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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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1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__________
2.服務類別:工程造價諮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合同簽定後,諮詢人自收到委託人提供的完整資料之日起 天內完成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
七、本合同壹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執肆份,諮詢人執貳份。
(簽章頁)
委託人: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帳户名稱:__________ 帳户名稱: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三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四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一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雙方約定就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款做如下修訂補充,如與標準條件有不同的,以本專用條件為準。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一)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3.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二)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
2.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
3.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
4.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
5.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
6.國家、自治區、欽州市建設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及相關文件。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諮詢人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 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出具諮詢所需資料的清單,委託人應及時按照該清單向諮詢人提供資料,如諮詢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應當自初次收到資料起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一次性書面提出補充資料清單,否則視為委託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與造價諮詢有關事宜做出書面答覆。如因委託人的答覆不及時造成時間延後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諮詢人提供成果文件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據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二十四條,酬金比率為 。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相關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諮詢服務酬金: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價為: ,費用已包含諮詢服務費、交通差旅費、利潤、税金等。
2.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3.支付流程:項目工程預算經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後,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及請款函,委託人在收到請款函及增值税專用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委託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後某一方無故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 5000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守約方遭受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賠償損失。
2.如果委託人逾期支付諮詢人造價諮詢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日曆天,下同),委託人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二向諮詢人支付滯納金。
3.如諮詢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諮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諮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諮詢成果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諮詢人賠償損失。
4.如諮詢人因其過錯原因造成造價誤差率超出行業標準的,每超1%,委託人有權扣減1%的造價諮詢服務費。
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項目名稱: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二.合同內容
以甲方提供的圖紙等資料編制預算、控制價。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為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四.合同價款及費率
本合同收費標準依據區物價局桂價費 [20__]8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項目按編制預算造價的 ‰計費。項目計費金額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務費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1.乙方預算編制工作完成並提交成果(一式伍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壹份),經甲方確認合格後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諮詢服務費。
2.支付方式:
賬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甲方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義務:
1.應及時、準確的向乙方提供與本工程預算有關的資料。
2.甲方應授權本預算業務的代表負責與乙方進行工作聯繫。甲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就乙方針對本工程預算業務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3.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預算編制相關費用。
七.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乙方在開展預算業務工作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2.乙方在開展預算業務工作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3.乙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獲得預算編制服務費。
義務:
1.在履行本協議期間或在協議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協議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2.在進行工程預算過程中,嚴格遵守迴避原則,不得與甲方的施工單位在沒有甲方指定人員的陪同下單獨接觸。
3.乙方在甲方提供正式設計方案(含圖紙)後七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製成果,並保證編製成果的準確性。
4.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屬於甲方所有。在諮詢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在諮詢工作完成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移交給甲方。
八.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壹萬元的違約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預算編制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乙方因其過錯原因逾期完成預算編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收預算編制費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以不超過預算編制費的全額為限。
九.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協議壹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3
委託單位:
諮詢單位:
第一部分(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按委託人要求完成本項目所有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份
委託人:(公章) 諮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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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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