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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通用3篇)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通用3篇)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篇1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通用3篇)

集體合同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籤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兩者的區別。我們對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做一個對比,就會發現兩者有以下六種區別: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裏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裏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説,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是多少,崗位是什麼,享受什麼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裏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裏,對於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於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説,集體合同裏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麼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係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後,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覆,那麼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篇2

甲方(企業)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企業工會)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印製

四川省總工會

本合同由              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全體職工與                   企業(以下簡稱甲方)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甲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甲方尊重並支持乙方依法開展工作,聽取乙方對生產經營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及建議,與乙方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乙方尊重並支持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教育職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圓滿完成甲方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甲方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乙方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甲方新招用職工,其試用期限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拖欠。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職工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甲方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保證職工收入的相應增長。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甲方依法實行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七條 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十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十九條 甲方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甲方應對職工進行安全衞生教育,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技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職工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二十四條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甲方按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費,每年向職代會報告當年福利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甲方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規章制度,規範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八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八條 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條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

第九章 裁員

第三十一條 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乙方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二條 甲方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甲方按照國家,四川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甲方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事先徵求乙方意見,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一章 集體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章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一方過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過錯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篇3

編號:

北京市集體勞動合同範本

(試行)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總工會

20xx年12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勞動報酬 ----------------------------------------------

第三章 工作時間 ----------------------------------------------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

第五章 休息休假 ----------------------------------------------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

第七章 保險福利 ----------------------------------------------

第八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

第九章 職業技能培訓 ----------------------------------------

第十章 規章制度與獎懲 -----------------------------------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

第十二章 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

第十三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

第十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和檢查 ------------------------

第十五章 集體合同期限 ----------------------------------

第十六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一方和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提高,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確立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各項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本企業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並支持工會工作,積極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會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愛護企業財產,保守企業祕密,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恪盡職守;積極支持和參與企業改革,自覺執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重大決策和決議;立足本職,盡職盡責。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企業工資分配製度

企業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經營風險為主要依據,制定工資分配製度,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及國家勞動法律有關工資及職工福利制度。

企業工資分配製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識與技能、多勞多得、合法合規的原則,使工資與責任、利益和風險掛鈎。其內容包括職工工資分配原則、方式以及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具體分配辦法等,確保制度透明。

企業在制定和調整工資分配製度、考核分配製度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方案及實施辦法過程中,應聽取工會意見,其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工資制度

企業針對不同崗位職工採取的工資制度有計時工資制(含職務工資制、崗位工資制、聘用工資制等)、計件工資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務的工資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現、新產品利潤提成、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折價入股、固定基數考核、銷售提成等。

第八條 工資性收入

企業工資性收入有: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特殊工資、獎金(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

企業確定的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津貼、補貼等按不同崗位組成職工的基本工資。

同一工種和崗位上工作的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企業實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辦法,參照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資支付辦法

企業遵循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按月(小時、日、周)為週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即時支付工資。

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企業在每月----日(遇節假日、雙休日提前),以貨幣形式(可通過銀行)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和拖欠。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職工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企業超過30日無法支付工資,工會或職工代表可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條 職工工資增長機制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並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北京市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項的變化,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協議,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鈎幅度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工資增長-----%。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增長原則

企業在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下,按照工資分配辦法,將逐年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在工資增長過程中,對生產經營骨幹、急需人才、突出貢獻職工予以傾斜;工資水平偏低的生產一線職工和技術工人的工資增長不得低於企業負責人工資增長幅度,逐步實現職工整體工資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條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全體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標準,每月----元,每小時----元。並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化每年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人均工資水平

企業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是------元,----年內將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下,使職工年人均工資達到------元。

第十四條 工齡工資

企業工齡工資標準為每年----元,以當年12月31日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職務工資

企業按照經營管理崗位的不同確定職務工資(有法律規定的除外)。企業行政職務分為:------、------、------等。企業黨羣系統職務按照規定與行政職務相對應。職務以黨政任免通知為準。(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十六條 級別工資

企業在同等職務條件下,由於部門工作性質、職工任職年限、職工工作年限、職工技術職稱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級別工資。(級別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 崗位工資

在崗位評價的基礎上建立崗位工資,同崗同酬、易崗易薪,根據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等因素確定,包括工人崗位、技術崗位、一般管理崗位、後勤輔助崗位等,共分為----個等級,工資額在----之間不等。(崗位和崗位工資標準見附表)

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滿----年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得到上一等級崗位工資。

第十八條 技能工資

企業為鼓勵職工學習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資標準,以職工個人具備知識及能力為評價依據,以可測評或已具備的知識技能和學歷、職稱為評價標準,以企業是否聘用為確定原則。

工人崗位按照職業資格可以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五個檔次。(各檔次工資標準見附表)

專業技術崗位按照職業資格可以分為:初級職稱、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正高級職稱等四個檔次。(各檔次工資標準見附表)

同一職工同時具備兩個檔次的條件,按標準高的執行。

同一標準連續工作滿----年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得到上一等級技能工資。

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並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技術進步及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可以由企業技能評定委員會審定,報企業批准後晉級----個等級。

第十九條 獎金(績效工資)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狀況、職工完成工作情況,核定職工考核期獎金基數和發放標準。(獎金基數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條 計件工資

企業與工會協商制定《計件工資崗位和工資標準》,根據職工完成任務情況核定發放計件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和工資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一條 加班工資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月加班工資基數可以由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計件加班工資基數按照職工每日勞動定額標準予以核計。

第二十二條 相關津貼和補貼

企業的津貼包括:高温津貼、全勤津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高温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元標準;室內工作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元標準。指安排職工在高温天氣(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況。

全勤津貼:倒班崗位----元/月,值夜班崗位----元/月,白班崗位----元/月;當月發生遲到、早退或脱崗----次以上以及請假----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貼。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執行國家規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模津貼等)(具體標準見附表)。

各種補貼:伙食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服裝補貼、住房提租補貼等。

第二十三條 勞動定額

企業制定勞動定額標準,應與工會進行協商,確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在同等勞動條件下的同崗位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的工作任務量為崗位勞動定額標準。

企業由於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勞動條件改變、人員調整、降低成本、原材料變化、增長工資等因素的影響,需要修改勞動定額標準時,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提出方案,並與工會進行協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四條 其他規定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病休期間,當月實發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不含勞模津貼),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待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在企業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按照不低於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試用期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等期間,所得工資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享受產假、集中哺乳時間,計劃內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已婚職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業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支付按照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依照規章制度對違紀職工進行扣罰後,其每月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剩餘部分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 標準工時制度

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企業安排職工每天1小時的就餐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內有15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職工的就餐時間應當固定,連續工作5小時以內安排一次就餐時間。

第二十六條 不定時工時制

企業由於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門和崗位的職工,以及工作性質特殊的職工在週六、週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輪流換班,或在彈性時間工作,採用不定時工時制,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告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綜合計算工時制

企業因生產特點需要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出部分應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企業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並告知工會。

企業應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與工會協商確定具體工作安排,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企業全年安排職工休息不少於-----天,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機動作業,採用彈性工時的非全日制用工。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職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24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參照標準工時制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天。

第二十八條 加班安排的原則

企業經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加班時間的確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平均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以上的時間;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時間。

第三十條 加班程序和約定

(一)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加班工作時間、人員和內容。

(二)如果企業未與職工協商,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則有權拒絕。

(三)職工本人需要加班的,應徵得主管部門審批,方能獲得加班工資。

(四)工會可以隨時查閲企業加班情況的記錄,並檢查職工倒休、加班工資的落實情況。

(五)對於超出法定時間並危害職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一條 加班約定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以外,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企業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職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約定給予補休外,正常計算加班工資;加班時間少於4小時的,應當獲得不少於小時加班工資基數4小時的加班工資。

(二)企業要求職工在企業保持機動狀態,待命工作,而且職工不能自由來去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

(三)對有損於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制度性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條 加班補休規定

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安排補休的,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安排職工休息;無法安排職工補休的,發放加班工資。職工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提出補休時間,如果職工申請補休的要求被企業拒絕,可以繼續保留這些補休時間一年有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度

企業依法規範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與工會協商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招聘職工

企業根據發展需要決定招錄職工,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合理、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據招聘條件錄用職工。企業在制定招聘條件時,應詳細、具體、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並告知工會,便於企業招聘職工、考核試用期職工。

企業在制定招聘條件、招收錄用職工時,不能因為性別、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齡等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

第三十五條 用工形式

(一)本企業全日制職工。企業與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確定的工作崗位、內容、時間、標準等安排職工工作。

(二)勞務派遣職工。企業通過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招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企業長期性的工作崗位不適宜招用勞務派遣職工,且勞務派遣職工數量不能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

(三)非全日制職工。企業針對季節性、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職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職工數量不能超過職工總數的-----%。非全日制職工以小時計算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試用期

(一)試用期職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過----天休息的,需延長相應天數的試用期。經過試用期後繼續工作的即為本企業全日制職工,其工齡要從錄用日期算起。

(二)企業在試用期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該職工,並書面説明理由。

(三)企業招聘時,曾經在本企業工作、試用期達到1個月或以上的申請者,應優先於其他人員被聘用。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根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質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

職工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並聽取工會的意見。勞動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

(二)工會應當向職工宣傳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職工瞭解文本內容,增強職工履行勞動合同和依法維權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工會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企業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採用書面形式記載,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工會應當監督變更勞動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幫助職工瞭解勞動合同變更的實質內容及今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享受醫療期的職工,醫療期滿仍未病癒的,應由北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退、退職、退休手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三)國有企業在實施裁員過程中,裁減人員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的;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業特困職工、困難職工。

(五)工會應當監督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證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職工有申訴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工會應當監督續訂勞動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規範性,在企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人數超過職工總數30%、續訂率低於80%時,應向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工會彙報,確保企業勞動關係的穩定。

第四十二條 其它約定

(一)企業招用勞務派遣職工、非全日制職工在重要生產崗位連續工作----年以上,應安排本企業全日制職工接替該崗位的工作,或將勞務派遣職工、非全日制職工轉為本企業全日制職工。

(二)企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應就勞動合同具體內容進行平等協商。

(三)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在任職期間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調動時,應當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條 一般規定

職工每週必須有一天的休息日。

職工各種假期遇國家法定休假日自動順延。

企業在五四、六一(子女14歲以下的職工)、重陽等特殊節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職工休息----天,工資照發。

職工在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育嬰假、探親假、事假、工傷假等期間的工資按照考核規定發放。

跨省市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報銷,國家已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未作規定的,企業根據情況,酌情報銷----%路費。

第四十四條 病假

職工患病出外就診的,須在當日出示醫院開的病假條。

職工患病休假的,應於當日通知企業,並告知企業病假時間,上班後向企業出具病歷、醫囑和醫院開的病假條。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長期停止工作治療或休養的,職工應提前-----日向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交醫生證明,企業根據職工的病情和參加工作的年限,及時辦理享受醫療期手續,准予病休。

第四十五條 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可休----天婚假。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7—14天的獎勵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時間不含路程時間。

第四十六條 喪假

職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監護人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職工----天的喪假。如需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喪假時間不含路程時間。

第四十七條 產假

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時間。女職工產後身體尚未康復,不能按時返回崗位,女職工應向企業提交醫生證明,經核實,產假可酌情延長----天。

女職工放環後懷孕流產的假期按產假待遇處理。

第四十八條 計劃生育假

女職工享受計劃生育假。產假期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者,增加產假----天。

第四十九條 育嬰假

子女剛出生,男職工可連續休----天的育嬰假,如新生嬰兒患有身體疾病,男職工可提前----天向企業提供醫生證明,經審核批准,育嬰假可延長----天。女職工晚育的獎勵假可由男方享受。

第五十條 探親假

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與配偶、父母兩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親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天,不含路程。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業當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國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事假

職工因私事需要辦理的,在不影響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可請事假。職工應提前----天向所在單位領導口頭或書面申請,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天。突發臨時性情況,應及時電話告知企業。

職工參加學生家長會、房管部門維修、房屋拆遷、因私社會考試等,可請假----天。

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顧的,職工應向企業提交休事假的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職工可以休----天事假。

因故不能按時返回企業,職工應提前----天向所在部門領導申請延長事假,如延長超過----天,應向企業提交書面説明,經批准,可繼續休事假。

第五十二條 工傷假

職工在工作時間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的,可申請工傷假,經醫務部門鑑定,負輕傷的,工傷假不超過6個月;負重傷的,工傷假不超過12個月;如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長12個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如果延長12個月後仍因病情未徹底好轉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職工可考慮病休。

第五十三條 帶薪年休假

企業制定帶薪年休假制度,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五十四條 年假安排

(一)企業於每年1月份,向全體職工公佈本年度帶薪年休假選擇時間段、職工本人的年假天數、提交申請的截止日期等,由職工本人自主選擇休假時間,並向企業或工會提交休假的書面申請。

(二)企業和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職工休假計劃,並貼出佈告,公佈每名職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於特殊情況,職工不能按原計劃休假,或由於特殊情況臨時需要調整計劃,職工應提前-----日向企業和工會提出申請,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並於-----日內做出答覆。

(四)所有事先公佈的休假安排必須嚴格履行。

第五十五條 假期加班

企業需要職工在婚假、探親假、育嬰假期間工作的,企業應按照職工日(小時)工資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一)企業應至少提前-----天告知工會相關情況,與工會共同制定加班計劃。

(二)企業編制假期加班安排,職工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申請表,企業與工會一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請加班人數不夠,經企業與工會及職工協商後,方可安排沒有申請的職工加班。

(三)假期加班應保證至少4小時的工作時間和相應的加班工資。

第五十六條 其它規定

(一)職工在年休假期間生病,可向企業提交醫生證明,經核實,年假生病期間可以算作病假的情況,年假順延。

(二)職工在年休假期間結婚,應向企業提交書面證明,經核實,年假期間可以休婚假,年假順延。

(三)除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可與年休假合併使用外,每兩個帶薪假期不能連續休,中間應間隔至少-----天。

(四)年度內沒有休滿婚假或探親假的,可以積攢假期剩餘天數,與年假一起合併計算,休滿剩餘天數。

(五)工會每年分期、分批組織各級勞動模範、先進人物及標兵進行不少於----天的療、休養。

(六)職工因私脱產學習進修可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五十七條: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對安全生產的規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

企業年初應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如:死亡事故為O;重傷事故為O;火災事故為O,職業中毒事故為O。建立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及要求;安全生產檢查辦法;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等制度。

企業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內容詳實、目標明確、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定期召開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工作,研究防範事故措施。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度,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生產的特點,建立健全勞動安全、防火、環保、治安、保衞、衞生的管理制度和組織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

企業設立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經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八條: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條:企業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落實資金,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完成時間,組織實施。

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即“三同時”審查驗收)。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衞生措施,並通知工會組織派員參加。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六十條:企業應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對--------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

工會發現企業領導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建議減少職工工作時間時,企業應予以考慮。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職工發放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設立必要的勞動作業休息場所;按時發放符合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三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一次進行專項健康體檢。

第六十四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工會積極配合企業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衞生等方面的制度、規定或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六十五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加強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企業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職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權力。對新入廠的職工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以國家規定工種範圍為準)的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工會積極配合企業對職工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好“安康杯”競賽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十七條:企業應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應建立完善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建檔跟蹤、羣眾舉報等制度;建立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依法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協助與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賦予工會與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緊急避險權。

第六十八條:企業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職代會專題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安全生產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領導成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事故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事故預防措施和傷亡事故處理情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職工培訓情況、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計劃及實施情況等。

第七章 保險福利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

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率達到100%,並將職工和企業繳納保險費情況每年向職工公佈一次。具體標準如下:

(一)養老保險

企業按上一年全部應繳納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

職工個人按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繳費工資基數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過渡期間按本市規定執行)。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二)醫療保險

企業按上一年全部應繳納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

職工個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三)失業保險

企業按上一年全部應繳納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5%繳納。

職工個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

(四)工傷保險

企業按全部應繳納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乘以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五)生育保險

企業按上一年全部應繳納保險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0.8%繳納,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企業新招收的職工以到企業工作的第一個月工資作為當年的繳費基數;從第二年起,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第七十條 住房公積金

企業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立住房公積金。企業每月按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12%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每月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8----12%繳納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七十一條 企業年金

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方案》對相關內容進行約定,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方案。

(一)費用來源和繳費標準

企業年金採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的方式。企業每年按不高於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提取企業年金;職工個人每年按不高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12繳納企業年金。

(二)管理方式和記賬方法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採用個人賬户方式進行管理。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户;企業繳費根據職工崗位、工齡等條件的不同,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記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户(具體辦法由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三)待遇給付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一次性或按月領取企業年金。未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不得提前提取企業年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七十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年度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查,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一)費用標準和來源

企業每年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提取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管理方式和記賬方法

企業每年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户管理。

(三)待遇給付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約定

企業每年可以為職工投保商業醫療保險,減輕職工的醫療負擔。

第七十三條 職工互助補充保障

企業依據職工自願、企業資助支持、工會組織發動的原則,組織職工參加全國總工會興辦的職工互助保障,由職工個人繳費,工會統一上交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北京辦事處。保險內容包括:

(一)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互助保障計劃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0元,只能投保1份,保險期限為1年。

(二)在職職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計劃

保險費為每份每期90元,保險期限為3年,每期最高投保2份,每份保險金額為5000---10000元。

(三)在職職工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劃

保險費率根據職工從事的行業、工種分別確定,詳見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制定的費率表。保險期限為1年。

(四)女職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計劃

凡本市已參加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在職女職工,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齡在16---60週歲的女職工,均可由所在單位工會統一組織,集體投保。保險費為每份36元,可投保1---2份。保險期限為2年。每份保險金額為10000元。

(四)在職職工子女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劃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0元,最多投保4份,保險期限為1年。

第七十四條 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

企業按規定支出的職工福利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各項福利待遇。《企業職工福利費使用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七十五條 職工福利

(一)住房提租補貼

企業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要求,對職工實施住房提租補貼。

(二)伙食補貼

企業按-----元/月·人的標準向職工發放伙食補貼。

(三)交通補貼

企業按職工家庭住址遠近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

(四)通訊補貼

企業按照工作性質的需要向職工發放通訊補貼。

(五)職工健康體檢:企業每年組織全體職工參加一次一般健康體檢。

(六)職工文體娛樂活動:企業每半年為職工組織一次郊遊或球類比賽、趣味運動會、卡拉OK等文體娛樂活動,使職工調整身心,並促進職工之間的交流、溝通。

第七十六條 送温暖工程基金

企業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企業出資-----萬元、工會籌集------萬元共同組成。

企業與工會共同制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詳細的幫扶救助辦法、標準,並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決定。基金實行專門管理,專款專用,用於解決職工日常生活中的突發性、臨時性的重大困難,幫扶職工擺脱困境、渡過難關。

第八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七十七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七十八條 企業在職工培訓、晉級、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福利待遇、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堅持男女職工機會平等。

第七十九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一)對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應暫時減少工作量或調整崗位。

(二)患有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1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十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對懷孕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降低職務和工資。

(二)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定額的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四)女職工懷孕後保胎假期按病假處理。

第八十一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二)產假期滿,企業應恢復女職工原崗位工作,並給予-----天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如職工本人不適應可調換崗位,但須徵求職工本人同意。

(三)女職工產後假滿仍需治療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辦理。

(四)女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的費用按規定報銷,並根據醫生建議給予休息,休息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間的經濟待遇。

第八十二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需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經市或區、縣級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應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三)對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保證其每天哺乳時間的,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時間,並算作勞動時間。

(四)特殊情況下,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休產假延長假,延長假最多不能超過哺乳期,延長假期間,工資待遇不得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區、縣(含區、縣)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經治療效果仍不明顯,且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企業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

第八十四條 企業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女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後,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後,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統一的報銷辦法。)

第八十五條 對不屬於參保《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範圍的女職工,其生育期間費用由企業負擔。

(一)退休人員、非本市户口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企業支付。

(二)不屬於參保範圍的女職工懷孕,在企業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企業負擔。

第八十六條 企業按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為10元。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職工子女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參加市統一醫療保險後自付部分企業報銷----%。

第八十七條 企業每年出資組織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體檢,並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八十八條 其他特殊保護

(一)三八婦女節期間,企業安排女職工上班的,應給予女職工不低於4小時的加班工資。

(二)企業為女職工提供與人數相當的更衣室、浴室和蹲位衞生間,並確保環境乾淨衞生。

(三)企業按月向女職工發放婦女衞生用品,每月標準為----元。

(四)已婚放環女職工每一年透環檢查一次,費用由企業負擔。

(五)企業支持女職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險。

(六)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調查和制止性騷擾。

第八十九條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一)對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企業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安排其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二)企業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時間為: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18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企業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十條 女職工保護與工會女職工組織

(一)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時要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意見。

(二)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女職工需求開展素質教育流動課堂活動。

(三)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四)企業與工會就女職工特殊保護進行協商,可以簽訂專項協議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九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九十一條 職業培訓制度

企業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造就一支基礎知識紮實、業務精通的職工隊伍,不斷增強企業的生產活力。

第九十二條 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用於安排職工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30%,用於一線職工的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60%。企業每年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九十三條 培訓時間

(一)中高層管理人員每年累計學習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天;

(二)中、高級技術崗位工作人員每年累計學習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天;

(三)一般崗位和一線職工每年累計學習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天。

第九十四條 職業技能培訓種類和相關規定

(一)企業鼓勵職工個人積極參加社會上舉辦的各種學歷、技能培訓。職工所學專業與其從事崗位密切相關、對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幫助的,經企業批准,可憑最終的畢業(結業、等級、資格等)證書及學費發票,報銷費用不低於----%。

(二)對於參加了相關培訓並且能力得到切實提高、達到相應技術水平、被聘用的職工,企業將在崗位安排、職務晉升、工資待遇方面給予適當鼓勵,以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揮職工個人潛能,促進企業整體勞動效率的提高。

第九十五條 技術改造

企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條件改變工作環境,包括產生新的工作崗位,應將因此造成的勞動定額、工作時間、勞動條件、職工數量以及工資收入方面的變化在實施前書面告知工會。當發生重大的新技術改造或引進新設備時,應提前告知上級工會。

第九十六條 新崗位培訓

企業由於技術改造和設備引進產生新崗位或原崗位有所變化,應首先面向在崗職工,並提供----天的在職培訓;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崗位可安排不少於----天的脱產培訓。企業對於暫時停工、待崗職工應加強職業培訓工作,保證職工就業。

第九十七條 崗位競聘

(一)企業在競聘開始前一週內,告知工會競聘計劃,並將崗位競聘內容向全體職工公示,使職工瞭解競聘信息,確保機會均等,競聘的資格主要是工作能力、工作特長和經歷、具備知識以及身體條件等。

(二)同等條件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優先聘用:

市、區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連續三年評為先進、業績突出者;工齡長、資歷老的職工。

第九十八條 任務調整和崗位變化

企業對職工的工作任務進行調整和重新分配,應在發生變化的---天前,告知工會相關情況,與工會共同討論任務分配計劃,並與職工協商一致。職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門或新崗位,至少提前----天獲得通知,並給予----天的適應時間,已逐步接近崗位勞動定額標準和工作要求。

第十章 規章制度與獎懲

第九十九條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一百條 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必須採取適當形式向職工告知,並及時依據客觀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補充。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對職工採取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社會和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具體實施辦法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一百零二條 職工應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學習和掌握工作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企業的生產競賽和各項經濟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一百零三條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羣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應成立勞動競賽委員會,對勞動競賽活動進行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審批競賽方案、制定有關政策、協調和管理競賽經費、審核評比表彰獎勵和聽取競賽情況彙報等。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應支持工會開展的羣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為開展活動創造條件。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競賽獎勵基金,經與工會協商按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提取勞動競賽獎勵經費,列入工資總額並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勞動競賽獎金的發放對象是本年度評選的先進集體和先進職工。發放範圍是以提高經濟效益(或服務質量)為中心的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第一百零七條 勞動競賽的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以數據為標準,凡能計算出經濟價值的競賽成果,均應準確計算,並經企業認可。

第一百零八條 勞動競賽的評比表彰,應注重創新性、先進性、實效性和示範性,並嚴格控制比例。勞動競賽的評比表彰獎勵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授予勞動競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應統一規範。

第一百零九條 勞動競賽的獎勵標準,根據所創價值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確定。對成績突出者應給予重獎。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對違紀職工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促其改正錯誤。對違反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或其他規章制度;工作有較大失誤、失職;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應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處理程序

(一)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包括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負責,在查明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錯誤性質和程度,結合其平時表現及對錯誤的認識,依照本規定提出處理建議,並將處理建議、員工所犯錯誤的綜合材料、一貫表現及本人對錯誤的檢查認識等書面材料交企業考核部門。

(二)企業考核部門經全面調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企業研究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工會,工會認為處理不妥的,有權提出不同意見,企業對工會的意見應該給予書面答覆。

(三)對職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的應書面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職工的一般性錯誤,可提出批評,並視情況依照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受到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的職工,對處理有異議的,可向企業提出;對企業處分不服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屬於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在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的-----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在上述部門未做出改變原處理決定之前,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協商解決。一方提出協商解決的,另一方應在----日內予以答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由職工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進行協商,可以請工會指定專人蔘與協商。職工與企業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工會應當督促雙方自覺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人、企業代表---人、工會代表---人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定;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條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工商註冊地所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一)企業依法破產、解散、被兼併;

(二)集體合同期滿後,一方不同意續訂原集體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續訂集體合同程序:

(一)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雙方提出繼續履行集體合同的意向;

(二)雙方協商代表對原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協商,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形成新的集體合同草案。

(三)按照簽訂集體合同程序,履行續訂集體合同手續。

第十三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合作的原則解決。一方首席代表提議協商處理時,雙方應在----日內召開會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一百二十六條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職工一方可自集體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企業工商註冊地所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工商註冊地所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為了保證全面履行本合同,企業和工會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企業-----、-----、-----、-----組成,組長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一百三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企業、工會雙方協商代表或者職工若發現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時,可以向雙方首席代表提出。雙方協商後,應在----日內將處理結果及時進行反饋。

第一百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小組應對本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雙方首席代表應每半年互相通報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小組應定期(根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次數)將集體合同執行情況、檢查結果、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五章 集體合同期限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為---年,集體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第一百三十四條 企業遇到緊急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續訂集體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集體合同期限延長六個月。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合同內容提出異議的,企業和工會應繼續協商,予以修改,並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依據本合同簽訂的《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議》、《勞動安全與衞生專項協議》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合同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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