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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通用3篇)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通用3篇)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1

贈與合同(cac f gf),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通用3篇)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一、社會捐贈合同與附負擔的贈與之區別  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為一定得給付為條件,或者説受贈人接受贈與後需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1、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目的性贈與情形中,受贈人的行為並非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只能根據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負擔是從贈與財產中所為的給付行為,其給付的通常是有財產價值的給付。但是,目的性贈與中,受贈人的行為未必是財產上的,例如為求學而所得的幫助,求學這一行為並不是所謂的財產上的給付。  

二、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目的的贈與合同之區別  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願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於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於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民法典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屬於社會公益捐贈,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係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  

三、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  

1、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社會捐贈合同涉及三方關係人,涉及三種法律關係,即捐贈人與受捐助人之間的社會捐贈民法典律效果歸屬關係,捐贈人與募捐發起人之間的直接代理行為法律關係,受捐助人和募捐發起人之間的代理權授予法律關係。在我國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認識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應為募捐發起人和捐贈人,筆者認為,如果將受捐助人排除在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之外,

首先,不利於保護受捐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體,那麼其不能向後合同權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債權是不完全的,很難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合同中的撤銷權、解除權、代位權等都因其不是主體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國又沒有相應的規範保護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體地位是不當之舉,把募捐發起人作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訂立合同等,則能更好的實現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  

2、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係人的權利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義務。

首先,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我國《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當社會捐贈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時,捐贈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其次,捐贈人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窮困而得解除是捐贈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權。

最後,對受捐助人適用捐贈財產的監督權。捐贈人對其財產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受捐助人應忍讓捐贈人對其的監督。捐贈人有接受政府和社會表彰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公開捐贈行為的權利等等。捐贈人的義務: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2)受捐助人的權利義務。受捐助人的權利: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按社會捐贈合同之目的處分所贈財物的權利等。受捐助人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所捐贈財產用途之義務,接受捐贈人對財產使用監督之義務,保證募捐倡議及相關信息真實之義務等等。  

(3)募捐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募捐發起人的權利是代為發佈募集公告或倡議的權利,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依誠信原則,披露受捐助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權利等等。募捐發起人的義務是親自代理募捐之義務,盡勤勉和忠實義務,積極行使代理權限,擔保信息可靠真實之義務,基於誠信原則,披露捐贈財產使用情況之義務等等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2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方式: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 贈與合同如下: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

標的物的具體狀況如下:

名稱:

數量:

質量:

價值:

是否有瑕疵: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贈與 後,應當用於 。乙方不得將受贈的 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並應委任管理員妥善保管贈與標的物且費用自負。

三條 贈與標的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標的物交付於乙方。具體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交付手續為 。

第四條 費用負擔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產生的費用包括 ,具體由 負擔。

第五條 贈與的撤銷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受贈標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第六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郵件、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

當事人就本合同項下的事項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甲方(簽章):

簽約時間: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3

甲方:

乙方:

為資助乙方購買房屋,甲方自願向乙方捐贈。按照合同法等

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甲方捐贈下列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現金: 元(人民幣 )( 元整)

第二條 贈與財產用途

甲方贈與現金 萬元( 元整)只能用於購置個人住房。

購置的住房地址為:

第三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付時間:乙方在購置住房前,雙方約定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贈與款。

二、交付地點: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約定期限內將贈與現金通過銀行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2、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後,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以證明收到贈與款項。第四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覆。

第五條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 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贈與用於購置住房的現金,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於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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