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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協議公證

民間借貸協議公證

借款協議,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借給對方(借用人),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借用人將同等數額的金錢歸還出借人,並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為此,由出借人與借用人所訂立的協議。

民間借貸協議公證

還款協議,是指借用人

民間借貸協議公證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和民間還款協議公證。

借款協議,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借給對方(借用人),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借用人將同等數額的金錢歸還出借人,並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為此,由出借人與借用人所訂立的協議。

還款協議,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給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後,為明確還款期限,還款擔保等事宜,由借用人與出借人所訂立的協議。

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作為公民的出借人與借用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借、還款協議行為及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因此,民間的借貸協議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政策的規定,禁止高利貸、禁止複利(即所謂“利滾利”)或預先扣除利息。

辦理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簽訂借貸協議的簽訂地公證處管轄。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可參與簽訂協議的,公證管轄同上。如擔保人單方向出借人出具擔保書並申請公證的,由擔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擔保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申辦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⑴出借人、借用人及擔保人填寫的借貸協議公證申請表。

⑵ 出借人、借用人及擔保人的身份證明(如户口簿、身份證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擔保人已婚的還應提交各自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當事人已婚的,夫妻雙方均應親自到公證處,如果夫妻一方親自到場確有困難的,應向公證處提交本人自願出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定的金錢或自願提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某項動產或不動產為借用人擔保的聲明。標的較大時,該聲明書還應經公證機構或所在工作單位證明,證明該聲明書確係其本人所寫。

⑶出借人的存款證明。

⑷擔保人擁有擔保財產(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的證明。

⑸借貸協議草稿。

借貸協議當事人在申辦公證中,可以要求使借貸協議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當債務人不履行協議時,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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