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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爭議

續訂勞動合同爭議

朱某是某一外企電子設備的技術部經理,工作很有成效,很得公司器重。一天,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和一位副總找到他:“您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有 30天就要到期了。”隨即人力資源部經理將一份書面通知遞給朱某,副總同時説道:“總經理十分讚賞您這幾年來為公司作出的重大貢獻,他讓我們向您發放這份《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希望你繼續留任公司擔任技術部經理。”朱某接過《通知書》,只見上面寫道:“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12月31日到期,屆時公司願意同您續簽勞動合同,懇請您能繼續留任上班,……”朱某看完後,很受感動,當即表示:“自己到公司XX年中,深得上司信任,近二年升任本職工作,我對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很願意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當場簽名,表明繼續留任。

續訂勞動合同爭議

12月25日,距勞動合同終止期還差6天。公司要求朱某正式履行續簽合同手續。當朱某看到續訂勞動合同期限是“5年”時,他隨即想到:5年之後,自己已是52歲人了。到那時,如果公司跟自己終止了合同,再找工作就困難了,退休不夠年齡,那可怎麼辦呢?於是,朱某向公司書面提出,自己已為公司工作了XX年,希望這次能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為此,朱某與公司又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在合同期限上,最終未能達成一致。12月30日,在原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向朱某下發了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寫到:“由於您不同意續簽5年期的勞動合同,根據公司董事會章程第六條:“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大於5年”的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屆時公司將同您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請在今明兩天內辦理移交與離職手續,並預祝您在其他地方找到滿意的工作……”。朱某看完後找到總經理論理無結果,於是來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他認為公司這種出爾反爾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他請求裁決:公司與他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朱某提出的請求,公司幾位主要領導研究後,認為朱某現在雖是公司的技術業務骨幹,但電子產品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5年後朱某的知識將老化,他的身體也可能不能再勝任本職工作,因而不同意朱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仍堅持5年為期限的協議條款。

公司在肯定朱某的業績和能力的前提下認為:公司已經按照董事會章程給予了5年最長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但朱某提出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公司領導研究後,決定堅持董事會這一規定,不與朱某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了朱某,因而沒有義務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案爭議焦點:公司是否必須與朱某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評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這一條的規定,有些人誤以為只要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XX年以上,單位就必須與自己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錯誤的理解在於忽視了“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這一前提。實際上,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明確不願意續延勞動合同,無論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且雙方都有續延合同的明確意願,此時,只要勞動者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那麼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情願,都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朱某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XX年,合同到期前30天,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又達成了一致意願,後來當朱某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公司理應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為了片面追求自己今後的利益,並顛倒了法律規定與董事會章程之間的關係,不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達到不與朱某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目的,出爾反爾地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匆忙決定不再與朱某續訂勞動合同。公司的這一做法,明顯是在規避法律。因此,只要朱某在仲裁期間不改變初衷,仲裁委員會就應依法作出“公司與朱某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裁決。

該起爭議,通過仲裁委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最終握手言和,雙方依法續簽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是明確了在5年後朱某不再擔任技術部經理職務,但仍從事他所專長的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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