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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服務合同

塔吊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

塔吊服務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電話:

傳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自然人身份證號: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傳 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設備特簽訂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機械設備名稱、型號、計量單位、數量、金額等概況

設備名稱型號數量高度 (米)月租金( ¥)設備進出場費、安拆費( ¥)

其他備註吊鈎以下的高度:

附件

注:1、設備配套情況以發運交接清單為準

2、設備進出場費、安拆費包括進出場運輸費、首次人工安拆費、設備加節附牆費、檢測費、維修費、税費。設備到達施工現場後,乙方負責免費提供汽車吊裝卸、安拆。若設備在使用中需拆除移至本項目其它地方使用,則乙方必須支付甲方 元移機費,此費包括人工安拆費、設備加節附牆費、檢測費。

3、本工程安裝拆卸高度為 米,安拆附着 道,附着杆由乙方提供材料甲方製作;如因乙方施工要求需增加附着,每增加一道附着,乙方另支付甲方 元/道;根據目前乙方提供的安拆圖紙及現場條件,安裝所需汽車吊為 t,拆卸所需汽車吊為 t;如因乙方安拆條件不滿足以上條件導致汽車吊噸位增加,所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根據目前安拆現場,道路可滿足 米長運輸車通過,並不需要轉運。如因乙方不能滿足以上條件導致增加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本服務設備使用地點及用途

1、僅限用於 工程,地址: 。

2、僅限於在垂直起吊重物使用。

三條、服務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設備在服務期間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在服務期間,僅享有服務設備的使用權。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服務設備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移設備使用地點或將設備轉租(借)給第三人,更不得作為自有財產進行處置(如轉賣、抵押、質押、留置等)。

第四條、服務期限計算方式:

1、服務時間 月。開始服務日期:甲方設備到達乙方工地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開始安裝,超過5個工作日不安裝,甲方從第6天開始計算設備使用費。設備安裝完畢後,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辦理設備檢測手續,設備安裝完畢具備使用後,如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不使用設備,甲方從第6天開始計算設備使用費。

2、終租日期:終止服務日期以乙方書面“設備終止服務拆除通知書”通知的日期為準。

3、服務費自服務設備開始服務之日起連續計算,不考慮停工和節假日以及天氣情況,及設備中途拆除移機等情況。

4、超過服務期限使用不足一月按實際天數計算,每天按 元計。

5、甲方安排操作人員兩名,人員工資由 方負責,滿足乙方工程需要,甲方操作人員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小時, 如甲方工作人員每人每月50%以上的時間超過8小時的,應增加操作人員,增加人員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增加人員的工資按3000元/月/人計算。因特殊情況,未增加操作人員的,乙方需支付甲方操作人員的每日超過8小時的計時加班費。

備註:設備退場時間乙方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

第五條、結算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時,設備進場前乙方支付甲方設備 元整作為設備押金,在設備退場前甲方退還乙方。

2、本合同簽訂,設備進場後安裝前乙方支付甲方進出場費 元整。如乙方不按合同支付進出場費,甲方有權不予安裝設備,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設備退場前,乙方支付甲方預埋支腳折舊費 元整。

4、設備在檢測合格後,乙方支付第一個月的設備使用費用。從第二個月開始,乙方提前兩日支付甲方的服務費。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務款時,向乙方出具正規發票。

5、 結算方式:每使用完一個月為一結算期,甲、乙雙方在每月10日辦理結算手續。

6、付款時間:乙方在每月25日前支付甲方上月設備使用服務費結算金額的100%。

7、乙方支付服務費用應匯入甲方指定的開户銀行和帳號,現金結算、以物抵債必須經由甲方財務總監另行書面特別授權,否則甲方不予認可。

8、在設備退場之前,乙方應付清全部費用。

9、雙方其他約定:在甲方預埋支腳到達乙方工地後,乙方需支付塔機預埋支腳 元/套給甲方。

第六條、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1、設備在合同所列的交貨地點,由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員交貨。乙方現場工作人員簽字或乙方蓋章都有效,乙方對現場工作人員的真實性負責。

2、乙方應在貨到交貨地點當天驗收設備,同時將簽收後的設備驗收單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沒按前款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設備已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為乙方已經將簽收後的設備驗收收單交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設備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等屬於甲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交貨二天內將以上情況通知甲方,否則視為設備符合本同約定要求。

第七條、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設備在服務期內由乙方使用,甲方負責服務期間服務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吊鈎以下鋼系絲繩由乙方承擔。

2、服務設備在服務期間發生小故障,甲方應在8小時內修復,若無特殊情況,大修應在24小時內修復,以保證工作正常使用。正常維修一般不超過2天。

3、設備在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發生安全事故時,由責任方承擔。

4、乙方對妨礙塔吊回轉半徑內安全作業的變壓器、供電線路、房屋、人行道等設施進行防護。

5、吊鈎以上(含吊鈎)的機械故障或塔吊司機人為操作造成的安全責任由甲方負責,吊鈎以下的作業不當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設備的毀損和滅失:

1、乙方承擔甲方設備及部件、配件、線纜等物件在乙方工地施工現場的看護保管責任並保證設備正常拆除及安全退場。因乙方工地現場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設備部件、配件被盜丟失被損壞或滅失,乙方應按所丟失或損壞的物件的當時的市場價格照價賠償。

2、在服務設備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案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一切費用:

⑴將設備復原或維修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⑵更換與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⑶當設備毀損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第九條、雙方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承擔設備故障或停機造成的乙方施工事故及損失。

2、甲方操作人員應服從乙方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乙方現場管理制度。

3、甲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乙方工作人員的違規指揮。

4、甲方向乙方提供塔機基礎設計的相關技術數據,配合乙方進行基礎施工。

5、甲方負責編制塔機安拆方案,提供特殊工種證件,負責塔機安裝後的驗收工作,並將資料移交乙方備案。

6、甲方根據乙方的書面通知,負責安排進場計劃。地腳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五日內進場,在乙方通知安裝之日起七日內塔機安裝完畢,遇大風、大雨等不可抗拒原因則順延。

7、甲方操作人員應服從乙方生產指揮,不服從指揮或不具備熟練的操作能力的操作人員,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更換。

8、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基礎隱蔽記錄(經監理簽字認可的)後,將按計劃開始安裝。

9、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設計的相關技術數據,根據現場地質情況,進行塔機基礎設計,負責施工。及時將監理簽字確定後的基礎隱蔽記錄交甲方,以便甲方辦理塔機報裝手續。塔機初次安裝完畢後,乙方應在兩天內將聯合檢查報告交甲方,以便甲方辦理塔機報檢手續。

10、塔機正常運轉所需電力由乙方無償提供,並按三相五線為甲方塔機單獨設置配電箱,配備200a空開及漏電保護裝置(一機一閘)。保證輸出電壓為380v±5%,並將電源接至塔機基礎節1.5米高。

11、塔機拆除後,乙方應在5—7天內挖出預埋支腳退回甲方,挖出的預埋支腳應保證幾何尺寸達到原幾何尺寸的99%,預埋支腳由乙方負責發運至甲方武漢基地,如乙方超過15天未挖出預埋支腳或挖出的預埋支腳損壞不能修復使用,乙方預付的預埋支腳款作為對甲方的賠償。

12、在設備進出場時,乙方須提供必需的場地、道路、空間、電源等現場條件,並做好配合工作。如現場不符合塔機正常的安拆條件而導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非甲方的原因導致設備不能正常拆除或出場,由乙方承擔設備誤工損失(每台塔機設備誤工損失按合同約定的月服務使用費計算)。

13、甲方以設備現在狀況服務給乙方使用,乙方須嚴格按設備操作説明書安排生產任務,施工條件應嚴格控制在設備的技術性能標準內。

14、乙方應免費為甲方操作人員提供住宿及用餐,乙方安排甲方操作人員單獨房間,不與其他人員混住。

15、即使本合同終止之後,雙方均無權向第三者透露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所獲的商事祕密。

16、牆體以內的埋體及施工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相關數據。

17、塔機安拆時,如需要電焊、切割或氧割等設備,如乙方施工現場有,則由乙方免費提供並予以配合。

18、乙方扣減甲方的服務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並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確認生效,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的,甲方不予以認可。

19、乙方有義務每月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上月結算手續須在每月10號以前辦理完畢。服務期滿與甲方辦理總結算手續,結算手續乙方蓋章或工作人員簽字都有效。

20、若不需甲方配指揮,乙方指揮必須持證上崗,並配備通訊設施。乙方指揮人員證件複印件交甲方備案。

21、在初次安裝完後,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加節、附牆或拆除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責。

22、在設備運行過程中,乙方負責設備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因乙方安全檢查不到位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責。

23、甲、乙雙方均需給現場操作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死亡全殘賠償限額50萬元。如甲乙雙方造成對方人員傷亡的,應承擔扣除保險應賠付金額以外的費用賠償。如因沒有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發生人員傷亡的,未購買保險的一方承擔本方人員因傷亡應由保險賠付的部分。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果延遲支付服務費,甲方有權按延遲支付時間每日向乙方收取延遲支付金額1%的違約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向甲方支付預付金,租金及其它有關費用,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時支付服務費(含預付金、押金),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2)停止乙方對所服務設備的使用權,停機期間服務費繼續計算,停機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終止本合同,並調走所服務設備,一切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進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合同法執行,合同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

1、本合同的附件為設備交接清單及雙方通過協商作出的補充協議。設備交接清單經乙方現場工作人員簽字或乙方蓋章都有效。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銀行名稱:

賬號:

大額支付行號:

法人代表:

合同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賬號:

法人代表:

合同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 塔吊 合同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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