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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應當首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再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只籤試用期協議,再根據職工後決定期的表現如何然後決定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根據勞辦發[1996]131號文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不是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同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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