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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及注意事項介紹

借貸合同及注意事項介紹

1.約定利息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部分利息,或當天直接從約定本金中扣除利息。

借貸合同及注意事項介紹

點評:按照法律規定扣除利息部分不應計算在實際借款本金中,上述做法將導致實際借款本金減少,出借人預期利益受損。

2.逾期支付利息,計算利息部分違約金;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總額高於貸款基準利率四倍。

點評:該約定屬計算複利,俗稱“利滾利”,該約定法律不予保護。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總額高於貸款基準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

3.設定抵押權辦理在典當行等金融公司名下,單獨轉讓抵押權而未辦理主債權轉讓手續。

點評: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不能單獨轉讓,需隨主債權一起轉讓。如果未辦理債權轉讓手續將導致受讓人喪失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權。

4.借款借據應區分現金或轉賬的支付方式。

點評:資金的支付方式需明確,大額按慣例應以銀行轉賬方式,小額可以使用現金方式。建議借款借據全部由借款人手寫,明確收到現金和銀行轉賬的金額。

5.銀行取款記錄、轉賬記錄務必保留。

點評:借款合同系實踐合同,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而銀行取款記錄、轉賬記錄等結合借款借據用以證明出借人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借款交付義務。

6.轉賬時轉至借款人指定賬户應出具書面的指定轉款賬户函。

點評:實踐中很多出借人將款項轉賬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出於合同相對性考慮,應當由借款人出具書面的指定轉款賬户函,以證明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和借款人指示履行合同的義務。否則很難説明已經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

7.對於夫妻一方借貸行為,在訴訟時應否將配偶列為被告?

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此,應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以保障強制執行時的可操作性並實現訴訟目的。

8.幾種借貸合同無效和不予保護的情形。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不予保護。

9.借款用途需查清: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典型的例子是賭債。

劉大興,山東青大澤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黨支部負責人,第七屆青島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多次榮獲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及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願以深厚的法律功底,豐富的實踐經驗,認真的工作態度,本着“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理念,為各界客户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擅長處理借貸糾紛、金融糾紛、公司事務、刑事辯護等疑難案件。

標籤: 借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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