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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29篇)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29篇)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29篇)

代表人:

住址: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責任人:

住址:

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_______型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6、工程期限: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總共_________日曆天。

(2)開工前__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二、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2)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三、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4、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_____,_____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四、工程檢查驗收

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4、工程竣工後,乙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乙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5、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不得動用,若甲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乙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_____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5)其它_________。

3、價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乙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七、施工準備

1、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徵地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綠化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2、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平面佈置,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八、安全施工與檢查

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九、甲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1)開工條件:_________________;

(2)完成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1)時間:

(2)地點:

(3)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

4、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

十、乙方工作

1、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

2、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

3、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

4、施工場地整體衞生的要求:_________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因甲方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甲方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甲方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乙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_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償付乙方賠償金。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_________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________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十一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方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十五、附則

1、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別保存________份。

2、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乙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項目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面積(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電器工程):共計_________平方米。

4.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6.工程價款和費用的結算依據和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工程質量:以施工圖紙及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10.甲方主要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乙方主要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違約責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價款時,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價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乙方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工程竣工後保險期一年。採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採暖期,在保修期內,屬承包方施工責任造成的如屋內漏雨、暖氣不熱、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負責免費修理。屬發包方或設計責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___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和款項結清時為止。但保修一條除外。

15.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發包方7份,由發包方送建設銀行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範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第8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採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採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不作答覆,視為已經批准。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後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採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説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准後,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後,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後,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後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 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並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脩金。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並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4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價款

2.1工程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元。

2.2合同價款的計價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結算方式:

3、合同工期

3.1 工程開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_日曆天。

4、質量標準

4.1工程質量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指令和決定

5.1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和決定,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5.2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如分包人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承包人駐工地代表

6.1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6.2承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履行分包合同約定的職權和義務。

6.3承包人代表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通知分包人,

6.4承包人如需更換駐工地代表,應提前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分包人駐工地代表

7.1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7.2分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作業計劃、工期控制計劃、質量標準和承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所有職責和義務。

7.3分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如有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7.4如分包人駐工地代表違反分包合同規定的各項職責和義務,或承包人認為分包人駐工地代表不稱職,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應予執行。 8、承包人工作

8.1提供現場必要的施工條件。

8.2提供圖紙資料並進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方案及總工期控制計劃,審查並批准分包人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作業計劃。

8.3指導、監督和檢查分包人的工程技術、質量、工期、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和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8.4協調分包人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分包單位的關係。 9、分包人工作

9.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時間準時進場,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服從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督與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技術、工程質量、工期進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全面負責,確保各項指標的實現。

9.2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標準施工,遵守建設單位和承包人關於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作業面做到工完場清,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材料使用及碼放符合施工現場規定。凡屬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責任範圍內發生的罰款,均由分包人承擔。

9.3確保現場安全檢查符合有關規定,並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10、設備和材料

10.1分包方應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設備,並負責該部分設備的日常養護、維護,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的狀態。如因分包人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分包人負責維修,並賠償承包人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承包人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10.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數量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分包工程施工圖紙核定。承包人根據分包人編制並經承包人批准的材料需用計劃和進場計劃安排材料進場。

10.3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有關試驗資料並經承包人驗證合格後方可進場使用。分包工程結算時,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購料票證。

11、工期延誤

11.1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

誤,經承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1.1.1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分包人雖以

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從承包人處收到施工所需的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以至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的。

11.1.2分包人應在11.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5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報告。承包人在建設單位同意延長總包合同工期的基礎上予以確認。分包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順延工期報告的,視為該情況未影響工期。

11.2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2、質量檢查與驗收

12.1分包人應隨時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監理單位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2.2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3、合同價款與支付

13.1分包人按時完成分包工程並通過驗收後,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整的竣工

結算資料。承包人與建設單位辦理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手續後,待承包人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結算款後10日內,承包人將扣除分包工程保脩金和其他應扣款項外的分包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分包人。

14、質量保修

14.1分包人按國家規定對分包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甲方按結算總價的____%預留質量保脩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的,退還預留的質量保脩金。 15、分包合同解除與撤場

15.1分包人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

量明顯不能滿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採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進度。分包人應無條件的採取各種措施滿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5日內仍不能滿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解除分包合同並要求分包人撤場。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場的通知後應在5日內無條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場地,並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所有承包人財產和已完工程。分包人應承擔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15.2對於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搭建的臨時設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應按承包人要

求拆除,並將施工場地清理乾淨直至令承包人滿意。 16、違約責任

1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6.1.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16.1.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的; 16.1.3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的;

16.1.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7、分包合同生效與終止

分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雙方簽訂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結算尾款後終止。 18、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副本___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執__份。

承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5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範本。歡迎閲讀與參考!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編號: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五、質量標準________年月( (元); 元)。 計劃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質量標準: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發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生效。 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發包人: 住 所: (蓋單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____月 委託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簽字)____日 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 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 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 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

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 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 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

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____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 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____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____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 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____市 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 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 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 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 滿足施工需要時,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 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 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

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 理。

7.

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 進行設計交底。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 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

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

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

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 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

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 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 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 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 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 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 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 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 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 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

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 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

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 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

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 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

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 規定,貫徹__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 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 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

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 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

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約定的授 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 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 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 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

1.2 實際進度與第

10.

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 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響。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

10.3 開工

10.

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

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 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

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 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

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 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執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 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

1. 工程質 量 1

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 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

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 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

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 查 1

1.

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 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 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 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 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 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2. 試驗和檢驗 1

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 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

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 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

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 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 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 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 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

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2 除 1

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 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説 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 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

5.變更 1

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

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

6.

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 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 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 專用合同條款。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

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 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 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 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 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 度款。 1

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驗收 1

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 告。 1

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 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 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 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 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 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 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

1. 結算 2

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 2

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

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 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

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 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 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 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

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 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

4.

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4.

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

4.2 承包人違約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

4.

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 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 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 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 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 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5. 索賠 2

5.1 發包人索賠 2

5.

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 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 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 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 執行。 2

5.2 承包人索賠 2

5.

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 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5.

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長的工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

6. 保險 2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

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 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説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

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 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 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 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 方承擔。 2

8. 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

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 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 列一種方式解決:

(1)

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 限: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 發包人代表職務: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授權範圍: 其他事項:

8. 監理人

8.1 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

9.2 項目經理姓名: 授權範圍: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

10.5 工期延誤

10.

5.1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 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 1

1. 工程質量 1

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

1.

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 1

4. 材料和設備供應 1

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 1

5. 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2 本合同價格採用 1

6.

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 計量週期: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 1

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 1

9. 竣工驗收 1

9.1 竣工驗收條件: 1

9.2 竣工驗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場: 2

1. 結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 2

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 2

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 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保修期起始時間: 2

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月。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4 逾期付款違約金: 2

5. 索賠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 2

6. 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 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2

8. 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第一種:將爭議提交

(2)

第二種:依法向 2

9. 補充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兩套複製件。承包方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方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方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2.承包方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3.上述提供給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方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三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為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五條 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二)質量標準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 工程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必須以書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擔的任務。

3.承包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_____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證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查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後,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並辦理檢驗合格手續。如提出異議,經複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負責,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6.電氣照明、通風、水暖、衞生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_________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屬於單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無論由誰負責試車,雙方均應相互配合,共同進行。試車中需要的動力、燃料、油料、材料、儀器、專用工具、技術勞務費用等,由發包方提供。其費用包括在定額內的,由承包方負擔;定額中未包括的,由發包方負擔。

7.設備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設備基礎)向安裝單位辦理中間交工手續,並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8.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9.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如發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10.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工程交工驗收後,土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採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採暖期,水電工程保修期為半年。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12.發包方在不妨礙承包方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八條 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其中:材料費: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工費: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管理費:__________元(人民幣),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內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項目;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於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_________%備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臨時設施費,為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為人工費的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材料設備差價________元,分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金額_________。差價調整辦法: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種差價調整辦法。

(1)按主材計算價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列出需要調整價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價格(一般採用當時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佈的信息價或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時按竣工時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佈的材料信息價或結算價,與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基期價比較計算材料差價。

(2)主材按抽料計算價差,其它材料按係數計算價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圖計算的用量和竣工當月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佈的材料結算價或信息價與基期價對比計算差價。其它材料按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佈的調價係數計算差價。

(3)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佈的竣工調價係數及調價計算方法計算差價。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後必須在__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____%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根據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經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支付工程款。發包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則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後,待保修期滿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後_______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______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承包方可請求經辦銀行審定後撥款。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查。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證書後,由發包方的造價工程師或委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審查,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作為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

8.當事人雙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工程價格爭議,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雙方協商確定;

(2)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處理中,涉及工程價格鑑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法院指定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9.發包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發包方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施工準備

1.發包方在開工前應辦妥徵地拆遷;申請領取建築執照;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綠化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接通;向承包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2.承包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平面佈置,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物資的供應方法:_____________。

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材料、設備供應範圍的劃分和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二、三類電機產品,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後交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明確由發包方供應外,其餘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查驗收,籤交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築材料、設備,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後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鑑定或經過試驗鑑定為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於本工程。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於本工程的,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3.材料價差及實物價格的結算。

(1)發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標,由承包方採購供貨的,應根據指標的性質、發生的政策性調價等,以建築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為依據,逐項計算出原價價差或預算價差,均由發包方負責補差。此價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價之內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費。

(2)發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實物,按發包方提供實物時建築安裝材料價格結算價款。

(3)除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外,發包方指定廠家、品種讓承包方購買和供應其所指定的材料、設備的,其價款按實結算。

(4)發包方委託承包方代購的材料、設備,按雙方商定的價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購款包乾使用,發包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一天內一次付清。

(5)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指標或實物,必須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設備,規格品種與實際需要不相符時,由承包方協助進行調劑串換使用,由發包方給付承包方勞務費______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勞務費)。

(6)發包方供應的木材、成材指標或實物、硬雜木均按有關規定辦理,其量差、價差由發包方承擔。

第十二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1.承包方在組織施工中必須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要根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求全部工程達到合格標準。

2.在組織施工中,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造成承包方窩工、返工和材料、構件的積壓倒運,勞動力,機械調遷等損失,應由發包方負擔:

(1)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應以書面通知發包方,由發包方在七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當事人雙方辦理有關手續後方準繼續施工;

(2)施工中如遇設計變更後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須經原批准單位審批同意,當事人雙方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在設計變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強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當事人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由於承包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構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負擔。

4.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發包方對某個單項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採取特殊施工方法時,因此所增加的各項施工費用,應由發包方負擔。在組織施工前,當事人雙方應辦妥改變施工方法的手續。

第十三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十四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

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安全防護

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十六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衞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十八條 發包方駐工地代表:

1.發包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1)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第十九條 承包方駐工地代表名單: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第二十條 發包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地整衞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獎勵,懲罰與仲裁

1.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和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節約的工程投資,百分之_________歸承包方,百分之______歸設計單位。

2.由於承包方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計算,每逾期一天,應按該項工程的預算造價(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預算人工費計算),由承包方償付給發包方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如承包方採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發包方付給承包方萬分之________的獎勵。獎金由發包方收益中開支或從發包方節約的投資中支付。如發包方確無資金來源,可不實行獎罰條款,承包方應從全局出發,不因此推遲交工。

3.當事人雙方不得藉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逾期不付,則視同貸款,拖延方應增付應付而未付款項的利息。

4.施工合同由各級建設銀行監督執行。施工中的經濟糾紛,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提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

第二十三條 工程負責人和工傷事故

1.發包方派_________為駐現場負責人,承包方派_________為現場施工負責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規定。

2.承包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盜。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承包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二十四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結清工程餘款後,承包方向發包方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工程保修單。

4.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1.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方的違約責任:

1.因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方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方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5.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_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6.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方。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方備案。

(3)承包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二十八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方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3.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方承擔。

(2)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方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風險

1.發包方的風險

(1)發包方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發包方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於發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承包方的風險

(1)由於承包方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承包方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於承包方原因造碭損失和損壞。

3.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除外)。

4.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發生第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

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承包方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擔保

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發包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發包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離。

第三十三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3.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合同解除

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_________天,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附則

1.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附則條款,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牴觸。

2.本合同訂立之前雙方簽訂的工程協議書,在簽訂本合同後,可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牴觸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1)預算審查手續,由建設單位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圖預算)送市建設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要求鑑證的,可到建築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鑑證。

(2)在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簽訂的施工準備合同(工程協議書),可做為本合同之附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3)招標工程,按《_________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簽訂合同。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條款內約定。

第三十八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7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土建、裝飾、機電安裝及室外附屬工程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1 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土建、機電、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全部工程內容。其中:

1.1 土建施工承包範圍為________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的“_______一期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工程、初步裝飾裝修工程。

1.2 機電安裝、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其他專業工程,待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後,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範圍。

2 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3 工程師指令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項目。

發包人如有正當理由時,保留對以上工程承包範圍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承包範圍進行調整的權利。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暫定)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928天(暫定),詳細分期交付工期約定見專用條款。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各分部分項工程滿足國家、省市現行的各項質量驗收規範標準的要求,工程總體質量符合《建築工程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xx)的規定。

質量目標:確保市優,爭創國優。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 陸億零捌拾捌萬 元(人民幣)

¥:60088萬元(暫定)

此價款為暫定價,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以雙方確認的價款為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預算書

9. 其他合同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其他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政府部門備案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 份,其中,發包人_____份,承包人_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蓋單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蓋單位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北京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最新版本執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 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理。

7.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 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 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並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 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約定的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 10.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3 開工

10.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執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

11.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 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試驗和檢驗

1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安全綠色施工

1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 1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説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5.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計量

1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驗收

1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 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結算

2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 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4.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承包人違約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 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索賠

25.1 發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5.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和 (或) 延長的缺陷責任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2 承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5.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長的工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保險

2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説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8.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職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監理人

8.1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誤

10.5.1(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工程質量

1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綠色施工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設備供應

1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2 本合同價格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6.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計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週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竣工驗收

19.1 竣工驗收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竣工驗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竣工清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結算

2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缺陷責任期期限:_________月。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4 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賠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9

甲方:(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發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範圍、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本條主要是用於涉外方面的)

第三條 圖紙(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

第七條 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第十條 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 決算

第十二條 保修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當事人各執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同説明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築工程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工程勘察合同、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很複雜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質量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因此,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一般來講,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應當注意的:

(1)作為承包方為講,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況,包括髮包方提供的圖紙情況、工程量、工程的難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達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與工程不適應,則應當講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作為發包方,應當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項工程。對於是否允許承包方轉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講明。

(3)發包方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督的方式、時間、工程內容;對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分要作出適當的安排。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工程施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承包方式:1.按承包範圍實行包工包料。1.2未經甲方書面認可,乙方不得將所承包範圍內的除勞務分包和材料採購之外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1.3為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都應符合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標準,乙方應根據投標時送交的樣品或甲方書面確認的樣品購買材料、設備。第二條合同文件內容及解釋次序構成合同的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次序如下:_________________1)本合同簽訂後雙方約定的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2)甲方駐工地總代表簽發的有關通知、工程聯繫單、工程指令單及工程會議紀要等;3)本合同、雙方確定的工程報價單;4)中標通知書;5)經雙方協商認可的投標書及其附件;6)招標文件及招標過程中雙方來往的書面文件;7)圖紙;8)工程量和設備材料清單;9)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第三條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1.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化工程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2.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_招標範圍:_________________以及綠化圖紙內及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內的內容以及追加的設計變更的景觀和綠化施工,場地水電工程施工,本工程所用材料的採購、材料的運輸、裝卸、至招標單位指定地點、因工期或者甲方開放要求採取的趕工措施、現場協調、現場配合驗收、樣品提供、產品保證、趕工措施、成品保護、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維修和更換、技術指導、及技術培訓等。第四條工程的施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開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完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若有調整,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第五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_________________期項目室外景觀圖紙及綠化圖紙、景觀工程構造做法、綠化標準。第六條合同價格本合同暫定價為¥: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2)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2.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3.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4.質量等級

5.承包方式

6.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本協議條款;

本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___

___

___

(7)___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説明。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3.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 紙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份、現場存放的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 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 擔。

5.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 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 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 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職務__專業技術職稱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 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 後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_天內不 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 _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_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 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 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 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_小時內將具體要 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_小時內 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因發生的支出,順延 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_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 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職務__專業技術職稱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 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 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 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 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其中: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 間的需要。其中:

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 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 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 。

在 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 交驗。

(7)在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向乙方進行設計 交底, 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 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 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 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 表。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 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 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備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 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 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 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 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 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 甲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 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 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 天內作出答覆, 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 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 應順延。

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 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 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 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 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 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 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 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 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 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 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工期順延 天。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按 計取違約金。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 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 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 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 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 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 ________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 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 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 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查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 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 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 小時前 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 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 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 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消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分公佈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 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 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 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 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 準,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 在 向乙方預付工程款 元,開工後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 天后向 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 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 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 乙方提交報告後 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 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 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 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 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 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 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 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 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設備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 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 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 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失丟失由乙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設備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 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 ,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 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 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的 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3.在材料、設備到貨 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 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 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 前送交原設 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 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 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 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 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 天內組織有 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 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 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 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運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 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

要求: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 織驗收,或驗收後 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 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 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 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管修項目、內容、範圍: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築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 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 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 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 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 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 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 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 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 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 天內提交補 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 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 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 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 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 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 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 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 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3.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級以上的地震、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 風、 mm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續 天高温 天氣、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續 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 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 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 乙方應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 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 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約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1.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 支付相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 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 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第 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2

僱主:

承包人: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X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①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説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並且

②向工程師出示適當證據,證明他已將此以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把承包人未付給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項(減去保留額)直接付給該指定的分包人,並從僱主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金額中用抵銷僱主為此所付的金額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師已經出具證書而僱主已直接付款,則工程師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為受款人的證書時應從其金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支付的金額,但是不得扣留或遲延發給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當出具的證書本身。

證書和支付

60.證書和支付

(1)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提出的條件,每月支付。

對施工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

(2)如果僱主應就施工設備和材料向承包人預付款,其支付和償還的條件將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列。

用外幣支付

(3)如果進行本工程需要從本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進口材料、設備或裝備,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須由從任何其它國家進口的勞動力來進行,或者由於任何其它情況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則根據本合同所應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應以適當的外幣支付,各該外幣支付部分和其適用的匯率以及支付條件均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予以規定。

61.僅由維護證書認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條所提到的維護證書以外的任何證書都不得被認為是對任何工作或為之出具證書的其它事宜的認可,也不得作為對正當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認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準確性或工程師所命令增加或變動的工作的準確性的承認,也無任何其它證書能終止或妨礙工程師的任何權力。

62.維護證書

(1)本合同應在工程師簽署並向僱主遞交維護證書,説明本工程業已竣工並使他滿意以後,才能被認為已經履行完畢。維護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維護期滿(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護期限,則應在最後的維護期屆滿)後28天,或在其後一俟維護期間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所命令進行的任何工程業已完成並使工程師滿意之時發出,即使僱主在此以前已進入本工程或已佔有、運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條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維護證書作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所規定的條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條件。

僱主責任的終止

(2)僱主對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擔責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的維護證書發出以前已經書面提出與之有關的權利主張。

未履行的義務

(3)即使發出維護證書,承包人和(遵照本條第(2)款的條件下)僱主對於在維護證書發出以前根據本合同條款產生的而在此項證書發出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依然承擔責任,並且為了確定任何這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應認為本合同在合同締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補救方法和權力

63.沒收

(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已就其發出法院委派破產者產業管理人的委任書,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請宣佈破產的請求書,或者已經同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債權人進行轉讓,或者同意在其債權人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本合同,或者(作為法人)停業清理(並非為合併或改組而自動停業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經首先取得僱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貨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師用書面向僱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①已放棄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師關於繼續進行工程的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開始進行本工程或中止進行本工程達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師關於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師根據本條件宣告不適用並予以拒收的書面通知後達28天,仍未從現場撤走該材料或拆除和更換該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或持續地或公然地忽視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或

⑤已將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轉包出去,有損於良好的做工或無視工程師的相反指示,則僱主可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入現場和本工程,並把承包人驅逐出現場和本工程,而並不由此廢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影響本合同所授予僱主或工程師的權利與權力,僱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僱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僱主或該其它承包人可以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據本合同規定認為是專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中他們認為合適的部分,僱主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經使用的材料,並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償承包人根據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沒收之日的估價

(2)工程師應在任何上述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後儘快單方面地或通過向各方瞭解情況以後,或在進行他認為適宜進行的調查或詢問以後,確定並證明在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時承包人對於其根據本合同已於當時實際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將合理歸於其的金額(如果有的話),以及任何上述未經使用或經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設備和任何臨時工程的價值。

沒收的支付

(3)如果僱主根據本條規定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則在維護期滿以前以及其後在竣工與維護費用、延遲竣工(如果有此情況的話)的損害賠償費和僱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開支業經工程師確定並證明其金額之前,僱主並無責任由於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項。承包人此時只有權接受經工程師證明根據他適當完成的工作並扣除上述金額之後應當付給他的款項(如果有的話)。但是如果上述金額超過了根據承包人適當完成的工作所應付給他的金額,則該超過部分的款項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向僱主支付,並應被認為是承包人對僱主的到期債務,應據以償還。

64.緊急修理

如果由於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者在維護期間,對於或有關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敗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為為了安全所緊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願立即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僱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來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認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師認為僱主按此進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屬承包人有責任自行承擔費用進行者,則僱主在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所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支付給僱主,或可由僱主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視情況而定)在任何這種緊急情況發生之後,應合理地儘可能快地將此情況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特別風險

65.不管本合同載有任何規定對戰爭等風險概不負責

(1)對於直接或間接地由於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亂或騷擾(以下統稱為"上述特殊風險")所造成的對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別風險發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作除外)或臨時工程或對不論僱主或第三方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人身傷亡,承包人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其它責任,僱主應就此並就任何由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開支和費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並應對由於上述特別風險所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對承包人用於或打算用於本工程的財產(包括正在運往現場的財產)的任何滅失或損害,給承包人以賠償。

由於特別風險對工程等造成的損害

(2)如果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現場上的、或靠近現場的、或正在運住現場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論是供前者使用還是供後者使用的)由於任何上述特別風險而遭到破壞或損害,承包人仍有權得到對於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壞或損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權得到僱主就修理受到破壞或損害的本工程或臨時工程和更換或修復工程師所要求的或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項費用,根據直接成本加上經工程師證明為合理的利潤給承包人的付款。

發射彈藥等情況

(3)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由於發生任何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發射彈藥或軍火炸藥的爆炸或撞擊所造成的破壞、損害或傷亡,都應認為是上述特別風險的後果。

由於特別風險所增加的費用

(4)任何歸因於或由於產生於或以任何方式有關於任何特別風險(但在遵照本條下文所載有關爆發戰爭的規定的條件下)的、在進行本工程中或伴隨而來的所增加的費用(不屬於在發生上述特別風險以前已根據本文件第39條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用),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但承包人應在一獲悉任何這種增加的費用時,立即將此以書面通知工程師。

戰爭爆發

(5)如果在本合同期間,世界上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已經宣戰),不論其財務方面還是在其它方面嚴重影響本工程的進行,承包人應以最大努力來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僱主應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以後的任何時候通過給承包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合同。在給以該通知之時,本合同應(立約各方根據本條所享有的權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條的實施除外)即予終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對於以前發生的違反合同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

在終止時撤離設備

(6)如果本合同根據本條上款的規定予以終止,承包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從現場撤離一切施工設備,並應為其分包人這樣做提供類似的方便。

合同終止後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終止,僱主應(就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額或項目而言)對於終止之日以前所進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並加上以下各項支付承包人:

①對於任何預備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實施或履行者所應付給的金額,以及對於任何這類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部分實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師所證明的適當比例所應付給的金額。

②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所合理地定購的並已向承包人交貨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義務接受交貨的材料或貨物的費用(這種材料或貨物一經僱主付款即成為僱主所有的財產)。

③須經工程師證明的承包人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項付款之內的任何開支總額。

④根據本條第(1)、(2)、(4)款規定任何另外的應付金額。

⑤根據本條第(6)款撤離設備和(如經承包人要求)從現場運返至承包人在其企業註冊國的主要工廠場地或運至不需要更高費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⑥本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關本工程所僱用的一切職員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費用。

但是,僱主有權將承包人對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的任何未償結欠金額和僱主就進行本工程事先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記入貸方,抵付僱主根據本款規定應付的任何款項。

落空

66.在落空情況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論由於戰爭或不論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僱主對所已經進行的工作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與如果本合同已根據本文件第65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根據本文第65條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相同。

爭端的解決

67.爭端的解決--仲裁

如果在僱主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關於或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不論是在本工程進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後,也不論是在本合同終止、放棄或撕毀之前或之後)發生任何爭端或不論任何性質的分歧,應首先提交工程師解決,工程師應在經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後的90天內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規定者外,工程師對於提交他的各個事項所作的決定,應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約束力,直至該項工作完成為止,並應對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論承包人或僱主是否按下文的規定要求仲裁,承包人應以應有的注意繼續進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師已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而僱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該通知後的90天內未將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師,則上述決定應仍然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工程師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後的90天內就其上述決定發出通知,或者如果僱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任何這種決定感到不滿意,則在任何這種情況下,僱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關於該決定的通知後的90天內,或者在第一個90天期限屆滿後的90天內(視情況而定),要求把爭端事項按下文規定提交仲裁。一切爭端或分歧凡工程師對之所作的決定(如果有的話)未加上述成為終局的並具有約束力者,應根據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該規則所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員予以最後解決。上述仲裁員完全有權審查和修改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估價,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應限於向仲裁員提出為取得工程師的上述決定而曾向工程師提出的證據或論據。工程師按以上規定所作的任何決定都不得剝奪他被作為證人傳訊並就不論任何與上述提交仲裁員的爭端或分歧有關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員提供證據的資格。除非有僱主和承包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員不得開始執行其職權,但是:

(i)對於工程師扣發任何證書或扣留承包人認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規定的條件有權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對於工程師根據本文件第六十三(1)條行使其出具證書的權力或根據本文件第七十一條所發生的爭端,仲裁員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職權;

(ii)根據本文件第四十八條出具竣工證書不應成為仲裁員開始執行其職權的先決條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達承包人

(1)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給承包人的任何通知,應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則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把通知送達僱主

(2)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給僱主的任何通知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僱主的地址(或者如果僱主是一家公司則應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僱主違約

69.僱主違約

(1)如果僱主:

①對於根據工程師的任何證書證明所應付的金額,未能在根據本合同條款規定這種金額已到期後的30天內付給承包人,或

②干擾或阻礙任何這種證書的發給,或

③處於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並非由於改組或合併目的而停業清理,則承包人有權通過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終止根據本合同對承包人僱用。

(2)在發出上述通知後,承包人應(儘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條的規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帶到現場的一切施工設備撤離現場。

(3)如果發生這種終止合同的情況,僱主對承包人承擔的支付義務,應如同本合同根據本文件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一樣,但是除第六十五(7)條規定的付款外,僱主還應按承包人由於或有關或因為這種終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支付承包人。

(4)本條所載各點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有權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辦法來替代或附加於本條所規定的權利或補救辦法的權利。

70.費用的增減

如果要就工資的升降並對材料或任何影響本工程進行費用的其它各項作調整時,應按第二部分第70條所列。

71.重大的經濟失調

如果在投標之日以後,本工程進行施工所在國家由於該國政府施工加貨幣限制或由於該國貨幣貶值而發生重大的經濟失調時,僱主應向承包人支付進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帶的任何屬於或由於發生此種經濟失調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的所增加的費用,但是,本條的任何規定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在此種情況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權利。

納税

第七十二條 納税其他。

第七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最後條款

第七十四條 本合同依據 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下述各條,意在作為一份備忘錄,供擬訂將按考慮到本工程的環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變動的條款時使用。這些必須專門擬訂以適應每個特定合同的可變動條款,應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適用的其它內容)

第一條 定義

僱主:僱主是

工程師:工程師是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義。

第六條 文件相互解釋

語言:語言是

主要語言是

第三十四條 勞動力

(9)、(10)等款:進口勞力許可證、管理、保健、工作時數和條件、工資等級、遵守勞動法。

第四十七(三)條 獎金

提前竣工的獎金(如果有的話)。如果沒有,則在投標書的附錄中寫上"無"。

第四十九條 臨時修復

在永久性修復工作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有關情況下,應對第四十九條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寫明在臨時修復為進行工程而佔用的任何公路時修補所有凹陷等,以及對截止維護期結束時止,或直到為進行永久性修復工作而佔用場地為止的期間,因此而產生的損壞和傷害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供本工程等專用的設備等

(6)、(7)等:設備的租用;設備的出售和處理;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任何其它影響設備的條件。

第六十條 證書和支付

對於所製作的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這種預付款及其償還的條件;每月對所進行的工作的權利主張和工程師出具的關於當月所進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築工程清單上所列的臨時工程應給承包人的金額的證書以及在如果沒有材料和設備的預付款的情況下,經工程師證明的用於現場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額;保留金的支付次數;證書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點;支付次數;用以支付的外幣、比例、匯率及對之適用的條件。

第七十條 費用的增減

在有關情況下,本條應包括下列內容:

由於工資率和應付給工人的當地職員的津貼的變化而造成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工人和當地職員僱用條件的改變;永久性或臨時工程的材料費用或消費品備用品費用、燃料費和電費的變動;運費和保險費的變化;關税和其它進口税;任何法律、法規等的實施。

第七十二條 納税

承包人及其職員支付或減免當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第七十三條 其它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內容的條款)

1.管理進口和使用爆破炸藥的規章條例;

2.賄賂和貪污;

3.本工程圖片和廣告;

4.關於對祕密情報保密的義務;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內容。

最後條款 合同所依據的法律

本條款應講明合同應受何X法律的支配和將依據何X法律進行解釋。

(注意:這類條款一般應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並相應編號)

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 年 月 日由 的 (下稱"僱主")為一方與 的 (下稱"承包人")為另一方共同擬定。

鑑於僱主想要建造某項工程,也就是 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對本工程 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進行的投標,茲立本協議為證如下:

1.本協議中的詞和用語均應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條件中為其分別指定的含義。

2.下述文件應被認為是構成並作為和理解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即:

(a)上述投標;

(b)圖紙;

(c)合同條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説明書;

(e)建築工程清單;

(f)費率和價格表(如果有的話)。

3.作為對下述僱主應給承包人的付款和對價,承包人特此與僱主立約保證,完全依照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

4.僱主特此立約保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作為對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的報酬。

本協議立約雙方,為在上面文首寫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協議上加蓋各自的公章(或各自親自簽字蓋章),以資證明,茲在此加蓋 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場的有:

由上述 親自簽字蓋章並交付

在場的有: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3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施工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小寫)

五、協議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協議雙方約定:?後生效。

六、工程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竣工驗收本工程按上級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然後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八、本工程雙方約定質量保脩金金額為?。工程竣工後,經有關部門驗收無質量問題後返還承包方。

九、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十、補充條款

十一、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維修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4

編號:

工 程 名 稱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91-0201)擬定的。

-------------------------

(貼印花税票處)

-------------------------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年__月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年__月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4條 圖紙。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5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

羣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

本合同工程定於__年__月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

羣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程為準):

本合同工程定於__年__月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4條 圖紙。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6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為興建 ___________________ 程,接受了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 _____ 個月(天),或: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 年_____ 月 _____ 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後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_____ 份,雙方各執 _____ 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社區 建築面積約為         m2(竣工後按實際收方計算)。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1、設計方案中全部建築工程;

2、衞生間、外陽台現澆,第一層層高為2.5m,為預製板,二、三、四層層高為3米,全現澆樓面,屋面蓋紅機瓦。

3、外牆為外牆塗料,面牆柱子為文化石牆磚。

4、房內牆一粉一搓。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圖設計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偷工減料。如需修改建築方案則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申請設計部門下達修改通知書。

五、合同造價:

工程總造價:竣工後以驗收測算面積計算房屋總造價。

工程單價:    元/m2,不含契税。

六、付款方式:

1.建築面積分4次付款,即第一次儲藏室蓋板按建築實際面積平方付50%(    元/m2),一樓、二樓、三樓加屋面以此類推。

2.內粉按建築面積形象進度付20%。

3.外粉按建築面積形象進度付10%。

4.餘款驗收後付清。

七、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八、甲方工作:

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做到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即三通一平)。

2、雙方約定甲方應做的其它工作:甲方在乙方未進行房屋驗收前,不得有房主進入干擾施工,除房屋佈線外。房主及顧請人員進入時,出現安全問題由房主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概不負責。

九、施工與設計變更:

1、甲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更改。

2、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和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時會同設計部門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更改設計文件,乙方按修改或變更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超出原設計圖紙範圍,屬增加工作,增加工程需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後,按原預算標準結算給乙方。

3、甲方如需變更設計,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書和修改圖紙,乙方才可以實施。

4、甲方代表          同志,負責施工現場的驗收簽證工作,其簽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十、工程驗收與結算:

1、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説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2、工程施工中結構工程、地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後,甲方須及時辦理簽證手續。

3、在規定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乙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範圍和期限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十一、糾紛解決辦法: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向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

乙方遵循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的安全責任,包括施工期間材料運入途中的所有安全責任,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擔。

十三、附則: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8

建設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為建設好**房地產投資建設的           號樓工程,保證工程質量、建設工期、保障工程實施達到預期的各項計劃和指標,雙方就合同條款的有關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本協議與將來備案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請雙方自覺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樁基、土建和安裝(樁基由甲方分包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但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門窗、水電暖通主材、高級裝飾材料由甲方供應及水電施工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款不進入直接費,乙方決算時鋼材、水泥、商品砼按定額含量*所購材料市場*10.91%取費進入決算,(材料費檢測和馬造20__年2號文件的收費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包乾價)。水電主材(計取1%保管費加税金),門窗、消防系統、人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暖通工程及防盜門、安裝工程及其他專項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並組織施工,乙方不對該部分進行工程預算,前述甲方分包工程應向乙方支付2%的配合費,配合費內容包括:留眼、補眼共用腳手架(不含分包單位需單獨搭設的手腳架)和垂直運輸機械、影響進度安排、作業降效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配合費。分包項目水電費用由分包單位另行掛錶。另外,電梯按每台20__元人民幣付配合費。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甲方通知進廠為準

竣工日期:11層11個月完成,18層15個月完成。(從乙方破土動工開始計算)。(指承包的土建、安裝工程)。

五、合同價格

本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價約為叁仟萬元,具體數額按以下條款予以確定。

六、結算方式

1.採用可調價合同,以會審後的施工圖紙和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現場簽證為計算依據,按工程量據實核算。

2.結算依據:定額執行20__年《**省綜合估價表》、及20__年《**省建設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裝飾採用1999年《**省裝飾工程綜合估價表》,安裝執行20__年《全國統一安裝定額**省單位估價表》定額。乙方採購材料價格參照從施工至竣工期間**市造價部門公佈的市場材料信息價加權平均價下浮7%(沒有信息價的由甲乙雙方確定價格)。不同階段的施工工期要以監理公司和工程部負責人簽證為準。定額人工按20__年33號文件新規定執行,如有政策調整,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注:(不再調整)

3.收費標準:本工程18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11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5個點。五層及以下樓按四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在單位工程施工到春節期間,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已玩擦很能夠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

2.在後期施工中,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報經現場監理符合認可的當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審核的工程量為工程款支付依據,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報告後10日內,甲方未向乙表示異議,視同甲方接受該工程量報告。

3.甲方在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根據一份上月上報經監理、甲方審核後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4.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合格後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款;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應在業內資料上報市城建檔案歸檔並出具歸檔合格備案單後6個月內完成,另外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審計結束後十天內付清。

5.生於的5%工程款作為本工程的保脩金,該保脩金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二年內支付。此款項5%工程量保脩金,甲方在竣工驗收、備案期間代乙方繳納到市建管處,保修期滿乙方到建管處領取。

八、違約責任

1.若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甲方應以議標方式(乙方應選二家施工企業參與投標)選定乙方承接《            號樓》工程。涉及其他二家企業參與投標,費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應當確保自購的各種施工材料的產品質量和本項目工程的施工質量,若因乙方選材不當和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有乙方自行全部承擔,乙方應按照《勞動法》、《安全法》用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連帶責任且乙方應處理好周邊居民單位關係,文明施工,不擾亂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4.由於乙方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瑕疵,並被他人發現和取證,使甲方市場信譽下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相關事項產生的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

5.工期每提前一天按20__元獎勵,每逾期一天按4000元罰款。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順延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九、履保證金

1.本項目履約保證金200萬元人民幣

2.該保證金小高層竣工之日起退還全款的50%,高層竣工之日退還剩餘的50%

3.本保證金不計利息。甲方超期還款時,超期之日起,每天按銀行利息支付。

十、其他事項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與格式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文本內容不一致時執行本協議書的規定。

3.安裝審定的工程量,甲方將工程款轉入乙方在設立的銀行賬户,確保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全部用於該項目的建設,若因工程款的流逝給甲方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4.乙方收到工程款後,應首先確保工人工資的支付,並將各班組收到的工資清單按月報監理和甲方工程部。否則,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製作的工作表直接代為支付。若因乙方拖欠農民民工工資而造成的投訴、立案、曝光現象發生,每發生一次甲方將扣除乙方工程款總額的20%,並在當月工程款結算中扣除,如當月工程款不滿足20%罰款,則順延至下一月份扣除。必須遵守有關部門發佈高温時期施工時間,違者按上述罰款。

5.乙方對外簽訂的任何材料購銷合同等所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全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甲乙雙方採購的材料檢驗若需檢測由乙方承擔檢測檢驗費。

6.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分包。

7.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8.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風險金壹仟元整(包乾價)。

9.凡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10.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全部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9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建築單位: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年月日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註: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廣場硬化。

(見圖紙,以預算單中的項目為準)

2、。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為年月日,合同工期總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依據鋼構有關驗收規範合格。

五、合同價款

1、工程總造價:大寫:¥: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

作工程預付款。

2、鋼架安裝完成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作工程尾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2、工程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築物中心五十米以內,並承擔費用,有條件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係,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為工地代表,聯繫方式;2、嚴格按圖紙進行製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後三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

甲方並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十一、竣工結算

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三日內,給予確認並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乙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三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違約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

十三、不可抗力

1、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難,如雨、雪天氣,自然

災害工期延誤。

2、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其它條款:十五、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該工程結算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發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簽訂時間: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0

甲方:

乙方(實際施工方):

甲方承建之 工程,現委託乙方採取包工、料、機械、設備、安全生產及安全設施等大包乾方式進行施工。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特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內容

按施工圖紙設計方案 單項工程項目的工作內容,具體為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據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終與業主、審計中心的結算價對乙方進行結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繳納該結算總價的 %為施工責任管理費,各類税、費均由乙方另行繳納。

三、組織領導:

1) 乙方必需服從甲方的統一指揮、調配、指導及管理,遵守甲方現場的各項管理及規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需確保進場人員的技術素質,所有工種均持證上崗。在施工責任期內,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隨意更換施工隊伍和人員,以保證該項目技術力量和施工隊伍的穩定性。

3) 乙方必需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安排施工、生產、人員調配、技術安全、工程質量以及生活、計生等工作。

四、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負責工地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配料用料的指揮、監督與管理。

2) 負責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現場進度,審核完成工程量,申報預決算,申請撥付工程款。

3) 負責與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及部門進行工作聯繫並申報有關文件資料。

2、乙方責任:

1) 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與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尊重和服從業主、監理單位及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與指揮,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並確保達到 等級以上。

2) 強化本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教育,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不亂搭亂拉電路管線,不私自安裝電源插座,不強行、違章施工,嚴格杜絕火災等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之全部責任。

3) 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需戴好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場清。

4)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由甲方負責以甲方名義上報各級部門審批。做到絕對服從甲方工程進度安排;班組長每天必需在作業現場,未經項目經理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工地。

5) 必需保證充足的施工人員及技術力量,人數穩定,工作效率高,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質量等問題均由乙方承擔。

6) 具體施工作業中必需配備所需安全標誌牌、安全圍擋、指示牌和指示燈等安全設施,並且必需符合所在地有關施工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則由此造成之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由乙方自承擔。

7) 乙方及其施工人員必需嚴格遵守、執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條例。如有違反且情節嚴重、嚴重影響甲方及公司聲譽,甲方可責令乙方清場並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隊伍組織施工,剩餘工程之進度款將不再支付。同時乙方應對由此給甲方造成之損失予以賠償,由此產生之一切法律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8) 該工程完工並移交甲方前,乙方應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因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發生一切責任,保障甲方不承擔任何屬於乙方及其施工人員引起之訴訟、控告、索賠責任及可能發生之相關費用。

9) 乙方不得將依據本協議書取得,經甲方委託施工之施工任務再行轉包,否則甲方有權立即收回本施工項目。

10) 工程完工後,向甲方及時上報該工程的施工總結。

五、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範以及業主、監理單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需達到國家或專業質量檢驗評定的 等級。因乙方盲目蠻幹、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規程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賠償,工期不予順延。

六、工 期:

乙方必需嚴格按照甲方現場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計劃所要求的時間或期限,如期按時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項目的施工任務,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結算總價的‰或元向甲方支付罰金。

七、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實際施工進度,每月或每一單項工程完工後,根據業主給甲方撥付或結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帳户後三天內按95%扣除税金和管理費後支付給乙方。

2)質保金:質保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逐月或每單項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並通過竣工驗收兩年後,據實返還。因質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負責,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工程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10日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甲方在乙方質保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 它:

1)若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本協議書,除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的違約金。

2)若乙方違反本協議書之上述有關約定,不按工期竣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規範或要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其他導致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書並要求乙方清場,乙方對該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九、甲方對本協議書上述各條款具有解釋權。

十、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該協議書自雙方籤自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負責施工之上述施工項目辦完工程驗收交接並竣工結算後,除保修條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終止。

甲 方: 乙 方(實際施工方): 代 表: 代 表:

經辦人:施 工 責 任 人: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小區的水電、消防及弱電安裝勞務分包事宜協商一致。制訂立如下勞務分包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範圍

工程範圍與內容:施工圖內所有的水電、 (施工圖重大改變後工程量另行計算)

(1)室內給水管網預埋及安裝,從樓層一户一表後至户內用水地點;

(2)室內外排水管網預埋及安裝,接至室外第一個檢查井;

(3)室內電氣照明線路、電纜、橋架、盤箱櫃預埋及安裝;

(4)室內照明燈具及開關預埋及安裝;

(5)防雷接地安裝。

四、工程承包方式:

包人工,按圖施工,所有材料,輔材及施工機械,由甲方提供。

五、合同價款

本合同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每平方米(以建築面積結算)屬總價包乾。該總價已包括人工.

六、付款和結算方式

按月完成工程量的___________%結算,於次月___________日前付清工程完工後付至總量的___________%,三個月後付清另___________%保脩金。

七、設計變更

因施工變更導致工程量重大增加部分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延誤的工期根據主合同相應順延。

八、材料設備供應

1、本合同工程所有用於水電主材,輔材均由甲方採購供應。2、水電安裝的所有工器具甲方提供,甲方不提供相應的工器具,另加___________元/平方。

九、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按時甲方提供的給排水、電氣、圖説、圖紙會審、設計變更、設計通知、設計變更中涉及的工作內容。

(2)甲方指定 現場負責,負責協調配合管理施工現場,負責有關簽證,負責材料報驗、資料整理。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電源連接點及施工工人現場材料保管場所。

(4)甲方隨時檢查乙方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材料使用保管情況,檢查乙方操作人員的上崗情況。乙方如違反規定或工作達不到要求的標準時,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整改、返修。

(5)按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乙方的勞務費用。

(6)甲方提供乙方工人宿舍、伙房及生活用水用電。

2、乙方責任

(1)土建面積、施工圖內所有的水電、(不含消防及弱電安裝工程)。

(2)應按照設計圖的要求及施工規範施工,達到驗收標準。

(3)乙方進場人員需無條件服從甲方的管理、調度,特別是質量、安全、進度、現場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及調度。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必須按時足額付清乙方所完工程量的勞務工資。

2、乙方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相應賠償。

(2)如乙方在生產工程中,人員不夠,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不能得到保證,工期延誤,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取締乙方作業資格,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單項價格下浮___________%後作為結算價款付給乙方。

十一、未盡事宜,又甲方和乙方共同協商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印後生效,本合同承包範圍內任務完成,結清餘款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2

甲方:閒餐廳

乙方:廣告裝飾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20xx年11月14日簽訂《德保休閒餐廳廣告牌製作及安裝合同》的基礎上,現根據甲方要求,作相應增項。根據原施工合同精神,經雙方協商,作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20xx 年12月3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作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20xx年12月3日至20xx年12月15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德保休閒餐廳廣告牌後期增加項目一覽表》

四、質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施工合同補充協議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3

甲方: 

乙方:

本履約保證金協議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訂立。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 鑑於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 保證金繳納時間 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後7日內向甲方賬户交納履約保證金。未能按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條 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向甲方賬户交納現金,金額:大寫人民幣 ___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襯砌 7日內。保證期內乙方如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將履約保證金劃回乙方賬户:

第一次為隧洞主體工程開工,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元;

第二次為隧洞掘進貫通,返還履約保證金的40%,及人民幣元;

第三次為隧洞混凝土襯砌完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元。

第五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乙方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陸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叁份。

甲方: 乙方:

地址: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____ 電話:

傳真:___ 傳真:

開户銀行:___ 開户銀行:

帳號:___帳號: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4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價款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並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本合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並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承擔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5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黃金堡學府花園D棟 工程地點: 重慶市渝北區龍溪鎮

工程內容:建築面積31200M2、結構類型:框架、剪力牆結構、地上二十九層,地下一層,全高99.6米。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土建及安裝工程(發電機組、塑鋼門窗、消防系統 除外)和環境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xx年2月5日。 竣工日期:20xx年8月6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548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優良。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估貳仟叁佰陸拾萬元(人民幣) ¥:2360萬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xx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重慶市

本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簽字簽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6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__電網公司批覆的___________供電局第一批農網完善化工程與農網完善工程預備項目實施計劃,甲方確定將下列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安裝費______萬元(具體明細見附表):

具體金額為:子項中標價×設計方案的工程量。

3、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主材的方式進行承包。

4、工程工期:從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1預付款: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___________日內,甲方預付合同工程安裝費的___________%

5.2工程竣工,經甲、乙雙方及現場監理共同驗收合格後,乙方提交了本工程的全部竣工資料,扣出甲方墊付的主材費用和___________%的質保金後(質保期一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安裝費的___________%。

5.3保修條款: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從工程驗收合格,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保修期滿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甲方即向乙方付清質量保證金。

5.4費用支付以轉賬支票或電匯方式進行。

三、工程管理

6、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按國家有關工程驗收標準和___________電網公司、___________電網公司下發的___________文《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原則》、《___________省電力公司縣城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___________省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的基本技術要求》,及___________供電局下發的《10kv配電線路實施技術規範》、《低壓配電技術規範》施工驗收。

7、乙方負責該工程的青苗、徵地、林木砍伐、植被恢復賠償相關事宜。甲方配合乙方進行協調。

8、工程開工前,甲、乙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並按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安全責任。

9、乙方按甲方設計的工程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擬定施工三措,經甲方許可,監理員開出許可開工單後,方可施工。

10、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誤一天,乙方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___%償還違約金,並累計計算。工程工期、質量、安全等達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將不能進入誠信備案企業名單。

1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監理人員的管理。

12、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施工,並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四、設備、材料供應與清理

13、工程所需主材需經甲方審定。乙方必須指定專人憑各分(縣)局簽單到指定的地點領取主材。

14、乙方在施工完成後應將甲方委託進行的改造工程中不再使用的舊材料、設備及設施全部拆除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15、乙方應將拆除的舊設備和材料及時歸還至甲方庫房,辦理退還手續需登記設備的規格、型號、出廠日期、出廠序號,甲方確認後簽字。甲方確認後的退還手續將作為工程結算資料必備依據。

五、違約責任

16、乙方不得擅自購買主材,經發現,甲方有權:①責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②不付乙方工程款,③要求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17、若拆除設備和材料未歸還甲方,甲方將從保證金中扣減,若保證金不足以抵扣廢舊設備和材料費用,差額部分從施工費中扣減。

18、發生施工質量問題,乙方除負責保修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9、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7

對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築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 為完成某建築工程而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 以下法律特點:

1.具有國際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屬於不同國家或 地區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須在外國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義務,即合同的 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屬國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故涉及到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

2.需要鉅額資金,故合同標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種各樣的銀行 擔保。

3.履約期長。

4.風險較大。為減少風險,合同中除預訂有貨幣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外,通 常還含有價格調整條款、艱難情勢條款等。

對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為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 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舉的是一個總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築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條款

定義和釋義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

“業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僱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但不包 括業主的受讓人,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某個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 表,繼承人和業經認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師,或由業主隨時任命且書面通知承包人 以代替指定工程師履行合同職責的其它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或由業主或工程師隨 時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條規定職責的任何工程現場監督,其權限上工程師書面通 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圖紙、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單價和價格表 (如果有),還可指標書、接受證書以及承包協議(如已完成)。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增減。

“建築設備”指工程施工和維修中或有關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或物品, 不論任何性質,但不包括旨在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 品。

“臨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維修或有關工程施工或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技術規範”指在標書或任何標書更改中提及的規範,或由工程師隨時可能增 加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圖紙”指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對此種圖紙所作的任何 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同的其他圖紙。

“工地”指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包括 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過部分,以及由業主所提供的用作臨時儲存或其它目的的 其它土地或場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規定構成工地的組成部分。

“業經認可”指已經經書面認可,包括過後對口頭認可的書面確認,“認可” 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規定在內。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單數含義的單詞也可據有複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 一樣。

1.3合同條款的標題和邊注不得視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於考慮解釋條款 或合同。

1.4“費用”一詞應視為含工地上或以外發生的間接費用。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必須按合同明文規定,履行作決斷、頒發證書和發出指令等職責。 如業主簽發的工程師任命書中規定其某些職責的履行得經業主專門認可,其要件 應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規定。

2.2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職權,但必須將所有此種授權 書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和業主。在授權範圍內,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 令或認可(僅限於此)對承包人和業主具有與工程師的指令或認可同樣的效力。以 下規定屬於例外:

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認,不得影響工程師此後否認以及命令 拆毀、移動或拆除此種工程或材料的權力。

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決定不滿意,其有權將此決定提交工程師確認、 取消或更改。

轉讓和分包

3.未經業主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規定 或依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收益轉讓,向承包人的開户銀行支付按本合同規定到期或即 將到期的款項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轉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工程師事前書面同意, 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 包,此種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擔的任何合同所規定的責任或義務,他必須對任 何分包人、其代表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不履行和過失負完全責任,如同這些行 為、不履行或過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所為。以計件方式提供勞力不 得視為是本條所規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規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語言;

合同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以及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解釋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種以上語言作成,用以解釋合同的語言也必須在第二部分中規定, 且將被定為“主體語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條款規定優於其它任何構成 合同的文件的規定。以上述規定為準,構成合同的數個文件可視為能互相解釋,如 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時,由工程師解釋和處理,並由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如工程師 認為,服從此種指令會使承包人發生額外費用,而此種費用是承包人由於上述意思 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無法預見的,工程師應予以證明,業主必須支付相應的額外款 額以補償此種費用。

6.1圖紙由工程師獨自保管,但須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兩份副本,承包人所需 的其餘副本由他自己製作並承擔費用。合同履行後,承包人須將全部合同圖紙歸還 工程師。

6.2承包人必須將按上述規定所提交的一份圖紙副本留在工地,讓工程師及 其代理,或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查閲使用。

6.3如工程師不在適當時間內再提供圖紙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認可, 工程計劃或進展便可能被延誤或中斷時,承包人必須書面通知工程師。通知書中應 詳細説明所需的圖紙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不及時提供而可能造成的 任何延誤和中斷。

6.4如承包人按本條第3款規定索要圖紙或命令,由於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在 合理時間內提供,從而導致承包人誤工和/或承擔費用,工程師必須考慮此種延誤, 以決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條規定延長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 承擔的此種費用必須得到補償。

7.在施工期間,工程師全權負責隨時進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和指示,以滿 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維護所需。承包人必須執行且受圖紙和指示的約束。

一般義務

8.1承包人必須根據合同條款,對工程的施工和維護予以應有注意,且提供 此種施工和維護所必需的包括勞動管理在內的所有勞力(包括勞力監督)、材料、 施工成套設備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臨時或長期性質,只要合同明文規定需要 或根據合同合理推斷需要。

8.2承包人必須對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當、穩定及安全性負全部責任。 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規定,承包人對工程師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格,或臨建 工程的設計或規格概不負責。

9.如經要求,承包人必須簽署一承包協議,該協議由業主制定並承擔費用, 協議應附帶必要的修正條款。

10.為正常履行合同,在標書中,承包人應承諾按要求取得保險公司或銀行 的保單或保函,或其它業經認可由承包人向業主負連帶責任的擔保,其數額不超過 驗收證書中規定的保單或保函額,上述保險公司、銀行或擔保以及上述保單或保函 的條款必須經業主認可。此種保單或保函的取得或擔保的提供,以及締結保單或保 函的費用應全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11.業主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其代理人在進行工程考察 時獲得的水文及地質情況資料,標書必須視為是基於此種資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 必須對資料的理解自行負責。

承包人也必須被視為已視查了工地及周圍環境,查閲了可獲得的有關工地資料, 且在提交標書前,對一切實際情況,從形式到性質,包括地質條件、水文和氣候 條件、工程範圍和性質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達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 食宿等感到滿意,總之,承包人必須被視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資料,除涉及上述情 況外,還涉及風險、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標的情況。

12.承包人得被視為在投標前已對其工程標書,對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單 價和價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和完善性感到滿意,此種投標 價格必須貫穿其所有的合同義務,適用於所有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維護所必需的事 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然而,在施工期間,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氣候之外的其 它自然情況或人為阻礙,依他所見,此種自然情況或人為阻礙是經驗豐富的承包人 也無法預見的,承包人必需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代表,如工程師確認此種情況或人 為阻礙是經驗豐富的承包人無法合理預見的,工程師必需作證且業主支付承包人由 於此種情況而承擔的額外費用,包括因遇到此種情況或阻礙而:(1)為執行工程 師可能向承包人發出的與此情況有關的任何指示而發生的正當合理的費用,以及( 2)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時,承包人可能採取業經工程師認可的恰當和合理措施而 發生的正當合理費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合同規定施工和維 護工程,使工程師感到滿意,且必須遵守和嚴格執行工程師有關任何事項的的指令 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規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從工程師處接受 指令和指示,或根據本合同第2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標後,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其 計劃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徵得工程師的認可。承包人還得隨時應工程師或其代表的 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計劃安排和方法的説明書,以供其參考。

14.2不論何時,只要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業經認 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對原有的方案作 必要的修正,以保證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條規定的期限內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交或經其認可此種方案或因提 供此種細節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責任或義務。

15.在施工期間,以及其後在工程師認為是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而必需時, 承包人必須行使一切監督權。承包人,或其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全權代理人或代表 (此種認可可隨時撤銷)應當隨時在工地,一直進行監督管理。如工程師撤銷對代 理人的認可,在接到書面撤銷通知後,承包人必須儘快根據撤換規定,將其撤離工 地,且今後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僱傭他,且用另外一位經工程師認可的代理 人予以替代。此種授權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師的指令和指示,或按 本合同第2條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須在工地上提供和僱用與施工和工程維護有關的:

(1)對本專業熟悉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能勝任規定監督工作的分代理人、 工頭和領班,以及

(2)為正常和及時施工和維護工程所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16.2如工程師認為承包人僱來進行或有關施工或工程維護的任何人員行為 不軌、或不能或疏於履行其職責、或認為其僱傭純屬不必要,工程師有權反對僱傭, 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其從工地解僱,未經工程師書面同意,此種人員不得再被僱 用到工地。凡被從工地解僱人員的職位應儘快由工程師認可的稱職人選接替。

17.承包人負責按工程師提交的書面參考原圖的有關點、線和麪的規定,忠 實恰當地進行測定放線,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積正確無誤,並校準 工程的各部分,且負責提供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必要工具、設備和勞力。在施工中, 如任何時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積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現差錯,應工程師 或工程師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須改正錯誤以使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滿意,改正費 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此種錯誤是由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供的書面資料差錯而導 致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須由業主承擔改正費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師或工程師 代表對任何位置測定或任何線或任何水平面的檢查而免去確保其正確無誤的責任, 承包人必須仔細保護和保存工程位置測定中使用過的水準點、觀測杆、測標及其它 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師如在任何時間要求承包人鑽孔或進行挖掘勘探,此種 要求必須作成書面,且得視為是根據本合同第51條規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數 量清單中已經列有有關此種預計工程的備用款。

19.凡有必要或應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處的要 求,承包人必須自費提供和維護與工程有關的所有燈光、警衞、柵欄和看護以保衞 工程,或保障公眾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從開工至按本合同第48條中的竣工證書規定的日期為止,承包人都 得對工程全權負責。只要工程師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簽發了竣工證書,承包人 從部分竣工證書中規定的日期起不再對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負責,此部分的責任則 轉至業主。此外,承包人必須對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維護期內完成的工程負全權 維護負責,直至此種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現任何損害、損失或毀壞, 不論何種原因,除本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風險外,承包人均得自費負責修理和修補, 以確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時處於狀態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 示。如因除外風險而導致任何損害、損失或毀壞發生,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的要求 (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條的規定,如上所述,進行修理和修補,費用由業主 承擔。承包人也必須對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條規定的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20.2“除外風險”包括戰爭、敵對狀態(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 人行為、叛亂、革命、起義或兵變或篡權、內戰、或不是由承包商的僱員、其轉包 人單獨製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發生的暴動、騷亂或混亂、或因業主使用或佔用任 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純屬工程師工程設計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 燒後的廢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輻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裝置或核 裝置部件的其它危險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它飛行物的壓力波以及 其他任何此種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為有經驗的承包商所預見,也不能合理提供物 資或投保與之對抗,所有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稱為“除外風險”。

21.承包人必須以業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為防止合同規定的應由承包人 負責的除除外風險外的一切損失或損害投保,不論其由什麼原因造成,此種投保不 得減少本合同第20條所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業主和承包人的保險除包括 本合同第20.1條規定的期限外,還包括因維護期開始前發生的原因而在維護期 內產生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條或50條規定的義務而開 展任何工作期間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投保項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價值,或按21條第2款可能規定的 附加款額,連同按替換價值計算的用於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帶到工地上的建築成套設備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換價值投保。

此種保險必須在一保險公司投放,條款得經業主認可,業主不得無故不同意投 保,承包人必須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 收據。

22.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維護而產 生或導致的任何人員傷害、材料損失及財產損失而受任何損失和作任何賠償,且不 因所有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對下列事項所作或與之有關的補償或損害賠償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佔用土地;

業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裏面或經過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施工或維護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員或財產損失;

因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它不為承包人所僱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過失 所造成的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 費、開支和費用,或曾由承包人、其僱員或代理人承擔的,但原本應當由業主、其 僱員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負責的那部分涉及損失或傷害的賠償。

22.2業主必須保護承包人不因與本條第1款規定事項有關的一切索賠、訴 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23.1在開工前,在不減少本合同第22條規定給他的義務和責任條件下, 承包人必須對任何可能由於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給包括業主的財產在內的任 何財產,以及給包括業主的僱員在內的任何人員造成的重大或實質性損害、損失或 傷害進行責任保險,本合同第22條規定的事項除外。

23.2此種保險必須在一保險公司投放,條款得經業主認可,業主不得無故 不同意投保,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標書附件規定的數額。承包人必須隨時應要求向工 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

23.3保險條款中必須規定,承包人不得對可能得到保險賠償的有關事項對 業主提出任何索賠,保險公司應保護業主免受索賠損失,且賠償其有關的任何訴訟 費及開支和費用。

24.1業主不對因承包人或任何轉包人的工人或其它僱用人員的任何事故或 傷害而根據法律應予支付的任何賠償金負責,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主、其代表人 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玩忽職守引起的。除上述規定外,承包人得保護業主不因所有 此種損害賠償,以及因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24.2承包人必須就此種責任投保,保險公司得經業主同意,業主不得無故 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須在工地僱用工人的整個期間繼續保險,並隨時應要求向工程 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就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 人員,如分包人已經就此種人員的責任投保,且以業主為保險補償對象,則承包人 上述的投保義務得被視作已經履行,但承包人必須要求此分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 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條的規定投保和繼續保險, 或未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就應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險進行投保,在任何此種情況下, 業主可購買和繼續任何保險,支付此種必要的費用,且隨時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 包人的款項中將業主上述所支付的費用扣除,或將此作為承包人的負債追償。

26.1承包人必須按國家或州一切有關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規、 或任何條例、或當地或其它合法當局的地方法規以及所有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 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發佈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 費用。

26.2承包人必須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規,可適用於工程的當地 或其它合法當局的一切地方法規,以及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如違反上 述任何此種制定法、法令或法規、條例或地方法規,不得讓業主受任何懲罰和承擔 任何責任。

26.3如工程師證實業主應償還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種費用,業主應償付或 同意償付承包人所有此種金額。

27.所有在工地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築物和其他具 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遺址或物品,均應被業主和承包共同認定為是業主的絕對財產。 承包人必須採取恰當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轉移或破壞任何此種物品, 並在物品發現後不待轉移,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並執行工程師代表的有關處置命 令,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28.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築 設備、機械加工、或材料,從而侵犯與之有關的專利權、外觀設計、商標或商號或 其它應受保障的權利而遭索賠或被起訴,並必須保護業主免受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支出或費用的損害。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必須承 擔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頭、沙子、砂礫、泥土或其他材料的運費、沙石產地使 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或補償(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動,凡符合合同許可證的規定,必須開展,從而保證 不無故妨礙公眾的便利,或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佔用,無論道路是 通向或是在業主或其他人的地產上。倘若發生此類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事件,承包人 必須保護業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開支和 費用的損害。

30.1承包人必須採取各種合理手段,防止連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橋 樑由於承包人或其任何轉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尤其必須挑選路線、選擇 使用車輛,限制和分散裝載量,從而使因往來於工地的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而必然造 成的異常交通儘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對公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經部分公路或橋樑一次或多次運送建築設備、機械或工 程預製件或預製部件,如不採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此種運送很可能損壞公路或 橋樑,承包人運送貨物通過此公路或橋樑前必須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告之運 送貨物的重量及其他具體情況,以及其擬對上述公路或採取的保護和加固措施。除 非在接到通知14天內,工程師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採取此種保護或加固措 施,承包人將施行此種方案或施行經工程師要求修改後的方案,除非建築工程清單 中含有一項或多項已由承包人標價的上述公路或橋樑保護或加固的必要項目,否則 其費用得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間或以後任何時間,承包人因施工損壞公路或橋樑而被 索賠,他必須立即報告工程師,其後,業主將商洽解決並支付索賠款,並保護承包 人免受該索賠以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 的損害。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此種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於承包人沒有履行本條 第1和2款規定的義務,由工程師確認的因此種不履行而損失的款額必須由承包人 支付給業主。

30.4如果工程性質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規定必須按“公路” 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包括船隻來予以 解釋,並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的要求,為業主僱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 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僱用的工人提供合理開展工作的機會,這些工人可受僱在工 地上或附近,從事不為本合同規定的任何工作或由業主簽訂的與工程有關或附屬工 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規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書面要求, 為其他承包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提供由他負責維護的道路,或准許使用其在 工地的腳手架或其他設備,或提供其它任何類似性質的服務,業主必須向承包人支 付有關此種使用或服務的費用,只要工程師認為合理。

32.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地沒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或 處置建築設備和多餘的材料,將所有殘餘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後,承包人應將所有建築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 設施清理出工地,使整個工地和工程顯得整潔合乎標準,讓工程師滿意。

勞工

34.1承包人必須自己安排僱用所有當地或其他地方的勞工,並負責勞工的 交通、食宿和工資,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34.2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應視當地情況,向工地的職員和工人提供充足 的飲水和其他用水,讓工程師代表感到滿意。

34.3除非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進口、銷售、 贈予、以物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許或讓其轉包人、代理 人或僱員參與任何此種物品的進口、銷售、贈予、交換或處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贈予、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武 器或彈藥,也不得准許或容忍同樣行為發生。

34.5在處理與僱工的關係時,承包人應適當注意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或其 他習俗。

34.6一旦爆發傳染病,承包人必須遵守並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機構為 治療此種疾病所制定的規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製造或在僱員中 發生違法、騷亂或混亂行為,以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地區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須負責讓其轉包人遵守上述規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條就所有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 件作出規定。

35.如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時間向工程師代表或 其辦公室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彙報其在工地隨時僱用的監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勞工的 數量,以及工程師代表可能要求的有關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36.1所有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和工程師的指令,且應隨時在制 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體規定的其它地點,同時或在某一處,接受工程師可能 命令進行的檢驗。承包人要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檢查、測 量和檢驗提供正常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承包人還必須應工程師 可能的選擇或要求,在材料應用於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36.2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樣品的費用應承包 人自己承擔,否則應由業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一切檢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對於僅 是負載檢測和確認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本合同 作有詳盡規定,可確保或准許承包商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中。

36.4凡是工程師命令所作的檢驗,而

合同沒有默示或規定,或

(在上述情況中)沒有如此詳細規定,或

雖有默示或規定,但卻是由工程師命令獨立個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該檢驗物資 的製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的,

如檢驗結果表明工藝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工程師指令,檢驗費由承包人承 擔,否則由業主支付。

37.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有權到工程現場,到任何工程準備地或工 程所需材料、製品或機械獲得地,承包人應為其行使或獲得此種到場權利提供一切 便利和幫助。

38.1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認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 人應為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供充分機會,以檢查和測量即將被覆蓋或遮掩的任何 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在任何此種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 將作好檢查準備時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工程師代表必須參加此種工程或地基的檢 查,不得無故拖延,除非他認為檢查沒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隨時作出的指示,打開業已覆蓋的工程某一或某 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並負責使之完好復原而讓工程師滿意。凡 任何此種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條第1款之規定後被覆蓋或遮掩的,則打開和在工程 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復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應由承 包人承擔。

39.1在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命令:

把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體規定的時間從工地換走,

用恰當合適的材料予以替換和

把工程師認為不合符合同規定的材料或工藝換掉或適當重新施工,無論其在之 前是否經過檢查或作過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執行此種命令,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業主應從承包人 處收回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雜費,或從應付給或即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予以 扣除。

40.1收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後,承包人必須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以 其認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師認為必要,還必須在 停工期間妥善保護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據本條款執行工程師指令而發生的額外費 用應由業主承擔,除非此種停工是:

合同另行規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種違約而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為正常施工或為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師 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違約而產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條規定的任何除外風險 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命令後__天內應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賠償,否則將無 權得到額外費用。如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須按本合同第44條 的規定,處理並決定此種支付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和/或停工時間。

40.2如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師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 到工程師作出的復工命令,除非此種停工屬本條第1款第1、2、3或4項規定範 圍之內,否則承包人可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__天內准許對整個 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開工,如在此期間仍未獲得開工許可,承包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須,再作書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條的規定將隻影響到部分工程的停 工視為是對該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視其為是業主廢棄合 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41.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開工通知後,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在 工地施工,且必須迅速,不得延誤,工程師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無法控制的 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外,就承包人應隨時獲得的工地的範圍及授權他使 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業主應根據合同有關施工命令的規定,隨同工程師的書 面開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範圍的工地,使其能夠開始並按本合同第14條規定 的方案施工,此外應根據承包人給工程師的書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議(如果有),在 施工期間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更大範圍的工地,以保證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議迅 速施工。如承包人因業主不按本條規定提供工地而誤工或發生費用,工程師應准許 延長工期,並由他確定一筆補償此種費用的款項,該款項應由業主支付。

42.2承包人應承擔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權而產生的費用。 承包人也得支付為施工而應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43.除按合同規定,工程整體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須按時完工外,根據合 同第48條的規定,整個工程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期限應從標書附錄 規定的開工期的最後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條的規定而准許的延期時間為準。

44.除承包人違約外,如因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 誤原因、或特別惡劣的氣候、或其它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使得承包人有權要 求工程延期,工程師應決定延期時間,並由此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種 工程開工後、或此種情況一發生、或按實情在其發生後的__天內,沒有向工程師 代表提交詳細説明他認為有權延期的報告而讓此陳述當時便得到調查,工程師可不 予考慮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況。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規定外,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 不得在夜間或星期天進行,同時也不得在其他被當地認作是假日的時間進行,但下 列情況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為挽救生命、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而絕對必要,在 這種情況,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按傳統需輪班或倒 班進行的工作。

46.不論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讓工程師覺得太慢,因而無 法確保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只要該原因不至於讓承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工程 師必須書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後承包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可同意加快 進度,以便能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因採取此種 措施而要求額外付款。如因工程師按本條款所作的通知的緣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 師准許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其在當地被當做假日,或在其它被當地當做是假日的 時間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准許。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承包人應因違 約而向業主支付合同所規定之款額,此款額為定額賠償金,而不是根據第43條規 定的期限與實際完工時間之差按天數進行處罰。業主可在不損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 況下,從他手中掌握的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種賠償金。此種賠 償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規 定的責任和義務。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師按本合同第48條確 認為完工,且已被業主佔用,如在此後出現任何延誤,而本合同又無另行規定,因 延誤本應處罰的定額賠償金則應按已完工的工程的價值所佔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予 以扣減。

47.3如要在合同中規定有關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獎勵支付事項,此規定 應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條中。

48.1當工程全部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所有合同規定的最後檢驗後,承包人 可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發出有關通知,並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此種通知和承諾必須作成書面形式,且應被視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師發放工程竣 工證書的要求。工程師應在此種通知送出後__天內或向承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 並交業主一本副本,註明他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圓滿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 發出書面指示,具體説明他認為在發放此種證書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 發出此種指示後,工程師還應通知承包人關於此後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 前,可能出現且影響工程實際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 程並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後,承包人有權在__天之內收到竣工證書。

48.2同樣,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程序,就以下情況,承包人可要求,且 工程師應頒發竣工證書:

合同中單獨作有完工期限規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實體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主佔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實質性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後檢 驗,工程師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頒發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頒發此種證書, 承包人應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內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發放竣工證書,並不視為 已經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還原工作,證書中明文規定的除外。

維修及欠缺

49.1本條款中“維修期”一詞指標書附錄所指的維修期,從工程師按本合 同第48條規定確認的竣工日開始計算,如工程師根據上述條款發出了多份竣工證 書,則分別從其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就維修期而言,“工程”一詞須作相應解 釋。

49.2為按合同規定條件在維修期滿時或其後儘快將工程交給業主,除合理 損耗外,為讓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必須儘快完成本合同第48條中規定的在完 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_ _天內因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在維護期滿前的檢查而可能書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諸 如修理、修正、再建、調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縮誤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師認為此種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 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明示或默示不論)所至,一切費用應由承 包人承擔。如工程師認為此種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則應對此種工作進行估價,並 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師要求的上述此種工作,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完成, 如工程師認為,按合同規定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費完成,業主應向承包人追償 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費用,或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 扣除。

50.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指令,對施工過程或維修 期內出現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進行檢查。除非根據合同,此種欠缺、不足或缺 陷應由承包人負責,否則上述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此種欠缺、不足或缺 陷如上所述屬於承包人的責任,上述檢查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本合同第 49條的規定,自費對其進行修理、修正和補救。

變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師認為必要,他應對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工作 量作相應變更,且他有權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須作出以下 變更:

增減合同所規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或類別,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線、位置和麪積,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額外工程,

但此種變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種變更所需的一切費用(如果有) 應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51.2如無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種變更。然而,如工程 量的增減不屬本條規定的應作命令的範疇,而是因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的規定 所至,則不要求有書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師因任何原因認為有必要口頭作此種命 令,承包人必須服從,且工程師對該口頭命令的確認書,不論在命令執行前或後給 予,都應被視作是本條款所指的書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內書面向工程 師要求確認,而工程師在__天內未用書面駁回此確認,其應被視為是工程師所作 的書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師命令增減的工程,如工程師認為可行,均應按合同價格予 以估價。如合同所列的價格不適用所增減的工程,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出合適 的價格。如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應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恰當的價格。

52.2如工程師認為,涉及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質或量的增減,使得本合 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項目的價格因此種增減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實際,工程師和承包 人則應協商一個合適的價格。如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應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恰 當的價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後儘快,如是額外或增加工程,則在工程動工前或之後儘快 以書面形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他要求額外支付或更改價格,或

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變價格,否則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或減少工程 量,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價格。

52.3竣工驗證時,如發現增減工程的費用超過驗收證書所註明數額的__ %,除去所有的規定費用、臨時費用和零工補貼外,如有任何是因:

變動命令累計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築工程清單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臨時費用、零工補貼和本合同 第70條第1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價格應由承包人和工程師協商予以調整,或,如協商不果, 則由工程師在考慮所有材料及相關的,包括承包人的場地及合同的一般間接費用 在內的因素的基礎上予以決定。

52.4如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書面命令將增加或替換的工程按零工計價。 此種工程承包人所得報酬應根據合同中的零工細目表的條件,按其標書中所附的價 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實其支出,並應在訂材料之 前,向工程師提交報價單以求批准。

所有按零工計價的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承包人必須每天向工程師代表提供 詳細清單,一式兩份,註明此種工程僱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職務和工作時間,以 及兩份説明書,標明用於工程的材料和設備的規格、數量(按上述細目表納入增加 費用計算內的設備除外)。如清單和説明書正確無誤,工程師代表將認同且在其中 一份上簽字,然後退還給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勞力、材料和設備(上述規 定的除外)的價目清單,如不按時提供完整的價目清單,承包人將無權得到支付。 如工程師有理由認為承包人無法按上述規定提交清單,他將有權決定把此種工作或 作為零工,按工時及使用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支付,或按他認為公平合理的價格予以 支付。

52.5承包人應每月向工程師代表提交一份報告,儘可能全面詳盡地索要他 所認為有權要求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陳述上月他按工程師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額外 工作。

凡未包括在報告中的工作或費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後給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 初曾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想就此種工作要求索賠,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規定,工程師也 有權要求對此種工作或費用給予支付。

設備、臨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築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和材料抵達工地後,應 視作完全用於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動它們或其任何部分,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將它 們從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師不得無故不予同意。

53.2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從工地將所有上述建築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及 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餘部分清理走。

53.3業主對上述建築材料、臨建工程及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本合 同第20條和第65條規定的除外。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進口任何建築設備。業主必須應承包人要求 協助其從政府處得到必要的許可,以便按上述規定清理現場時重新出口此種建築設 備。

53.5業主應在需要時協助承包人為工程所需的建築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 結關。

53.6其他任何影響建築設備、臨建工程設施和材料的條件必要時應在第二 部分的第53條予以規定。

54.本合同第53條的執行不得視為默示工程師認可該條款所指的材料或其 他事項,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使用任何此種材料。

測定

55.建築工程清單所列的工程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 務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

56.如無另行規定,工程師應通過測定判斷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價值。如 他要求對某部分或某些工程進行測定,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授權代理人或代表,該代 理人或代表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進行此種測 定,並提供工程師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情況。倘若承包人未參加或忽略或忘 記派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所作的測定或他認可的測定應被視為是對工程所作的正確 測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記錄和圖紙進行測定,工程師代表應按月準備記錄和圖紙, 如應書面要求,承包人應當在__天內與工程師代表一起檢查並認可此種記錄和 圖紙,一經認可,承包人應在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與檢查,記錄和 圖紙應被視為正確無誤。如檢查完此種記錄和圖紙後,承包人不予認可或雖認可但 不簽字,該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視為正確無誤,除非承包人在此種檢查後__天內書 面告知工程師代表,他認為記錄和圖紙中哪些不正確,並要求工程師予以裁決。

57.工程測定應採用淨值,不管一般習慣或當地慣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 明文規定。

暫列款

58.1“暫列款”是指合同中規定且列在建築工程清單上的,按工程師的指 令及自由處置的一筆用於施工、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或用於意外事故的金額,可 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與暫列款有關的工程、供應或服務的款項, 只有經工程師按本合同規定同意或決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價格。

58.2就每一筆備用款,工程師有權命令用於:

施工,包括應由承包人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合同價格應包括按合同第5 2條規定用於此種施工或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的費用。

由下文所規定的指定轉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由此付給承包 人的款項應按本合同第59條第4款的規定確定並支付。

承包人所購買的貨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應按本合同第59條第 4款確定並支付。

58.3凡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提供與暫列款有關的開支的所有報價單、發 票憑證、帳目或收據。

指定分包人

59.1所有在合同暫列款項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貨物、材料或服務的已由或將 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或挑選的專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據合同 規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的人,均應被 視為是由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59.2承包人不得因業主或工程師的要求,或被認為有任何義務而僱用其有 理由反對的,或不與其簽署含有下列規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貨物、材料或服務,分包合同當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將對承包人承擔 本合同所規定的承包人應對業主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不讓承包人再履行此 義務和責任,且不讓其受因履行此種義務和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或因不履行 此種義務或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 和費用的損害,以及

指定分包人應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僱員的過失而受任 何損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僱員不當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 設備或臨建工程而受損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賠而受損害。

59.3如暫列款項下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任何設計事項或對任何一部分永久性 工程的詳細規定,或説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設備的規格,此種要求應在合同中明文 規定,且寫進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應明確規定,提供此種服務的指定分包 人應不讓承包人承擔此種服務,且不讓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種義務或因履行此種義務 而引起的或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害。

59.4就指定分包人所進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而言,應 納入合同價格中的有:

按工程師的指令及根據分包合同,已實際由或應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項;

涉及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勞務的,或可能由工程師 按本合同第58條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據本合同第52條確定的款項;

就所有其他費用和收益而言,應採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實際支付或即將支付的 款額所得出款項計算,如建築工程清單已有對有關暫定款列定一個比率的規定,則 應按承包人就該項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計算,如無此種規定,則應按承包人在標書附 錄所列的,且建築工程清單已就該具體項目作出認可的比率計算。

59.5在按本合同第65條出具任何證書前,若其包括有有關任何指定轉包 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貨物、材料或服務的任何付款,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 供充足證據,證明包括在先前證書中的有關該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貨物、材料或服 務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償,否則將視為拖欠,除非承包人:

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絕此種付款支付,且

向工程師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他已就此書面通知該指定分包人,

業主有權在工程師出具證書後,向該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規定應由承包人向 該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卻沒有支付的所有款項,留置款除外,然後從業主應支付 或即將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將此筆付款抵銷。

如工程師已出具證書,且業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師在向承包人出具任 何其它證書,應把業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項扣出,但工程師不得拒絕或延誤出具按 本合同規定應出具的證書本身。

59.6如上所規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 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期限超過本合同所規定的維修期,承包人應在維修期滿後,隨 時把此種義務在期滿前所產生的利益應業主的要求轉讓給業主,費用由業主承擔。

證書和付款

60.1除另有規定外,付款應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分月進行。

60.2如業主向承包人預付有關建築設備和材料的款項,付款和還款的條件 應在第二部分第60條中予以規定。

60.3如因施工需從施工所在地國的他國進口材料、設備,或因工程或任何 部分工程需由此種他國輸入的勞務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況必需或必要,合同項下 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條的規定用有關外匯進行支付,支付條件應按合同 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處理。

61.除本合同第62條所述的維修證書外,任何證書不得視為是對工程的認 可。

62.1只有工程師簽發了維修證書且交給業主,説明工程已完工,維修情況 令他滿意,才能視合同已經完全履行。工程師應在維修期滿後,或,如工程的不同 部分適用不同的維修期,在最後一個維修期滿後__天內簽發維修證書,或在所有 在此維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條規定,命令進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師 滿意後立即簽發,本條款必須全面執行,不管先前業主是否已進入、佔有或使用工 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維修證書的簽發不得作為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向承包 人支付第二筆留置款的前提條件。

62.2業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對承包人負責, 除非承包人在簽發本條款規定的維修證書前,就此種事項已提出書面索賠。

62.3儘管簽發了維修證書,承包人以及業主(但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 仍應對發生在證書籤發前而在證書籤發時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負責,為決定此種 義務的性質及範疇,應視本合同繼續對合同雙方有效。

補救和權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被法院下達了破產者產業管理接收令,或遞交了 破產申請,或因債權人而處置或轉讓財產,或同意在債權人決議委任的檢查委員會 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其是一個公司,將被清算(不是因合併或重組而進行的自 願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被四,或工 程師書面向業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已經撤銷合同,或

沒有正當理由但卻不開工,或在收到工程師要求繼續工程的書面通知後,停工 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説明某些材料不適用或某工程應予否決後__天內未 從工地搬走這些材料,或未拆毀此種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長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儘管工程師已書面提出警告, 或

不顧工作質量,或無視工程師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時,業主可在書面通知承包人__天后進駐工地,並將承包人逐出,由此不 會造成合同無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義務或責任,或影響合同賦予業主或工 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僱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為完成工程, 業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認為合適的,按本合同規定被視為是專門為施工 而保留的建築設備、臨建工程和材料,業主可隨時出售上述任何建築設備、臨建工 程和未使用的材料,並將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支付或可能支付給他的 任何款項。

63.2業主進駐工地並逐走承包人之後,工程師應儘快單方面,或通過了解 雙方當事人,或在作過他所認為恰當的調查或諮詢之後作出安排或決定,並證明到 此種進駐與被逐時為止,按事實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獲得或理應獲得的 款項(如果有),以及計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築設備和臨 建工程的價值。

63.3如果業主按本條規定進駐工地並逐走承包人,他應在維修期滿,且所 有施工和維修費、延誤完工賠償費(如果有)、和業主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被核實, 且經工程師證明後,方才負責對承包人按合同進行支付。此時,承包人有權得到的 款額(如果有)僅為工程師證明因他妥善完工而應得的款額減去上述款項之差。如 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妥善完工應得的款額,經要求,承包人得向業主支付此超出部 分款額,超出部分應視為承包人對業主的負債,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維修期間,因工程或部分工程發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 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需馬上進行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 證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願馬上進行此種工作或修理,業主可僱用並支付 他人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必要的此種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師認為,業主所 進行的此種工作屬於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自己付費完成的工作,業主由此所發生的 一切費用應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或從其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在此種任何緊急事件發生後,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根據情況,儘快書面告知承 包人。

特定風險

65.本合同任何條款均服從以下規定:

65.1任何責任,不論屬於賠償或其它,也不論其是有關或涉及工程(以下 提及的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條宣佈為不適用的工程除外)、業 主或第三當事人的財產的毀壞或損壞,或有關或涉及人員傷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規 定的特定風險導致,承包人概不負責。業主必須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以及由此 所引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的損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從附近運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於 或旨在用於工地的任何財產因上述特定風險受到毀壞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下 償付:

因此而被毀壞或損壞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師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費加上工程師證明合理的 利潤為基準支付;

恢復或補償工程被如此毀壞或損壞的部分;

恢復或補償承包人用於或旨在於工程的此種材料或其它財產。

65.3因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射彈、導彈、彈藥、或軍用炸 藥的爆炸或衝擊(不論時間和地點)所導致有毀壞、損害、受傷或死亡應被視為是 上述特定風險的結果。

65.4除本條以下關於戰爭爆發的規定外,業主應償還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風 險而發生的任何施工額外或附加費用,在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按合同第39條視為 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種費用增加,必須立即書面通 知工程師。

65.5特定風險指戰爭、戰爭狀態(不論宣戰予否)、侵略、外國敵對行為、 本合同第20條第2款規定的核危險和聲波風險、或與正在或即將施工或維修的 工程所在地國有關的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或(只是由承包 人或其分包人的僱員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騷亂、動亂或混亂。

65.6在合同執行時,如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宣戰予否,是否在財 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重大影響,除非本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否則承包人 都應繼續盡力完成工程。業主在戰爭爆發後隨時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 旦此種通知發出,除本條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第67條的規定外,合同應當終止, 但不得損害任何一方與以前任何違約有關的一切權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規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工地移走所有建築設備, 並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樣的轉移設施。

65.8如果合同如上終止,應承包人所得的暫付款項中尚未包括的在終止之 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項,業主應按本合同所規定的價格支付給承包人,此外還應支 付:

所有有關臨時單據應予支付的款項,只要單據所含的工作或服務已經完成,如 此種單據所含的工作或服務只完成一部分,則只支付經工程師確認的應予支付的那 一部分款項。

因工程而訂購的材料或貨物的合理費用,包括已運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 有義務接收的材料或貨物,業主向承包人付款後,這些材料或貨物即成為業主的財 產。

經工程師確認的,承包人為完成整個工程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只要本款上述各 種費用未將此費用包括在內。

本條第1、第2和第4款所規定的追加付款。

本條第7款所規定的搬遷建築設備的合理費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將此設 備運回到承包人註冊國的主要設備堆置場的費用,或運至其他地點的費用,但此費 用不得超過運回註冊國的費用。

合同終止時,遣返承包人僱用在工程上或與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的合理費用。

對本款項下業主應予支付的款項,業主有權用承包人的應付款來抵衝,包括建 築設備及材料的預付款的未償餘額,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終止日按合同條款業主有 權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項。

失效

66.如合同締結後爆發戰爭,或出現雙方無法控制的其它情況,使得任何一 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根據合同適用的法律,雙方被解除了繼續履約的義務, 由業主對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額應當等於按本合同第65條規定之金額, 即如果合同根據第65條之規定終止時,應當支付的金額。

爭議的解決

67.業主與承包人或工程師與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 的任何爭議或分歧,無論是在施工中還是在完工後,無論是在合同終止、撤銷或違 約前後,首先應當提交工程師解決,應任何一方要求後__天內,工程師必須將其 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規定提出仲裁外,此種有關上述所有事項的 決定為最終決定,對業主和承包人均有約束力的,且立即對業主和承包人生效,承 包人應繼續施工並盡一切應有的注意,無論他或業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規定提 請仲裁。在工程師將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後,如__天內未收到業主或承包 人的仲裁申請,上述決定應作為最終決定,對業主和承包人均有約束力。如工程師 未按上述規定應要求在__天內通知其決定,或業主或承包人對此種決定不滿意, 在此後或此種情況下,業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決定通知__天內,或在最先所説的 __天期滿後__天內,視情況而定,將爭議事項按下述規定提交仲裁。所有爭議 或分歧,凡工程有關決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終和有約束力的,均應由根 據《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員按該規則規定予以最終 解決。上述仲裁員(們)有權評論、修正和複審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 證書或估價。在仲裁過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仲裁員(們)提供當時供 工程師作出決定而採用的證據或論據。不論工程師按上述規定曾作過何種決定,均 不得剝奪其被傳喚作為證人,且就按上述規定提交仲裁的爭議或分歧的任何有關事 項向仲裁員(們)提供證據的資格。不論工程尚未或認為尚未完工,均可提請仲裁, 但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的義務不得因在施工進程中提起仲裁而改變。

通知

68.1業主或工程師按合同條款給予承包人的所有證書、通知或書面命令均 應郵寄或送交至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訊地址。

68.2所有按本合同條款給予業主或工程通知均應郵寄或送交至第二部分有 關通知條款所指的其各自的地址。

68.3任何一方均可把一指定地址改為在施工地國的另外一個地址,但事先 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師在改變地址前需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業主違約

69.1如果業主:

在工程師證書所認定的應付款項按合同條款到期__天內未向承包人支付,業 主按合同有權所作的扣除部分除外,或

干涉或阻礙或拒絕同意頒發任何此種證書,或

破產或、如為公司,即將被清算,而此種清算不是為了重組或合併,或

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鑑於經濟混亂,其無法再履行其合同義 務。

承包人應有權在提前__天書面通知業主,並將副本呈交工程師後,終止其合 同僱傭關係。

69.2本條第1款規定的__天通知期限到期後,儘管本合同第53條第1 款作有規定,承包人仍然應儘量迅速地從工地撤走他所帶來的所有建築設備。

69.3如果合同如此終止,業主必須向承包人承擔本合同按第65條規定終 止時一樣的支付義務,但除了第65條第8款所規定的款項外,業主還必須向承包 人支付因合同由此終止而造成的或有關的或導致損失費或損害費。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70.1合同價格的調整應與勞工或/和材料成本的增減,或其他任何影響施 工費用的事項相關,應按第二部分第70條規定執行。

70.2在提交工程標書最後期限前的__天之後,如施工或即將施工工程所 在地國的任何國家或州的法律、法令、政令或其它任何地方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法律 或條例或規章發生變化,或適用了使承包人的施工費用發生增減(非本條第1款所 述的增減)的任何州的法規、法令、政令、法律、條例或規章,此種費用增減應經 工程師證明,且由業主支付或記入貸方,合同價格也應作相應調整。

貨幣和匯率

71.在提交標書最後期限前的__天之後,如施工或即將施工工程所在地國 的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合同價格計價貨幣實行貨幣管制和/或貨幣兑換管制,業 主應補償由此對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或損害,這種補償不得影響承包人在此種情 況下行使其它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72.1如果合同規定,承包人的支付應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種或多種外幣,此 種支付不得受特定外幣與施工工程所在地國的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的影響。

72.2如業主要求標書計價只用一種貨幣,而支付卻用多種貨幣,且承包人 已説明他要求用其他貨幣支付的比例或數額,用於計算此種比例或數額支付的貨幣 兑換率應為現行匯率,即由施工所在地國的中央銀行在提交標書最後期限前的__ 天當日所決定的匯率,就此,業主必須在標書提交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文件中 予以寫明。

72.3如合同規定使用多種貨幣支付,凡涉及按本合同第58和第59條規 定使用暫列款的項目,其用外匯支付的比例或數額安本條第1和第2款制定的原則 予以確定。

第二部分

具體實施條件

(本部分以下所列規定是對第一部分條款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補充以修改。)

(以下略)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8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中凱辦公樓

工程地點:貞____縣永豐大道

承包範圍:消防栓系統及管道安裝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開、竣工日期:本合同簽訂的3天內進場施工,竣工日期為進場施工後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價款:本合同採用幹包制,共計人民幣:玫萬肆任元(94000元)整。

第二條:本合同文件使用語言和選用標準及法律。合同語言:漢語選用標準、規範:建築安裝行業標準和消防工程施工規範。適用法律、法規:《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第三條:甲方工作

甲方提供具備開工條件施工場地的水、電給乙方施工。

第四條:乙方責任

施工場地防護工作的要求:

(1)嚴禁材料亂堆亂放;

(2)嚴禁在工地上大小便;

(3)嚴禁垃圾亂倒;

(4)嚴禁違章操作;

(5)嚴禁外來人員進入。符合施工場地規定的要求;嚴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對違反或經教育不改的人員進行處罰或開除。乙方必須注意施工安全,若發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檢查和返工

若因材質、設備、施工工藝等方面的原因不合格,乙方負全責。

第六條:質量評定部門名稱:以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為準。

第七條∶工程款支付方式:(現金或支票)材料進場當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元整,剩餘待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併合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證後—次性付清(本合同不含税金)。

第八條:違約方應承擔以下責任:

違約的處理:本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共同遵守,若出現違約,受損方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並根據實際受損程度向違約方索賠一切經濟損失和追討違約金,若工程驗收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直至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為止。

第九條:生效與終止: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內容並經消防部門驗收全格止和取得消防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時,本合同終止。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9

編號: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後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衞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佈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

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並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籤認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閲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審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1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説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出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型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規。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3.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2.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佈開工令的時限。

2.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3.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2.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3.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支出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_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2.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修改。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2.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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