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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訴開發商不履行合同

業委會訴開發商不履行合同

認為靜源居小區的開發商沒有履行購房合同上的承諾,該小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委託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房集團華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據悉,這是本市首起業委會起訴開發商案。

業委會訴開發商不履行合同

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起訴稱,開發商在和小區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承諾該小區內建3棟樓,竣工圖紙上也標明“三棟樓均已經完工”,但是實際上計劃建設二號樓的某研究所到現在還沒有拆遷……為此,該小區的業主們認為開發商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於是委託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

據瞭解,目前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部分小區業主代表作為訴訟主體,向開發商主張權利,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把幾十或幾百個不同原告起訴同一個開發商的案件合併審理。或者是由小區業主代表先行起訴,而更多的業主在後面等待觀望,如果法院作出對業主有利的判決,其他業主再隨後起訴。而由小區業主委託業主委員會起訴開發商的案件目前還極為少見。

昨天,有觀點認為因不具有財團法人的辦公要件,業主委員會只能受業主委託作為訴訟的參加人,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所以在此案中,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將成為今後爭議的焦點。而對此,中國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則表示,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起訴開發商從訴訟主體資格上完全沒有問題。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機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既可以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物業管理條理》賦予了業主委員會上述權利,業主委員會在代表業主行使民事權利的過程中,應經過業主大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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