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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精選4篇)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精選4篇)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篇1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精選4篇)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並受市醫療保險局委託,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三級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並至少配備一名醫務管理人員和一名財務管理人員),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部門或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並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將相關收費標準公佈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 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並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並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在本院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各類檢查結果,應當按照衞生行政部門及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互相認可,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否則,甲方將追回相關的違規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十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一條 乙方經甲方准予開展的醫保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所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精神病防治機構住院醫療保險費用按牀日付費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五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 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並正確上傳數據後,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對因患軀體性疾病造成醫療費用過高的特殊病例,應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特殊申報審核,對不按規定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並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1.在診療過程中檢查、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相符合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篇2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一級醫療機構)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一級醫療機構)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並受市醫療保險局委託,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並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將相關收費標準公佈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 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並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並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九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條 乙方如承擔社區衞生服務任務的,應按照衞生行政部門和醫保的有關規定,為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包括養老機構的住養老人)開設家庭病牀,提供打針、補液等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乙方應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合理選擇檢驗項目,不得對參保人員使用自費檢查和化驗項目,杜絕“套餐式”檢查。對本市二、三級醫療機構和其他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出具的臨牀檢驗結果,凡尚未超出該檢驗項目週期性變化規律所允許的時間,應對其予以認可。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醫保藥品供應,不得對參保人員使用超出《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自費藥品。

第十三條 乙方應加強對臨牀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杜絕偽劣醫療器械在臨牀使用。

第十四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七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並正確上傳數據後,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九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並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篇3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並受市醫療保險局委託,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當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並至少配備一名醫務管理人員和一名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視實際情況定),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並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將相關收費標準公佈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並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並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在本院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各類檢查結果,應當按照衞生行政部門及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互相認可,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否則,甲方將追回相關的違規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十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一條 乙方經甲方准予開展的醫保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所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五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並正確上傳數據後,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並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1.在診療過程中檢查、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相符合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衞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之外的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的;

4.其他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除按第二十條處理外,還可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對其醫保約定服務項目或相關科室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結算;對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醫保結算關係,或解除本約定書: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精神病防治機構) 篇4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約定書文本(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並受市醫療保險局委託,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當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並至少配備一名醫務管理人員和一名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視實際情況定),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並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將相關收費標準公佈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並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並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在本院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各類檢查結果,應當按照衞生行政部門及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互相認可,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否則,甲方將追回相關的違規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十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一條 乙方經甲方准予開展的醫保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所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佈)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五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並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按甲 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並正確上傳數據後,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並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1.在診療過程中檢查、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相符合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衞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之外的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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