樣,並對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的正確性負責。

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超過合同規定的誤差,承包人應自費糾正,直到監理工程師認為符合合同約定為止。如果這些誤差是由於發包人書面提供的數據不正確所致,則視為變更;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糾正指令,順延延誤的工期,並由造價工程師根據第60條規定確定合同價款的增加額。

39.4

監理工程師對工程位置、標高、尺寸、定線的檢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工作準確性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有效地保護一切基準點、基準線和其他有關的標誌,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

40 鑽孔與勘探性開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間,如果需要承包人進行鑽孔或勘探性開挖(含疏浚工作在內)工作,除工程量清單中已列有此類項目外,否則此項工作應由監理工程師發出專項指令,並按第59條規定處理。

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41.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按工程量清單中的“招標人供應材料、

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提供,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

質量負責。發包人應在所供應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的見證下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應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導致的丟失或損害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除工程量清單中已列有此類工作的支付項目外,造價工程師應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保管費,並增加到合同價款中;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造價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

41.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明細表不符時,發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承

擔相應責任:

(1)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明細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或委

託承包人購買。

(2)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明細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

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3) 到貨地點與明細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明細表的送達地點或

委託承包人運輸。

(4) 供應數量少於明細表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或委託承包人購

買。多於明細表的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並承擔承包人發生的保管費用。

(5) 到貨時間早於明細表的供應時間時,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

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明細表的供應時間時,發包人賠償由此造

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6) 由於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與明細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購買材料時,

該材料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經發

包人確認,作為價款調整、支付、結算的依據。造成工期延誤的,

相應順延工期。

(7) 由於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與明細表不符,造成承包人運輸材料時,

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41.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應由發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42.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標準與規範、設計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的見證下共同清點。

42.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要求、標準與規範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2.3

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標準與規範、設計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2.4

如果承包人不執行監理工程師依據第42.2款和第42.3款規定發出的指令,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執行該指令,因而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後,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換材料的,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經監理工程師認可並取得發包人批准後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價款的增減應由造價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造價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

42.6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應由發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7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引起合同價款變化的,應按實調整。

43 材料、設備的檢驗

43.1

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的代表可進入施工場地、材料、設備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驗。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便利和協助。

43.2

監理工程師應在見證取樣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義務配合材料、設備的見證取樣。

43.3

材料、設備檢驗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設備檢驗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並及時清出施工場地。

43.4

材料、設備的檢驗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44 檢查和返工

44.1

承包人應按照標準與規範、設計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提供便利和協助。

44.2

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承包人應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為止。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及相應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4.3

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發出糾正通知,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糾正其行為,否則承包人有權提出索賠和得到補償。

45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45.1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蓋或隱蔽。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申請,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的內容應包括隱蔽或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準備驗收記錄,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45.2

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應至少提前24小時發出延期驗收指令並書面説明理由,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監理工程師或其委派的代表未發出延期驗收指令也未能到場驗收,承包人可自行驗收,並認為該驗收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的。驗收完成後,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驗收數據的有效證據,監理工程師應認可驗收記錄。

45.3

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與規範、設計要求的,監理工程師應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合格24小時後,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修改後重新驗收,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45.4

當監理工程師有指令時,承包人應對隱蔽工程進行拍攝或照相,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充分檢查和測量覆蓋或隱蔽的工程。

46 重新檢驗和額外檢驗

46.1

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而發生的全部費用,賠償承包人損失,工期相應順延。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擔因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6.2

當監理工程師指示承包人進行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檢(試)驗,以核實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種材料、設備是否有缺陷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檢(試)驗或修復。如果該檢(試)驗表明確有缺陷存在,則檢(試)驗和試樣的費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應由承包人承擔。如果該檢(試)驗表明沒有缺陷,則由發包人承擔檢(試)驗和試樣的費用。

47 工程試車

47.1

按合同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的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47.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時,承包人應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自行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應為承包人試車提供便利和協助。

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至少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發出延期試車指令並書面説明理由,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延期試車指令也未能按時參加試車,承包人可自行試車,並認為試車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完成的。試車完成後,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試車數據的有效證據,監理工程師應認可試車記錄。

47.3

單機試車合格,監理工程師應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單機試車合格24小時後,監理工程師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的,應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

47.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時,應由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應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47.5

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聯動無負荷試車費用,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由發包人承擔。

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 由於設備製造質量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責任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採購、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供應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費用,並列入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拆除、重新安裝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7.6

投料試車應在永久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果發包人要求在

永久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事先取得承包人同

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8 竣工資料

48.1

合同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應按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格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發包人、承包人應按第49條規定進行驗收。提交上述資料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48.2

如果承包人不按規定提交竣工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則認為合同工程尚未達到竣工條件。

49 竣工驗收

49.1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後的28天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按要求修改後再次提請發包人驗收,並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49.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後的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應視為竣工報告已被認可。

49.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告後的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責任。

49.4

竣工報告被認可,則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並視為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49.5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及其計劃竣工時間,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驗收程序按第49.1款至第49.4款規定辦理。

49.6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

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它問題,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9.7

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生工程質量爭議,經第69.4款規定調解後,工程質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所需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50 質量保修

50.1

承包人應在質量保修期內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擔質量保修責

任,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與發包人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

同的附件。

50.2

質量保修期應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質量保修期內,發包人發現質量缺陷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7天內派人修正;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5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修正某項質量缺陷,則發包人可自行或

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缺陷的修

正費用由造價工程師核實,承包人應支付這筆款項。

50.4

承包人修正屬於質量缺陷以外的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六、造 價

51 資金計劃和安排

51.1

工程進度計劃被批准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資金需求計劃書;工程進度計劃更新後,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後的工程資金需求計劃書。

51.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資金需求計劃書後28天內,根據合同規定,提供其已做出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據,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條規定支付合同價款。如果發包人對其資金安排作出任何變更時,應及時將其變更的詳情通知承包人。

52 工程量

52.1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應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裝等工作內容,其任何遺漏或錯誤既不能使合同無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圖紙、標準與規範實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責任。

52.2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合同工程設計圖紙提供的預計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實際和準確工程量。

53 工程計量

53.1

工程的計量規則以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為準。

53.2

承包人應按第65.1款規定向造價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款額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後的14天內核實工程量,並將核實結果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53.3

當造價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蔘加計量,應視為認可計量結果。造價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蔘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53.4

造價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款規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額報告後的14天內,未進行計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計量結果的,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53.5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7天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過程等資料。造價工程師收到書面意見後,應立即會同承包人對計量結果進行復核,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前確定計量結果,同時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承包人對複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或發包人對計量結果有異議的,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

53.6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的工程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分項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價工程師不予計量。

54 暫列金額

54.1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暫列金額是發包人用於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所發

生的費用、風險以外的費用、零星工作的費用等。

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和支配,結算時應從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扣除。

55 零星工作項目

55.1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零星工作項目單價用於少量額外工作計價。經發包人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就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發出書面指令。

零星工作項目費應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規定計算。

55.2

所有按零星工作項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應按零星工作項目表格做好記錄。當此工作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每天將記錄完畢的零星工作項目表一式兩份送交給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記錄的2天內應予以確認,並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據。逾期未確認或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記錄。

55.3

零星工作項目費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第65.1款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零星工作項目記錄彙總表,以説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獲得的零星項目工作費。

56 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

56.1

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獎,約定每日曆天應獎額度。約定提前竣工獎的,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早於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並得到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每日曆天應獎額度和實際提前竣工天數的乘積計算的提前竣工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提前竣工獎的最高限額為扣除暫列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後的合同價款的5%。提前竣工獎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竣工結算款一併支付。

56.2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誤期賠償費,約定每日曆天應賠付額度。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遲於計劃竣工日期,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取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每日曆天應賠付額度和實際延誤竣工天數的乘積計算的誤期賠償費。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扣除暫列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後的合同價款的5%。發包人可從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誤期賠償費。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發包人已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工程簽發了竣工驗收證書,且竣工驗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已簽發竣工驗收證書的工程價值佔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減少。

57 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因素

57.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本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由承發包雙方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

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在承包人編制的報價基礎上,由

承發包雙方協商在本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為固定單價方式,如採用其他方式,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7.2

因下列因素髮生而引起的價款變化,合同價款按第60條調整。

(1)基準日以後實施的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定。

(2)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造價調整規定。

(3)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4)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變更,但修正錯誤除外。

(5)超過雙方約定幅度的市場價格變化。

(6)清單項目或工程數量的偏差。

(7)超過雙方約定的風險範圍及幅度。

(8)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

(9)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

58 工程數量的偏差

58.1

當工程數量出現偏差時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規定調整。

59 工程變更

59.1

沒有監理工程師指令並取得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施工,不得進行任何變更。工程數量的偏差不屬於工程變更,該項工程量增減不需要任何指令。

59.2

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可對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作出變更。為此,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及其説明等資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和要求,及時進行工程變更。變更項目包括:

(1) 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數量的改變(不含工程數量的偏差)。

(2) 任何工作的刪減,但不包括取消擬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的工程。

(3) 任何工作內容的性質、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4) 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

(5) 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須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實施。

(6)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時間安排的改變。

59.3

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同時抄送發包人,詳細説明變更的原因、變更方案及合同價格的增減情況。

發包人採納承包人的建議給發包人帶來的利益,應由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享比例。

59.4

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變更建議書,則承包人應在7天內做出書面迴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對所涉及工作的説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2) 對原進度計劃做出的必要修改。

(3) 因變更所需調整的金額。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後的7天內予以答覆。在等待答覆期間內,承包人不得延誤任何工作。

59.5

工程變更不應使合同作廢或無效。工程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應按第60條規定對價款和工期進行調整。但是,如果變更是由於下列原因導致或引起的,則承包人無權要求任何額外或附加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 為了便於組織施工需採取的技術措施的變更或臨時工程的變更。

(2) 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採取的技術措施的變更或臨時工程的變更。

(3) 因承包人的違約、過錯或承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導致的變更。

60 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60.1

合同價款如需調整,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的規定調整價款,具體的調整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專用條款中沒有約定,按下列方法調整:

(1)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變,措施項目費按比例調整;當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幅度超過±10%時,增加10%以外的數量或減少後剩餘的數量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數量偏差在±5%內時,該項目的綜合單價不變,措施項目費按比例調整;當數量偏差率超過±5%時,增加5%以外的數量或減少後剩餘的數量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3)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依據現行的河北省計價依據計算,現行的河北省計價依據要求投標人自主確定的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費率等按承包人投標時的數值;沒有可參照的數值時,按當時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造價信息、計價方法確定。

(4)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變動在±3%內時,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不變;變動超過±3%時,超過部分用差價調整相應的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

(5)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的基期價格以基準日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為準,現行價格以當月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為準。

(6)價款調整以月為時間單元。

60.2

如果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預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按照本條規定提出和得到成本費用、利潤的補償。

60.3

承包人應在價款調整事件發生後的14天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價款調整報告;如承包人未在價款調整事件發生後的14天內提出價款調整報告,則造價工程師可以在報經發包人批准後,根據掌握的實際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以及調整的金額。

60.4

價款調整的核實與支付

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價款調整報告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造價工程師在收到價款調整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價款調整報告已被確認。造價工程師提出修改意見的,雙方應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見後的14天內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造價工程師暫定價款調整數額,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價款調整被確認或被暫定後應列入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61 後繼法律、法規、規定引起的調整

61.1

如果在基準日以後,有新實施的國家或省法律、法規、規定或原有的

國家或省法律、法規、規定出現修改或變更,且因執行上述法律、法

規、規定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的費用、工期發生了變化,則應

調整合同價款、工期。

62 支付事項

62.1

發包人應按下列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種款項:

(1) 預付款按第63條的規定支付。

(2)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第64條規定支付。

(3) 進度款按第65條的規定支付。

(4) 竣工結算款按第67條的規定支付。

(5) 質量保證金按第68條的規定支付。

62.2

如果發包人支付延遲,則承包人有權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利率計算和得到利息。計息時間從應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該筆延遲款額支付之日止。專用條款沒有約定利率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62.3

如果造價工程師有要求,承包人應向造價工程師提供其對僱員勞務工資、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應商已提供材料、設備的支付憑證。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憑證,應視為承包人未向僱員、分包人、供應商支付。

62.4

如果承包人不按僱員勞務合同和政府有關規定支付僱員勞務工資、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購銷合同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商貨款的,可認為承包人違約。若在造價工程師書面通知改正之後的7天內,承包人仍未採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可在不損害承包人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實施下列工作: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應付的款項。

(2) 在合同履行相應時期的工程價款範圍內,直接向僱員、分包人和材料、設備供應商支付承包人應付的款項。

發包人在實施上述工作後的14天內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在簽發下期支付證書時,應扣除已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項。因上述工作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損失。

63 預付款

63.1

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約定預付款,預付款金額、支付辦法和抵扣方式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開工日期前的7日內預付工程款。

63.2

承包人按第23.1款規定提供履約擔保並簽訂本合同協議書後,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造價工程師發出預付款支付申請,並抄送發包人。

造價工程師應對支付申請進行核實,並在收到支付申請後的7天內報發包人確認後向發包人發出支付證書,同時抄送承包人。

發包人應在造價工程師簽發支付證書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並通知造價工程師。

63.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日內向發包人提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14日後暫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63.4

發包人不應向承包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預付款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價工程師應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抵扣方式,在簽發支付證書時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

64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64.1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內容和範圍應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金額,並按第38條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工作。

64.2

發包人、承包人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預付金額、支付辦法和抵扣方式。

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時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總額的50%,預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按該預付款佔合同價扣減暫列金額後的百分比計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其餘部分在該預付款扣完之日起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64.3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造價工程師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65 進度款

65.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進度款的支付期的時限。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支付期間應以月為單位。承包人應在每個支付期間結束後的7天內向造價工程師發出由承包人代表簽署的已完工程款額報告和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説明此支付期間自己認為有權獲得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並抄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該支付申請的內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價款。

(2) 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

(3) 本期間完成工程價款。

(4) 本期間完成的零星工作項目價款。

(5) 根據第56條規定本期間應扣除的誤期賠償費。

(6) 根據第58條、59條和第60條規定應支付的價款調整費用。

(7) 根據第61條規定後繼法律法規的調整。

(8) 根據第63條本期間應扣回的預付款。

(9) 根據第64條規定本期間應支付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10) 根據第68條本期間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11) 根據合同規定,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項;

(12) 本期間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65.2

造價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資料後,應按第53條的規定進行計量,並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資料內容予以核實,在收到上述資料後的28天內報發包人確認後向發包人發出期中支付證書,同時抄送承包人。

如果該支付期間應支付金額少於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證書的最低限額時,造價工程師不必按本款開具任何支付證書,但應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額轉期結算,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證書的最低限額為止。

65.3

發包人應在造價工程師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後的14天內按期中支付證書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並通知造價工程師。

65.4

如果造價工程師未在第65.2款規定的期限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則應視為承包人的支付申請已被認可,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14天內,按承包人申請支付的金額支付進度款。

65.5

發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規定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有權根據第62.2款規定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並可向發包人提出付款要求。發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後的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約定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日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65.6

造價工程師有權在期中支付證書中修正以前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沒有達到質量要求,造價工程師有權在任何期中支付證書中扣除該項價款。

66 索賠

66.1

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提出任何費用或損失、工期的索賠時,應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28天內向造價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書,並抄送發包人。

66.2

在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保存當時的記錄,作為申請索賠的憑證。造價工程師在接到索賠意向書時,無需認可是否屬於發包人責任,應先審查記錄並可指示承包人進一步作好補充記錄。承包人應配合造價工程師審查其記錄,在造價工程師有要求時,應當向造價工程師提供記錄的複印件。

66.3

在發出索賠意向書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造價工程師提交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如果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造價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書,在索賠事件終了後的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

66.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未能遵守第66.1款至第66.3款,則承包人無權獲得索賠或只限於獲得由造價工程師按提供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

66.5

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的28天內予以核實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承包人有權獲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賠款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造價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如果造價工程師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覆也未對承包人作出進一步要求,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66.6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可按本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66.7

造價工程師應將根據第66.5款和第66.6款規定確定或暫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索賠款額應列入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67 竣工結算與結算款

67.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辦理竣工結算的程序和時限。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應按第67.2款至第67.7款的規定辦理。在辦理竣工結算期間,按第62條規定的支付不停止。

67.2

工程竣工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根據國家、省規定的格式向造價工程師遞交由承包人代表簽署的竣工工程款額報告、竣工支付申請和竣工結算文件一式四份,並附上完整的結算資料,詳細列出下列內容,同時抄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

(1)根據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總造價。

(2)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規定發包人應付的所有款項。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況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規定的時間內遞交工程結算文件的,造價工程師可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編制竣工結算文件,在報經發包人批准後作為竣工結算和支付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67.3

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規定遞交的文件和資料後的28內進行核實,並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包括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同時抄報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核實意見後的28天內按造價工程師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並再次按第67.2款規定遞交竣工工程款額報告、竣工支付申請和竣工結算文件。

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文件和資料後的28天內未提出核實意見的,應視為造價工程師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工程款額報告、竣工支付申請和竣工結算文件已核實無誤。

67.4

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款規定遞交的文件和資料後的28天內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

(1) 經複核無誤的,除屬於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發包人應在7天內予以認可並在竣工結算文件簽字確認,竣工結算文件生效;造價工程師在隨後的7天內,按生效的結算文件向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同時抄送承包人。

(2) 經複核認為有誤的:無誤部分按本款第(1)點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簽發無誤部份的結算支付證書;有誤部分由造價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

67.5

發包人應在造價工程師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後的15天內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並通知造價工程師。

67.6

發包人未按第67.5款規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有權依據第62.2款規定取得延遲支付的利息,並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款。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籤發後56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永久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永久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永久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67.7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拖延工程竣工結算的,發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照管永久工程的責任。

67.8

發包人應自工程竣工之日起28天內,將竣工結算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8 質量保證金

68.1

質量保證金是用於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擔保。承包人未按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於質量返修的各項支出。

68.2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為扣除暫列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後的合同價款的5%,發包人將按該比例從每次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68.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後的28天內,發包人應將剩餘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餘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質量保修責任。

七、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

69 合同爭議

69.1

本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應在收到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依據合同約定作出暫定結果之後的14天內,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

合同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説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雙方履約的前提下,雙方應儘量實施該結果,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合同雙方在收到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之後的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意見的,應視為合同雙方已認可暫定結果。

69.2

爭議發生後的14天內,合同雙方可進一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並將結果抄送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第69.3款至第69.6款規定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69.3

合同雙方沒有按第69.2款規定進一步協商的,或雖然協商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一致的,合同雙方或一方應在爭議發生後的28天內,將爭議提交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或直接按第69.6款規定提請仲裁或訴訟。

合同雙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將爭議提交調解機構,也未提請仲裁或訴訟的,應視為合同雙方已認可暫定結果,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

69.4

爭議調解機構在收到爭議調解請求後,可組織調查、勘察、計量等工作,合同雙方應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協助。爭議調解機構應就爭議做出書面調解結果,並通知合同雙方。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機構為爭議調解機構:

(1)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爭議的調解。

(2)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爭議的調解。

(3)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有關工程安全方面爭議的調解。

69.5

合同雙方或一方在收到爭議調解機構書面結果後的28天內,仍可按第69.6款規定將爭議提請仲裁或訴訟。逾期未提請仲裁或訴訟的,爭議調解機構作出的書面結果是最終結果,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因涉嫌腐`被司法機關認定需要改變的除外。

69.6

合同雙方或一方在收到爭議調解機構的書面結果後的28天內,可按專用條款約定的下列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 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9.7

爭議期間,除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調解時雙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機構或法院認為需要且雙方同意停止施工。

70 合同解除

70.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0.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70.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在規定的開工期限內開工,經監理工程師催告後的28天內仍未開工的。

(2) 進度計劃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監理工程師也未授權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時間持續達28天或累計停止施工時間達42天的。

(3) 承包人破產或清償的,但為機構重組或聯合的目的除外。

(4) 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償付的誤期賠償費已達專用條款約定最高限額的。

(5) 承包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規定主要義務的。

(6) 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經監理工程師書面指出後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在投標過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間參與欺詐行為的。

(8) 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法分包或未經許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 承包人被認為是嚴重違反合同的其他違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實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並可使用根據第13.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機械、週轉性材料和臨時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為止。

70.4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發出開工令,經承包人催告後的28天內仍未發出開工令的。

(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了84天以上或累計停工時間超過了140天的。

(3) 發包人破產或清償的,但為機構重組或聯合的目的除外。

(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經承包人催告後的28天內仍未支付的。

(5) 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繼續施工的。

(6) 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存在缺陷或供應的材料、設備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承包人催告後28天內仍未修正或更換的。

(7) 發包人被認為是嚴重違反合同的其他違約行為。

70.5

合同一方根據第70.2款至第70.4款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對方收到通知時合同即告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應按第69條規定處理。

70.6

合同

一旦解除,承包人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證現場安全,儘快撤離現場,並將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施工文件、設計文件移交給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為承包人的撤離提供便利和協助。

71 合同解除的支付

71.1

根據第70.1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按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工程價款。

71.2

根據第70.2款規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款項:

(1)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費應付款額。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設備款額。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款額,該材料、設備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3) 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款額,且該項款額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4) 根據第26.3款規定承包人應得到的款額。

(5) 根據第70.6款規定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款額,包括僱員遣送費和臨時工程的拆除、施工機械運離現場的款額。

發包人、承包人按第67條規定辦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額。如果應扣除的款額超過了應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額,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71.3

根據第70.3款規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額,造價工程師應在合同解除後的28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以及已運至現場的材料、設備的價款,並扣除誤期賠償費(如有)和發包人已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額,同時將結果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核實結果後的28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並按第67.4款第(1)點、第(2)點規定辦理。如果應扣除的款額超過了應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額,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71.4

根據第70.4款規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第71.2款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款額外,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於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款額。該筆款額應由承包人提出,造價工程師核實後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並在確定後的7天內由造價工程師向發包人簽發支付證書,抄送承包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

72 合同終止

72.1

合同解除後,除雙方享有第69條至第71條規定的權利外,本合同即告終止,但不損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而使另一方應享有的權利,也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72.2

除第50條和第68條規定的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價款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72.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八、其他

73 繳納税金、規費

73.1

發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應按照國家現行税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繳納合同工程需繳的一切税金、規費。

73.2

合同任何一方沒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繳税金、規費的,應由違法方承擔一切責任;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損失。

74 保密要求

74.1

合同雙方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提供保密信息。自對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雙方應履行保密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保密義務不因合同完成而終止。

74.2

&nbs, p;

合同雙方僅允許因執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雙方書面委派執行本合同應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員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另一方相關的或屬於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許範圍從另一方複製、摘錄和轉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佈,均應事先徵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

74.3

合同雙方應與執行本合同應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並及時提交一份給另一方。雙方應以保護自身祕密的謹慎態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當公開或使用。任何一方若發現有第三方盜用或濫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74.4

如果法律法規或政府執法、監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和支持,並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時履行義務。若另一方未能及時作出迴應的,除依法應提供另一方信息外,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另一方合法權益。

74.5

保密信息應由提供方以書面形式説明保密程度;以口頭形式提供的,則提供方應在提供後28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確認的信息,以及與材料、設備產品、價格、工程設計、圖紙、技術、工藝和財務等相關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雙方所持有的。

(2) 已公開發表或非對方原因向公眾公開的。

(3) 已由各相關方書面同意其公開的。

(4) 在未獲取保密信息前由對方獨立開發的。

(5) 對方從對保密信息不承擔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獲得的。

75 廉政建設

75.1

發包人、承包人

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廉政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應遵守國家和政府有關廉政方面的規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行為。

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hui、送禮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或已經影響了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人員的行為,以求獲得或已獲得不當利益,則發包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為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或工程損害,承包人應負一切責任,並予賠償。情節嚴重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第70條、第71條規定處理。

76 合同份數

76.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第76.2款、第76.3款規定的份數免費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正本與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定義

1.37 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條。

(1) 文書

(2) 信件

(3) 電報

(4) 傳真

(5) 電子郵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範

3.3 約定適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

4、通訊聯絡

4.2 各方通訊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達方式

(1) 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

發包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編:

承包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編:

監理單位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編:

造價諮詢單位: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編:

(2) 視為送達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項:

14、發包人

14.1 發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約定

(1) 辦理土地徵用、拆遷工作、平整工作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時間:

(2) 完成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接駁的時間及地點:

(3) 開通施工現場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的約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及約定:

(5) 辦理有關證件的約定:

(6) 組織現場交驗的時間: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約定: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約定:

委託給承包人負責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約定按以下第 條。

1) 按協議書所註明的帳號銀行轉帳。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範、圖紙及技術要求的約定

(1) 提供的時間:

(2) 提供的份數:

14.4 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關工作的約定

(4)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設施的時間和要求: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負責的設計的約定

(1) 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的設計:

(2) 承包人提供設計的時間:

17、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代表及其權力的限制

(1) 發包人任命( )為發包人代表,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2)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權力做如下限制:

18、監理工程師

18.1 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及確認的監理工程師

(1)監理單位: 法定代表人 :

(2) 確認( )為監理工程師,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18.3 (11)需要發包人批准的事項:

19、造價工程師

19.1 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及確認的造價工程師

(1)造價諮詢單位: 法定代表人:

(2) 確認( )為造價工程師,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19.3(4)需要發包人批准的事項: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為承包人代表,其通訊聯絡地址如下: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23、工程擔保

23.8 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的約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氣温、空氣相對濕度、風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數值按以下第 條的規定。

(1)降水量、氣温、空氣相對濕度、風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體數值見下表,超過此數值視為不可抗力。

(2)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給定的數值。

27、保險

27.1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保險事項有以下第 條。

(1) 本合同通用條款27.1款的第(1)項。

(2) 本合同通用條款27.1款的第(2)項。

(3) 本合同通用條款27.1款的第(3)項。

(4) 本合同通用條款27.1款的第(4)項。

(5) 其他:

27.8 對保險事項的其他約定:

28、進度計劃和報告

28.3 承包人編制進度報告和修訂進度計劃的時間要求

29、開工

29.2 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簽訂後按以下第 條的時間內簽發開工令。

(1) 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9.2款的規定。

(2) 天內。

31、工期及工期延誤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單項工程的工期:( )天,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2) ( )單項工程的工期:( )天,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3)

36、質量目標

36.1工程質量標準:

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41.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發包人不供應材料、設備。

(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數量、質量等,按“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

42、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42.7 發包人指定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材料名稱、規格、數量:

4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45.1 中間驗收部位包括:

47、工程試車

47.1 工程試車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不需要試車。

(2) 試車的內容及要求具體如下:

49、竣工驗收

49.5 中間交工工程的驗收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合同工程無中間交工工程。

(2) 各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計劃竣工時間如下:

(1)( )工程,計劃竣工時間( ),其範圍包括:

(2)( )工程,計劃竣工時間( ),其範圍包括:

50、質量保修

50.2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約定:

54、暫列金額

本合同暫列金額為( )元。

56、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

56.1 提前竣工獎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不設提前竣工獎。

(2) 每日曆天應獎額度為( )元,提前竣工獎的最高限額是( )元。

56.2 誤期賠償費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不設誤期賠償費。

(2) 每日曆天應賠付額度為( )元,誤期賠償費最高限額是( )元。

57、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因素

57.1 合同價款採用以下第 條的方式。

(1)固定單價。

(2)固定總價。

(3)可調價格。

57.2 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條款57.2款第1項至第8項規定外,還包括以下調整因素:

60、價款調整方法

(1)合同約定採用固定單價方式,價款調整方法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0條。

2)按下列方法:

a)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幅度在±( )%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變,措施項目費按比例調整;當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幅度超過±( )%時,增加( )%以外的數量或減少後剩餘的數量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數量偏差在±5%內時,該項目的綜合單價不變,措施項目費按比例調整;當數量偏差率超過±5%時,增加5%以外的數量或減少5%後剩餘的數量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依據現行的河北省計價依據計算;現行的河北省計價依據要求投標人自主確定的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費率等按承包人投標時的數值;沒有可參照的數值時,按當時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造價信息、計價方法確定。

d)人工、材料、機械單價上漲或下降引起的價款調整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第11.0.6條第2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固定係數、加權係數按投標文件填報的數值。

價款調整係數(Y)幅度限制:

e)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的基期價格以基準日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為準,現行價格以當月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為準。

f)價款調整以( )為時間單元。

3)其他約定:

(2)合同約定採用固定總價方式,價款調整方法:

(3)合同約定採用可調價格方式,價款調整方法:

62、支付事項

62.2 利率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2) 利率為:( )。

63、預付款

63.1 預付款的金額為( )元。

63.2 預付款支付的有關規定:

(1) ……

(2) ……

63.4 預付款抵扣辦法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預付款按照抵扣比例從期中應支付款項扣回,直到扣完為止,抵扣比例按預付款佔合同價扣減暫列金額後的百分比計算。

(2) 抵扣辦法為:

6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64.1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金額的約定

(1)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額為( )元。

64.2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預付、支付辦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4.2款的規定。

(2) 預付、支付辦法和扣回方式為:

65、進度款

65.1 支付期間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以月為單位。

(2)以季度為單位。

(3)以形象進度為準,具體為:

1)……

2)……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額是:( )元。

67、竣工結算與結算款

67.1 結算的程序和時限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67.2款至67.7款的規定辦理。

(2) 辦理結算程序和時限為:

68、質量保證金

68.2 質量保證金的金額及扣留方式

(1) 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8.2款的規定。

2) 為扣除暫列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後的合同價款的 %。

(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的規定,從每次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進度款和結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為5%。

2) 其他扣留方式:

68.3 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8.3款的規定。

2) 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 年後的28天內。

69、合同爭議

69.4 調解機構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9.4款的規定。

(2) 調解機構為:

1)……

2)……

3)……

69.6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條的方式解決爭議:

(1) 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時間:

76、合同份數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76.1款的規定。

(2) 提供方式為: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數( ),其中發包人( )份,承包人(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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