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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僱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闆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係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及其家人能否向勞動仲裁委主張權利,涉及某乙與某甲之間以及他們與商店之間的法律關係。此案例中,某乙與某甲是僱傭關係,某甲與飯店是勞務關係,他們與商店之間都不具有勞動關係。那麼,勞動合同關係與僱傭合同關係以及勞務合同關係有什麼具體區別呢?

一、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僱傭合同是受僱人提供勞動,僱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僱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徵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二、勞動合同與僱用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僱用合同的主體是僱主和受僱人,而且僱用合同的僱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僱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於僱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僱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採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僱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瞭解了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並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僱傭合同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僱主應承擔受僱人在執行受僱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後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並支付報酬,某甲並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係,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於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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