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撫養費答辯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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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撫養費答辯狀 篇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民族.....
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_
(答辯要點:_________________
1,説明離婚時就撫養費達成的一致,強調多年以來一直支付撫養費;而且考慮到物價上漲和實際開銷,一直在增加撫養費的給付的情況。
2,簡單説明自己的經濟狀況和子女、老人的家庭負擔,説明承擔過重不合理的撫養費有困難。同時説明前妻的家庭收入情況(既然對方已經調查了,這個需要也需要找律師調查)。
3,前妻阻礙行使探視權的情況(如果有),在子女教育中煽動對自己的對立仇恨情緒情況。在直接撫養子女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非必要的費用。
4,表示自己會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撫養義務。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無法接受,建議合議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答辯是針對對方訴狀列明的訴訟請求和依據的事實進行的,我看不到對方的訴狀,因此寫答辯狀就是無的放矢,建議把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和主要證據列出,這樣就可以有針對性地答辯了
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追加撫養費答辯狀 篇2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辯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轉來關於 與原告 因 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僱傭關係。
1.答辯人與原告 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於被告 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僱於被告 ,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僱傭關係。
2.答辯人與被告 系承攬合同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 承攬,並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僱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係。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並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於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係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係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三、除上述觀點外,答辯人對於本案保留以下答辯意見:
1.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僱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於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人民幣 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人民幣 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人民幣 元/天,計算 天共人民幣 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人民幣 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人民幣 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綜上,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求。即使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且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欠缺理據,故懇請貴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辯意見並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答辯人:
附:答辯書副本 份;
證據材料 份
追加撫養費答辯狀 篇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答辯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對×人民法院()……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簽名)
×年××月××日
【説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制定,供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答辯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
4.答辯時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5.答辯狀應當由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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