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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通用3篇)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通用3篇)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 篇1

項目編號: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通用3篇)

審批編號:

採購人:

中標人:

一、定點採購合同書

合同名稱: 合同

甲方(採購人):

乙方(中標人):

根據 年 月 日甲方的採購結果,甲方接受乙方對本項目的投標,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內容

根據南寧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負責甲方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企業實施的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結算審核工作,乙方須服從安排,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審核工作。

2.合同價款

本合同下浮係數為: %。

審核服務費以《廣西建築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為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核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為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係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核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費計費標準:

諮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核(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核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係數);

(2)單項審核服務費下限限額為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3. 合同服務期

3.1 合同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由於國家、自治區正在推行建立“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和實施“網上電子賣場”的政府採購活動,自治區本級於20__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線實施,目前南寧市還未建立南寧市“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採購制度,待南寧市建立完善“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採購制度後,要求各城區進場交易或者由城區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將自動終止。

4. 監督管理

4.1採購人加強定點服務商管理。定點委派書下達後,採購人要按時與服務單位簽訂合同,監督定點單位的服務。在項目履約過程中若定點服務單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協議書約定提供服務的行為,採購人根據合同和協議書違約條款,追究服務單位違約責任。

4.2定點服務單位實行獎懲制度化管理。採購人將加強對定點服務單位名錄庫內所有定點服務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管,並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反饋的項目完成情況,對定點服務單位進行獎懲。如定點服務單位出現審核差錯,累計一次,給予警告及暫停一個月項目委託,並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託,直至整改完成;累計兩次,暫停三個月項目委託,並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服務期內的考核評優資格。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託,直至整改完成;累計三次,由採購人報請甲方,經甲方核實後,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的定點資格。同時,對完成服務質量高、服務項目進度快的定點服務單位,將給予傾斜安排更多定點服務項目的機會。

4.3定點服務單位須為本項目做出服務承諾,包含但不限於技術指導、諮詢服務、售後服務承諾等。

4.4定點服務單位應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潔自律措施,保證服務項目按時、按量、按質完成。

4.5根據項目特點,定點服務單位需配有合理的應急措施,保障服務項目順利完成。

5. 工程結算諮詢程序

5.1審核服務單位接審後立即審核材料,如需退補材料的,須二日內進行一次性告知;

5.2審核服務單位根據分配委託的規定時限完成審核,並提交完整的審核成果報告(可同時提交請款申請)。

5.3審核服務單位由於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時按量完成工程項目審核的,暫停分配新的審核項目;

6、承諾

6.1甲方承諾將納入定點範圍的服務項目按照合理分配、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委派;

6.2乙方承諾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7、風險

7.1乙方雖然成為錄入定點服務單位,但項目按合理分配、擇優委派原則,可能會出現乙方接受委派的項目不多,甚至沒有的風險,該風險由乙方無條件自行承擔。

8. 雙方約定

8.1乙方不得將委託的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2乙方在接受委託任務後應積極主動聯繫,落實具體事宜,並安排充足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

8.3乙方應按委託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工作,並按要求提交審核通過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電子文檔。如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的,乙方按補充提交資料齊全的時間相應順延。

8.4如工程項目在審核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立即通知甲方。

8.5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核人員必須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乙方由於自身原因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或審核人員,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由甲方批准同意後才能更換,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務報酬)。對於單項工程審核,甲方認為乙方實際投入的審核人員不足以滿足審核任務需要或認為審核人員不稱職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必要時可指定)審核人員,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3天內應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核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6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價諮詢服務的,不能再接受該工程的其他結算審核工作委託;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7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結算審核的工作任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8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須已完成內部三級審核程序。

8.9乙方每完成一個項目的審核工作,可向甲方申請出具一份該項目的審核工作完成情況證明,由乙方存檔。

8.10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相關的學習培訓及會議,乙方須由公司副總及以上級別參加。

8.11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內上報上一季度的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

9. 權利和義務

9.1甲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派出監督人員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量、廉政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2)有權隨時瞭解乙方的審核工作方案和進度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閲乙方工作底稿(含電子文檔)。

(4)有權合法、正確地使用審核報告。

(5)甲方發現乙方有違規違紀問題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與項目有關人員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虛作假增加結算額的,經查實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取消其資質的建議。

義務:

(7)有義務督促採購人向乙方提供或協調乙方取得審核所需的材料,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核工作,並將乙方在審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8)有義務催促採購人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核服務費。

9.2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要求提供項目審核的全部資料。

(2)有權要求甲方幫助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相關參建單位儘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實施審核工作。

(3)在審核工作按要求完成後,有權如期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審核服務費(乙方申請-甲方審核-採購業主支付)。

義務:

(4)有義務根據提供的資料實事求是依法編制,並出具合法的審核報告。

(5)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悉知的採購人的商業祕密。

(6)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核報告。

(7)乙方不得將採購人委託的審核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有義務妥善保管採購人提供的資料,並在審核工作完成後,完整交回採購人。

10.違約責任

10.1甲方或乙方有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10.2乙方無不正當理由不接受採購人委託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無不正當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3甲方不定期對審核報告和審核結論進行復審,複核單項工程審定額結果誤差超過5%(含5%)時,視為乙方違約,不支付該單項工程項目的審核費用。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乙方違規調控審核價格的,不支付審核費,乙方在3年內不得承接業務,情節嚴重的,提交相關部門處罰甚至取消其資質,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採購人蔘與違規行為的,一併同樣處理。

10.4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核人員必須經採購人審核備案,且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擅自將項目交給未經備案的實施人員完成,或擅自減少審核人員、且減少人數比例達到總人數的30%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5 甲方認為乙方實際投入的審核人員不足以滿足審核任務需要或認為審核人員不稱職時,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核人員的: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6乙方出現1次損壞審核資料的,給予警告一次;出現2次損壞審核資料或1次丟失審核資料,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並按情節輕重究其責任。

10.7不按要求參加招標人組織的學習培訓及會議的:不參加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不參加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8不按要求提交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的:沒有按時提交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沒有按時提交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9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釋

11.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11.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閲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達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2、合同的終止

12.1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2.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商又不能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合同終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被取消定點資格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3、通知的送達方式

13.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址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13.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發至合同簽訂落款處的地址;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4、合同修改

14.1對本合同的未盡事實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14.2合同修改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5.1合同的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水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1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説明文件送達對方。

15.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須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業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6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

15.5因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與招標文件及簽訂的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為準,甲方不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責任,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

16、訴訟

16.1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原則上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簽訂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17.2合同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另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合同作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執行。

17.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4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17.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協議書

採購人(委託人):

中標單位(受託人):

根據《定點採購合同書》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就 (具體服務名稱)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範圍與服務內容

1.服務範圍:

2.服務內容:

3.提交服務成果時間: 按照結算工作安排

4.提交服務成果文件: 結算意見書、結算報告等,紙質打印,簽字蓋章完整,一式兩份 (份數,形式)

二、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書有效期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務費計算方式及撥付

1.受託人定點採購合同書籤約的下浮係數 % ,

審核服務費以《廣西建築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為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核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為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係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核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費計費標準:

諮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核(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核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係數);

(2)單項審核服務費下限限額為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2.支付方式: 財政撥款

合同履行期間,如受託人存在違法行為,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期間、被行政處罰期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況依法中止協議,並延期支付相關費用。

四、承諾

1.受託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受託人承諾按投標文件服務承諾內容完成服務項目。

五、委託人一般義務:

1、委託人應按照合理方分配、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委派承接。

2、委託人應及時按照協議約定撥付受託人服務費。

六、受託人一般義務

1.受託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及協議約定範圍內的服務項目,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協議要求的服務成果文件,並提供配合服務。

2. 受託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擅自更換聯繫人。受託人擅自更換項目聯繫人的,應按照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受託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等原因更換聯繫人的,委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受託人不得將委託的項目服務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完成。

4.受託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委託人要求完成服務。

5.受託人應當嚴格執行其雙方書面確認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由於受託人的原因導致服務成果文件超出本協議條款中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受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受託人在服務實施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7.成果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協議的要求;編製成果文件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深度應滿足本協議相應的規定要求,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8.因受託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

9.受託人的成果文件應配合委託人進行文件審查備案。

10.受託人應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因受託人原因,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委託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服務項目無法按期進行,造成服務項目週期延長、窩工損失及委託人增加費用的,受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損失。

12.因受託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審查無法通過的,受託人應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並承擔責任。

13.受託人不能無故拒絕項目委託。

14.受託人應遵守甲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七、違約責任

1.委託人違約。委託人違約,造成受託人損失的,應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2.受託人違約。應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八、 協議解除條件

1.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

九、爭議解決

1.和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約定。

十、簽訂地點

本協議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若協議未盡事宜,協議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協議份數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訂立,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 承 諾 書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結算審核業務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承諾書

如我公司在本次招標中中標,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並作出如下承諾:

1.向採購人提供的公司及從業人員登記備案有關證件及資料詳實,不弄虛作假;

2.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不得使用未報採購人登記備案的從業人員;

3.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秉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發出的各類書面文件均真實、有效;

4.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進行操作,遵守採購人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管理和考核;

5.不採用行賄、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評審業務;

6.不與採購人或投標人串通,泄露評審相關信息;

7.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有意增大或減少工程量、弄虛作假增加評審額、有意使工程量清單漏項,影響項目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8.不向利益相關方請客、送禮及組織其它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活動;

9.不向外界泄露評審工作機密;

10.不為公司從事具體評審工作當事人的違法違章行為説情、解脱;

11.不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

12.不接受相關單位組織的有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平、公正的宴請及各類娛樂活動。

如違背上述承諾,本公司自願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 篇2

委託單位:

諮詢單位:

第一部分(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按委託人要求完成本項目所有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份

委託人:(公章) 諮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年 月 日 年月日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採購合同 篇3

委託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管理方(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_______________ 建設需要,委託乙方對該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合該工程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1.1 甲方委託乙方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範圍內的全部工程造價進行同步跟蹤審計。其中,同步跟蹤審計造價的工程具體包括:全部樁基工程、土建工程;內外裝飾工程;強弱電系統安裝調試工程,給排水工程;消防報警、暖通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場地圍牆、道路、停車場、綠化等室外附屬工程等。

1.2 具體委託工程以甲方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條乙方工作

2.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日內組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跟蹤審計

小組”(簡稱跟蹤審計小組,具體人員名單附後,人員發生變化時需提前書面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同意,所更換的人員資質、經驗等不得低於原人員),履行跟蹤審計義務。

2.2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項目建設單位(委託方)提交跟蹤審計方案。跟蹤審計小組按項目建設單位批准的跟蹤審計方案進行跟蹤審計。

2.3 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提供工程建設主要材料的價格信息,參與有關暫定價部分材料、設備的招標、詢價工作,為材料的擇優採購提供合理、準確的價格依據。

2.4 及時審核工程形象進度,為業主控制造價和拔付工程進度款提供依據。

2.5 根據甲方及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嚴把現場經濟簽證關,每份簽證都應做到現場驗收、現場測量、現場簽證,對不合理

簽證一律拒籤。

2.6 遇設計變更,應及時完成工程設計變更部分造價編制,進行功能價值比分析,同時進行多方案比較,在保證安全、滿足功能的前提下儘量降低造價。根據甲方及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嚴格辦理設計變更手續。

2.7 根據項目需要參加有關工程例會、現場協調會、施工圖審查與技術交底等會議,對工程管理現狀提出管理建議書,向業主提出工程造價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2.8 自接到有關簽證等跟蹤審計資料起5 日內給予委託方明確書面答覆意見。

2.9 參於清單缺項或月結算審核中有爭議的工、料、機消耗量現場測定工作,就該部分的造價提出書面意見。

2.10 承包方雙方發生索賠時,為業主提供諮詢意見。

2.11 每月向委託方出具跟蹤審計審核報告。該報告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工程進度、審核結果、造價變化情況、跟蹤審計方案執行情況,存在的普遍性(或主要)問題及處理建議等。

2.12 在本工程主體結構、幕牆工程、裝修工程及其它任何分包工程施工招標時,按甲方時間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的編制,並按甲方時間要求完成對招標中心編制的清單和控制價的複核。如因乙方未及時複核出招標清單中的錯誤,造成清單誤差超過土3%勺,超出土3 鳩外部分工程價款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乙方辦理委託事務的依據

3.1 國家和工程所在地關於工程造價的法律規範、政策及施工合同約定的定額;

3.2 本合同;

3.3 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其變更;

3.4 工程施工合同造價條款(包括招投標文件);

3.5 工程施工現狀;

第四條甲方工作

4.1 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圖紙1 套,施工合同副本一份,招投標文件副本一份及其他與造價有關的文件。

4.2 督促施工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按批准的跟蹤審計方案要求配合有關跟蹤審計工作;督促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交跟蹤審計必要的工程資料。

4.3 協調乙方在審計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係。

4.4 提供跟蹤審計人員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桌椅。

第五條雙方責任

5.1 甲方責任

5.1.1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審計費用和報酬;

5.1.2 及時提供跟蹤審計所需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等審計所需的工程資料;

5.1.3 及時向跟蹤審計人員提供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桌椅。

5.2 乙方責任

5.2.1 應根據工程進度及甲方要求,安排相應資質審計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履行跟蹤審計義務。

5.2.2 保證跟蹤審計人員依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的造價條款、施工現場實況和查驗情況,審核施工單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等。

5.2.3 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委託方)、監理單位等報告跟蹤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5.2.4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於每月5 日前完成上月審核工作並出具月審核報告,並保證月審核報告真實、準確。

5.2.5 保證乙方及其指派的跟蹤審核小組人員廉潔自律,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任何報酬或取得其他利益。

5.2.6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0 日內,向委託方出具項目跟蹤審計報告和決算初審報告,甲方

將另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復審,如複審結果與初審結果誤差超過土3%除扣減剩餘的跟蹤審計費用和履約保證金外,甲方還保留追訴的權利。

第六條跟蹤審計時限和報酬

6.1 跟蹤審計工作自進駐之日起至所有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質保期滿,全部結算審定並報各方確認,出具審核報告後為止。

6.2 合同價______________ 。最終跟蹤審計費二所跟蹤審計項目的工程總決算價x 中標費率。

6.3 審計費用自合同簽定之日起,每二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合同價的15%支付至合同價的

90%止,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及決算複審後付清。

第七條合同變更與解除

7.1 甲方有權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乙方完成委託事務的質量、效率等情況,增減委託事務。

7.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解除

7.2.1 雙方協商一致;

7.2.2 非甲乙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委託事務無法或沒有必要辦理;

7.2.3 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無法或沒有必要履行;

7.2.4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 甲方違約責任

8.1.1 甲方不及時向乙方提供辦公場所、跟蹤審計必須的工程資料,造成不能按時進行跟蹤審計,延時責任由甲方承擔。

8.1.2 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且未與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按本合同跟蹤審計費用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應按終止合同之日止實際完成工作量佔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諮詢服務費,並向甲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單和工作成果文件。

8.2 乙方違約責任

8.2.1 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跟蹤審計小組,因此影響工程建設的,應賠償

甲方全部損失(包括工程施工方的索賠)。不能組建符合要求的跟蹤審計小組超過2 周,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須支付合同價20% 的違約金。乙方現場常駐人員由甲方進行考勤,每人每缺勤一天,罰款500 元,累計缺勤15人次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8.2.2 乙方指派的人員如不具備相應資質,應及時更換,同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合同價5%的違約金。

823 乙方不及時提交跟蹤審計方案、報告(包括月結算審核報告)意見的(因甲方、監理單位、承包商原因所致除外),甲方有權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乙方每次按合同價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824 跟蹤審計人員和工程承包商竄通,損害甲方利益的,一經發現,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扣除應付跟蹤審計費,同時乙方須支付合同價20%的違約金,並同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2.6 乙方擅自將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務轉由第三人承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的50%違約金,發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827 因跟蹤審計人員違背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價條款等,出具的跟蹤審計結果不真實、不準確,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相應損失賠償責任,同時乙方每次按合同價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8.3 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應立即補救更正,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九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在爭議解決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履行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1、委託事務已辦理完畢;

2、雙方同意;

3、仲裁機關的生效文書裁決。

第十條其它

10.1 本工程履約保證金為合同價的5%乙方合同簽訂進場後第9 個月返還履約保證金的50%剩餘部分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返還(無息)。

10.2 、甲方全權委託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具體管理並行使甲方的權利和履行甲方的義務。

10.3 本合同一式十三份,甲乙丙雙方各三份,採購中心四份。

10.4 本合同於簽訂

10.5 本合同於簽訂之日生效。

跟蹤審計小組人員名單: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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