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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施工合同範本

河北省建築施工合同範本

發包人:(全稱)

河北省建築施工合同範本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准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於 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説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並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 標準與規範: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範,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髮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並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僱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諮詢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諮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諮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託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並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並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合同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8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29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並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4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後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範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5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6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於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註明所採用的書面形式。

1.38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0日為基準日。

1.39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准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變。

1.40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於並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衞生部門發佈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標題和旁註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註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合同文件

組成及優先順序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

(3)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適用於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 圖紙。

(9) 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2.3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

作出解釋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

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

適用法律

和法規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

規。

3.3

適用標準

與規範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範。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範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範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範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範名稱。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範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説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並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4 通訊聯絡

4.1

通訊形式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准、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後方能生效。

4.2

發送通訊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並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

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取得發包人批准,但下列情況例外:

(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5.2

簽訂分包

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並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分包工程

價款結算

與支付

5.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分包合同

終止

5.5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 發包人提供資料

6.1

發包人提供資料及雙方的責任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

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並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承包人報價的限制

7.2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後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並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2

地下障礙物處置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並已在合同價款會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併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9 事故處理

9.1

安全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並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

事故爭議認定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 專利權

侵犯專利權責任

10.1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採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並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範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

版權和知識產權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於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後,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複製、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 聯合的責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

聯合體文件籤暑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並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 保障

12.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採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

12.2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 財產

13.1

用於工程材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於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並取得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於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僱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

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週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

13. 3

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並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 發包人

1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工作

發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徵用手續、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可能出現的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場地範圍

內的指定地點,同時保障水、電供給和線路通暢。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約定的施工場地的主要

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

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投標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以書面形式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並進行現場交驗。

(7) 簽定施工合同後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會審和設計交

底。

(8) 協調處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等工作。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具體委託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

14.2

發包人支付款項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

發包人提供資料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範、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複製,複製費由承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註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僱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要求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4.6 &, nbsp;

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衞工作,提供和維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誌。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並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7)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衞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並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實施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後的7天內仍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後,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採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説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徵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5.4

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範、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

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範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

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准並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

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

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僱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

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應按第60條、第66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

索賠。

15.7

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16.1

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發包人應任命、確認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髮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

發包人任命、確認的現場管理人員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後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7天內予以答覆,否則視為同意。後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3

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 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

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

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

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

發包人代表職權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

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範圍內的

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 監理工程師

18.1

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

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

監理工程師職權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

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

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

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於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發包人

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准:

(1) 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據第13.1款規定批准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

工場地。

(3) 根據第15.5款規定批准承包人的設計。

(4) 根據第28條規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 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 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 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 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9) 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 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准工程變更。

(11)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項。

18.4

監理工程師指令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後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給予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

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

監理工程師職權委託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併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

監理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9 造價工程師

19.1

發包人對造價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

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造價工程師,並將有關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

造價工程師職權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

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複核、籤

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

造價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於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准:

(1) 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 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3) 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項。

19.4

造價工程師指令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後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給予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

承包人執行造價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

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並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職權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

承包人代表臨時任命人職權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

緊急情況時承包人代表採取措施及雙方責任

承包人代表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繫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於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於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的要求

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個人不應承攬分包工程。發包人不應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應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1.2

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承包人負責,並應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 承包人勞務

22.1

承包人人員的僱傭

承包人應僱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僱傭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僱員。

22.2

承包人對僱員應做的工作

承包人應完善僱傭員工勞務註冊手續,並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僱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 負責為僱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採取合理的衞生和安全生產措施,保護僱員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證僱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 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佈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支付情況、僱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22.3

承包人特殊時間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如需在夜間施

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如無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

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

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僱員支付勞務工資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僱員支付勞務工資,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承包人拖欠其僱員工資而造成羣體性*、*等一切責任,應由承

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僱員的要求和撤換

承包人僱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何承包人僱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 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不負責任。

(2) 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 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

承包人對僱員的保護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採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僱員內部發生任何

無序、非法和打鬥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

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僱員統計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

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

各等級的僱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 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

履約擔保期限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後28日止。

23.3

向發包人支付履約擔保的索賠款項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説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3.4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對等的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3.5

支付擔保期限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後28日止。

23.6

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擔保的索賠款項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説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

23.7

雙方延長擔保期限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

23.8

約定擔保事項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並簽訂擔保合同。

24 發包人風險

24.1

發包人承擔風險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

發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 由於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 由於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 由於發包人提前使用或佔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 壞。

(4) 由於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害。

25 承包人風險

25.1

承包人承擔風險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

承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限於此)的損失或損壞。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戰爭、動亂、武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衞生部門發佈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數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準。

26.2

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並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

雙方對不可抗力引起損失的承擔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

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於本工程的週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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