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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例(精選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精選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1

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精選3篇)

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__)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託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託代理人羅樹賢,系瀋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後,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__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託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__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台(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註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於20__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後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餘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議書、交易明細表、機動車所有權證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錄音資料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買賣協議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合紅星服務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作為經營車輛買賣的個體工商户,對車輛情況的認知有專業的經驗,在銷售二手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原告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後更換過安全氣囊、前車門等重要部件,屬於重大事故,事故後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購買行為的意思表示,被告應該將車輛事故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給原告。現被告隱瞞車輛事故損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車輛真實情況的認知,被告隱瞞車輛事故信息系欺詐行為,其與原告訂立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用98,000元、返還購買車輛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抗辯車輛事故不屬於重大事故的意見,因雙方對重大事故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日常生活法則根據車輛原值,對比車輛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上述事故已經實際構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稱不屬於重大事故的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並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後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户手續,過户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2

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__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邵某介紹相識。20__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後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後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可信度較高,並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採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並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後來又給付被告20__元用於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__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後未能登記結婚。關於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於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3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並辯稱:20xx年4月28日,我方與旅遊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後,對方付了17.3萬元,餘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餘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餘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後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後果自負。對方以種種藉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並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於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於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遊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於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遊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並將旅遊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遊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遊公司與汽運公司於20xx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遊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遊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餘款於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於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於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遊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後,旅遊公司於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遊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餘之款於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遊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後,汽運公司於5月16日要求旅遊公司付清餘款,旅遊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遊公司付清餘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遊公司認為不付餘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遊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餘內容均合法。簽約後,旅遊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餘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遊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遊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餘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遊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遊公司的損失大於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遊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説: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後,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並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於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後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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