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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答辯狀(精選3篇)

子女撫養權答辯狀(精選3篇)

子女撫養權答辯狀 篇1

審判長、審判員:

子女撫養權答辯狀(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委託,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撫養孩子不利於其健康成長

由原告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對孩子照顧的周到,小孩正處在生長髮育的重要時刻,也是人生觀和是非觀念剛剛形成的時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有利於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於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並對孩子採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並儘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為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餘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捨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後半個月起,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三)原告訴求無法律依據。

1、從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迄今不足七月,當時雙方對孩子跟誰生活經過認真的考慮和充分的協商。短短的時間,客觀情況並未發生變化,現在原告就要對原來雙方都認可的協議內容變更,頻繁的變更撫養,會使孩子沒有一個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的環境,所以原告的訴訟是不適當的,既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悖法律要保護合法有效協議的嚴肅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形作出規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事實證明可原告的這一主張無任何事實依據,通過庭審,已經明確被告並未阻止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原告不顧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帶其出去的這一不近情理事實,該事實進一步表明了原告並非疼愛孩子,試問一個看重孩子健康的父親怎會忍心讓自己的孩子誘發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裏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帶,將孩子外帶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權的必要條件。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後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被告嫁人不淑,已經把全部的愛都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與孩子關係融洽,感情深厚,他們對孩子的愛護,真是殷殷期望難以筆述。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以上意見請以採納!

謝謝

代理人:

子女撫養權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於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對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風險提示: 製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敍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捨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_________,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_________已經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於是我公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的決定,提出將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申訴人_________正式終止合同,並已經提前_________天通知。

按照《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第______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_________天通知;

現已經提前_________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_________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於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______時就已經説明並徵得申訴人______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______小時,每週工作______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

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週末的加班費;

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關於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裏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説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關於“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子女撫養權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社區____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以後,彼此之間都覺得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後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三)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於被答辯人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後,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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