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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15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15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範本。歡迎閲讀與參考!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編號: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精選15篇)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五、質量標準________年月( (元); 元)。 計劃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質量標準: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發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生效。 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發包人: 住 所: (蓋單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____月 委託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簽字)____日 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 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 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 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

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 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 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

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____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 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____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____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 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____市 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 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 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 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 滿足施工需要時,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 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 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

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 理。

7.

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 進行設計交底。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 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

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

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

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 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

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 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 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 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 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 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 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 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 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 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

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 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

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 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

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 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

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 規定,貫徹__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 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 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

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 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

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約定的授 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 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 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 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

1.2 實際進度與第

10.

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 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響。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

10.3 開工

10.

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

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 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

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 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

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 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執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 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

1. 工程質 量 1

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 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

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 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

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 查 1

1.

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 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 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 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 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 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2. 試驗和檢驗 1

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 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

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 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

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 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 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 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 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

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2 除 1

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 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説 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 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

5.變更 1

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

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

6.

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 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 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 專用合同條款。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

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 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 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 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 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 度款。 1

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驗收 1

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 告。 1

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 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 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 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 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 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 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

1. 結算 2

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 2

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

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 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

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 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 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 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

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 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

4.

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4.

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

4.2 承包人違約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

4.

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 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 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 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 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 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5. 索賠 2

5.1 發包人索賠 2

5.

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 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 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 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 執行。 2

5.2 承包人索賠 2

5.

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 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5.

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長的工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

6. 保險 2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

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 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説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

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 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 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 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 方承擔。 2

8. 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

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 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 列一種方式解決:

(1)

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 限: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 發包人代表職務: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授權範圍: 其他事項:

8. 監理人

8.1 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

9.2 項目經理姓名: 授權範圍: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

10.5 工期延誤

10.

5.1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 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 1

1. 工程質量 1

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

1.

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 1

4. 材料和設備供應 1

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 1

5. 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2 本合同價格採用 1

6.

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 計量週期: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 1

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 1

9. 竣工驗收 1

9.1 竣工驗收條件: 1

9.2 竣工驗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場: 2

1. 結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 2

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 2

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 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保修期起始時間: 2

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月。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4 逾期付款違約金: 2

5. 索賠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 2

6. 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 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2

8. 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第一種:將爭議提交

(2)

第二種:依法向 2

9. 補充條款: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 份,其中,發包人_____份,承包人_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蓋單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蓋單位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北京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最新版本執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 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理。

7.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 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 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並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 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約定的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 10.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3 開工

10.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執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

11.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 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試驗和檢驗

1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安全綠色施工

1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 1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説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5.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計量

1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驗收

1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 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結算

2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 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4.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承包人違約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 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索賠

25.1 發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5.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和 (或) 延長的缺陷責任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2 承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5.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長的工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保險

2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説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8.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職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監理人

8.1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誤

10.5.1(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工程質量

1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綠色施工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設備供應

1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2 本合同價格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6.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計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週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竣工驗收

19.1 竣工驗收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竣工驗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竣工清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結算

2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缺陷責任期期限:_________月。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4 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賠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規範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3條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第8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 進度計劃

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採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採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不作答覆,視為已經批准。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後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採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説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准後,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後,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後,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後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 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並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脩金。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並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4

甲方(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價款

2.1工程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元。

2.2合同價款的計價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結算方式:

3、合同工期

3.1 工程開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_日曆天。

4、質量標準

4.1工程質量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指令和決定

5.1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和決定,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5.2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如分包人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承包人駐工地代表

6.1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6.2承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履行分包合同約定的職權和義務。

6.3承包人代表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通知分包人,

6.4承包人如需更換駐工地代表,應提前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分包人駐工地代表

7.1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7.2分包人駐工地代表的職權:按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作業計劃、工期控制計劃、質量標準和承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所有職責和義務。

7.3分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如有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7.4如分包人駐工地代表違反分包合同規定的各項職責和義務,或承包人認為分包人駐工地代表不稱職,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更換駐工地代表。分包人應予執行。 8、承包人工作

8.1提供現場必要的施工條件。

8.2提供圖紙資料並進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方案及總工期控制計劃,審查並批准分包人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作業計劃。

8.3指導、監督和檢查分包人的工程技術、質量、工期、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和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8.4協調分包人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分包單位的關係。 9、分包人工作

9.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時間準時進場,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服從承包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督與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技術、工程質量、工期進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全面負責,確保各項指標的實現。

9.2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標準施工,遵守建設單位和承包人關於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作業面做到工完場清,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材料使用及碼放符合施工現場規定。凡屬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責任範圍內發生的罰款,均由分包人承擔。

9.3確保現場安全檢查符合有關規定,並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10、設備和材料

10.1分包方應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設備,並負責該部分設備的日常養護、維護,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的狀態。如因分包人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分包人負責維修,並賠償承包人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承包人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10.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數量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分包工程施工圖紙核定。承包人根據分包人編制並經承包人批准的材料需用計劃和進場計劃安排材料進場。

10.3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有關試驗資料並經承包人驗證合格後方可進場使用。分包工程結算時,分包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購料票證。

11、工期延誤

11.1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

誤,經承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1.1.1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分包人雖以

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從承包人處收到施工所需的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以至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的。

11.1.2分包人應在11.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5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報告。承包人在建設單位同意延長總包合同工期的基礎上予以確認。分包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順延工期報告的,視為該情況未影響工期。

11.2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2、質量檢查與驗收

12.1分包人應隨時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監理單位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2.2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3、合同價款與支付

13.1分包人按時完成分包工程並通過驗收後,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整的竣工

結算資料。承包人與建設單位辦理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手續後,待承包人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結算款後10日內,承包人將扣除分包工程保脩金和其他應扣款項外的分包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分包人。

14、質量保修

14.1分包人按國家規定對分包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甲方按結算總價的____%預留質量保脩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的,退還預留的質量保脩金。 15、分包合同解除與撤場

15.1分包人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

量明顯不能滿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採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進度。分包人應無條件的採取各種措施滿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5日內仍不能滿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解除分包合同並要求分包人撤場。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場的通知後應在5日內無條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場地,並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所有承包人財產和已完工程。分包人應承擔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15.2對於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搭建的臨時設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應按承包人要

求拆除,並將施工場地清理乾淨直至令承包人滿意。 16、違約責任

1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6.1.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16.1.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的; 16.1.3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的;

16.1.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7、分包合同生效與終止

分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雙方簽訂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結算尾款後終止。 18、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副本___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執__份。

承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5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土建、裝飾、機電安裝及室外附屬工程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1 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土建、機電、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全部工程內容。其中:

1.1 土建施工承包範圍為________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的“_______一期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圖紙範圍內的除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外的土建主體工程、建築屋面部分工程、初步裝飾裝修工程。

1.2 機電安裝、幕牆、高檔裝飾、景觀等其他專業工程,待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後,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範圍。

2 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3 工程師指令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項目。

發包人如有正當理由時,保留對以上工程承包範圍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承包範圍進行調整的權利。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暫定)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928天(暫定),詳細分期交付工期約定見專用條款。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各分部分項工程滿足國家、省市現行的各項質量驗收規範標準的要求,工程總體質量符合《建築工程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xx)的規定。

質量目標:確保市優,爭創國優。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 陸億零捌拾捌萬 元(人民幣)

¥:60088萬元(暫定)

此價款為暫定價,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以雙方確認的價款為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預算書

9. 其他合同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其他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政府部門備案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6

編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發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平方米;層數:                   

結構類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                                       

¥:                                    元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                  

第2條  圖紙。發包方於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發包方工程師姓名:              ;項目經理姓名: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楚,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饒命問題,合同簽訂後       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        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已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整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理,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     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日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造價

百   分   比金      額

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協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用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引起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     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工程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年月日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

2.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3.負責主材的供應,詳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4.指派甲方代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協調和監督檢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6.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必須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通信行業施工資質,並經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圍資格,並向甲方提供企業(或公司)施工資質證書、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

2.應編制《工程施工概、預算》,經甲方書面認可後作為簽訂本合同暫定工程款的依據;

3.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施工;

6.合理組織施工,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並在施工前送甲方備案;

7.嚴格按設計文件及《GB/T50312-20__》、《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範YD5051-97》等規範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檢驗、清點和保管,乙方採購的材料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採購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後方能使用,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應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9.服從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對施工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並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10.線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時承擔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任務。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後半年內,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要求進行該項目範圍內的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工作。安裝費用由甲乙雙方商議決定。

11.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並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四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五條 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乙方應在一週內按鐵通網建[20__]32號關於《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以施工圖紙、圖説、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竣工驗收通過的文件,並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由乙方負責修改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質量保證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十二個月;

2.保修責任:乙方對交付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第七條 工程考核

1.乙方採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一經發現,乙方自行承擔整改所需的工料費,同時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情節惡劣的,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3.不服從甲方指揮,拒絕或延誤電話機及數據終端安裝,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並同時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4.未按期按鐵通網建[20__]32號關於《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採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據乙方編制的施工預算,合同價暫定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後,由乙方按照郵電部(1995)626號文件《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的規定據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費的支付按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0__]262號文件執行。

3.工程最終結算款的確定:工程最終結算款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審計審定價款中乙方採購的材料款和其他費用不作調整,按審計的價款確定;(2)審計審定價款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部分(扣除材料費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鐵通計建[20__]303號文的規定調整相關費率後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開具建安和材料統一發票後,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0%(甲方有權在該款項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待十二個月保修期滿後,若無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甲方付清剩餘工程價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 一方依據本條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並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乙方確認其完全瞭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鐵通公司的相關文件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8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圖紙

發包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後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清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 (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9

僱主: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__________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__________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__________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__________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__________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__________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X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__________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__________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__________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__________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__________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條和第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__________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①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説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並且

②向工程師出示適當證據,證明他已將此以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把承包人未付給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項(減去保留額)直接付給該指定的分包人,並從僱主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金額中用抵銷僱主為此所付的金額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師已經出具證書而僱主已直接付款,則工程師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為受款人的證書時應從其金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支付的金額,但是不得扣留或遲延發給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當出具的證書本身。

證書和支付

.證書和支付

(1)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提出的條件,每月支付。

對施工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

(2)如果僱主應就施工設備和材料向承包人預付款,其支付和償還的條件將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列。

用外幣支付

(3)如果進行本工程需要從本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進口材料、設備或裝備,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須由從任何其它國家進口的勞動力來進行,或者由於任何其它情況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則根據本合同所應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應以適當的外幣支付,各該外幣支付部分和其適用的匯率以及支付條件均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予以規定。

1.僅由維護證書認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條所提到的維護證書以外的任何證書都不得被認為是對任何工作或為之出具證書的其它事宜的認可,也不得作為對正當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認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準確性或工程師所命令增加或變動的工作的準確性的承認,也無任何其它證書能終止或妨礙工程師的任何權力。

2.維護證書

(1)本合同應在工程師簽署並向僱主遞交維護證書,説明本工程業已竣工並使他滿意以後,才能被認為已經履行完畢。維護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維護期滿(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護期限,則應在最後的維護期屆滿)後28天,或在其後一俟維護期間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所命令進行的任何工程業已完成並使工程師滿意之時發出,即使僱主在此以前已進入本工程或已佔有、運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條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維護證書作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所規定的條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條件。

僱主責任的終止

(2)僱主對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擔責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的維護證書發出以前已經書面提出與之有關的權利主張。

未履行的義務

(3)即使發出維護證書,承包人和(遵照本條第(2)款的條件下)僱主對於在維護證書發出以前根據本合同條款產生的而在此項證書發出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依然承擔責任,並且為了確定任何這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應認為本合同在合同締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補救方法和權力

3.沒收

(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已就其發出法院委派破產者產業管理人的委任書,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請宣佈破產的請求書,或者已經同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債權人進行轉讓,或者同意在其債權人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本合同,或者(作為法人)停業清理(並非為合併或改組而自動停業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經首先取得僱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貨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師用書面向僱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__________

①已放棄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師關於繼續進行工程的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開始進行本工程或中止進行本工程達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師關於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師根據本條件宣告不適用並予以拒收的書面通知後達28天,仍未從現場撤走該材料或拆除和更換該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或持續地或公然地忽視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或

⑤已將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轉包出去,有損於良好的做工或無視工程師的相反指示,則僱主可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入現場和本工程,並把承包人驅逐出現場和本工程,而並不由此廢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影響本合同所授予僱主或工程師的權利與權力,僱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僱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僱主或該其它承包人可以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據本合同規定認為是專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中他們認為合適的部分,僱主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經使用的材料,並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償承包人根據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沒收之日的估價

(2)工程師應在任何上述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後儘快單方面地或通過向各方瞭解情況以後,或在進行他認為適宜進行的調查或詢問以後,確定並證明在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時承包人對於其根據本合同已於當時實際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將合理歸於其的金額(如果有的話),以及任何上述未經使用或經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設備和任何臨時工程的價值。

沒收的支付

(3)如果僱主根據本條規定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則在維護期滿以前以及其後在竣工與維護費用、延遲竣工(如果有此情況的話)的損害賠償費和僱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開支業經工程師確定並證明其金額之前,僱主並無責任由於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項。承包人此時只有權接受經工程師證明根據他適當完成的工作並扣除上述金額之後應當付給他的款項(如果有的話)。但是如果上述金額超過了根據承包人適當完成的工作所應付給他的金額,則該超過部分的款項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向僱主支付,並應被認為是承包人對僱主的到期債務,應據以償還。

4.緊急修理

如果由於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者在維護期間,對於或有關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敗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為為了安全所緊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願立即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僱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來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認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師認為僱主按此進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屬承包人有責任自行承擔費用進行者,則僱主在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所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支付給僱主,或可由僱主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視情況而定)在任何這種緊急情況發生之後,應合理地儘可能快地將此情況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特別風險

5.不管本合同載有任何規定對戰爭等風險概不負責

(1)對於直接或間接地由於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亂或騷擾(以下統稱為"上述特殊風險")所造成的對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別風險發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作除外)或臨時工程或對不論僱主或第三方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人身傷亡,承包人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其它責任,僱主應就此並就任何由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開支和費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並應對由於上述特別風險所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對承包人用於或打算用於本工程的財產(包括正在運往現場的財產)的任何滅失或損害,給承包人以賠償。

由於特別風險對工程等造成的損害

(2)如果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現場上的、或靠近現場的、或正在運住現場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論是供前者使用還是供後者使用的)由於任何上述特別風險而遭到破壞或損害,承包人仍有權得到對於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壞或損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權得到僱主就修理受到破壞或損害的本工程或臨時工程和更換或修復工程師所要求的或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項費用,根據直接成本加上經工程師證明為合理的利潤給承包人的付款。

發射彈藥等情況

(3)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由於發生任何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發射彈藥或軍火炸藥的爆炸或撞擊所造成的破壞、損害或傷亡,都應認為是上述特別風險的後果。

由於特別風險所增加的費用

(4)任何歸因於或由於產生於或以任何方式有關於任何特別風險(但在遵照本條下文所載有關爆發戰爭的規定的條件下)的、在進行本工程中或伴隨而來的所增加的費用(不屬於在發生上述特別風險以前已根據本文件第39條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用),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但承包人應在一獲悉任何這種增加的費用時,立即將此以書面通知工程師。

戰爭爆發

(5)如果在本合同期間,世界上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已經宣戰),不論其財務方面還是在其它方面嚴重影響本工程的進行,承包人應以最大努力來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僱主應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以後的任何時候通過給承包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合同。在給以該通知之時,本合同應(立約各方根據本條所享有的權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條的實施除外)即予終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對於以前發生的違反合同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

在終止時撤離設備

(6)如果本合同根據本條上款的規定予以終止,承包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從現場撤離一切施工設備,並應為其分包人這樣做提供類似的方便。

合同終止後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終止,僱主應(就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額或項目而言)對於終止之日以前所進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並加上以下各項支付承包人:__________

①對於任何預備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實施或履行者所應付給的金額,以及對於任何這類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部分實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師所證明的適當比例所應付給的金額。

②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所合理地定購的並已向承包人交貨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義務接受交貨的材料或貨物的費用(這種材料或貨物一經僱主付款即成為僱主所有的財產)。

③須經工程師證明的承包人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項付款之內的任何開支總額。

④根據本條第(1)、(2)、(4)款規定任何另外的應付金額。

⑤根據本條第款撤離設備和(如經承包人要求)從現場運返至承包人在其企業註冊國的主要工廠場地或運至不需要更高費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⑥本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關本工程所僱用的一切職員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費用。

但是,僱主有權將承包人對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的任何未償結欠金額和僱主就進行本工程事先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記入貸方,抵付僱主根據本款規定應付的任何款項。

落空

6.在落空情況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論由於戰爭或不論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僱主對所已經進行的工作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與如果本合同已根據本文件第5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根據本文第5條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相同。

爭端的解決

7.爭端的解決--仲裁

如果在僱主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關於或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不論是在本工程進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後,也不論是在本合同終止、放棄或撕毀之前或之後)發生任何爭端或不論任何性質的分歧,應首先提交工程師解決,工程師應在經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後的9天內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規定者外,工程師對於提交他的各個事項所作的決定,應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約束力,直至該項工作完成為止,並應對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論承包人或僱主是否按下文的規定要求仲裁,承包人應以應有的注意繼續進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師已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而僱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該通知後的9天內未將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師,則上述決定應仍然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工程師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後的9天內就其上述決定發出通知,或者如果僱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任何這種決定感到不滿意,則在任何這種情況下,僱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關於該決定的通知後的9天內,或者在第一個9天期限屆滿後的9天內(視情況而定),要求把爭端事項按下文規定提交仲裁。一切爭端或分歧凡工程師對之所作的決定(如果有的話)未加上述成為終局的並具有約束力者,應根據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該規則所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員予以最後解決。上述仲裁員完全有權審查和修改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估價,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應限於向仲裁員提出為取得工程師的上述決定而曾向工程師提出的證據或論據。工程師按以上規定所作的任何決定都不得剝奪他被作為證人傳訊並就不論任何與上述提交仲裁員的爭端或分歧有關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員提供證據的資格。除非有僱主和承包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員不得開始執行其職權,但是:__________

(i)對於工程師扣發任何證書或扣留承包人認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規定的條件有權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對於工程師根據本文件第六十三(1)條行使其出具證書的權力或根據本文件第七十一條所發生的爭端,仲裁員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職權;

(ii)根據本文件第四十八條出具竣工證書不應成為仲裁員開始執行其職權的先決條件。

通知

8.把通知送達承包人

(1)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給承包人的任何通知,應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則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把通知送達僱主

(2)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給僱主的任何通知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僱主的地址(或者如果僱主是一家公司則應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僱主違約

9.僱主違約

(1)如果僱主:__________

①對於根據工程師的任何證書證明所應付的金額,未能在根據本合同條款規定這種金額已到期後的3天內付給承包人,或

②干擾或阻礙任何這種證書的發給,或

③處於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並非由於改組或合併目的而停業清理,則承包人有權通過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終止根據本合同對承包人僱用。

(2)在發出上述通知後,承包人應(儘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條的規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帶到現場的一切施工設備撤離現場。

(3)如果發生這種終止合同的情況,僱主對承包人承擔的支付義務,應如同本合同根據本文件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一樣,但是除第六十五(7)條規定的付款外,僱主還應按承包人由於或有關或因為這種終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支付承包人。

(4)本條所載各點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有權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辦法來替代或附加於本條所規定的權利或補救辦法的權利。

7.費用的增減

如果要就工資的升降並對材料或任何影響本工程進行費用的其它各項作調整時,應按第二部分第7條所列。

71.重大的經濟失調

如果在投標之日以後,本工程進行施工所在國家由於該國政府施工加貨幣限制或由於該國貨幣貶值而發生重大的經濟失調時,僱主應向承包人支付進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帶的任何屬於或由於發生此種經濟失調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的所增加的費用,但是,本條的任何規定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在此種情況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權利。

納税

第七十二條 納税其他。

第七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最後條款

第七十四條 本合同依據 國法律進行解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0

甲 方:

乙 方:

為了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如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作內容:

1、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招待所1、2、3職工住宅樓,廚房、衞生間防水工程。

包括;材料的採購、運輸、裝卸,基層的清理,管道周圍、門口特殊部位處理,塗料塗刷,畜水試驗,成品保護、工完場清等。

四、工期要求:隨甲方施工進度安排,每棟號每天必須完成一個樓層,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延誤工期每天罰貳佰元。

五、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現場的水、電、現有的垂直運輸機械,水泥、砂子。

2、乙方進場後及時編制施工方案,交由甲方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3、乙方配備工程所需全部技術及施工人員,、小型機具及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及輔助材料。

4、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規範及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施工。

5、乙方必須確保進場材料複試合格,如出現質量問題一切經濟責任全部由乙方負責。

6、乙方對本分項工程全過程負責。

六、質量要求及成品保護:

1、材料要求:材料選用Pso防水塗料;所有材料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並提供出廠合格證等材料證明。

2、塗刷厚度為1.2一1.5mm。

3、施工前將作業面上的塵土、雜物、油污,殘留的灰漿硬塊,有突出的部分處理清掃乾淨,確保基層乾燥、平整,無空裂和起砂。底子塗刷均勻。對牆面四周,管件周圍,門口等做好細部處理。

4、塗料塗刷均勻,牢固,厚度必須符合有關規範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後必須經監理、項目部質量負責人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整體完工後要進行不少於24小時蓄水檢驗。

5、成品保護責任: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做好對自己的產品及他人的產品保護工作。

對破壞自己或他人產品的行為,除全額賠償外,同時對乙方處以200元/次的罰款。

七、安全責任:

1、首先明確乙方承包 文擁軍 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甲方要求乙方及時做好本班組織職工的登記造冊工作(必須按身份證造冊)遵守項目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班前要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做好自我防範。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人員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禍及他人的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八、安全、文明:

1、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2、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員參與安全管理。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宣傳建設部有關安全規定,堅持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3、施工前對參與本工程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工地,首先要進行登記,每人上交3張照片,由項目部安全科對進場工人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組織職工學習國務院、市、部、公司頒發安全生產的《規定》、《條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要求職工在生產中嚴格遵守有關文件的規定。

4、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要經常對施工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

5、嚴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須遵守職責,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各級安全員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6、堅持執行“三寶”制度,進入工地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帶。

7、嚴禁穿拖鞋上崗,嚴禁酒後上崗。

8、嚴禁私自亂接亂拉電線,需要用電要經公司同意,並派專業人員操作。

9、施工現場禁止吸煙,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0、對有機化工材料、易燃材料等要加強集中管理,經常清理。

11、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九、其他要求:

1、在保修期內乙方對本分項工程質量負責,如出現問題無條件返修,並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2、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單方作出經濟處罰並有乙方承擔。

十、工程價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價款: 35元/㎡。此價格為此分項工程的綜合價單價,(均為含税價)。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驗收合格、資料齊全後付總工程款的85℅,交業主後付10℅,預留5℅作為保脩金,按國家規定質保期滿後一次無息返還。

3、結算辦法:按施工實做面積計算工程量。

十一、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應本着協商原則解決,協商不成時應以保證現場施工為原則,任何一方如因爭議影響正常施工,則視為違約,賠償對方的所有損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刻生效,工完款清自行失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1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2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對整個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組織實施施工。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監理工程師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開工令提前或推遲)。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日曆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通用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傳真: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月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3

你好,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判決書的樣式是: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_________________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4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價款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並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本合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篇15

商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天;

開工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

1、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_______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每次連續_______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

2、因颱風暴雨颶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誤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遲的,不得請求順延工期。

第三條 工程價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方式支付本合同價款,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供正式發票。

第一種方式:本合同實行固定總價,經甲乙雙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乾價為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場因素均不調整包乾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3、餘款_______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

第二種方式: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最新現行定額計價規範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信息價(信息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後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甲方審核確認後,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第四條 建築材料、設備的供應和採購

一、工程材料、設備由乙方採購。

二、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試驗報告才能用於工程,甲方認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複驗的,乙方應按要求提供複驗報告。經複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於工程;複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退貨處理,其複驗費和退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甲方簽字認定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變更內容,為不影響施工進度,乙方應先行實施,並及時做好現場簽證。

三、設計變更增減數應以甲方代表簽證單為依據,工程採用包乾價,對增減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協商確認。

第六條 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

一、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二、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後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三、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 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標準。

第七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質量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限為__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繫。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  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及時處理。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繫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並加收_______%的勞務費。

乙方保修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乙方保修聯繫人: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時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無故延期_______日以上視為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應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二、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視為乙方嚴重違約,視情節輕重乙方應按工程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三、協議一方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按工程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保密事項: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_________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_________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如協商無法解決,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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