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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精選3篇)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精選3篇)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 篇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精選3篇)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生產(工作)條件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並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_____,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第四條勞動紀律甲方應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週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_________小時。

確需超過,須經乙方及企業工會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為每月(日)_________元。

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為_________元,休息日為_________元,平日為_________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班)發給乙方夜餐費用_________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給_________元。

作為基本生活費用。

甲方每月_________號定期足額發放工資。

如超過規定日期,從第6日起計算拖欠的天數,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的1%支付給乙方賠償金。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七條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第八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第九條

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15日內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條款現國家和省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一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鑑證機關保留一份。

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 篇2

用人單位名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職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規,經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  年,自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其中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對試用不合格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二、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具體工作任務、崗位責任和管理考核辦法由甲方制定,同時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有關法規和雙方約定執行。

乙方承諾:

1、保證本人在公益性崗位工作,不找任何人頂替執行;

2、接受和服從用人單位工作管理,包括工作時間、工作績效考評與工作報酬掛鈎等工作管理;

3、不隨意缺勤缺崗,有特殊情況主動向單位請假;

四、工作時間: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特殊情況下,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作臨時安排和調整。

五、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按有關規定,每月支付乙方工資_______元。

六、本合同簽訂後,應在十五日內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崗位性質為政府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時不適用經濟補償等有關規定。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公益性崗位勞動合約 篇3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編號: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聯繫電話: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西藏自治區公益性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__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要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因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安排相應的補休時間,如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產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天。

四、勞動保護、安全衞生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甲方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法規標準,採取勞動保護措施,提供和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和勞動者健康。

第九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必要的上崗前教育,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應會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崗位培訓,並經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和工作崗位。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的崗位補貼為自治區公佈的最低工資的120%計算,即______元,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公益性崗位特點,自籌資金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十二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於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按自治區公佈的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用____元;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______元,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乙方按屬地原則自行參加户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月繳費標準為____元,並由所在地財政部門給予定額醫療保險補助;符合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規定的,由本人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非因工受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距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因公益性崗位消失的;

(五)經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七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通過招考,被錄用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具備一定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在編制範圍內被用人單位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實現就業並取得穩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名註冊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户口遷出公益性崗位所在地的;

(六)參軍入伍、考入大中專學校的;

(七)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四)勞動條例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乙方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九、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行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其他雙方需協商的事項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今後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縣人社局各持一份。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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