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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訂問題

勞動合同續訂問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續訂問題

案例:小王XX年1月5日入職某公司,公司與小王簽訂了一份二年期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1月5日至XX年1月4日。小王在XX年元旦休假後在4號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卻給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寫由於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慎重考慮不再續訂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雙方發生糾紛。

本案中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的支付進行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XX年1月1日前後,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例:張某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公司與張某每年均簽訂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最後兩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張某月平均工資為7000元。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張某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告知張某公司將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14000元,張某認為自己是XX年12月1日入職的,公司應當支付35000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雙方發生糾紛。

本案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從張某入職日開始計算還是從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開始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從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本案中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於XX年11月30日終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從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至XX年11月30日超過一年半不足兩年,因此,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張某XX年12月至XX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能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因此,對該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些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發生誤解,認為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其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這是不對的,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本來就不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並未改變原來的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案例:

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員,已經工作了五年,XX年12月31日,她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徵求李小姐關於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李小姐覺得在該公司發展空間不大,想年後再去找一個好一點的公司,因此,答覆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李小姐能否獲得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用人單位在徵求李小姐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時,李小姐明確答覆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裏需注意,如果用人單位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能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比如,用人單位增加勞動者的工作量,但是勞動報酬不變,這實際上是變相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比如用人單位要求降低工資,勞動者不同意而不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

標籤: 續訂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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