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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履行地堅決一字不能差

貿易合同履行地堅決一字不能差

我國法律對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一點基本上全靠當事人的事先約定或根據國際慣例來確定。

貿易合同履行地堅決一字不能差

國際貿易合同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點。法律對履行地點的要求,首先是嚴格地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因為這關係到雙方履行的費用負擔、履行時間、甚至風險責任問題。

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履行地點是裝運港交貨。裝運港也叫啟動港,在fob(離岸價)條件下,由買方承擔簽訂運輸合同的責任,支付運費,派船隻按時到達約定的裝運港運貨。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取得運輸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另一種普遍採用的履行地點是目的港交貨。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以及cfr(成本加運費)交貨條件下,是由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隻運往特定的目的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支付運費。不同的目的港對賣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響。

由於價格術語決定了交貨條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貨條件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在fob條件下多為買方在裝運港選擇上作文章,以欺詐賣方;在cif和cfr條件下,多為買方在目的港的選擇上欺詐賣方。

【案例】漏掉兩個字,運費多開支

中國某公司曾與美國某客商簽訂了進口某貨物的合同。合同規定在美國西部港****貨。但我國公司開信用證時卻寫成了“美國港****貨”,漏掉了“西部”兩字,美方接到信用證後,通知我方在美國東部某港口接貨,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該港接貨,結果多承擔了一筆運費支出。

此案中,由於中方開證工作不細緻,使得美方有了欺詐的機會,藉此變更裝運港,給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損失,美方卻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費用。

【防範措施】

以沿海港口為裝運港,目的港必須唯一,在單證上的寫法要完全一致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履行地點欺詐的發生,多數是由於己方工作不夠細緻,從而給對方造成這樣那樣的欺詐機會,而且這樣的欺詐,表面上還很具有正當理由,被欺詐方遭受欺詐還有苦難言。因而,履行地點欺詐的防範措施,主要是當事人必須嚴格操作,工作細緻,在工作中不出一點差錯。

標籤: 履行地 合同 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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