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無抵押借貸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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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無抵押借貸協議 篇1
甲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為)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立《借款協議》作廢。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為)。鑑於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為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務必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的罰息,直至還清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繫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繫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職責。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間無抵押借貸協議 篇2
借款人:
住所:
電話:
出借人:
住所:
電話: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照有關法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小寫)實際借款額以借據為準。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將借款放出。
第五條 還款時間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歸還本金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歸還本金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歸還本金_________元。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__%,自出借人放款之日起計息,按日計息,按月計息,按季結息,借款到期還清本息。
第七條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主動歸還全部借款本息。
第八條 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仍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九條 擔保
(一)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由_________向出借人提供_________方式擔保,並另行簽訂合同編號_________的擔保合同。
(二)如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事項發生,出借人認為足以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令出借人滿意的擔保。
第十條 雙方義務
(一)借款人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不得利用借款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3)在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改變住址、經營方式等行為(包括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聯營、與外商合資或其他形式)時,應最遲於改變前十天通知貸款人,並保證借款本息的清償。
(4)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保證立即歸還貸款本息。
(5)當客觀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況時(包括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財務狀況惡化等),應當在事件發生後7天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貸款本息的償還。
(6)按時如實提供出借人要求的資料,如實告知出借人與借款有關的生產、經營、財產等情況。
(二)出借人義務
(1)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2)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一)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並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二)借款人如要將本合同項下債務轉讓給第三者,應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出借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借款人、出借人任一方需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並應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每日加收萬分之三違約金。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歸還借款本息時,除應按實際借款時間按本協議利息計息外,還應對逾期借款按每逾期一日加收萬分之三違約金。
(三)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時,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視為借款逾期,除應按實際借款時間按本協議利息計息外,還應對逾期借款按每逾期一日加收萬分之三違約金。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首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借款人支付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借款人、出借人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生效後,方可辦理借款手續。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
(1)身份證複印件
(2)借款人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營業執照複印件
(3)擔保合同年字第 號
(4)借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蓋章)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户開户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民間無抵押借貸協議 篇3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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